关于根河市需要申请人提供的行政许可证明事项梳理表的公示
关于根河市需要申请人提供的行政许可证明事项梳理表的公示
按照自治区“放管服”改革工作的统一部署,市政府政府法制办公室印发了《关于按时做好行政许可证明事项清单和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根政法发〔2017〕5号)。将涉及16个有关部门,76项证明事项纳入清单管理,现予以公示。
咨询、监督部门:根河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咨询、监督电话:*******
通讯地址:根河市政府法制办公室309室
附件:根河市需要申请人提供的行政许可证明事项梳理表
根河市需要申请人提供的行政许可证明事项梳表
序号 | 证明名称 | 涉及的行政许可名称 | 实施部门 | 证明的设定依据 | 出具证明的单位 |
1 | 1.业务主管单位成立批 准文件; 2.场所使用权证明; 3.身份证明。 |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 民政局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三)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四)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第九条 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三)场所使用权证明; (五)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 公安部门、各有关部门 |
2 | 1.林木的所有权证书或者使用权证书; |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 根河市 林业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除应当提交申请采伐林木的所有权证书或者使用权证书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交其他有关证明文件:(一)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还应当提交采伐区调查设计文件和上年度采伐更新验收证明。 | 林业部门 |
3 | 1.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 | 木材运输证核发 | 根河市 林业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第36条:申请木材运输证,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一)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二)检疫证明; | 林业部门、海关部门 |
4 | 1.场所证明; | 木材经营加工审批 | 根河市 林业局 | 国家林业局公告(2006年第6号)附件《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事项公示内容》:第九项 重点国有林区设立木材经营(加工)单位审批三.条件(二)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2.固定的木材经营(加工)场所证明;3.相应的资产设备和资金证明;5.木材合法来源证明。 | 市场监督管理、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林业部门 |
5 | 1.资质证明或者个人的身份证明; | 权限内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审批 | 根河市 林业局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第七条:占用林地和临时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提出使用林地申请,应当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一)用地单位的资质证明或者个人的身份证明。(二)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核准批复、备案确认文件、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项目初步设计等批准文件;属于批次用地项目,提供经有关人民政府同意的批次用地说明书并附规划图。(三)拟使用林地的有关材料。包括:林地权属证书、林地权属证书明细表或者林地证明;属于临时占用林地的,提供用地单位与被使用林地的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个人签订的使用林地补偿协议或者其他补偿证明材料;涉及使用国有林场等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经营的国有林地,提供其所属主管部门的意见材料及用地单位与其签订的使用林地补偿协议;属于符合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规划的建设项目,提供相关规划或者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符合规划的证明材料,其中,涉及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的林地,提供其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材料。 | 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发改部门、林业部门 |
6 | 1.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身份证明; | 主要林木良种以外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根河市 林业局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七条: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二)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复印件、身份证件复印件;单位还应当提供章程。(三)经营场所、生产用地权属证明材料以及生产用地的用途证明材料。(五)林木种子生产、检验、加工、储藏等技术人员基本情况的说明材料以及劳动合同。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林业部门 |
7 | 1.经营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产品申请书 2.身份证复印件 3.工商营业执照 4.房产证明或租赁合同 5.经营产品来源证明 | 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产品经营审批 | 根河市 林业局 |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二条 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机关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或者不依法查处,或者有滥用职权等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林业部门 |
8 | 1.营业执照及身份证复印件 2.经营产品来源证明 3.《森林植物产地检疫合格证 4.自治区内调运出省应施检疫的提供《森林植物检疫要求书》 | 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检疫 | 根河市 林业局 |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九条 植物检疫人员在植物检疫工作中,交通运输部门和邮政部门有关工作人员在植物、植物产品的运输、邮寄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林业部门 |
9 | 县级以上武装部、军分区演习命令或发改委立项、招投标手续 | 防火期内进入防火区、演习、爆破勘察、施工等活动批准批准 | 根河市 林业局 | 《森林法》第四十六条 从事森林资源保护、林业监督管理工作的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的有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林业部门 |
10 | 死亡证明 | 注销 | 烟草专卖局 | 许可证管理办法第48条,烟草专卖许可证核定的经营主体自然人,自然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提供。 | 殡葬管理所 |
11 | 户口簿,结婚证 | 新办、延续 | 烟草专卖局 | 许可证管理办法第13条,固定经营场所归属子女或夫妻另一方所有的情形时应当提供。 | 公安局、民政局 |
12 | 房屋租赁合同或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 新办、延续 | 烟草专卖局 | 许可证管理办法第13条,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 申请人 |
13 | 委托书(证明被委托前来办理证明) | 新办申请、延续申请、变更申请、停业申请、恢复申请、歇业申请等 | 烟草专卖局 | 许可证管理办法第9条,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 无一双方主体 |
14 | 户口本复印件(证明父子关系等) | 新办、延续 | 烟草专卖局 | 许可证管理办法第13条,固定经营场所归属亲属所有的情形时应当提供。 | 申请人 |
15 | 身份证 | 新办、延期 | 烟草专卖局 | 许可证管理办法第10条,烟草专卖局应当根据申请人申请的不同事项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 | 申请人 |
16 | 申请书 | 新办申请、延续申请、变更申请、停业申请、恢复营业申请、歇业申请等 | 烟草专卖局 | 许可证管理办法第10条,烟草专卖局应当根据申请人申请的不同事项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 | 申请人 |
17 | 个体工商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 新办、延续、变更、复业 | 烟草专卖局 | 许可证管理办法第10条,烟草专卖局应当根据申请人申请的不同事项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以及许可证管理办法第31条。 | 工商局 |
18 | 1.采矿权申请人资质条件的证明; 2.依法设立矿山企业的批准文件; 3.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 采矿权新立审批(34种以外的小型以下的采矿权管理审核) | 根河市国土资源局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第五条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向登记 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采矿权申请人资质条件的证明; 依法设立矿山企业的批准文件。 申请开采国家规划矿区或者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和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 国土资源矿管部门 |
19 | 思想品德情况的鉴定或者证明材料 | 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认证 | 根河市教育体育局 | 《教师资格条例》 第十条 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具有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 | 工作单位、街道办事处 |
20 | 1.产权证明; 2.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 民办幼儿园办园许可 | 根河市教育体育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十二条 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产权证明;(四)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 房产登记部门、相关部门 |
21 | 1.身份证明; 2.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 3.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 食品经营许可(餐饮服务许可) | 根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十三条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三)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四)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等文件 | 公安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22 | 1.机动车驾驶证; 2.无违法犯罪的记录材料; 3.身份证明。 | 根河市交通运输局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第十条 申请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3年以上;(二)近3年内无重大以上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第十一条 申请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提供符合第十条规定的证明材料:(一)机动车驾驶证及复印件;(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出具的近3年内无重大以上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记录证明:(三)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 公安部门 | |
23 | 1.机动车驾驶证; 2.无违法犯罪记录材料。 | 网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核发 | 根河市交通运输局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四条 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三)无暴力犯罪记录; | 公安部门 |
24 | 1.机动车驾驶证; 2.无重大交通事故证明。 | 旗市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 根河市交通运输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八条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第九条 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 公安部门 |
25 | 第三者厉害关系的相关说明 | 取水许可 | 根河市水政水资源管理站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征收管理条例》 | 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 |
26 |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法定身份证明文件 | 取水许可 | 根河市水政水资源管理站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征收管理条例》 |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 |
27 | 申请人身份证或企业营业执照 | 渔业捕捞许可证 | 根河市渔政监督管理站 | 公安局或工商局 | |
28 | 养殖水域使用权或所有权属证明 | 水域滩涂养殖证 | 根河市渔政监督管理站 | 土地局或根河林业局 | |
29 | 1、信教群众登记表 2、教职人员与传教人员身份证明 3、资金证明 4、各项相关制度 5、场所管理组织人员身份证明 6、相关有效的证明文件 7、防火安全审批意见 | 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审批 | 根河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 《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五条:宗教活动场所经批准筹备并建设完工后,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申请登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组织、规章制度建设等情况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已登记,发给《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 | 公安局、申请人自己出具 |
30 | 1.项目招投标方案核准表; 2.可行性研究报告。 | 权限内招标投标方案核准 | 根河市 发改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 | 具有资质的 中介机构 |
31 | 1.《内蒙古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法人证书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4.按照特殊行业规定的相应资质证明。 | 权限内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 | 根河市 发改局 | 1、《内蒙古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第二条: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实行中央、自治区和盟市、旗县四级核准管理制度。中央项目核准机关是指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自治区项目核准机关是指自治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盟市项目核准机关是指盟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旗市项目核准机关是指旗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2、《内蒙古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第三条 按照本章第二条的规定需要备案的项目,由自治区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进行备案。 | 市场监督管理局、编办 |
32 | 1.可行性研究报告 2.节能评估文件 3.专家评审意见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与审查 | 根河市 发改局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和改革委员会6号令)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管理的在我国境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 具有资质的 中介机构 |
33 |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2.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3.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 4.生活饮用水符合国家标准证明材料 5.客用化妆品及消毒产品合格证明材料 6.集中式空调系统卫生检测或评价报告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根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 | 公安机关、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场监督管理局、具有水质检验资质检验机构 |
34 | 1.法人身份证明 2.涉水产品的卫生许可批件或生产单位卫生许可证 3.集中式供水单位预防性卫生审核材料(是指卫生行政部门对集中式供水单位的竣工验收报告) 4.水质全分析检验报告、水源水、出厂水检验报告 5.组织机构代码证 | 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 | 根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二十条;《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第五至二十条规定 | 公安机关、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场监督管理局、具有水质检验资质检验机构、申请单位 |
35 | 1.医疗机构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2.选址报告 | 医疗机构设置许可 | 根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申请单位 |
36 | 1.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消防验收报告、环境影响评估报告 2.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 | 根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有资质的会计事务所、消防部门、环保申请单位 |
37 |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机构法人证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 | 根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 卫生部门、人事任命部门、申请单位 |
38 | 1.申请人单位《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许可 | 根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 卫生行政部门 |
39 | 证券公司设立审批 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核发 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核发 通用航空企业经营许可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核发 民用枪支(弹药)制造、配售许可 制造、销售弩或营业性射击场开设弩射项目审批 保安服务许可证核发 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变更审批 设立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审批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审批 设立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审批 设立出版单位审批 境外出版机构在境内设立办事机构审批 境外广播电影电视机构在华设立办事机构审批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审批 外国银行代表处设立审批 中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审批 非银行金融机构(分支机构)设立审批 融资性担保机构设立审批 外国证券类机构设立驻华代表机构核准 设立期货专门结算机构审批 设立期货交易场所审批 证券交易所设立审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设立审批 专属自保组织和相互保险组织设立审批 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审批 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设立审批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 | 企业设立登记、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 企业设立登记、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 | 根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根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主席令第十六号,2013年12月28日予以修改)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1986年4月12日主席令第三十九号,2000年10月31日予以修改)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1997年2月23日主席令第八十二号,2006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九条、第十三条、第九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年8月30日主席令第二十号)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条例》(2011年4月16日国务院令第59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三条、第八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06年10月31日主席令第五十七号)第十三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2007年5月28日国务院令第498号,2014年2月19日予以修改)第四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 | 各有关部门 |
40 |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 保安服务企业变更法定代表人;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可 | 企业变更、注销登记 农民专业合作社 | 根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主席令第十六号,2013年12月28日予以修改)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1986年4月12日主席令第三十九号 | 各有关部门 |
41 | 1.设立申请书; | 娱乐场所设立及变更许可 | 根河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 | 一、《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二、《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三、《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决定》 四、《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和取消一批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呼政发〔2015〕108号 | 工商、公安、消防、环保各有关部门批准文件 |
42 | 1.筹建申请书; 2.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设立筹建意见书; 3.《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许可证》申请审批表; 4.经营场所验收单; 5.营业执照; 6.企业章程; 7.资信证明; 8.消防安全证明; 9.信息安全证明; 10.网吧位置平面图; 11.网吧内部平面图; 12.房屋证明文件,房产权属证书,租赁场地经营的,还应当提交租赁合同或者租赁意向书; 14.经营管理技术系统安装证明文件。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变更、注销审批 | 根河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 | 一、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二、《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和取消一批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呼政发〔2015〕108号 三、《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决定》 呼政发〔2014〕112号 | 工商、公安、消防各有关部门批准文件 |
43 | 1.申请书; 2.营业执照、住所和从事的艺术类型; 3.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4.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 5.与业务相适应的演出器材设备书面声明。 6.有关消防、卫生批准文件。 前款第四项所称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可以是下列文件之一: 中专以上学校文艺表演类专业毕业证书;职称证书;演出行业协会颁发的演员资格证明;其他有效证明。 | 文艺表演团体设立及变更许 | 根河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 | 一、《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二、《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三、《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决定》 呼政发〔2014〕112号 | 工商、公安、消防、卫生各有关部门批准文件 |
44 | 1.演出名称、演出举办单位和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 3.节目及其视听资料。 | 国内营业性演出活动审批 | 根河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 | 一、《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二、《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工商、公安、消防、各有关部门批准文件 |
45 | 1.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2.申请书,载明单位或者个人基本情况及申请事项; 3.经营场所的使用权证明。 | 出版物零售经营许可 | 根河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 | 一、《出版管理条例》 二、《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三、《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四、《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决定》 呼政发〔2014〕112号 | 工商部门 |
46 | 1.营业执照 2.企业或单位的名称、章程; 3.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4.房产证明,有适应业务需要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不在有居住用途的场所内; 5.有适应业务需要的生产设备和资金; 6.有适应业务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必须取得县级以上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 7.有健全的承印验证、登记、保管、交付、销毁等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8.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设立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审批 | 根河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 | 一、《印刷业管理条例》 二、《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 三、《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决定》 呼政发〔2014〕112号 四、《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和取消一批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呼政发〔2015〕108号 | 工商部门 |
47 | 1.有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的名称、章程; 2.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3.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专业人员; 4.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资金、场所和设备;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审批 | 根河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 | 一、《电影管理条例》 二、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三、《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决定》 呼政发〔2014〕112号 四、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 五、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许可项目等事项的通知呼政发〔2016〕7号 | 工商、公安、消防、卫生有关部门 |
48 | 1.有确定的接收方位、接收内容和收视对象范围; 2.有符合国家标准的接收设备; 3.有合格的专职管理人员; 4.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 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内电视节目的审批 | 根河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 | 一、《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二、《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决定》 呼政发〔2014〕112号 三、《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和取消一批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呼政发〔2015〕108号 | 公安、国家安全有关部门 |
49 |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 2.中标通知书原件(社会投资项目不需提供) 3.施工图审查合格证 4.建设用地批准书 5.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6.工程规划许可证 7.施工合同原件 8.监理合同原件 9.工程质量监督书原件 10.工程安全监督书原件 11.专户银行存储的建设资金证明原件 12.本单位截至申请之日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承诺书或者能够表明其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其他材料原件 13.出具的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的证明材料原件 14.加盖收款单位印章的建设工程社保费的票据 15.加盖收款单位印章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票据 16.建筑施工项目工伤保险证明 17.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建造师证件;监理单位的资质证书,项目总监证件;房地产开发项目需提供房地产开发公司资质证书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 根河市住建规划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主席令第四十六号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8号确定,自2014年10月25日起施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3、《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2004年1月1日修正施行)第八条,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持有关资料领取施工许可证。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施工许可申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核发施工许可证。国务院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开工的建设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但应当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住建规划局 审图中心 国土局 人社局 房产局 安监站 其他相关部门 |
50 | 1.项目立项审批书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工程规划许可证 4.建设用地批准书 5.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6.完成建设用地拆迁安置证明 7.专户银行存储的开户证明 8.完成投资25%证明 |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核发 | 根河市住建规划局 | 1、《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主席令第七十二号,自2007年8月30日起施行)第四十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2、《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二十五条,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商品房预售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同意预售或者不同意预售的答复。同意预售的,应当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不同意预售的,应当说明理由。3、《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43项)(一)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20项,商品房预售许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 | 发改局 住建规划局 国土局 其他相关部门 |
51 | 1.工商营业执照 2.燃气资质证书 3.消防证明 4.技术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证 5.防雷检测资料 6.压力容器检验报告 7.运输许可证 8.政府批复 9.各项规章制度 10.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1.液化气供需协议书 | 燃气经营许可证 | 根河市住建规划局 |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 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人凭燃气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04项,燃气经营许可审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3、《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呼政发[2013]149号)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4、《内蒙古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从事管道燃气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条件,经所在地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招标投标等方式决定,取得管道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瓶装燃气经营和燃气供应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条件,经所在地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 | 市场监督管理局 消防部门 特种设备检验所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其他相关部门 |
52 | 1.选址申请文件 2.项目批复文件 3.选址研究报告 4.选址位置图、平面布置图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 | 根河市住建规划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 发改局 其他相关部门 |
53 | 1.计划部门批准的立项文件 2.拍卖土地的成交确认书 3.修建性详规设计方案图及说明书 4.征求意见部门的回函 5.城市规划部门初审后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根河市住建规划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 发改局 国土局 其他相关部门 |
54 | 1.《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土地权属证明 2.计划行政主管部门的立项批准文件 3.报检单位(开发企业)和建筑设计单位资质证书 4.已审批的规划设计成果(加盖用地科章) 5.建筑设计方案效果图相应三套(1#或2#图,含电子文档),小区开发需小区鸟瞰图及沿街建筑效果图(街景,含电子文档) 6.方案审定后报灯光效果图(1#或2#图),建筑图A3白图三套(平、立、剖、总平面图及设计说明) 7.城市规划部门初审后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根河市住建规划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国土局 发改局 其他相关部门 |
55 | 1.申请文件 2.业主讨论通过的建议 3.组织实施使用方案 | 业主大会成立前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批 | 根河市住建规划局 | 《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79号,2007年国务院令第504号修订) 第五十四条第三款 专项维修资金收取、使用、管理的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规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07年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 第七条第二款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情况,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并适时调整。 第十条第一款 业主大会成立前,商品住宅业主、非住宅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代管。 第二十二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提出使用建议;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相关业主提出使用建议;(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使用建议;(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组织实施使用方案;(四)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持有关材料,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列支;其中,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向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申请列支;(五)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审核同意后,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六)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 |
56 | 1.物业服务企业资质 2.选聘协议 3.流标通知 | 在前期物业管理中住宅物业建设单位不具备招投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条件而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审批 | 根河市住建规划局 | 《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79号,2007年8月26日修正)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 房产局 其他相关部门 |
57 | 1.低收入证明 2.户口簿(本地) 3.身份证复印件 4.无房证明 5.书面申请 6.结(离)婚证 7.未婚证明 |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赁住房补贴的给付 | 根河市住建规划局 |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2007年建设部、发改委、监察部、民政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统计局令第163号) 第四条第一款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全国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 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廉租住房保障的具体工作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实施机构承担。 第五条第一款 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等相结合。货币补贴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实物配租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 《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2008年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公安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工商总局、统计局、证监会,民发〔2008〕156号) 二、民政部负责全国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管理工作。 县(市、区)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管理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具体工作。 三、社区居民委员会根据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的委托,可以承担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日常服务工作。 四、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价格、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金融、税务、工商、统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有关工作。 六、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公布一次。直辖市、设区的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县(市)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由县(市)人民政府制定,并报上级人民政府备案。 十三、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为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的城市居民家庭出具家庭收入核定证明。 | 民政局 公安局 房产局 其他相关部门 |
58 | 1.低收入证明 2.户口簿 3.身份证复印件 4.无房证明 5.书面申请 6.单位证明 7.外来务工人员证明 | 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的给付 | 根河市住建规划局 |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2007年建设部、发改委、监察部、民政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统计局令第163号) 第四条第一款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全国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 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廉租住房保障的具体工作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实施机构承担。 第五条第一款 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等相结合。货币补贴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实物配租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2012年住建部令第11号) 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 第三条第一款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 民政局 公安局 房产局 其他相关部门 |
59 | 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章程、验资证明、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聘用合同 | 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章程、验资证明、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聘用合同的备案 | 根河市住建规划局 | 《城市房地产经营管理条例》第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 金融部门 公安局 市场监督管理局 其他相关部门 |
60 | 房地产开发项目实施阶段的主要事项和政府有关管理部门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经营活动的审查、批准、处理意见 |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过程中的主要事项记录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的手册的备案 | 根河市住建规划局 | 《城市房地产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过程中的主要事项记录在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中,并定期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 房产局 其他相关部门 |
61 | 1、商品房预售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当事人已签字或盖章) 2、商品房预售合同签约证明和预售登记申请书 3、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各一份) 4、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5.买受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买受人为外省市自然人的,还需提交《暂住证》或《工作居住证》的复印件 6.买受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交经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批准该法人、其他组织成立的文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 7.向境外(含港、澳、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预售商品房的,还需提交涉外项目国家安全审查批准文件 8.预售已被抵押的商品房,还需提交抵押权人同意预售的材料 |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 | 根河市住建规划局 | 《城市房地产经营管理条例》二十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时,应当向预购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 市场监督管理局 房产局 土地局 公安局 其他相关部门 |
62 | 1.申请报告 2.竣工验收通知书:附总结 3.建设工程交付工程款证明 4.勘察单位工程质量检查评定报告 5.设计单位工程质量检查评定报告 6.建设工程竣工报告 7.监理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8.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9.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10.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11.建设工程竣工公安消防意见书 12.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意见书 13.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意见书 14.建设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书 1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6.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17.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18.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19.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证书 20.中标通知书 21.住宅工程还应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 22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 23.建设工程竣工结算书备案登记表 备注:以上材料一式四份 |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根河市住建规划局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 监理、勘察、设计单位 质监站 消防部门 住建规划局 环保局 国土局 其他相关部门 |
63 | 3.身份证明。 |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地方基金会成立登记 | 市民政局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三)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四)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第九条 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五)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 公安部门 |
64 | 1.身份证明; 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合格意见,或者消防备案凭证; | 养老机构成立登记 | 市民政局 | 《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机构设立许可与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申请设立养老机构,应填写《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申请表》并向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五)提供建设单位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环境保护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或者消防备案凭证。 (六)《卫生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七)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服务人员的名单、身份证明、健康状况证明及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 公安消防部门 |
65 | 1.身份证明; 2.前往国家的定居许可证明; 3.继承权的证明。 | 出入境许可 | 市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三条 居住国内的公民因私事出境,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回答有关的询问并履行下列手: (一)交验户口簿或者其他户籍证明;(四)提交与出境事由相应的证明。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第三条第四项所称的证明是指: (一)出境定居,须提交拟定居地亲友同意去定居的证明或者前往国家的定居许可证明; (三)出境继承财产,须提交有合法继承权的证明; | 公安部门 |
66 | 1.户籍证明; 2.合法婚姻证明; 3.永久居住资格的证明; 4.合法继承权的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澳通行证 | 市公安局 |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 第九条内地公民因私事申请前往香港、澳门,须回答有关询问并履行下列手续: (一)交验户口簿或者其他户籍证明; | 公安部门、民政部门 |
67 | 1.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2.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3.身份证明; 4.房屋产权证明; 5.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 保安服务公司审批设立审批 | 市公安局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第八条 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二)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任职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有关业务工作经验,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或者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不良记录;(三)有与所提供的保安服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法律、行政法规有资格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 第九条 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设区市的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三)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简历,保安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5年以上军队、公安、安全、审判、检察、司法行政或者治安保卫、保安经营管理工作经验证明,县级公安机关开具的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证明;(四)拟设保安服务公司住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和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有关设备、交通工具等材料;(五)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和法律、行政法规有资格要求的资格证明;(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 公安部门、人事部门、房产登记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68 | 1.身份证明; 2. 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车船税纳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 | 机动车注册登记 | 市公安局 | 《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七条 申请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四)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六)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 | 公安部门、税务部门 |
69 | 身份证明 | 机动车驾驶证核发 | 市公安局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第十九条 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 公安部门 |
70 | 1.身份证明; 2.机动车驾驶证; 3.从业资格证明; 4.无重大交通责任事故证明。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核发 | 市交通运输局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申请参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向其户籍地或者暂住地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申请表》(式样见附件2),并提供下列材料:(一)身份证明及复印件;(二)机动车驾驶证及复印件;(三)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或者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及复印件或者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学籍证明;(五)道路交通安全主管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证明。 | 公安部门 |
71 | 1.机动车驾驶证; 2.无违法犯罪的记录材料; 3.身份证明。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核发 | 市交通运输局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第十条 申请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3年以上;(二)近3年内无重大以上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第十一条 申请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提供符合第十条规定的证明材料:(一)机动车驾驶证及复印件;(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出具的近3年内无重大以上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记录证明:(三)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 公安部门 |
72 | 1.机动车驾驶证; 2.无违法犯罪记录材料。 | 网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核发 | 市交通运输局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四条 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三)无暴力犯罪记录; | 公安部门 |
73 | 2.机动车驾驶证; 2.无重大交通事故证明。 | 旗市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 市交通运输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八条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第九条 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 公安部门 |
74 | 1.身份证明 | 药品零售企业(连锁门店)经营行政许可 | 呼伦贝尔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九条 开办药品零售企业按照以下程序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一)申办人向拟办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设置的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筹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1.拟办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学历、执业资格或职称证明原件、复印件及个人简历及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聘书;3.拟设营业场所、仓储设施、设备情况。(四)申办人完成筹建后,向受理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拟办企业核准证明文件;3.营业场所、仓库平面布置图及房屋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 公安部门 |
75 | 1.《营业执照》; 2.身份证明。 | 食品生产许可(除婴幼儿配方乳粉、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食品添加剂外的其余食品) | 呼伦贝尔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二)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生产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 |
76 | 1.身份证明; 2.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 3.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 | 食品经营许可(餐饮服务许可) | 呼伦贝尔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十三条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三)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四)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等文件; | 公安部门、 |
附:本表中的证明事项除有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外,均要求申请人提供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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