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物价局关于清理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

云南省物价局关于清理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





省直各委、办、厅、局,各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大督查的通知》(国发明电﹝2017﹞1号)精神,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关于清理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790号
)要求,为进一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清理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是以企业为缴费主体的各类经营服务性收费都是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请各单位按照国发明电﹝2017﹞1号和发改价格〔2017〕790号要求,全面开展自查自清,查清政府定价管理的涉企经营服务收费项目、标准、范围、金额和依据,并提出取消收费项目、降低收费标准及规范管理的意见。
二、根据《云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云南省涉企经营服务收费等目录清单的通知》(云价收费〔2016〕10号),我省省级政府定价管理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中有防雷技术服务收费、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司法鉴定收费、公证服务费、律师服务费、排污权交易服务费、危险废物处置费、港口服务收费、汽车客运站车辆站务服务收费等9项收费。请涉及以上9项收费的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认真梳理2016年全省收费情况,并提出清理意见。
三、请各州(市)价格主管部门清理辖区政府定价管理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认真梳理,6月底前,公布本地政府定价管理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并督促所辖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公布当地政府定价管理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
四、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收费清理工作,对不按要求落实清理规范工作,不如实自查自清及隐瞒不报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五、请将自查报告和清理情况于2017年6月15日前书面(盖章)报送省物价局。有无意见均需向省物价局报送书面意见。
附件:1.政府定价管理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自查自纠情况统计表
2.《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大督查的通知》(国发明电﹝2017﹞1号)(互联网上自行下载)
3.关于清理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790号)(互联网上自行下载)


云南省物价局
2017年6月8日


(联系人及电话:冉曲靖 ******** 181*****468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收费 经营 涉企

0人觉得有用

招标
业主

-

关注我们可获得更多采购需求

关注
相关推荐
 
查看详情 免费咨询

最近搜索

热门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