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黄河上游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新能源分公司制冷剂合格供应商征集及2017年度二氯甲烷采购招标公告
青海黄河上游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新能源分公司制冷剂合格供应商征集及2017年度二氯甲烷采购招标公告
第一章 招标公告
项目名称:青海黄河上游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新能源分公司制冷剂合格供应商征集及2017年度二氯甲烷采购
合同编号:0211-DJG-WZ-[2017]第126号(总194号)
招 标 人:青海黄河上游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发 包 人:青海黄河上游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新能源分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青海黄河能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青海黄河能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受青海黄河上游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就青海黄河上游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新能源分公司制冷剂合格供应商征集及二氯甲烷采购进行公开招标。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1 项目概况
本项目为青海黄河上游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新能源分公司制冷剂合格供应商征集及二氯甲烷采购。
项目地点及交通情况:青海黄河上游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新能源分公司负责多晶硅项目的生产运营、市场销售及技术研发管理。建设场地位于西宁(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川工业园区,项目于2007年7月开工建设,2010年6月建成投产,建成2500吨/年电子级多晶硅生产线,工艺技术路线选择国际先进水平的改良西门子法多晶硅生产工艺技术,是国内第一家成套引进技术的千吨级电子级多晶硅项目。
其他条件:西宁项目位于西宁(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川工业园区、西宁市城东区杨沟湾村西侧、昆仑东路东端北侧,交通十分便利。
1.2 招标范围
1.2.1选择青海黄河上游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新能源分公司制冷剂合格供应商;
1.2.2确定2017年度二氯甲烷采购中标人。
1.3 合格供应商选择及本次采购中标人确定
本标首先确定合格供应商,然后在选定的合格供应商中推荐本次采购的中标人。选定的合格供应商,在收到合格供应商入选通知后与青海黄河上游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新能源分公司签订制冷剂合格供应商年度采购合同,并参与该制冷剂后续采购的询比价。合格供应商年度采购合同有效期到当年12月31日。青海黄河上游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新能源分公司每年年底将对合格供应商进行评审,评审合格的合格供应商续签下一年度采购合同。
1.4 资金来源及落实
项目资金由青海黄河上游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利用自有资金和银行贷款予以解决,资金已落实。
1.5 投标人资格
1.5.1法人地位
投标人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和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制冷剂生产企业或贸易商。如生产企业投标,注册资金为人民币100万元及以上;如贸易商投标,注册资金为人民币50万及以上,同时所销售产品的生产企业注册资金为人民币100万元及以上。
投标人须具有危化品道路运输许可证。
1.5.2商业信誉
投标人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不存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具体认定以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网站检索结果为准。
1.6 业绩
投标人近三年内具有5个及以上制冷剂合同供货业绩,须提供相关合同证明材料(合同复印件)。
1.7 资格后审
招标人将根据投标人提供的投标文件在评标阶段对其进行资格后审,对资格审查不合格的投标人,将不进入下一阶段评审,其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1.8招标文件的获取
1.8.1 公告发布日期:2017年7月10日
1.8.2 报名截止日期:2017年7月14日[a1] 17:30截止
1.8.3 发售时间:2017年7月10日~2017年7月17日 [a2] 8:30~11:30,14:30~17:30
1.8.4 发售地点:青海省西宁市五四西路43号黄河水电大楼裙楼二楼2002室。
1.8.5 每套招标文件售价为人民币伍佰元整,购买招标文件的费用无论中标与否均不予退还。
1.9 投标文件的递交
投标文件必须于2017年7月31日[a3]北京时间9:30时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招标人,送达地点为青海省西宁市五四西路43号黄河水电大楼裙楼二楼2010室。
1.10其它
1.10.1投标人应填写报名申请表。
1.10.2报名时须携带投标人的单位有效证明(介绍信或授权书)、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1.10.3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青海经济信息网、上发布。
1.11招标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1.11.1报名、购买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答疑联系人、联系方式
地点:青海省西宁市五四西路43号黄河水电大楼裙楼二楼2002室
联 系 人:李晓庆
电 话:****-*******
传 真:****-*******
电子邮箱:zbb*******@163.com
邮 编:810008
1.11.2购买招标文件费用支付
单 位:青海黄河能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青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河电力支行
帐 号:4000 5416 4105 017
联系电话:****-*******
联 系 人:宋妍
****************69676.doc" oldsrc="W****************69676.doc">投标报名申请表空.doc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四条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工作日】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四条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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