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判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上海市机械设备成套(集团)有限公司受委托,对产学研联合实训中心设备2采购项目进行国内竞争性谈判采购,特邀请合格的供应商参加谈判。 一、合格的供应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 2、根据《上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登记及诚信管理办法》已登记入库的供应商。 3、其他资格要求: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2)响应人及其响应服务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强制性规范所规定的条件;(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并取得营业执照的法人单位,有相应的经营范围【提供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或五证合一)】;(4)响应人近3年无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不良记录,须提供开标日前半年内任意一个月缴纳税收及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产学研联合实训中心设备2 2、项目编号:SHXM-00-********-****(代理机构内部编号:****-********0298) 3、预算编号:00-17-43089 4、项目主要内容、数量及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本项目主要内容包含TSP中流量采样仪、台式全自动综合器皿洗瓶机、四气路空气采样器、手持式气体采样泵、一体化蒸馏仪、硫酸雾采样管等设备采购,具体技术要求详见谈判文件 5、交付地址:上海市材料工程学校 6、交付日期:2017年10月30日 7、采购预算金额:281000.00(国库资金:281000.00元;自筹资金:0.00元) 8、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情况:本项目执行中小企业、监狱企业、福利企业等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文件。 三、谈判文件的获取 1、合格的供应商可于2017-07-14 15:30:00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17-07-19 15:30:00截止,登录“上海政府采购网”(http://www.zfcg.sh.gov.cn)在网上招标系统中上传如下材料: (1)提供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或五证合一)(原件彩色扫描);(2)企业法人授权、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彩色扫描,加盖公章) 2、凡愿参加谈判的合格供应商可在2017-07-14 15:30:00至2017-07-19 15:30:00的时间内下载(获取)谈判文件并按照谈判文件要求参加谈判。 3、获取谈判文件其他说明: 谈判文件发售时间为2017年7月14日下午15:30~16:00时,2017年7月17日至2017年7月19日每天上午09:30~11:30时,下午13:30~15:30时,(北京时间,节假日除外,逾期不予受理),供应商除须在规定的谈判文件的获取时间内将上述材料上传至网上招标系统外,还须携带材料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在上述时间至上海市机械设备成套(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市长寿路285号恒达大厦20楼招标部)进行核查并购买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售价500元/份(售后不退),已购买谈判文件的供应商可在上海政府采购电子招投标系统平台上按照谈判文件要求参加谈判。 注:响应供应商须保证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资料的内容真实、完整、有效、一致,如递交虚假的响应文件、资料或填写信息错误导致的与本项目有关的任何损失由供应商承担。 四、谈判响应截止时间和谈判时间 1、谈判响应截止时间:2017-07-20 09:30:00。迟到或不符合规定的响应文件恕不接受。 2、谈判时间:2017-07-20 09:30:00 五、谈判响应文件递交地点和谈判地点 1、谈判响应文件递交地点:上海市长寿路285号17楼第八会议室 2、谈判地点:上海市长寿路285号17楼第八会议室。届时请供应商持谈判时所使用的数字证书(CA证书)参加谈判。 3、谈判所需携带其他材料: (1)提供网上响应文件的打印件,并加盖骑缝章,密封装订成册一正二副, 并标明项目编号、代理机构内部编号、项目名称,于谈判响应截止时间前递交至谈判地点;(2)可无线上网并可登录上海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的笔记本电脑;(3)自备网络;(4)其他如有,另行通知。 六、发布公告的媒介 以上信息若有变更我们会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通知,请供应商关注。 七、其他事项 根据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上海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招投标系统正式运行的通知》(沪财采[2014]27号)的规定,本项目招投标相关活动在上海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简称:电子采购平台)(网址:www.zfcg.sh.gov.cn)电子招投标系统进行。电子采购平台是由市财政局建设和维护。投标人应根据《上海市电子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投标人在电子采购平台的有关操作方法可以参照电子采购平台中的“培训平台”和“联系我们”等专栏的有关内容和操作要求办理。 八、联系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