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高新区园林养护及环境卫生工作标准 城市园林绿地养护作业质量标准 1、道路绿地(含行道树) 1.1 树木生长健壮,树冠完整美观。 1.1.1主侧枝分布均匀、通风透光,无枯死枝和人为损坏。 1.1.2 树体无杂物缠绕、悬挂;无枯死树,保存率98%(含98%,下同)以上。 1.1.3 树木补植成活率95%以上。 1.1.4 行道树树干倾斜度不超过15°,补植行道树纵向误差在3厘米内。 1.2 绿篱、整型植株枝叶茂密,不脱脚。 1.2.1无缺株断条。 1.2.2 修剪及时、整齐美观,篱顶篱壁平整、棱角和线条统一划齐,边缘清晰。 1.3 人工草坪长势良好。 1.3.1 无明显杂草、无老化、无斑秃现象。 1.3.2 及时修剪。 1.3.3 人工草坪纯度90%以上;自然草坪无高荒草,覆盖率达98%以上。 1.4 花卉栽摆整齐、色彩鲜艳。 1.4.1 无明显枯死株、无倒伏和人为损伤。 1.4.2 缺株率不超过3%。 1.4.3 适时换花,残花叶低于5%。 1.5 绿地整洁、无乱堆乱放、无垃圾杂物,无积水。 1.5.1 园林设施完好率达98%以上。 1.5.2 外观整洁,无乱刻乱画乱贴现象,无破损倒伏现象。 1.6 病虫害防治。 1.6.1 树木病虫害防治。钻蛀害虫(光肩星天牛、芳香木蠹蛾等)有虫株率不超过2%;枝干害虫(日本松干蚧、柳蛎蚧等),枝条平均每50cm长活虫不超过1头,有虫株率不超过3%;食叶害虫(天幕毛虫、各类毒蛾、 蚜虫、 葡萄艳虎蛾等)被虫咬的叶片每株不超过5%。;病害(松落针病、杨褐斑病、苹桧锈病等)发病株率不超过5%。 1.6.2 草坪病虫害防治。地下害虫(金龟子、夜蛾等)危害面积不超过总面积2%;食叶害虫(粘虫、草地暝等)被虫咬的叶片不超过5%;病害(早熟禾叶锈病、叶斑病等)叶片不超过5%。 1.6.3 及时普查和扑灭各种检疫性害虫(美国白蛾、美洲斑潜蝇等),虫情查清和防治率要达到100%。 1.6.4 病虫害防治措施及时有效。 1.7 绿化养护技术措施完善,管理得当,植物配置科学合理。 2 公园广场绿地 2.1 园林绿化植物 2.1.1 树木生长健壮,树冠完整美观。主侧枝分布均匀、通风透光,无枯死枝和人为损坏;树体无杂物缠绕、悬挂;无枯死树,保存率98%以上。 2.1.2 绿篱、整型植株枝叶茂密,不脱脚。无缺株断条;修剪及时、整齐美观,篱顶篱壁平整、棱角和线条统一划齐。 2.1.3 草坪长势良好。无明显杂草、无老化、无斑秃现象;人工草坪纯度90%以上;自然草坪无高荒草,覆盖率达98%以上。 2.1.4 花卉栽摆整齐、色彩鲜艳。无明显枯死株、无倒伏和人为损伤,缺株率不超过3%;适时换花,残花叶低于5%。 2.2 病虫害防治标准 2.2.1 树木病虫害防治。钻蛀害虫(光肩星天牛、芳香木蠹蛾等) 有虫株率不超过2%;枝干害虫(日本松干蚧、柳蛎蚧等),枝条平均每50cm长活虫不超过1头,有虫株率不超过3%;食叶害虫(天幕毛虫、各类毒蛾、 蚜虫、 葡萄艳虎蛾等)被虫咬的叶片每株不超过5%;病害(松落针病、杨褐斑病、苹桧锈病等)发病株率不超过5%。 2.2.2 草坪病虫害防治。地下害虫(金龟子、夜蛾等)危害面积不超过总面积2%;食叶害虫(粘虫、草地暝等)被虫咬的叶片不超过5%;病害(早熟禾叶锈病、叶斑病等)叶片不超过5%。 2.2.3 及时普查和扑灭各种检疫性害虫(美国白蛾、美洲斑潜蝇等),虫情查清和防治率要达到100%。 2.2.4 病虫害防治措施及时有效。 2.3 设施维护 2.3.1 公园广场绿地内达到全天候、全方位的清扫保洁。 2.3.2 绿地整洁、无乱堆乱放、无垃圾杂物,无积水。 2.3.3 路面平坦无坑洼,清洁无杂物,无积土。 2.3.4 园林设施完好率达98%以上。 2.3.5 设施外观整洁,无乱刻乱画乱贴现象,无破损倒伏现象。各种标牌规范、醒目,准确无误;厕所四壁清洁无刻画,无蝇蛆,无满溢;果皮箱定期清倒、定期刷洗。 2.3.6 喷泉正常开放。 2.3.7 水面干净无漂浮物,驳岸整齐美观、完好,水质达标,无臭味。 2.4 绿化养护技术措施完善,管理得当,植物配置科学合理。 3 街头绿地 3.1 园林绿化植物 3.1.1 树木生长健壮,树冠完整美观。主侧枝分布均匀、通风透光,无枯死枝和人为损坏;树体无杂物缠绕、悬挂;无枯死树,保存率98%以上。 3.1.2 绿篱、整型植株枝叶茂密,不脱脚。无缺株断条;修剪及时、整齐美观,篱顶篱壁平整、棱角和线条统一划齐。 3.1.3 草坪长势良好。无明显杂草、无老化、无斑秃现象;人工草坪纯度90%以上;自然草坪无高荒草,覆盖率达98%以上。 3.1.4 花卉栽摆整齐、色彩鲜艳。无明显枯死株、无倒伏和人为损伤,缺株率不超过3%;适时换花,残花叶低于5%。 3.2 病虫害防治 3.2.1 树木病虫害防治。钻蛀害虫(光肩星天牛、芳香木蠹蛾等) 有虫株率不超过2%;枝干害虫(日本松干蚧、柳蛎蚧等),枝条平均每50cm长活虫不超过1头,有虫株率不超过3%;食叶害虫(天幕毛虫、各类毒蛾、 蚜虫、 葡萄艳虎蛾等)被虫咬的叶片每株不超过5%;病害(松落针病、杨褐斑病、苹桧锈病等)发病株率不超过5%。 3.2.2 草坪病虫害防治。地下害虫(金龟子、夜蛾等)危害面积不超过总面积2%;食叶害虫(粘虫、草地暝等)被虫咬的叶片不超过5%;病害(早熟禾叶锈病、叶斑病等)叶片不超过5%。 3.2.3 及时普查和扑灭各种检疫性害虫(美国白蛾、美洲斑潜蝇等),虫情查清和防治率要达到100%。 3.2.4 病虫害防治措施及时有效。 3.3 园林绿地设施的维护 3.3.1 绿地全覆盖。 3.3.2 绿地整洁、无乱堆乱放、无垃圾杂物,无积水。 3.3.3 园林设施完好率达98%以上,外观整洁,无乱刻乱画乱贴现象,无破损倒伏现象。 3.3.4 园路、广场平坦无坑洼,洁净,无垃圾、无积水积雪。 3.3.5 喷泉等设施正常开放。 3.3.6 水面洁净、无漂浮物。 3.4 绿化养护技术措施完善,管理得当,植物配置科学合理。 4 防护林地 4.1 树木生长良好。 4.2 树木保存率达90%以上。 4.3 病虫危害株数在10%以下。 4.4 无滥砍盗伐。 4.5 无火灾,火情、火警每区每年控制在两起以下。 4.6 绿地内无堆放垃圾残土、搭棚、侵占等。 城乡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标准 1 道路清扫保洁标准 1.1 道路保洁等级划分 1.1.1 区内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按有关标准划分责任区域内道路的保洁等级,并根据道路保洁等级开展清扫保洁工作。 1.1.2 一级道路范围包括:1、两侧商业网点、企事业单位集中的道路;2、主要党政机关、外事机构、学校、部队所在道路;3、重点企业项目所在路段;4、大型文化娱乐、公园绿地等主要公共场所所在路段;5、进出高新区的主要道路;6、对城市市容环卫有重大影响的道路。 1.1.3 二级道路范围包括:1、主、次干道及其附近路段;2、两侧商业网点、企事业单位较集中的道路;3、有固定公共线路的路段。 1.1.4 三级道路范围包括:1、商业网点较少的路段;2、居民区和单位相间的路段;3、城郊结合部的主要交通路段;4其他道路。 1.2 道路清扫保洁的质量要求 1.2.1 保洁时间。一级道路实行16小时(6:00至22:00) “两扫全保”工作制,每天7:00前及14:00前完成两次普扫,中间时间巡回捡拾保洁。二级道路实行14小时(7:00至21:00)“两扫全保”工作制,每天7:30前及14:00前完成两次普扫,中间时间巡回捡拾保洁。三级道路实行12小时(7:00至19:00)“一扫两保”工作制,每天8:00前完成普扫,8:00至12:00、14:00至19:00期间巡回捡拾保洁。 12.2 清扫保洁达到路面整洁,无残留污水,排水口清洁、无沙土残积,道路两侧建筑物立面、路沿石、果皮箱、灯杆、路牌(指示牌)广告、桥护栏、公交站亭、交通护栏等市政公共设施无明显污迹、积尘,无破损和“小广告”乱贴乱画的要求。 1.2.3 一至三级道路废弃物控制指标应符合表一规定。 表一:路面废弃物控制指标
保洁等级 | 果皮 (片/1000M2) | 纸屑、塑膜 (片/1000M2) | 烟蒂 (个/1000M2) | 痰迹 (处/1000M2) | 污水 (M2/1000M2) | 其他 (处/1000M2) | 一级 | ≤4 | ≤4 | ≤4 | ≤4 | 无 | 无 | 二级 | ≤6 | ≤6 | ≤8 | ≤8 | ≤0.5 | ≤2 | 三级 | ≤8 | ≤10 | ≤10 | ≤10 | ≤1.5 | ≤6 |
1.2.4 一至三级道路冲洗和洒水要求 1.2.4.1 一级道路每周冲洗不少于两次,洒水每日不少于两次。 1.2.4.2 二级道路每周冲洗不少于一次,洒水每日不少于一次。 1.2.4.3 三级道路根据情况适时进行冲洗和洒水。 1.2.4.4 气温低于5℃,不进行冲洗和洒水;气温高于30℃时,适当增加洒水频次。特殊情况随时进行冲洗和洒水。 1.3 道路两侧基础设施的配置及维护 1.3.1 生活垃圾收集点应满足日常生活和工作中产生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要求,生活垃圾收集分类方式应与分类处理方式相适应。 1.3.2 生活垃圾收集点位置应固定,既要方便居民使用、不影响城市卫生和景观环境,又要便于分类投放和分类清运。 1.3.3 生活垃圾收集点的服务半径不宜超过80米,市场等其他产生生活垃圾量较大的设施附近应单独设置生活垃圾收集点。 1.3.4 生活垃圾收集点、废物箱以及周围要保持整洁、无蝇、无臭、无存留垃圾和污水,内装垃圾无外溢。 1.4 文明作业要求 1.4.1 清扫保洁人员应小心执扫,控制扬尘,避免妨碍行人;非普扫时间尽可能不使用大扫把,特殊情况除外。 1.4.2 清扫保洁工具应摆放整齐,保洁范围内有工具房的应存放在工具房内,保洁垃圾车、电瓶车不得横向占道;保洁垃圾车装载垃圾时,应覆盖密闭。 1.4.3 清扫保洁人员应穿着统一的工作服,保持衣冠整齐,且佩戴工号牌,有明显所属单位标志,夜间作业应佩带反光安全标志。 1.4.4 路面冲洗、洒水作业时鸣报信号,并应控制适当的水压和行速,避免妨碍路人和行车安全。 2 社区、农村环卫保洁标准 2.1 社区环卫保洁标准 2.1.1 社区环境卫生质量的总体要求是“八无”(无果皮、无纸屑塑膜、无烟蒂、无痰迹、无污水、无暴露垃圾、无人畜粪便、无乱堆乱放),“三净”(房前屋后净、建筑物立面净、道路绿化净),一通”(下水道通)。 2.1.2 路面清扫作业每天不少于2次,上午须在8:00前完成,下午须在18:00前完成,其余时间按要求进行保洁(保洁至晚上21:00)。 2.1.3 社区内的垃圾池(箱)、垃圾点,每天上午9:00前、下午18:30前必须全部清理干净。垃圾屋(池)、垃圾点每两天清洗一次,做到无臭味、无蚊蝇(在可视范围内,蚊蝇不超过5只)、无损坏,确保环卫设施的清洁、完好。 2.1.4 确保社区内排洪渠、排水渠及地下排水系统畅通,做到无杂草、检查井内无污物、积沙、垃圾等。若发现堵塞要在24小时内及时清理、疏通。 2.1.5 社区范围内做到无乱张贴,乱涂、乱画现象,若发现后要在24小时内时清理干净。发现乱张贴、乱涂画者须及时制止,并通知执法部门进行处罚。 2.1.6 社区范围内的商铺门前无乱摆放的商品、杂物,商铺门前干净整洁,门店招牌设置规范有序。 2.1.7 社区内不允许饲养家禽,保持社区整体形象和环境卫生。 2.2 农村 2.2.1公共区域及主要道路两侧的建(构)筑物外立面整洁;门店招牌规范有序、整洁无破损。 2.2.2 道路路面平整,无废弃物。主要道路两侧沟渠、绿化带整洁。 2.2.3 无积存暴露垃圾,无白色污染,无露天粪缸粪池;水域清洁,岸坡平整。 2.2.4 公共区域、主要道路及其管理范围内,无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刻等行为;无残墙断壁、无坍塌破房;物料堆放整齐;无人畜混居,无禽畜散养。 2.2.5 商铺、餐饮店、屠宰厂、养殖场、加工厂等经营单位产生的垃圾、污水应按要求处理,严禁随意倾倒、排放。 2.2.6 小集市摊位周边整洁,无污水污物;设置专用垃圾容器,保持完好整洁。 2.2.7根据服务人口、服务范围设置垃圾收集点(站)、垃圾中转站、公共厕所、生活垃圾处理等环境卫生基础设施。 3 公厕 3.1 开放时间 3.1.1 公厕开放时间应本着方便群众的原则。 3.1.2 每年4月1日至10月31日开放时间为5:00—24:00;每年11月1日至3月31日开放时间为5:00—23:00。 3.1.3 公共场所内的公厕开放时间与场所开放时间同步。 3.1.2 卫生保洁 3.2.1 按照公厕开放时间进行保洁,做到随脏随保。 3.2.2 内部墙面、天花板、门窗和隔断板洁净,无积灰、污迹、蛛网、刻画,内部地面洁净、无积水、积尿。 3.2.3 蹲位整洁,大便器内无积存物,小便器内无水锈、尿垢、污物,纸篓不满溢。卫生间内暴露管道外部每周擦拭一次。 3.2.4 内外部照明灯具、标志、洗手器具、面镜、挂衣钩、烘手机、冲水设备等无积灰、污物。 3.2.5 外墙面、屋顶及卫生责任区域内环境整洁,无私搭乱建,无杂物。 3.2.6 定时喷洒灭蚊蝇药物,做到随有随灭。 3.2.7 管理间内物品摆放有序,干净整洁。 3.2.8 保洁工具不得随意摆放。 3.2.9 清扫保洁时设置提醒标志,地面保洁时设置防滑标志,冬季保洁时确保地面不结冰。 3.2.10 公厕内设置的广告应保持清洁,定期擦拭。 3.3 保洁人员作业规范 3.3.1 配备专人负责公厕保洁服务、设施完好、安全等管理工作。 3.3.2 保洁人员须统一着装,佩戴规范标识,服装整洁。 3.3.3 保洁人员应文明作业,礼貌待人,主动照顾老弱病残孕等人员。 3.3.4 应设置报修记录,并做好及时报修。 3.3.5 公厕开放期间,保洁人员不得从事与保洁服务无关的工作。 3.3.6 对破坏、损坏设施的行为,有劝阻、报告的义务,并协助公安部门做好维护社会秩序等工作。 3.4 设施管理 3.4.1 公厕标志设置齐全,并设置规范的中英文引导标志。 3.4.2 保洁人员服务规范、使用人员行为规范、公厕管理单位及监督电话应在明显位置进行公示。 3.4.3 公厕各类设施齐全完好、正常运行。 3.4.4 设施维修必须设置明显提示。 3.4.5 维修人员接到报修报告后,及时维修,确保公厕的正常使用。 3.4.6 供水、供电、漏水、便器堵塞等小修项目,12小时内修复。 3.4.7 公厕内设置的广告破损,12小时内修复。 3.4.8 洗手台、面镜、门窗、天花板、地面、墙壁、隔断板、大便器、小便器等设施损坏,三日内修复或更换。 3.4.9 刻画修复,要与原色泽一致,修复后,要与整体协调。 3.4.10 公厕暴露的管道,每半年油饰一次。 3.4.11 公厕外墙应定期清洗或粉饰。 3.4.12 公厕化粪池清掏及时、作业规范。 3.5 其他 3.5.1 公厕管理要制定临时停电、停水、漏水、满溢、维修等应急预案。 3.5.2 公厕内设置的广告必须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同时广告设置不得影响公厕的服务功能。 4 生活垃圾转运站 4.1 工艺运行管理 4.1.1 垃圾进站 4.1.1.1 进入转运站处理的垃圾应是居民生活垃圾,严禁建筑、工业、医疗、危险、放射性等有毒有害废弃物进入转运站。 4.1.1.2 进站垃圾来源明确,严禁来源不清的垃圾进站。 4.1.1.3 进站垃圾收集车辆应符合转运站技术工艺要求,服从转运站管理。 4.1.2 垃圾卸料 4.1.2.1 转运站应合理组织垃圾收集车辆按工艺规定路线到指定区域卸料,避免收集车影响周边环境,站内垃圾不得露天堆放。 4.1.2.2 卸料区域应设置指挥人员或自动指挥系统。 4.1.3 压缩分选 4.1.3.1 进站垃圾应按工艺要求进行处理,不得随意简化或变更处理工艺;分类收集垃圾按特定工艺处理,分类转运。 4.1.3.2 混合垃圾进入生产线之前,应捡拾妨碍生产线运行的大件垃圾等废弃物。 4.1.3.3 压缩转运站应把混合垃圾全部经过压缩后由运输工具转运出站。 4.1.3.4 进站垃圾应及时处理,不得在站内积存。 4.1.4 垃圾转运 4.1.4.1 处理后的垃圾应按工艺要求送至垃圾处理厂进行处理,不得随意、随处处置,同时应做到:及时转运、不在站内积存,密闭运输、杜绝遗撒及垃圾粘挂现象,转运途中杜绝遗撒垃圾渗沥液。 4.1.4.2 出厂运行车辆运输途中严格遵守国家相关规定。 4.1.5 除尘系统 4.1.5.1 除尘系统按工艺要求运行。 4.1.5.2 除尘系统应及时维护,使除尘系统保持良好运行状态,车间内粉尘不得外逸。 4.1.6 污水处理 4.1.6.1 转运站应及时收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渗沥液,站内地面无渗沥液积存。 4.1.6.2 转运站冲洗废水和生活污水应集中收集处理。 4.1.6.3 污水处理系统应按工艺要求正常运行。 4.1.7 臭气控制 4.1.7.1 除臭系统按工艺要求运行。 4.1.7.2 除臭系统保持良好工作状态,控制臭气不外逸。 4.1.8 站内交通管理 4.1.8.1 转运站交通路线、标志、信号以及指挥人员的设置应符合GB 4387的规定 4.1.8.2 站内工作人员以及车辆应服从交通路线、标志、信号以及指挥人员的指挥。 4.1.8.3 站内垃圾收集车辆与转运车辆行驶路线应避免相互干涉,保证交通安全。 4.2 设备车辆管理 4.2.1 设备车辆运行 4.2.1.1 建立设备台帐,包括设备车辆、主要部件、备件、易损件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启用时间、购置费用、维修(更换)记录、报废时间及残值。 4.2.1.2 实行运行记录制度,包括能耗、开启时间、停止时间、中途停止时间及原因。 4.2.1.3 实行设备车辆使用使用率完好率制度,使用率和完好率应达到设施运行管理手册或合同规定的要求。 4.2.1.4 安全装置应灵敏有效,符合国家标准并定期进行法定检测。 4.2.2 维护保养 4.2.2.1 制定设备车辆维修保养制度,内容应包括维修保养周期、内容和标准。 4.2.2.2 及时排除设备车辆故障,恢复设备车辆性能。 4.2.2.3 按制度保养设备车辆,保持设备车辆工况良好。 4.2.2.4 有备件和易损件储备,及时更换残旧设备和部件。 4.2.2.5 作业设备、车辆每班作业后应及时进行清洁。 4.3 安全运行管理 4.3.1 作业过程中安全卫生管理应符合GB12801的规定,坚持预防为主,确保运行安全。 4.3.2 应具有完备的运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运行安全操作规程,并悬挂上墙,严格实施。 4.3.3 应为工作人员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劳动防护用品,操作人员应按规定使用安全防护及劳保用品。 4.3.4 站区应设置相关安全标志、标线、信号、文字等警示设施。 4.3.5 应定期对全站进行安全检查,记录检查结果。 4.3.6 生产作业区域禁止吸烟。 4.3.7 外来人员参观应由专业人员陪同,并进行安全教育后方可进入生产作业区。 5 果皮箱 5.1 果皮箱应设计美观、卫生、耐用、防雨、阻燃。 5.2 果皮箱设置应符合行业规范要求,不妨碍行人和车辆通行,实行专人管理,定期维护。 5.3 商业繁华区、公交候车点等人群集中区域,应增设果皮箱。 5.4 箱体干净无污渍,无残缺破损掉漆,无丢失,无乱贴乱画,周边无洒落垃圾,无翻拾垃圾。 5.5 果皮箱应随满随清,确保垃圾不外溢。 5.6 果皮箱应为分类收集果皮箱,分类果皮箱的颜色、标识应符合《生活垃圾分类标志GB/T19095-2008》的要求,可吸烟的区域设置的果皮箱应附设烟灰缸。 5.7 果皮箱实行编号管理,应在箱体设置明显标志,注明管理单位、责任人、监督电话等内容。 6 环卫专用车辆 6.1 环卫专用车辆主要包括用于环卫工作的各类机扫车、洗扫车、洒水车、冲洗车、摆臂车、垃圾密封车、其他垃圾运输车等。 6.2 车辆管理 6.2.1 车辆应由专人管理,建立车辆管理档案,收集保存车辆的相关资料。 6.2.2 保持车容车貌整洁,车牌、标志清晰,手续、保险齐全。 6.2.3 建立车辆作业日记录,明确记载作业车辆、内容、时间、路线、驾驶员以及作业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解决措施。 6.2.4 实行车辆保养维修报批制度,建立车辆保养维修记录,明确记载保养维修内容、时间、费用、驾驶员;对于保养维修过程中需要更换零部件的,应回收旧的零部件,由部门统一处理。 6.2.5 车辆驾驶员原则上实行一人一车,统一着装,佩戴标志齐全。驾驶员临时调班或更换驾驶员应经过车辆主管部门审批,按规定办理车辆交接手续。 6.2.6 车辆应配备GPS定位设备,并确保正常运行,随时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 6.2.7 车辆作业完毕,驾驶员应对车辆进行检查、清洗,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并停放在指定区域。 6.2.8 严禁擅自使用环卫专用车辆从事其他与环卫工作无关的工作事项。 6.3 作业规范 6.3.1 车辆驾驶员应持证上岗,作业过程中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的相关法规。 6.3.2 车辆作业过程中应按规定使用提示音乐、警示标识。 6.3.3 车辆作业过程中应严格实行限速规定。其中:机扫车、洗扫车作业时速不超过8km/h;冲洗车作业时速不超过10 km/h;洒水车作业时速不超过20 km/h;其他车辆遵守行驶道路限速规定。 6.3.4 车辆作业过程中,应坚持文明作业。机扫车、洗扫车行驶应避让行人,禁止逆行;洒水车、冲洗车应适当调整水压,避免妨碍行人和行车安全;摆臂车、垃圾密封车、垃圾运输车行驶过程中,应避免垃圾外露、抛撒污染路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