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行政审批服务局(鞍山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物业管理服务招标项目
鞍山市行政审批服务局(鞍山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物业管理服务招标项目
招标公告
鞍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受鞍山市行政审批服务局(鞍山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
委托,对“物业管理服务招标项目”(招标编号:AGJCG2017G023)进行国内公开招标,现欢迎国内合格的投标人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
一、招标内容
包号 | 服务内容 | 数量 | 采购最高限价(元) |
01 | 物业管理服务 | 1家 | 910,000 |
招标内容说明:
1.本项目招标内容分为1个合同包,投标人对所投包的采购内容必须全投;
2.报价不能超过采购最高限价,否则其投标无效;
3.报价包括物业管理服务人员工资、保险、养老保险、体检费、服装费;物业管理服务材料费、机械费、措施费、管理费、利润、税金、风险、技术培训等完成项目必须发生的全部费用。
二、合格投标人的资格条件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应当具备的条件;
2.生产或经营范围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本次采购项目的需求;
3.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4.应自觉抵制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行为;
5.能够提供快速、良好的服务;
6.本次采购投标人须为鞍山市政府采购供应商库内注册登记的供应商或辽宁政府采购网或省内资源共享的其他各市的供应商库的供应商。
三、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须知
参与鞍山市市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的投标人未进入鞍山市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的,请详阅鞍山政府采购网站(http://218.25.216.179/)“首页--重要通知”栏目中“关于鞍山市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的通知”中相关规定,进行网上注册登记后并将所要求的材料报送到鞍山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凡已入辽宁政府采购网或省内资源共享的其他各市的供应商库的供应商,均可参加鞍山市市本级政府采购活动。
鞍山市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管理部门:鞍山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
鞍山市政府采购供应商库咨询电话:****-*******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时,须向招标方单独提供入库登记证明,入库登记证明无需装订在投标文件中。(投标人可在办理入库所在省或市级政府采购网站通过“供应商注册查询”功能显示入库状态后网上打印或截屏打印)
四、鞍山市公共资源供应商信息录入:请拟到鞍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参与相应项目交易的投标人在参与交易前,首先进行网上录入(每个参与者只需录入一次),录入网址为:http://www.asggzyjy.cn/register.jspx。
网上录入咨询电话(信息部):****-*******
资质审核咨询电话(业务处):****-*******
五、领取采购文件的时间和方式
即日起登陆鞍山政府采购网(http://218.25.216.179)、鞍山市财政局网站(www.ascz.gov. cn)、鞍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站(www.asggzyjy.cn)等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下载采购文件。
六、资格审查:
本项目投标供应商的资格条件在评审时进行审查。供应商应在投标文件中按采购项目文件的规定和要求附上资格证明文件,若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不全或不实,将导致其投标无效或中标资格被取消。
七、报名方式:本项目在公告期内不设报名环节,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时现场报名。
八、采购公告发布
本采购公告在辽宁省政府采购网、鞍山市政府网站、鞍山市财政局网站、鞍山政府采购网、鞍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站上同时发布,如五网内容不一致,以鞍山政府采购网为准。
九、递交投标文件截止及开标时间,递交投标文件及开标地点: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及开标时间:2017年08月01日9:30(北京时间)
递交投标文件及开标地点:鞍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222(第五开标室)会议室,届时请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按时参加采购会议。
十、投标文件的递交:投标文件必须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开标地点,逾期送达或密封和标注不符合采购项目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恕不接受。本次采购不接受邮寄的投标文件。
投标人投标时需提供:
1.政府采购供应商库入库证明;
2.由交易中心开据投标保证金收款收据;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4.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密封的投标文件(开标一览表、正本、副本);
5.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如资质原件、样品等)。
投标人在投标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受其投标文件:
1.未办理政府采购供应商库入库手续或未通过审核的;
2.未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3.未在投标时单独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的;
4.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十一、询问、质疑和投诉的程序及要求:
1.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应当保密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事项。
2.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根据《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投诉处理暂行规定》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供应商对采购文件中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技术质量和商务要求、评审标准及评审细则有异议的,应主要向采购人提出质疑,对采购人提出的质疑由采购人负责答复,其他问题可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由鞍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采购人共同接收。
3. 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根据《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投诉处理暂行规定》提起投诉。质疑、投诉应按照先质疑后投诉的程序进行,未经过质疑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将不予受理。
4. 经查实,供应商捏造事实或提供虚假材料进行质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报告同级财政部门,由同级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在辽宁政府采购网公告。
十二、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鞍山市行政审批服务局(鞍山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
联系人:宋瑞
联系电话:****-*******
采购代理机构:鞍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 址: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人民路269-271号(鞍山市铁西区财政局西侧,鞍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大楼)。
采购项目咨询电话:****-******* ****-*******
评审结果咨询电话:****-*******
合同签订咨询电话:****-*******
鞍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
文件下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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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服务局物业管理G023.do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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