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批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招标公告
第三批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招标公告
开州住保发〔2017〕6号
重庆市开州区住房保障局
关于印发《开州区第三批公共租赁住房配租
操作办法》的通知
局属各科室:
为做好公租房配租工作,根据《开州区第三批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方案》(开州府办发〔2017〕11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操作办法。
一、配租范围
(一)第三批配租范围为临江镇、赵家街道城镇居民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人员以及在本辖区内无住房的外来务工人员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二)汉丰、云枫、文峰街道辖区内公租房125套,只限于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第三批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不接受汉丰、云枫、文峰街道辖区内城镇居民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人员、在本辖区内无住房外来务工人员的申请。
二、限制条件
(一)临江镇、赵家街道内城镇中等偏下家庭、新就业职工、城镇外来务工人员的收入,单身人士月收入不高于5000元,家庭月收入不高于9000元。但不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职业年金、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二)临江、赵家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第三批公共租赁住房:
1、已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尚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
2、已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或租住国家直管公房的(含共同申请人), 但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除外;
3、已享受征地拆迁安置(含临时过渡期)的或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
4、实际工作岗位不在临江镇、赵家街道内的;
5、在2017年8月10日之后提交申请的,不能参与本次配租。
三、配租条件
(一)临江镇、赵家街道内中等偏下收入的城镇居民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临江镇、赵家街道内常住户口2年以上(截止时为2015年5月31日前, 已申领《重庆市流动人口居住证》的, 其时间可合并计算);
2、在本市范围内已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者住房公积金1年以上;
3、在本区范围内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
(二)临江镇、赵家街道内城镇新就业无房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2017年5月31日之前具有本区居民户口(区政府和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直管单位引进特殊专业人才不受户籍限制);
2、已与用人单位签订2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或录用文件;
3、在本市范围内已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者住房公积金1年以上;
4、申请人在本区范围内无住房或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
(三)临江镇、赵家街道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与用人单位签订2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
2、在本市范围内已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者住房公积金1年以上;
3、申请人(包括其家庭成员)在本区范围内城镇无住房或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
4、申请人户籍在市外的应提供2017年5月30日前领取的《重庆市流动人口居住证》。
(四)区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在开州区工作的区级以上英模、劳模、城市见义勇为人员、烈属、荣立二等功以上的人员住房困难家庭不受收入限制。
(五)其他。1、本办法所称特殊专业人才是指区政府和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直管单位引进的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以上的高层次人才及高等院校全日制本科以上紧缺专业人才。
2、本办法所称城镇新就业人员是指2011年5月以来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事业单位聘用或录用人员。
四、户籍关系
家庭人口按户籍人口计算,其中,非直系亲属挂靠户口不计入家庭成员。因结婚、出生而增加的人口和因上学、服义务兵役在同一户籍迁出又迁入的人口,不受户籍迁入时间限制。
五、面积认定
(一)住房困难家庭是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本区家庭。计算方法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住房建筑面积÷家庭户籍人口数。
(二)住房建筑面积按国家直管公房租赁凭证或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面积计算;有多处住房的,住房建筑面积合并计算。
六、申请审批
(一)个人申请。
1、申请人应当年满18周岁,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配偶和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共同居住生活人员为共同申请人), 向区公共租赁住房服务大厅(春天花园内)和临江镇、赵家街道行政服务分中心国土房管窗口领取申请表格或在开州区国土房管局公共信息网专栏下载。
2、申请人应如实填写申请表,承诺所填内容真实有效,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每个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只限申请承租1套公共租赁住房,同时提交《开州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
(1)中等偏下收入的临江镇、赵家街道内城镇居民住房困难家庭需提交下列材料:
①身份证明。临江镇、赵家街道内户籍的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出具公安机关制发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
②婚姻状况证明。需提供结婚证或离婚证及法院生效判决书或调解书。
③收入证明。签订劳动(聘用)合同的,提交劳动(聘用)合同和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灵活就业人员提交临江镇、赵家街道出具的就业和收入证明;无工作收入证明由申请人临江镇、赵家街道办事处出具;离退休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按月领取养老金证明或原工作单位出具离退休情况证明。
④申请人填写申请书中的本市内社保机构社会保险缴纳情况或者本市内住房公积缴纳金情况。
⑤申请人填写申请书中的住房信息情况。
(2)临江镇、赵家街道内城镇新就业无房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需提交下列材料:
①身份证明。城乡户籍的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出具公安机关制发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
②提交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录用文件。
③收入证明。在编在岗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直管单位新就业无房人员只提供收入证明,不再出具社会保险费、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查询证明或住房公积金证明。
④婚姻状况证明。需提供结婚证或离婚证及法院生效判决书或调解书。
⑤申请人填写申请书中的住房信息情况。
(3)临江镇、赵家街道外来务工人员需提交下列材料:
①身份证明。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出具公安机关制发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②申请人户籍在市外,并提供2017年5月30日前领取《重庆市流动人口居住证》。
③提交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④收入证明。由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
⑤婚姻状况证明。需提供结婚证或离婚证及法院生效判决书或调解书。
⑥申请人填写申请书中的本区内社保机构社会保险缴纳情况或者本区内住房公积缴纳金情况。
⑦申请人填写申请书中的住房信息情况。
(4)其他材料:
①区政府和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直管单位引进的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以上的高层次人才及高等院校全日制本科以上紧缺专业人才由区人力社保局审核并出具引进人才证明;
②区级以上劳模、英模提供劳模、英模证书;
③城市见义勇为人员、烈属、荣立二等功以上的人员提供荣誉证书或立功受奖证书;
④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参战退役人员、烈士老年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的人员提供相关证明;
⑤城镇新就业无房人员提供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证书;
以上规定材料属证明的提交原件,属证件、证书或合同的提交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在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相符的印章)。
(二)初审。
区住房保障局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对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提供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
(三)部门复核。
初审合格的由区住房保障局会同民政、公安、工商、人力社保、税务、金融等相关部门进行并联复审,提出复审意见,并将复审情况在区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区国土房管局公共信息网和临江镇、赵家街道办事处所在地进行公示,公示期5天;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区住房保障局完善复审结果内容,将复审情况录入《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受理审核情况登记台账》,完成登记并进入申请人轮候库。轮候期间,申请人工作、收入、住房及家庭人口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向原申请地如实提交书面材料,重新审核资格。
七、配租管理
对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的对象,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区住房保障局在摇号前5日内向社会预告以下事项:摇号的时间和地点。摇号时应公开进行,并由公证人员公证,同时邀请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保障对象代表和新闻记者实施监督。
八、使用管理
(一)使用规定。
1、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之日,需按6个月的租金标准一次性交纳履约保证金,以保证租赁合同的正常履行。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无违约责任的退还保证金本金。违约的可从保证金中抵扣应承担的相关费用。
2、承租人应当爱护并合理使用公共租赁住房,不得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建筑结构、设备、设施,不得改变使用用途。因使用不当或人为原因造成房屋和附属设施损坏的,承租人应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相关费用;公共租赁住房限制装修,承租人入住后擅自进行装修的,在其腾退时应无条件退出,装修不予补偿。
(二)退出规定。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公共租赁住房,其行为记入信用档案,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1、通过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2、转租、出借的或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结构或使用性质的;
3、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的或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4、在公共租赁住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或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的;
5、申请人配租后,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在本区内获得其他住房的,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应当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九、低收入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安置家庭成员具有3年以上临江镇和汉丰、文峰、云枫、赵家街道内的非农业户口,且在临江镇和汉丰、文峰、云枫、赵家街道内实际居住3年以上(含3年,截止时间2014年5月31日);
2、安置家庭已享受(截止时间2015年12月31日)廉租住房租金补贴保障;
3、已连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6个月以上(含6个月)家庭(截止时间2017年6月30日)或低收入家庭;
4、安置家庭属无房户或家庭共同生活成员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3平方米以下的(不含13平方米);
5、安置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属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对象:
1、直系亲属(父母、子女)共同生活,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3平方米以上,户口迁移分户未超过3年的(截止时间2014年5月31日);
2、以各种方式购建住房但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
3、因离婚失去自有或共有住房或公有住房的,且离婚时间未超过3年(截止时间2014年5月31日)的(3年内一方已再婚的除外);
4、自有房屋出售未满3年的(截止时间2014年5月31日);
5、申请人的配偶及家庭成员(以户口为准)在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或人民团体工作,有稳定收入的;
6、申请家庭拥有或合伙购置机动车辆(4轮以上含4轮)、工程机械的;
7、从事商业经营活动(注册资金 10 万元以上)的;
8、申请人家庭已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的;
9、租住国家直管公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上的。
(三)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安置的低收入家庭:汉丰、文峰、云枫街道申请户向区公共租赁住房服务大厅(春天花园内)窗口领取表格,临江镇、赵家街道的申请户分别向临江镇、赵家街道行政服务分中心国土房管窗口领取表格,并提供下列材料:
1、《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区民政局认定的低收入家庭证明;
2、居民户口簿及家庭成员第二代身份证;
3、申请人填写本人及家庭成员的房屋状况的信息;
4、申请人租用住房证明(临江镇和汉丰、文峰、云枫、赵家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
5、已婚人员需提供结婚证;离婚的需提供民事判决书、调解书、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
6、涉及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参战退役人员、烈士老年子女、残疾人、重大疾病患者的家庭,应提交相关证明、残疾证(第二代)、区级(含区级)以上医院诊断书及医疗发票等。
(四)申报审核和配租时间与本次公共租赁住房同步进行,听证程序另行规定。
十、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包括本数,执行中的未尽事宜按程序反馈、研究、执行。
重庆市开州区住房保障局
2017年7月10日
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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