婴幼儿洗浴设备招标公告

婴幼儿洗浴设备招标公告

泗水县妇幼保健院婴幼儿洗浴设备采购项目需求公示

  一、采购人
    名称:泗水县妇幼保健院
    地址:泗水县泗河路96号
    联系方式:(0537)Tel:137*****012
    项目联系人:张科长
    联系电话:*******
  二、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泗水县妇幼保健院婴幼儿洗浴设备采购项目
    项目背景:

泗水县妇幼保健院婴幼儿洗浴设备采购项目,项目内容包括婴幼儿洗浴设备1套
    项目预算:80.5255万元,其中:预算资金80.5255万元,借贷资金0万元,其他资金0万元
  三、拟采购标的
品目代码品目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备注
D0506物理治疗及康复设备11 儿童游泳池(长方形款) 水容积≧12吨 1 2 儿童游泳池(圆形款) 水容积≧3吨 1 3 儿童游泳池(圆形款) 水容积≧3吨 1 4 0-1岁水育设备 见附表 见附表 5 燃气锅炉 5万大卡 4 6 燃气锅炉 3.5万大卡 2 7 产妇汗蒸房 7 8 半躺式中药发汗舱 1 9 全躺式中药发汗舱 1
  四、项目需求
   (一)供应商资格要求
(Ⅰ)《采购法》要求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Ⅱ)其他法律、法规要求
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Ⅲ)采购人规定的特定条件
1、供应商须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22条规定;
2、在中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满足磋商文件要求提供上述货物及相应服务并满足磋商文件要求的生产企业或代理商均可。
3、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4、一个供应商只能提交一个响应磋商文件。如果供应商之间存在下列互为关联关系(国有控股公司除外)的情形之一的,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投标:
5、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
6、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都不得在同一货物磋商中同时投标;
7、截止到开标当日,供应商(含法定代表人)未被各地人民法院、税务等国家行政机关列入失信名单或诚信黑榜。(供应商不必提供证明)
8、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
9、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10、供应商近三年存在行贿犯罪记录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技术要求
品目代码品目名称详细技术要求(实质条款用★标示)实质条款实质条款原因说明
D0506物理治疗及康复设备泗水县妇幼保健院婴幼儿洗浴设备采购项目,项目内容包括婴幼儿洗浴设备1套,1 儿童游泳池(长方形款) 水容积≧12吨 1 2 儿童游泳池(圆形款) 水容积≧3吨 1 3 儿童游泳池(圆形款) 水容积≧3吨 1 4 0-1岁水育设备 见附表 见附表 5 燃气锅炉 5万大卡 4 6 燃气锅炉 3.5万大卡 2 7 产妇汗蒸房 7 8 半躺式中药发汗舱 1 9 全躺式中药发汗舱 1
   (三)服务要求
品目代码品目名称详细技术要求(实质条款用★标示)实质条款实质条款原因说明
D0506物理治疗及康复设备泗水县妇幼保健院婴幼儿洗浴设备采购项目,项目内容包括婴幼儿洗浴设备1套,1 儿童游泳池(长方形款) 水容积≧12吨 1 2 儿童游泳池(圆形款) 水容积≧3吨 1 3 儿童游泳池(圆形款) 水容积≧3吨 1 4 0-1岁水育设备 见附表 见附表 5 燃气锅炉 5万大卡 4 6 燃气锅炉 3.5万大卡 2 7 产妇汗蒸房 7 8 半躺式中药发汗舱 1 9 全躺式中药发汗舱 1
   (四)安全要求(标准)
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
  五、公示期限(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自2017年7月21日至2017年7月26日
  六、提修改建议的途径
⒈通过采购人预留的联系方式向其提交修改建议;
⒉点击链接提建议:提交采购需求修改建议

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
   ⒈第十五条规定: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除因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外,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
   ⒉第二十条规定,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二)《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采购人在正式开展采购活动之前,应当将采购需求予以公示,公开征求社会各界和潜在供应商的意见建议。公示期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采购人在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或提交采购建议书时,应当将经公示完善后的采购需求和征求的意见建议一同交付采购代理机构。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洗浴设备 幼儿 妇幼保健院

0人觉得有用

招标
业主

-

关注我们可获得更多采购需求

关注
相关推荐
 
查看详情 免费咨询

最近搜索

热门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