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捕焦油器招标公告

电捕焦油器招标公告

1、项目名称

印尼PKN热电厂工程-一电捕焦油器招标公告。

2、合同签订主体:上海盛达矿产品有限公司。

3、交货条件:上海或天津港交货,标明交货期。

4、报价要素:设备总价(人民币含税)、设备分项报价、设备重量、工厂至港口的运费、出口包装费、上岛人员服务费(报价必须精确到免费人日多少天,超过期限多少元每人日)。

5、业主方提议的付款方式:10%预付款、20%下料款、30%集港交货开票款、30%试车验收款、10%质保金。

6、标书要求1正3副,商务业绩技术标和价格标分开打包密封。

7、招标时间地点:2017年8月8日上午9点,上海市宝山区盘古路1022号宝冶大楼509室。

投标业务联系人: 王工 *********** 顾工 ***********

投标技术联系人: 刘工 ***********

投标报名确认函回复邮箱:pkuwcc@163.com





印度尼西亚北加里曼丹MEK半焦项目




电捕焦油器



招标文件




MEK-sc-1






招 标 人:上海盛达矿产品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七月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序号

内 容

1

项 目 名 称:印度尼西亚北加里曼丹MEK半焦项目

招 标 内 容:电捕焦油器

2

招 标 人:上海盛达矿产品有限公司

招标机构:招标办公室

联 系 人:王晨辰 联系电话:***********

地 址:上海市宝山区盘古路1022号504室

3

招标文件购置费: 无 元(人民币)

4

投标保证金额: 无 万元

5

投标文件有效期:30 日

6

投标截止时间:

7

投标文件的数目:技术标正本一套、副本三套,商务标正本一套、副本一套,电子版一套

8

开标时间: 2017年8月8日

地 点:上海市盘古路1022号516室






第一章 投标人须知


一、投标人


1.合格投标人的范围


1.1凡具有法人资格的国内企业,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外国独资或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提供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的,可参加投标。


1.2投标人必须具有足够技术、经济能力提供招标货物及相应服务。


1.3投标人(制造商)对于招标货物应有丰富的制造经验,并提供最近三年以上的相关业绩。


二、招标文件


2.招标文件


2.1 本招标文件仅适用于投标邀请中所述项目的货物及服务采购。


2.2 招标文件用以阐明所需货物及服务、招标程序和合同条款。招标文件由下述部分组成:


(1)投标邀请


(2)投标人须知


(3)技术规格及要求


(4)合同一般条款


(5)附件——投标文件格式


2.3 投标人应详细阅读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承认并履行本招标文件中的各项规定及要求。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投标文件,可能导致投标被拒绝。


3.招标文件的澄清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如有疑义,可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提出并要求澄清。澄清时用书面形式。无澄清要求的投标文件,视同该投标人完全理解本招标文件的各项条款。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出具对本招标文件是否实质性响应的书面声明。


4.招标文件的修改


4.1 在投标截止日期前,招标方可主动地或依据投标人要求澄清的问题而修改招标文件,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在收到通知后应立即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招标文件的修改书将构成招标文件的一部分,对投标人有约束力。


4.2为使投标人在准备投标文件时有合理的时间考虑招标文件的修改,如有必要,招标方可酌情推迟投标截止时间,并书面形式通知投标人。


4.3 本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以及就本招标行为所产生的书面文件,均构成未来招、投标人鉴定《商务合同》和《技术协议》依据,并构成该《商务合同》的附件,与该商务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4投标人自收到招标人签发的《中标通知书》之日起,应与招标人协商并签订相关商务合同、技术协议等法律文件。中标人在双方约定的期限内未与招标人鉴定商务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视为放弃中标权利。


4.5 投标人中标后放弃中标权利的,招标人将限制该中标人未来在本公司的投标权利。


三、投标文件


5.投标语言及计量单位


5.1投标文件、投标交换的文件和来往信件,应以中文书写。


5.2投标文件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6.投标文件的组成


6.1 投标书


(1)投标函


(2)开标一览表


(3)分项报价表


(4)备品备件、专用工具清单价目表


(5)货物简要说明一览表


(6)偏离表


6.2资格证明文件


(1) 法人代表授权书(原件)


(2) 制造商资格声明


(3) 制造商出具的授权函(制造商直接投标可不提供)


(4) 制造商营业执照和各种专业资格证书(正本复印件)


(5) 专门产品的生产许可证


(6) 制造商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证书或相应的质量认证证书


(7) 银行资信等级证书或投标人的基本帐户开户银行为本项目开具的银行资信证明。


(8) 本企业集团下属相关企业的资质证明文件(如有)


(9) 重要下游分承包企业的资质证明(如有)


(10) 相应产品鉴定证书


(11) 相应产品试验报告


(12) 相应产品检验报告


(13) 同类产品最近三年来的销售业绩及用户使用反馈情况


6.3技术文件


(1) 产品主要技术数据和性能的详细描述


(2) 产品的技术服务和售后服务的内容及措施


(3) 招标文件技术规格及要求,需提供的有关技术资料


(4) 投标人推荐的供选择的配套货物表(如有)


(5) 投标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及其它投标人认为应提供的技术资料


7.投标内容填写说明


投标文件各部分须按第6条要求按顺序依次编排。具体内容及表格按招标文件要求格式填写,并装订成册。


8.投标报价


8.1所有投标均以人民币报价。


8.2投标方应按招标文件附件中开标一览表和分项报价表格式填写投标货物的单价和总价。如果单价和总价不符,以单价为准。大小写不一致,以大写为准。


8.3各报价表要认真填写,不得缺项。


9.投标的有效期:30日。


10.投标文件的签署及规定


10.1投标文件必须由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署,填写单位全称,同时加盖印章。


10.2投标文件正本一套和副本三套。如果正本与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


10.3投标方文件不得涂改和增删,如有修改错漏处,必须由投标人签署人签字或盖章。


10.4投标文件因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投标人负责。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11.投标文件的密封及标记


11.1投标文件应按以下方法分别装袋密封:


11.1.1投标文件密封袋内装投标文件的正副本以及电子版,其中:技术标正本一套、副本三套,商务标正本一套、副本一套。封口处应有投标全权代表的签字及投标单位公章。封皮上写明招标编号、招标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并注明“开标时启封”字样。


11.1.2为方便开标,开标一览表正本应单独放在一密封信封中,封口处与应有投标全权代表的签字及投标单位公章。封皮上写明招标编号、招标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并注明“开标一览表”和“开标时启封”字样。在投标时与投标文件分开单独递交。


12.投标截止时间


12.1投标文件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派人送达到指定的投标地点。


12.2招标方推迟投标截止时间时,应以书面的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在这种情况下,招标方和投标人的权利和义务将受到新的截止期的约束。


12.3在投标截止时间以后到达的投标文件,招标方拒绝接收。


13.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13.1投标以后,如果投标人提出书面修改和撤标要求,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达招标方者,招标方可以予以接受。


13.2投标人修改投标文件的书面材料,须密封送达招标方,同时应在封套上标明“修改投标文件(并注明招标编号)”和“开标时启封”字样。


13.3撤回投标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方。开标后投标人不得撤回投标。


五、开标及评标


14.开标


14.1招标形式为议标。


14.2开标时查验投标文件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拆封。


15.对投标文件的初审


15.1初审内容为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内容是否完整、价格构成有无计算错误、文件签署是否齐全。


15.2初审中,对价格的计算错误按下述原则修正:


(1) 如果单价乘数量不等于总价,应以单价为准修正总价。


(2) 如果以文字表示的数据与数字表示的有差别,应以文字为准修正数字。


(3) 投标人不同意以上修正,则其投标将被拒绝。


15.3招标方依据投标人提供的资格文件审查投标人的财务、技术和生产能力。必要时,招标人有权要求投标人提供近期的财务报告、银行资信证明,并对投标人的生产能力进行实地考察。


15.4有重大偏离其投标将被拒绝


15.5投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被拒绝:


(1) 资格证明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2) 业绩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3) 投标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


(4) 实地考察与投标文件严重不符的


16.投标的澄清


16.1招标方有权对投标文件中含混之处向投标人提出询问或澄清要求。


16.2 必要时招标方可要求投标人就澄清的问题作书面回答,该书面回答应有投标全权代表签章,并将作为投标内容的一部分。


16.评标


16.1招标方评标委员会负责对响应的投标文件评标。


16.2评标原则


评标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条件进行,同时考虑以下因素:


(1) 企业经营信誉;


(2) 同类货物的供货业绩和供货能力;


(3) 货物的质量、性能和技术水平;


(4) 价格及付款方式;


(5) 货物交货期及运输方式;


(6) 工厂对货物的试验、检测能力以及相关报告完整性;


(7) 技术培训和现场服务项目;


(8) 备品备件、专用工具提供的价格和服务方便性;


(9) 包装、运输、保险及其它费用。


(10) 投标货物在使用周期内预计的运营费和维护费


16.3 中标条件:


(1) 综合评价最高。


(2) 最低报价不能作为中标的保证。


(3) 有良好的执行合同能力和售后服务。


17.评标过程保密


在评标期间,投标人企图影响招标方的任何活动,将导致投标被拒绝,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确定中标


18.最终审查


18.1 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18.2对中标候选人的产品进行产品性能、技术状况、生产条件、产品质量、投标人资格、信誉以及招标方认为有必要了解的其它问题作进一步的考查。


18.3最终审查的方式:对中标候选人进行询问,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


19. 招标方在向投标人授予中标通知书时,招标方有权变更数量和服务的内容。


20.招标方在确定中标之前有选择或拒绝任何投标人中标的权利,并不说明原因。


21.中标通知


21.1招标方以书面形式通知所选定的中标方,中标通知书将是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


21.2当中标方与需方签订合同后,招标方将向其他投标人发出落标通知。招标方对落标的投标人不作落标原因的解释。


21. 签订合同


22.1中标方应按中标通知书规定与需方签订合同。


22.2招标文件、中标方的投标文件及评标过程中有关澄清文件均应作为合同附件。


22.3如果中标人未按规定与需方签订合同的,需方可与综合评价次高的投标人签订合同。















第二章 附件


附件1 投标函(投标人自行编写)



附件2 开标一览表


投标人名称:


货物名称:


开标一览表:表格形式与分项报价表,单独密封。



货物名称

设备价格

服务价格

产地

交货期

备注

合计



投标人代表签字:


日 期:


投标单位盖章:


注:


1.此表装在单独的信封内密封,投标时单独递交。


2.设备价格指附件3分项报价表中包括备品配件及以上各项总价栏的价格总和。


3.服务价格指附件3分项报价表中备品配件以下各项总价栏的价格总和。


4.投标总价指附件3分项报价表中的投标总价,即投标总价=设备价格+服务价格。











附件3 分项报价表附件(不含价格)


投标人名称:


分包号:


货物名称:



序号

名称

规格型号

数量

单价

总价

产地

备注

主机和标准附件

附属设备

专用工具

备品配件

包装费

运输费、保险费

安装、调试、检验

培训费

其它

投标总价

小写(人民币): 元

投标总价

大写(人民币):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注:分项报价不局限于以上各项内容,上表中未予注明内容请投标人一并标明列出。同开标一览表一起封装,商务标书中删除价格。提供外购件厂家一览表注明三家供应商。


投标人代表签字:


日 期:


投标单位盖章:








附件4 备品配件及专用工具清单价目表


投标人名称:


分包号:


货物名称:




                    货币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名称

规格型号

数量

单价

总价

配套厂家及产地

备注



注:


1.为便于设备长期运行,请详细报出各种备品配件价:


2.本表中未列出的品名,请予补齐。



投标人代表签字:


日 期:


投标单位盖章:









第三章投标资料表


条款号

1.内容

1.1

需方名称:上海盛达矿产品有限公司

1.2

项目名称:印度尼西亚北加里曼丹MEK半焦项目

1.3

合同设备:FD196电捕焦油器及附属设施(6台)。

1.4

合同货源限制:凡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注册取得合法登记的供应商

1.5

电话: *******2051

传真:

联系人:王晨辰

1.6

投标语言:中文

2.投标报价

2.1

投标报价为:

投标书的编制和递交

1.投标人资格文件应包括:

(1) 投标人概况:包括简要历史、生产的主要产量或业务经营范围、组织结构等。

(2) 投标人技术能力:生产水平、技术力量、装备水平及生产能力等的简要介绍。

(3) 投标人财务状况:包括开户行名称及其资信证明;固定资产原值、净值、流动资金; 最近三年产值;销售额和利润额;同类产品业绩表;营业执照副本。

(4) 法人代表授权书。

(5) 具有相关设备设计、制造许可证书及质保体系、质量体系ISO2000认证。

(6) 招标设备质量保证措施

2.投标人对产品性能、质量等特点的情况介绍和使用情况介绍(附有关使用厂使用报告)

3.讲近三年的业绩做到技术标书内

2.2

投标书份数:正本一套,副本三套

2.3

投标书递交至:上海盛达矿产品有限公司

3.评标

3.1

评标量化因素

3.2

运输和保险:

投标人应提供

(1) 货物运输重量、估计的尺寸、件数

(2) 符合货物海运的包装

(3) 到上海港车板的运输

3.3

投标人应对主机和各辅机分项报价,对外购配套的应注明外购供应商名称,至少提供3家供应商的价格和供货情况,以备选择。

3.4

交货时间:合同生效60天后,听从甲方集港要求

3.5

付款计划:

见第五章合同条件

3.6

售后服务:

(1)提供技术服务;

(2)质保期合同约定;终身提供技术、维修(包括备品备件)服务支持,提供全套技术资料(中、英文)。




第四章 设备需求一览表及设备技术要求


设备名称、规格及数量

FD196电捕焦油器及附属设设施:

技术要求及说明

(见技术说明)

供货范围:

(见技术说明)

设备制造验收的技术标准及质量标准

(见技术说明)

验收的方法及期限

1. 产品在制造过程中应接受招标人对产品进行抽查、监制,投标方应予以全面配合。

2. 设备运至招标人现场后投标方应及时委派人员至现场协同开箱检验。

3. 设备安装调试投运达到额定状态后六个月内,投标方与招标人联合对电捕焦油器及附属设施,进行72小时性能考核验收。

售后服务及技术文件方面的要求

1. 合同生效后20天内,投标方应提供技术资料12套,其中包括:

1. 1电捕焦油器总布置图(包括所有配套设备)。

1. 2电捕焦油器有重心位置的荷重和基础图。

1. 3电捕焦油器外型尺寸、及最大件重量。

1.4满足设计院设计需要的所有图纸(设备结构、电气仪表、土建基础图等)

1.5 设计或工作需求,但本条中没有提到的图纸和资料。

2. 交付时,投标方应提供规定的全部设备(包括易损件)、电气、仪表等图纸及设备制造质量证明书、操作维修说明书等技术资料。

3. 质保期按国家规定,终生提供技术、维修优质服务,优惠供应备品配件。

4. 设备在投用后出现故障时,投标方在接到招标人通知后36小时内到达现场解决问题。

5. 设备在进行第一次大修时,投标方应委派工程技术人员无偿指导和服务。

6. 投标方对使用设备单位操作人员、技术人员进行技术培训,保证培训质量,并提供培训资料。

安装服务要求

安装过程中,投标方应派技术人员在现场指导设备安装工作直至安装结束。在调试期间再增派一名主任设计师参加调试工作,按招标人计划的时间内达到设计能力。

交货期

2017年月底前交货

收货人

上海盛达矿产品有限公司

运输方式及费用承担(含保险)

投标方负责至上海港车板运输

包装要求及费用承担

由投标方承担

价格条件

不含运输保险、出口报关所需的商检等所有费用







第五章 合同条件


1.定义


本文件和附件中所用下列名词的含义在此予以确定。


1.1“需方”是指上海盛达矿产品有限公司


1.2“供方”是指招标中标人。


1.3“合同”是指本文件及其附件中的所有部分。


1.4“合同价格”是指在本合同4款中规定的部分。


1.5“生效日期”是指本合同18款中所规定的合同的生效日期。


1.6“技术资料”是指第七章技术说明中电捕焦油器及其相关的设计、制造、监造、检验、安装、调试、验收、性能验收试验和技术指导等文件(包括图纸、各种文字说明、标准、各种软件),和用于合同设备正常运行和维护的文件。


1.7“合同设备”是指本招标文件第七章规定的电捕焦油器(全套配件)及供应的材料、物品、专用工具、备品备件和所有各种物品。


1.8“监造”是指在合同设备的制造过程中,由需方派出代表对供方提供的合同设备的关键部位进行质量监督,实行文件见证和现场见证。此种质量监造不能解除供方对合同设备质量所负的全部责任。


1.9“性能验收试验”是指为检验本合同设备规定的性能保证值按技术说明规定所进行的试验。


1.10“初步验收”是指当性能验收试验的结果表明已达到了技术要求的保证值后,需方对合同设备的验收。


1.11“最终验收”是指需方对合同设备保证期满后的验收。


1.12“日、月、年”是指公历的日、月、年;“天”是指24小时;“周”是指7天。


1.13“技术服务”是指由供方提供的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工程设计、设备监造、检验、土建、安装、调试、验收、性能验收试验、运行、检修时相应的技术指导、技术配合、技术培训等全过程的服务。


1.14“现场”是指位于项目现场指定地点,为需方安装合同设备所在地。


1.15“备品备件”是指根据电捕焦油器提供的备用部件,包括随机备品备件和足够2年运行使用的备品备件。


1.16“试运行”是指设备在调试和试运行阶段进行的运行。


1.17“设备”是指电捕焦油器(及其附属设备)一套完整的设备。


1.18“书面文件”是指任何手稿、打字或印刷的有印章和/或签名的文件。


1.19“分包商”或“分供货商”是指由供方在征得需方同意后将合同供货范围内任何部分的供货分包给其他的法人及该法人的继任方和该法人允许的受让方。


1.20“最后一批交货”应是指设备及配件全部交付完毕


1.21“设备缺陷”是指供方因设计、制造错误或疏忽所引起的本合同设备未达到本合同规定的性能、质量标准要求的情形。


1.22交货地:上海港车板交货。


2.合同标的


本合同所订设备将用于印度尼西亚北加里曼丹MEK半焦项目


2.1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数量:


序号

设备名称

设备位号

数量(台套)

1

FD196 电捕焦油器

6


设备名称:电捕焦油器及其配套设备。


设备规格(型号):见技术说明书 数量:见上表


2.2凡供方供应的设备应是全新的、技术先进并且能满足招标人生产要求,成熟、可靠的设备。


2.3设备的技术规范、技术经济指标和性能按技术说明要求进行。


2.4供方提供合同设备的供货范围按技术说明要求进行。


2.5供方提供全部合同设备的技术资料、技术服务、运输及保险。


3、供货范围


3.1合同供货范围详见技术说明。


3.2合同供货范围包括了所有设备、技术资料、专用工具、备品备件等,但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如发现有任何漏项和短缺,在发货清单中并未列入,但确实是供方供货范围中所提供的,并且是满足电捕焦油器的性能保证值要求所必须的,均应由供方负责将所缺的设备、技术资料、专用工具、备品备件等补上,且不再产生新的费用问题。


4、合同价格


本合同价格即合同总价为:¥ 万元(人民币大写:整)


本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合同价格包括合同设备(含备品备件、专用工具)、运杂费、技术资料、技术服务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所有费用。


5.付款


5.1本合同使用货币种类为人民币。


5.2付款方式:TT即期。


5.3供方合同价款的支付:


5.3.1合同签订生效后3日内, 需方支付给供方合同总价20%的合同预付款,即 ×× 万元整(人民币大写: ××万元整)。


5.3.2需方在收到供方提交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并经需方确认无误后5日内,付供方10%的合同货款,即 元整(人民币大写: 佰 拾万元整)。


5.3.3需方在供方货物抵达目标港5日内,并收到设备全额增值税发票后,付合同总价的30%。


5.3.4安装调试、性能考核验收合格后15日内付合同总价的30%,即 元整 (人民币大写: 万元整)。


5.3.5 质保期(设备试运行验收合格之日起12月)期满后结清余款。


6.交货和运输


6.1本合同设备的交货期为合同生效后60天;应保证及时和配套的完整性。


6.2交货地点:上海港车板交货。


6.3 交货形式:整体交货


6.4合同生效后20天内供方应按照规定向需方提供初步交货计划,该计划包括以下内容:合同号、项目号、设备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大约总重量、大约总体积、交货时间和交货地等。供方还应提供超大和超重设备的尺寸(长、宽、高和体积)、重量、特殊要求和运输及保管方面的注意事项。


6.5设备交货日期以设备运到交货地点为准。此日期即本合同11.10款计算迟交货物违约金时的根据。


6.6在货物备妥及装运发出24小时内,供方应以传真将货物的如下内容通知需方:


⑴合同号;


⑵发货日期;


⑶货物总体积;


⑷货物总毛重;


⑸总包装件数;


⑹装运车站/港口名称;


⑺对每件该类设备(部件)必须标明重心和吊点位置,并附有名称、重量、体积和件数及装箱示意图。


(8)对于特殊物品(易碎、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及其他危险品和运输过程中对温度等环境因素和震动有特殊要求的设备或物品)必须特别标明其品名、性质、特殊保护措施、保存方法以及处理意外情况的方法。


6.7在保证期内由于供方的过失或疏忽造成的供应设备(或部件)的损坏,而动用了现场库存中的备品备件以调换损坏的设备或部件,则供方应负责免费将动用的备品备件或设备补齐,最迟不得超过2个月运到指定的目的地,并交付现场负责人。


6.8供方按规定向需方分批提供满足合同设备相关的设计、监造、施工、调试、试验、检验、培训、运行和维修所需的技术资料。按规定提供技术资料12套。应分别列出上述技术资料的清单及交付进度。


6.9技术资料以邮寄方式递交(图纸资料需电子版一套),每批技术资料交邮后,供方应在24小时内将技术资料的交邮日期、邮单号、技术资料的详细清单、件数及合同号等以传真通知需方。


6.10技术资料以邮政部门提货通知单时间戳记为技术资料的实际交付日期。此日期将作为按合同11.10款对任何延期交付资料进行延期违约金计算的依据。如果技术资料经需方或需方代表检查后发现有缺少、丢失或损坏,而非需方原因,供方应在收到需方通知7日内(对急用件在3日内)免费向需方补充缺少、丢失或损坏的部分。如因需方原因,供方应在收到需方通知7日内(对急用件在3日内)向现场补充缺少、丢失或损坏的部分,费用由需方承担。


6.11需方可派代表到供方工厂及装货车站、码头检查包装质量和监督装车/船情况。供方应提前30天通知需方交运日期。如果需方代表不能及时参加检验时,供方有权发货。上述需方代表的检查与监督不能免除供方应负的全部责任。


6.12技术资料邮寄地址:


上海市宝山区盘古路1022号504室


单位:上海盛达矿产品有限公司


邮编:201900


7.包装与标志


7.1供方交付的所有货物要符合国际通用的包装储运指示标志的规定及具有适合长途运输、多次搬运和装卸的坚固包装。包装应保证在运输、装卸过程中完好无损,并有防雨、防风沙、减振、防冲击的措施。若包装无法防止运输、装卸过程中垂直、水平加速度引起的设备损坏,供方要在设备的设计结构上或用专用运输工具给予解决。包装应按设备特点,按需要分别加上防潮、防霉、防锈、防腐蚀、防风沙、防野蛮装卸的保护措施,所有管口要牢固地加以封闭,以保证货物在没有任何损坏和腐蚀的情况下安全运抵合同设备安装现场。产品包装前,供方负责按部套进行检查清理,不留异物,并保证零部件齐全。


7.2供方对包装箱内的各散装部件在装配图中的部件号、零件号应标记清楚。


7.3供方应在每件包装箱的四个侧面上,用不褪色的油漆以明显易见的中文字样印刷以下标记:


⑴合同号;


⑵目的站


⑶供货、收货单位名称或代号


⑷设备名称或代号


⑸箱号/件号


⑹毛重/净重(公斤)


⑺体积(长×宽×高,以毫米表示)


凡重量为二吨或二吨以上的货物,应在包装箱的侧面以运输常用的标记和图案标明重心位置及起吊点,以便装卸搬运。按照货物特点,装卸和运输上的不同要求,包装箱上应明显地印有“轻放”、“勿倒置”和“防雨”等字样。


7.4对裸装货物应以金属标签或直接在设备本身上标明上述有关内容。大件货物应带有足够的货物支架或包装垫木。


7.5每件包装箱内,应附有包括分件名称、数量、价格、图号的详细装箱单、合格证。外购件包装箱内应有产品出厂质量合格证明书、技术说明书各一份。另邮寄装箱清单各二份。


7.6备品备件应按每套设备分别包装,并在包装箱外加以注明,一次性发货。


7.7备品备件应分别包装并按7.2款注明上述内容,专用工具也应分别包装。


7.8各种设备的松散零星部件应采用好的包装方式,装入尺寸适当的箱内发货。


7.9所有管道、管件、阀门及其他设备的端口必须用保护盖或其他方式妥善防护。


7.10供方和/或其分包商不得用同一箱号标明任何两个箱件。


7.11对于需要精确装配的明亮洁净加工面的货物,加工面应采用优良、耐久的保护层(不得用油漆)以防止在安装前发生锈蚀和损坏。


7.12供方交付的技术资料应使用适合于长途运输、多次搬运、防雨防风沙和防潮的包装。每包技术资料的封面应注明下述内容:


⑴合同号;


⑵供货、收货单位名称或代号;


⑶目的站;


每一包资料内应附有技术资料的详细清单一式二份,标明技术资料的序号、文件项号、名称和页数。


7.13凡由于供方包装或保管不善致使货物遭到损坏或丢失时,不论何时何地发现,一经证实,供方均应按本合同11款的规定负责及时修理、更换或赔偿。在运输中如发生货物损坏或丢失时,供方负责与承运部门及保险公司交涉,同时供方应尽快向需方补供货物以满足工期需要。


8.技术服务和联络


8.1供方应及时提供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工程设计、设备监造、检验、土建、安装、调试、验收、性能验收试验、运行、检修等相应的技术指导、技术培训等全过程的服务。


8.2供方需无偿派代表到现场进行技术服务,协助需方进行安装、分部试运、调试和启动,并负责解决合同设备在安装调试、试运行中发现的制造质量及性能等有关问题。


8.3供方应在合同生效后1个月内以邮寄方式向需方提交执行8.1和8.2款中规定的服务工作的组织计划一式两份。


8.4在合同签订后15天内,召开开工会双方确定技术联络会的次数、时间和地点(如没有必要可取消)。


8.5供方有义务邀请需方参与供方的技术设计,并向需方解释技术设计。


8.6如遇有重大问题需要双方立即研究协商时,任何一方均可建议召开会议,在一般情况下,另一方应同意参加。


8.7各次会议及其他联络方式双方均应签订会议或联络纪要,所签纪要双方均应执行。如涉及合同条款有修改时,需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批准,以修改本为准。


8.8供方提出并经双方在会议上确定的如安装、调试和运行技术服务等方案,为适应现场条件的要求,需方有权提出变更修改意见,并书面通知供方,供方应满足需方要求。


8.9供需方有权将对方所提供的一切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资料分发给与本工程有关各方,并不由此而构成任何侵权,但不得向任何与本工程无关的第三者提供。


8.10对盖有“密件”印章的供需方的资料,双方都有为其保密的义务。


8.11供方的分包商如需要对合同设备所负责部分进行技术服务或去现场工作,应由供方统一组织并征得需方同意,费用应由其自行负担。


8.12供方(包括分包与外购)须对一切与本合同有关的供货、设备及技术接口、技术服务等问题负全部责任。


8.13凡与本合同设备相连接的其它设备装置,供方有提供接口和技术配合的义务,并不由此而发生合同价格以外的任何费用。


8.14供方派到现场服务的技术人员应是有实践经验、可胜任此项工作的人员。需方有权提出更换不符合要求的供方现场服务人员。如果需方在书面提出该项要求七日内供方没有答复,将按11.11款视为延误工期等同处理。


8.15由于供方技术服务人员对安装、调试、试运的技术指导的疏忽和错误以及供方未按要求派人指导而造成的损失应由供方负责。


8.16需方向供方现场服务代表提供工作、生活方便。


9.质量监造与检验


9.1监造


9.1.1供方应在本合同生效日期起1个月内,向需方提供本合同设备的设计、制造和检验标准的目录。设计、制造和检验标准应符合本招标文件第五章技术规范的规定。


9.1.2需方认为必要时将委托有经验人员对设备进行监造和出厂前的检验,了解设备组装、检验、试验和设备包装质量情况及制造进度情况。供方有配合监造的义务,在监造中供方应及时提供相应资料和标准,并不由此而发生任何费用。


9.1.3监造的范围为整套合同设备。


9.1.4供方必须为监造代表的监造检验提供:


9.1.4.1提前45天提供设备的监造内容和检验时间。


9.1.4.2与本合同设备监造有关的标准、图纸、资料、工艺及实际工艺过程和检验记录(包括中间检验记录和/或不一致性报告)及有关文件和复印件。


9.1.4.3向监造代表提供工作、生活方便。


9.1.5若监造代表不能按供方通知时间及时到场,供方工厂的试验工作可正常进行,试验结果有效,但是监造代表有权事后了解、查阅、复制检查试验报告和结果。若供方未及时通知监造代表而单独检验,需方将不承认该检验结果,供方应在需方代表在场的情况下重新进行该项试验。


9.1.6监造代表在监造中如发现设备和材料存在质量问题或不符合本规定的标准或包装要求时,有权提出意见,供方须采取相应改进措施,以保证交货质量。无论监造代表是否要求和是否知道,供方均有义务主动及时地向其提供合同设备制造过程中出现的较大的质量缺陷和问题,不得隐瞒,在监造单位不知情的情况下供方不得擅自处理。


9.1.7不论监造代表是否参与监造与出厂检验或者监造代表参加监造与检验,均不能被视为供方按合同11款规定应承担的质量保证责任的解除,也不能免除供方对设备质量应负的全部责任。


9.2工厂检验与现场开箱检验


9.2.1由供方供应的所有合同设备/部件(包括分包与外购),以生产过程中都须进行严格的检验和试验。所有检验、试验必须有正式的记录文件。以上工作完成之后,合格后才能出厂发运。所有这些正式的记录文件及合格证作为技术资料的一部分邮寄给需方存档。此外,供方还应在随机文件中提供合格证质量证明文件。


9.2.2货物到达目的地后,供方在接到需方通知后应及时到现场,与需方、监理和安装公司一起根据运单对货物的包装、外观及件数进行清点、检验。如发现有任何不符之处,经双方代表确认属供方责任后,由供方处理解决(10日内补供)。当货物运到现场后需方应尽快开箱检验,检验货物的数量。需方应在开箱检查前7天,通知供方开箱检验日期,供方应派遣检验人员参加现场检验工作,需方应为供方检验人员提供工作和生活方便。如检验时,供方人员未按时赴现场,需方有权自行开箱检验,检验结果和记录对双方同样有效,并作为需方向供方提出索赔的有效证据。如需方未通知供方而自行开箱而产生的后果由需方承担。


9.2.3现场检验时,如发现设备由于供方原因(包括运输)有任何损坏、缺陷、短少或不符合合同中规定的质量标准和规范时,应做好记录,并由双方代表、监理和安装公司签字,各执一份,作为需方向供方提出修理或更换或索赔的依据;如果由于需方原因,发现损坏或短缺,供方在接到需方通知后,应尽快提供或替换相应的部件,但费用由需方承担。


9.2.4供方如对上述需方提出修理、更换、索赔的要求有异议,应在接到需方书面通知后7日内提出,否则上述要求即告成立。如有异议,供方在接到通知后7日内,自费派代表赴现场同需方代表共同复验。


9.2.5如双方代表就检验记录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可由双方委托权威的第三方检验机构或双方与权威检验机构联合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对双方都有约束力,检验费用由责任方负担。


9.2.6供方在接到需方按本合同9.2.2至9.2.5款规定提出的索赔后,应按9.2.7款的规定尽快修理,更换或补发短缺部分,由此产生的制造、修理和运费及保险费均应由责任方负担。对于上述索赔,由需方从质保金中扣除。


9.2.7由于供方原因而引起的设备或部件的修理或更换的时间,以不影响项目建设进度为原则但最迟不得晚于发现缺陷、损坏或短缺等之后1个月,否则按11.11款处理。


9.2.8上述9.2.2至9.2.7款所述的各项检验仅是现场的到货检验,尽管没发现问题或供方已按索赔要求予以更换或修理均不能被视为供方按合同11款及规定承担的质量保证责任的解除。


10.安装、调试、试运及验收


10.1本合同设备由需方根据供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检验标准、图纸及说明书进行安装、调试、运行和维修。整个安装、调试过程须在供方现场技术服务人员指导下进行。重要工序须经供方现场技术服务人员签字确认。重要工序由供方提供。安装、调试过程中,若需方按供方技术资料规定和现场技术服务人员的指导、供方现场技术服务人员签字确认而出现问题,供方承担责任;若需方未按供方的技术资料规定和现场技术服务人员签字确认而出现问题,需方自行负责。


10.2本合同设备的安装完毕后的验收工作按照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


10.3合同设备的安装完毕后,供方应派人参加调试进行指导,并应尽快解决调试中出现的设备问题,其所需时间应不超过10日,否则将按11.11款视为延误工期等同处理。


10.4性能验收试验应在每套电捕焦油器全部设备运转稳定6个月内进行,考核时间72小时。


性能验收试验完毕,每套合同设备达到本合同设备所规定的各项性能保证值指标后,需方应在7天内签署由供方会签的本合同设备初步验收证书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如果合同设备不能达到技术规范所规定的一项或多项保证指标时按10.6款和11.6款办理。


10.5在不影响本合同设备安全、可靠运行的条件下,如有个别微小缺陷,供方在双方商定的时间内免费修理上述的缺陷,需方则可同意签署初步验收证书。


10.6如果第一次性能验收试验达不到本技术规范所规定的一项或多项性能保证值,则双方应共同分析原因,澄清责任,由责任一方采取措施,并在第一次验收试验结束后1个月内进行第二次验收试验。


10.7在第二次性能验收试验后,如仍有一项或多项指标未能达到本合同所规定的性能保证值,双方应共同研究,分析原因,澄清责任:


如属供方原因,则应按本合同11款执行。


如属需方原因,本合同设备应被认为初步验收通过,此后7天内由需方代表签署由供方代表会签的本合同设备初步验收证书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此时供方仍有义务与需方一起采取措施,使合同设备性能达到保证值。


10.8合同设备最后一批交货到达现场之日起18个月内,如因需方原因该合同设备未能进行试运行和性能验收试验,期满后即通过验收。


在合同设备稳定运行6个月后,如果由于需方原因造成的性能验收试验的延误,则视为通过初步验收。


10.9不管合同设备性能验收试验进行一次或二次,需方将于初步验收证书签发之日起至一年并完成索赔后15天内按照11.5款的规定签发最终验收证明书。


10.10按10.4款及10.7款出具的初步验收证书只是证明供方所提供的合同设备性能和参数截至出具初步验收证明时可以按合同要求予以接受,但不能视为供方对合同设备中存在的可能引起合同设备损坏和缺陷所应负的责任解除的证据,同样,最终验收证书也不能被视为供方对合同设备中存在可能引起合同设备缺陷应负责任的解除的证据。缺陷指设备的隐患在正常情况下不能在制造过程中被发现,供方对纠正潜在缺陷应负责任,其时间应保证到一年保证期终止后至第一次大修时。当发现缺陷时(以双方共同确认为准),供方应按照本合同6.8款及11.3款的规定进行修理或调换。


10.11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的任何时候,对由于供方需要进行的检查、试验、再试验、修理或调换,在供方提出请求时,需方应作好安排进行配合以便进行上述工作。供方应负担修理或调换及其人员的费用。如果供方委托需方工作人员进行加工或修理、更换设备,或由于供方设计图纸错误或供方技术服务人员的指导错误造成返工,供方应按下列公式向需方支付费用:(所有费用按发生时的费率水平计费)


P=ah+M+cm


其中: P-总费(元)


a-人工费(元/小时·人)


h-人时(小时·人)


M-材料费(元)


c-台班数(台、班)


m-每台设备的台班费(元/台·班)


11.保证与索赔


11.1保证期是指合同设备签发初步验收证书之日起一年或供方发运的最后一批交货的设备到货之日起18个月(签最终验收证书)。该保证期的具体内容按10款和11款有关条款执行。


11.2供方保证其供应的本合同设备是全新的,技术水平是先进的、成熟的、质量优良的,设备的选型均符合安全可靠、经济运行和易于维护的要求。供方保证根据本招标文件第八章技术说明所交付的技术文件资料完整统一和内容正确、准确的,并能满足合同设备的设计、安装、调试、运行和维修的要求,合同设备在投产后,年连续运行小时数大于8000小时,年故障停机率小于1%,供方为合同设备承担的保证期应到需方出具最终验收证书时止。


11.3本设备合同执行期间,如果供方提供的设备有缺陷和技术资料有错误,或者由于供方技术人员指导错误和疏忽,造成工程返工、报废,供方应立即无偿更换和修理。如需更换,供方应负担由此产生的到安装现场更换的一切费用,更换或修理期限应不迟于1个月,否则应按11.11款处理。


11.4由于需方未按供方所提供的技术资料、图纸、说明书和供方现场技术服务人员的指导而进行施工、安装、调试造成的设备损坏,由需方负责修理,更换,但供方有义务在1个月内提供所需更换的部件,对于需方要求的紧急部件,供方应安排最快的方式运输,所有费用均由需方负担。


11.5合同规定的保证期满后,由需方在1个月内向供方出具合同设备最终验收证书。条件是:在此期间供方应完成需方在保证期满前提出的索赔和赔偿。但供方对需方原因造成的损失不负责任。


11.6在保证期内,如发现设备有缺陷,不符合本合同规定时,如属供方责任则需方有权向供方提出索赔。如供方对此索赔有异议按9.2.4条款办理。否则供方在接到需方索赔文件后,应立即无偿修理、更换、赔款或委托需方安排修理。包括由此产生的到安装现场的更换费用、运费及保险费由供方负担,更换设备的时间视为延期交货,按11.11条规定执行并不受5%违约金上限限制。


11.7如由于供方责任需要更换、修理有缺陷的设备,而使合同设备停运或推迟安装时,则保证期应按实际修理或更换所延误的时间做相应的延长并承担需方相应的损失。


11.8由于供方责任,在9款规定的性能验收试验后,如经第二次验收试验(由于供方原因)仍不能达到技术规范所规定的一项或多项保证指标时,供方应承担违约金,其计算方法如下:


如果合同设备的出力低于保证值,每低0.1%,违约金为相应单台设备价格的0.5%,即供方向需方支付违约金。


如违约金比率超过以上条款指出的违约金比率的五倍时,需方有权要求供方以更大的违约金比率来支付违约金,其具体违约金比率可由双方协商决定。如果达不成协议,供方在需方同意的时间内尽快提供需方满意的替换件。


供方提交违约金后,仍有义务向需方提供技术帮助,采取各种措施以使设备达到各项经济指标。


供方支付全部违约金或者供方提供的满意的替换件被需方接受之日,即为需方承认设备可以初步验收并出具初步验收证书之日。


11.9由于供方原因,合同装置超过试车时间后的产品产量、质量指标未达到合同规定值的90%,能耗指标超过合同规定值的10%,需方有权取消合同,需方应给予供方在合理的期限内为采取进一步措施而做出最后努力的机会,如果双方不能在2个月内达成协议,供方应在需方提出索赔(索赔上限为合同总价的50%)要求书面通知后3个月内,接受索赔。


11.10如合同设备在保证期内发现属供方责任的十分严重的缺陷(如设备性能达不到要求等)则其保证期将自该缺陷修正后开始计算一年。


11.11如果不是由于需方原因或需方要求推迟交货,供方未能按合同规定的交货期交货时(不可抗力除外),实际交货日期按本合同6.4款和6.11款规定计算,需方有权按下列比例向供方收取违约金:


迟交1-4周,每周违约金金额为迟交货物金额的0.5%;


迟交5-8周,每周违约金金额为交货物金额的1%;


迟交9周以上,每周违约金金额为迟交货金额的1.5%;


不满一周按一周计算。


供方支付迟交违约金,并不解除供方按照合同继续交货的义务。


对安装、试运行有重大影响的设备迟交超过2个月时,供方向需方支付的违约金总额可超过每套合同设备总价的5%,但最高限额为合同设备总价的10%,与此同时,需方有权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11.12如由于确属供方责任未能按技术规范的规定按时交付,经双方确认属严重影响施工的关键技术资料时,则每迟交一周,供方支付违约金5万元/件,迟交时间的计算以6.11款规定为准。


11.13如由于确属供方责任的技术服务的延误、疏忽和/或错误,在执行合同中造成延误,每延误工期一周供方将向需方支付每套合同设备总价的0.5%违约金,每套合同设备这部分赔偿金最多不超过每套合同设备总价的5%。且供方需支付由于供方技术服务错误或违约造成需方的直接损失。


11.14除11.9外,供方对于根据本合同11.8、11.10、11.11、11.12款承担的合同设备违约金总额不论单项或多项累计将不超过合同设备总价的10%。


11.15供方支付迟交违约金并不解除按合同所规定的相应义务。


11.16需方付款的宽限期为一个月,在宽限期内除支付货款外,还应支付相应利息。如果由于需方原因,迟付货款超过宽限期,需方须支付滞纳金:每周滞纳金金额为迟付金额的0.1%;


不满一周按一周计算。


需方除支付迟付款违约金外,还应支付迟交款的相应利息,每套合同设备迟付款违约金总额不超过每套合同设备总价的5%。


11.17本合同生效10日内,供方须向需方支付合同总价10%合同履约保证金,性能考核验收合格后自动转为质量保证金。


12.税费


13.1根据国家有关税务的法律、法规和规定,供方应该交纳的与本合同有关的税费,由供方承担。


13.2根据国家有关税务的法律、法规和规定,需方应该交纳的与本合同有关的税费,由需方承担。


13.2本合同价格为含税价。供方提供的设备、技术资料、服务(也包括运输)、进口设备/部件等所有税费(包括保险费)含在合同价格内。


13.分包与外购


14.1供方未经需方同意不得将本合同范围内的设备/部件进行分包(包括主要部件外购)。供方需分包的内容和比例应征得需方同意,否则不得分包。


14.2供方将本合同范围内的设备/部件的内容和比例提交需方。需方收到供方提交的分包商文件后1个月内进行审查,审查同意后,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供方须在需方同意的分包商名单中选定分包商,并以书面形式正式通知需方。


14.3分包(外购)设备/部件的技术服务、技术配合按8.10、8.11、8.12款的规定办理。


14.4供方对所有分包设备、部件承担本合同项目下的全部责任。


14.5分包与外购列明详单。


15.合同的变更、修改、中止和终止


15.1本合同一经生效,合同双方均不得擅自对本合同的内容作任何单方的修改。但任何一方均可以对合同内容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修改、取消或补充的建议。该项建议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经双方签字确认。如果该项修改改变了合同价格和交货进度,应在收到上述修改通知书后经委托代理人(须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委托)签字。修改后的部分作为合同组成部分。


15.2如果供方有违反或拒绝执行合同规定的行为时,需方将用书面通知供方,供方在接到通知后10天内确认无误后应对违反或拒绝作出修正,如果认为在10天内来不及纠正时,应提出修正计划。如果得不到纠正或提不出修正计划,需方将保留中止本合同的一部分或全部的权利。对于这种中止,需方将不出具通告书,由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损失和索赔将由供方负担。如果供方的违约行为合同其它条款有明确规定,则按有关条款处理。


15.3如果需方行使中止权利,需方有权停付到期应向供方支付中止部分的款项,并有权将在执行合同中预付给供方的中止部分款项索回。


15.4 因需方原因要求中途退货,需方应向供方偿付违约金为合同价格的30%并赔偿供方由此产生的直接经济损失。


15.5因供方原因而不能交货,供方应向需方偿付违约金,违约金为合同价格的30%并赔偿需方由此产生的直接经济损失。


16.不可抗力


16.1不可抗力是指:严重的自然灾害和灾难(如台风、洪水、地震、火灾和爆炸等)、战争(不论是否宣战)、叛乱、动乱等等。合同双方中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而影响合同义务的执行时,则延迟履行合同义务的期限相当于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时间,但是不能因为不可抗力延迟而调整合同价格。


16.2遇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尽快将所发生的不可抗力事件的情况以传真通知另一方,并在15天内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给另一方审阅确认,受影响的一方同时应尽量设法缩小这种影响和由此而引起的延误,一旦不可抗力的影响消除后,应将此情况立即通知对方。


16.3如双方对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估计将延续到120天以上时,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努力寻求使合同获得执行的替代办法(包括交货、安装、试运行和验收等问题)。


17.合同争议的解决


17.1凡与合同有关而引起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经协商后仍不能达成协议时,双方同意任何一方可以向需方所在地法院提出诉讼。


17.2法院判决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17.3由上述过程发生的费用除法院判决另有规定外,应由败诉方承担。


17.4在法院审理期间,除提交法院审理的事项外,合同仍应继续履行。


18.合同生效


18.1合同生效需满足下列条件:


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须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委托)签字,加盖合同专用章;


19.其它


19.1合同适用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9.2合同所包括的附件,是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9.3合同双方承担的合同义务都不得超过合同的规定,合同任何一方也不得对另一方作出有约束力的声明、陈述、许诺或行动。


19.4合同列明了双方的责任、义务、补偿和补救条款。任何一方不承担合同规定以外的责任、义务、补偿和补救。


19.5双方任何一方未取得另一方事先同意前,不得将合同项下的部分或全部权利或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19.6合同项下双方相互提供的文件、资料,双方除为履行合同的目的外,均不提供给与“合同设备”和相关工程无关的第三方。


19.7任何一方向对方提出的函电通知或要求,如系正式书写并按对方下述地址派员递送或挂号、航空邮寄或传真发送的,在取得对方人员和/或通讯设施接收确认后,即被认为已经被对方正式接收。


19.8合同文件:商务合同、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技术协议、履约保函、供需双方书面澄清函都作为合同的一部分。


19.9未尽事宜供需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19.10合同一式正本6份;需方执正本4份,供方执正本2份。


需方名称:上海盛达矿产品有限公司


地 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2488弄海德花园133号


邮 编:201900 


开 户 银 行:


帐号:


开户行行号:


税 务 登 记 号:


签字:


签字日期:



供方名称:


地 址:


邮 编: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帐 号:


纳税人登记号:


签字:


签字日期:











第七章 技术要求及说明


1.项目概述


项目名称:印度尼西亚北加里曼丹MEK半焦项目由中钢集团鞍山热能研究院有限公司设计,并提供标准设备及非标设备。


2.基础条件:


2.1装置规模


本项目共需:


FD196电捕焦油器6台


高压发生器 6台


控制柜 6台




2.2建厂条件


主要气象资料如下:


1) 气温:


年平均温度

32

年极端最高温度(累年20年)

38

年极端最低温度

25

干球温度

湿球温度

累年(20年)最冷月平均温度

累年(20年)最低日平均温度

累年(20年)最热月平均温度

最热月的日最高平均气温


2) 降水


年平均降水量

2190

mm

一日最大降水量

83

mm

年降雨天数

180


3) 风向、风速、主导风向和频率(%):


全年主导风向(频率)

WNW

NW

全年平均风速

0.7

m/s

最大风速

1.41

m/det

基本风压

kN/m2

冬季室外平均风速(参考哈密地区数据)

m/s




2.3公用工程条件


生产给水


温度:常温


压力:0.4~0.5MPa(G)



生活给水


温度:常温


压力:0.4~0.5MPa(G)



消防给水


温度:常温


压力:0.8-1.2MPa(G)



循环冷却水


系统一(0.65MPa)


给水温度 32℃


给水压力 0.65MPa.(G)


回水温度 42 ℃


回水压力 0.45MPa.(G)


饮用水



系统二(0.45MPa)


给水温度 32℃


给水压力 0.45MPa.(G)


回水温度 42 ℃


回水压力 0.25MPa.(G)


饮用水


蒸汽


低压蒸汽(供采暖)


温度:160℃


压力:0.5MPa(G) ;


蒸汽冷凝水


温度:95℃


压力:0.3MPa(G)



电源条件


高压电压:6kV±7% 交流三相三线制,中性点不接地


低压电压:380V 正常情况下±5% TN-S接地系统,中性点直接接地


特殊情况下+5%、-10%


经常起动 -10%


不经常起动 -15%


220V 一般工作场所 ±5%


在视觉要求较高的室内场所+5%、-2.5%


远离变电所的小面积一般工作场所 +7%、-10%


控制电源: AC220V 频率 50±0.5Hz 单相


DC 220V


事故电源:380V±5% 频率 50±0.5Hz
UPS电源:380V±10% 频率 50±0.5Hz


3 技术要求


1、用途:用于捕集煤气中的焦油雾,降低煤气中的焦油含量。


2、安装环境:


环境温度:最高:38℃;最低:28℃


3、原料气


(1)物料名称:含焦油雾滴的兰炭炉煤气


(2)煤焦油的主要质量指标
①密度~1.02-1.05g/㎝3;


②灰分0.02~0.2%;


③水份≤4%;


④粘度E80:2~10;


(3)兰炭炉煤气组成


成分

H2

CH4

CO

CmHn

CO2

N2

O2

H2O

%

21.2

6.8

15.7

0.5

8.0

43.4

2.6

1.8



(4)煤气处理量(标准状态)


单台设备: 正常处理量45000m3/h


(5)进电捕焦油器煤气压力(表): 正常:-4000Pa 最低:-5000Pa


4、电捕焦油器性能要求


(1)电捕焦油器采用蜂窝式,蜂窝管采用蜂窝自动成型机组轧制成型。


(2)电源采用恒流高压直流电源,高压恒流电源应有良好的电压自动跟踪性能,能有效克服电晕电流“闭塞”情况;具有过电压、持续欠电压和过氧保护电路,能自动报警和跳闸。并有下列特点:


a. 具备“手动”“自动”两种运行状态,而且可以方便地进行切换,自动控制采用PLC+触摸屏方式。


b.预留DCS接口并符合相关通讯协议,一次电压、电流,二次电压、电流等运行参数均可在线监测并可实现远程控制。


c.电源规格: 0.6-0.8A/60KV。高压发生器采用户外型并置于电捕焦油器设备顶部。


(3)电捕焦油器除焦油效率≥98%。


(4)煤气在电捕焦油器中的压力降≤400Pa。


(5)电捕焦油器顶部应设有冲洗装置,用于定期清除粘附于沉淀极及电晕线上的焦油、粉尘。冲洗液采用热氨水,温度为70℃,压力为0.3MPa(G)。


(6)电捕焦油器底部应设有蒸汽加热装置,确保捕集下来的焦油具有流动性,蒸汽压力为0.5MPa(G)(饱和)。


(7)电捕焦油器绝缘箱采用电加热并保温,具有以下特点:


能自动巡回检测、控制、显示各绝缘箱的温度,也能手动选择显示任一点的温度,并有上限和下限报警功能。绝缘箱温度90-110℃。温度控制器集成于电控柜中。为减少故障现象的发生,绝缘箱采用干式绝缘箱。


(8) 蜂窝采用材质Q235-B,蜂窝高度5.5米,蜂窝板厚度2.5mm。


电晕线采用SUS316L材质,安装后应处于蜂窝管中心位置,正负偏差不超过2mm;


壳体及其他部件采用碳钢,筒体厚度10 mm。


(9) 设备考虑绝缘箱与设备本体间的良好密封连接。


(10) 煤气进出口直径为DN900。


5、电捕焦油器成套供货范围及要求


(1) 电捕焦油器由电捕焦油器本体、直流高压发生器、控制柜等组成。


(2) 由于处理介质为易燃易爆的煤气,要求电捕焦油器本体密封可靠;电捕焦油器本体上各个管口除煤气进出口采用板式平焊(PL -RF),0.6MPa的法兰外,其他管口要求采用带颈平焊(SO)法兰,法兰密封面为突面(RF),压力1.0MPa(蒸汽管口压力1.6 MPa)。


(3)电捕焦油器管口按设计院提供的管口方位图开孔。


6、电捕焦油器供货数量


本工程需FD196型蜂窝式电捕焦油器每套电捕焦油器供货数量如下:


电捕焦油器本体 6台


高压发生器 6台


控制柜 6台


供货商认为需配套供货的其他设备和专用维修工具


正常生产后一年内所需的备品备件


7、电气性能指标


(1)输入电压:动力电压380V,50Hz,照明电压220V,50Hz,


(2)氧控仪与控制柜能安全联锁。


8、其他要求


(1) 电捕焦油器供货商需提供与供货设备一致的产品说明书、主要设备图纸及设计所需的资料和数据。


(2)电捕焦油器供货商需提供电捕焦油器的试车方法和要求。


(3)电捕焦油器供货商需提供蜂窝式电捕焦油器制造、安装、验收技术条件,经甲方认可后作为合同附件。


9、需提供的设计资料


(1) 电捕焦油器总装图、基础安装尺寸及荷载


(2) 配套的电源资料(包括电气原理图、联锁关系图、高压发生器及控制柜大小及其布置要求)



上海盛达矿产品有限公司





2017年7月25日




标签: 电捕焦油器 热电厂

0人觉得有用

招标
业主

-

关注我们可获得更多采购需求

关注
相关推荐
 
查看详情 免费咨询

最近搜索

热门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