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车配件二次招标公告
货车配件二次招标公告
内蒙古集通铁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锡林浩特车辆段
货车配件渠道采购电子招标二次公告
本次招标项目招标人为内蒙古集通铁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锡林浩特车辆段,项目资金为企业自有资金。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由锡林浩特车辆段物资采购招标办公室采用电子招标方式进行国内公开招标,现邀请国内合格的投标人前来投标。
一、本次招标相关内容:
1、项目名称:内蒙古集通铁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锡林浩特车辆段货车配件电子渠道采购
2、资金来源:自有资金
3、项目地点: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车辆段
4、标段划分:共计7个标段。(走行部、钩缓装置、基础制动、空气制动、车门、KM70配件、橡胶配件)
二、投标资格要求: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保障如期交货等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除特别注明外,这些资格、资质、业绩均系投标人本企业所拥有的权利权益。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独立法人资格;
2、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的两个以上法人,或投标人和投标人的母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只能有一家参加同一标段同一标的货物的投标;代理商须取得制造商就本次招标出具的授权代理证明文件。
3、所用材料和产品均应符合相应国标、行标、铁标。
4、列入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CRCC认证)的产品,必须取得CRCC认证。
5、对需要铁路总公司(铁路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进行检验的产品,必须取得产品的检验报告。
6、列入铁路总公司(铁路部)实施CRCC认证的铁路产品目录中的产品,必须取得CRCC认证。
7、由检察院提供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授权人)
8、结算时需提供17%增值税专用发票。
注: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报名时间及地点:
1、报名时间:2017年7月18日-2017年7月24日,每日上午9:00-12:00下午 14:30-17:00(北京时间,公休日不休息)
2、报名方式:详见集通铁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招标网中电子渠道采购须知及下载中心板块中投标方报名操作流程。(委托代理资质可直接发到下面的邮箱里)
四、投标资格的获取及相关要求:
报名时招标人对报名厂家的电子版扫描文件进行预审,审核通过后系统以短息的方式告知开标时间,中标单位发放《中标通知书》,作为签订正式采购合同的依据。
五、验收方式:
物资到我单位后,经验收质量不合格的进行退货,对连续两次发生供货质量达不到标准的,取消年度内所有中标项目的供货资格。对中标后由于各种原因无法按期供货的取消年度内所有中标项目的供货资格,并且三年内不得进入我段物资市场。
六、供货方式:
由于货配件我段库存储备量较小,所有标段应于下达采购通知单10日内到货。
七、投标截止及开标:
1、投标截止及开标时间、地点:详见集通铁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招标网
2、报名截止时间之后的报名,系统不予受理。
八、招标公告发布媒体:
本次招标公告在内蒙古集通铁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门户网站发布。
九、技术规范及售后服务要求:
1、所用材料和产品均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GB)和铁标(TB)及经原铁道部验证、批准生产厂家的定型产品,满足所要求内燃机车机型检修配件的互换使用。
2、列入铁路采信目录的机车配件,均要提供经过“CRCC”认证。
3、货车重要部件必须提供铁路总公司驻地区验收室“车辆重要件验收合格证”。
4、螺栓、栽丝强度为8.8级。
5、心盘螺栓强度为10.9级。
6、橡胶配件,技术标准参照无锡美峰生产相关产品。
7、制动软管标准参照沈阳三像生产的相关产品。
8、对需要补充的技术要求签订合同时补充说明,并以合同条款为准。
十、到货地址:
厂家根据货物使用时限要求采取快递、汽运物流或直接送货等方式保证及时供货,到货地点为: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车辆段材料科
十一、相关要求及说明:
1、本次招标共分为7个标段,每个标段内各项物资均可分项报价,报价最低者中标。
2、投标单价包含运费、包装费、税费、保险费等所有费用的综合单价(到达锡林浩特车辆段指定地点的总价)。
3、本次招标为渠道采购,只确定最低价和供货厂家,具体需求数量根据采购方成本资金和实际使用情况不定时确定,中标方需依据:内蒙古集通铁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锡林浩特车辆段下发的采购通知书及时发货。
4、①本年度有效的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②企业税务登记证复印件;③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④法人身份证复印件;⑤法人授权委托书;⑥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⑦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⑧投标回执;⑨开户行许可证需上传系统。
十二、联系方式:
招 标 人:内蒙古集通铁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联 系 人:董先生
联系电话:****-*******(传真) 手机:(0)159*****388
电子邮箱:159*****388@139.COM
办公地址:内蒙古锡林浩特车辆段
附件:
投 标 回 执
致:内蒙古集通铁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锡林浩特车辆段材料科
我公司已于 年 月 日看到贵公司发出的关于内蒙古集通铁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货车配件渠道采购电子招标的招标二次公告。我公司决定参加该项目第 标段内 项物资的投标,并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办理相关手续,提供相关文件。
特此函复,并随函附上法人代表资格证明或法人代表授权书。
[投标人名称](公章)
2017年 月 日
投标人名称 | ||
联 系 人 | (印刷体) 签字: | 电 话 |
移动电话 | 传 真 | |
通讯地址 | 邮 编 | |
-----------------------------------------------------------
货车配件技术质量书
一、主要事项
1、技术性能、质量等相关要求:
有原铁道部批准生产资质证明的原件或复印件。资质管理的配件产品,必须通过CRCC认证。配件需按照铁道行业标准的技术条件或原铁道部下达的有关产品技术质量标准加工、生产,符合原铁道部《铁路货车厂修规程》铁运(2011)207号、《铁路货车轮轴组装检修及管理规则》铁运(2007)98号、《铁路货车段修规程》(铁运[2012]202号)的相关技术要求。
2、质量保证要求:
执行原铁道部颁布的质量保证期限,在质量保证期内,供货方应对由于材料、配件等的缺陷而发生的任何不足或行车事故的损失负责,费用由供货方负担。使用单位及时通知供货方质量保证期内所发生的缺陷、故障及行车事故的索赔。
3、售前售后服务要求:
(1)、按需方要求的供货时间按时发货,保证发运质量、数量、规格型号准确无误。(2)、如发生质量问题,供方接需方通知后三日内到达现场处理问题。
4、配件、附件要求: 技术证件(合格证)随货交付需方。
5、交货日期要求:按合同要求及通知日期发货。
6、验收方式:按原铁道部规定的验收标准由使用单位现场验收。
7、评标方式: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二、投标人资格要求: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拥有合法经营权力,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状况;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具备货车配件的生产能力,需要资质管理的配件产品,必须具有生产资质和CRCC认证;
6、标书中必须具有生产厂家的授权证明文件,并提供详细报关单;
三、企业资资质报告
1.①本年度有效的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②有企业税务登记证复印件;③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④法人证书复印件;⑤法人授权委托书;⑥本年度有效的银行资信证明;⑦产品说明书和近期质量证明;⑧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⑨投标企业在其它铁路局的投标业绩。
2.企业主要产品及生产能力(包括供货能力、销售状况、主要生产装备及检测手段、质量荣誉证书等)
3.与本次投标内容有关的生产情况说明及特点优势。
三、合同基本条款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出 卖 人: 买受 人:
第一条 标的、数量、价款及交(提)货时间
标的 名称 | 牌号 商标 | 规格 型号 | 生产 厂家 | 计量 单位 | 数量 | 单价 | 金额 | 备注 |
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 |
第二条 质量标准:按铁路行业主管机构颁技术标准执行,出现质量问题由供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三条 出卖人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及期限:产品质量需达到标准,质保期自产品到货,经买受人验收合格并正常运行之日起计算。
第四条 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包装牢固、包装材料不回收。
第五条 标的物所有权自到货后买受人验收入库时起转移,但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义务的,标的物属于出卖人所有。
第六条 交(提)货地点:锡林浩特车辆段材料科。
第七条 运输方式及到达站和费用负担:
*1.根据买受人需求,出卖人分批次进行供应配件。
2. 物资到达后,经过验收合格后通知段财务科结算,实际支付的运输费、装卸费和未交验中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供应方承担,车辆段只负责实际到货所应支付的货款。
第八条 检验标准及期限:铁路行业标准;货到后3个月。
第九条 结算方式、时间及地点:
*1. 根据买方资金情况分期付款。
*2. 卖方须向买方提供正规税务增值税专用发票。
*3. 合同签订后10日内必须发货(已发货戳为准),货到验收合格后3个月付款。
第十条 本合同解除的条件:买卖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在取得有关机构证明以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一)出卖人所交产品不符合国家标准或买受人的要求,由出卖人在15日内负责更换,并承担调换和退货而支付的实际费用,超过5天仍未响应的,买受人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自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到达出卖人时,本合同自行终止,出卖人应赔偿因此给买受人造成的一切损失并退还已收合同款,同时,出卖人应向买受人承担本合同总金额5 %的违约金。
(二)出卖人逾期交货,按逾期交货货款以每日30元计算,向买受人偿付逾期交货违约金并承担买受人因此所受的损失费用,超过10天仍未交货的,买受人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自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到达出卖人时,本合同自行终止,出卖人应赔偿因此给买受人造成的一切损失并退还已收合同款,同时,出卖人应向买受人承担本合同总金额5 %的违约金。
(三)质保期内如出现质量问题,出卖人应在接到买受人通知起 48小时内更换或修复问题产品,所发生的费用由出卖人承担。经两次更换仍达不到质量要求或超过24小时仍未响应的,买受人有权要求退货并另行聘请第三方修复或从第三方处购买替代产品,所发生的费用由出卖人承担,同时出卖人应向买受人承担本合同总金额5% 的违约金。
(四)在该产品使用期间,因该产品存在的瑕疵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及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五)质保期内更换产品时,质保期自产品更换后重新开始计算。
第十二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向买受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四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4 份,双方各执 2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买受人:内蒙古集通铁路(集团)出卖人:
有限责任公司锡林浩特车辆段
住 所:锡林浩特市住 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电 话: 223-9584 电 话:
传 真: 223-9584 传 真:
开户银行:锡林浩特建行逸圆分理处 开户银行:
账 号:150*****440********8 账 号:
邮政编码:026000 邮政编码:
签订时间 签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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