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我省第二批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报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我省第二批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报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我省第二批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第36号令《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第36号令”)和2007年第75号公告精神,为做好我省第二批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省区域内注册登记且未取得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符合规定条件的各招标代理机构,均可提出申请。各招标代理机构应根据第36号令和本通知的要求,认真准备资格申请材料,并保证申请材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按照第36号令和第75号公告的有关规定,在首次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评审中获得乙级和预备级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须在取得资格1年以后方可提出升级申请。
  二、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第36号令,申请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等级分为甲级、乙级和预备资格。
  申请甲级资格的,应具备第36号令第八、第九条所规定的条件;申请乙级资格的,应具备第36号令第八、第十条所规定的条件;申请预备资格的,应具备第36号令第八、第十条第(一)、(二)、(三)、(四)项所规定的条件。
  三、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申请材料分为企业基本情况、企业人员情况、专家库情况和招标业绩情况四册。
  (一)企业基本情况册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基本情况册封面;
  2、承诺函(对本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做出承诺,并明确是否接受低于申请级别的资格评审结果);
  3、资格申请书(包括企业的发展过程、出资人情况、业务范围、机构设置、申请级别等内容);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公司章程;
  6、企业现有资格证书复印件(提供招标代理、工程咨询、监理和造价四类资格证书);
  7、企业基本情况表;
  8、办公设施基本情况表及房屋产权证书复印件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9、近三年内机构及主要负责人受处罚情况(提供机构及主要负责人因违反《招标投标法》和相关规定所受处罚的文件复印件,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业整顿、暂停或取消代理资格、追究刑事责任等),或未受处罚声明;
  10、开展招标代理业务初始时间的证明材料(提供相关委托代理协议和中标通知书)。
  (二)企业人员情况册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人员情况册封面;
  2、企业机构设置情况表;
  3、企业全部人员基本情况表;
  4、招标从业(专业)人员基本情况表;
  5、招标从业(专业)人员的劳动用工合同、身份证和中高级职称证书复印件;
  6、企业非招标从业(专业)人员的中高级职称证书复印件;
  7、企业为全部人员交纳的社会保险明细(提供社保部门出具或经社保部门确认的本企业人员的社会保险明细表);
  8、最近一个年度的企业财务报表(即损益表、资产负债表)及报表说明。
  (三)专家库情况册包括以下内容:
  1、专家库情况册封面;
  2、评标专家库人员名单;
  3、评标专家职称证书复印件。
  (四)招标业绩情况册包括以下内容:
  1、招标业绩情况册封面;
  2、招标业绩汇总表;
  3、招标项目明细表及中标通知书复印件;
  4、委托代理协议明细表及委托代理协议复印件。
  四、申报材料中,以下五项内容应按要求格式附上电子版文档:
  1、企业基本情况表,以Word文档格式;
  2、企业机构设置情况表,以Word文档格式;
  3、企业全部人员基本情况表,以Excel文档格式;
  4、招标从业(专业)人员基本情况表,以Excel文档格式;
  5、评标专家库人员名单,以Excel文档格式。
  申请材料中的相关表格和附件可从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www.ndrc.gov.cn)下载。
  五、申请材料中招标业绩的计算截止时间为2007年9月30日(以中标通知书签发日期为准)。申请甲级资格的,需报送2002年10月1日至2007年9月30日期间的招标业绩;申请乙级资格的,需报送2004年10月1日至2007年9月30日期间的招标业绩。
  六、准备申请材料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上报申请材料一律用A4复印纸打印,以非活页方式装订;
  (二)申请材料附表必须按照要求格式如实填写,所有附件均应逐页加盖申请机构公章;
  (三)申请材料应严格按照本公告第二条所规定的次序装订,不能擅自调整;若同一册的内容较多,可装订成若干分册,并在封面标明次序及册数;
  (四)招标从业(专业)人员的劳动用工合同、身份证及职称证书复印件应集中装订,并与招标从业(专业)人员基本情况表中的顺序相对应;
  (五)评标专家职称证书复印件的装订,必须与评标专家库人员名单中的顺序相对应;
  (六)中标通知书复印件的装订,必须与招标项目明细表中的顺序相对应;委托代理协议复印件按照时间顺序装订,并依次编号,填写委托代理协议明细表;
  (七)所有劳动用工合同和委托代理协议均应提供全部内容,委托代理协议中收费标准部分可适当遮蔽;
  (八)除国家发展改革委第75号公告要求的内容外,申请机构不得在申请材料中附加其它宣传性材料。
  七、申请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各招标代理机构,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第36号令、第75号公告和本通知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认真准备资格申请材料,并将申请材料一式2份于2007年12月15日之前报省发展改革委,逾期不予受理。
  八、省发展改革委对各招标代理机构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审查过程中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申请机构应按要求进行补正和说明。初审合格的,我委于2007年12月30日之前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承办处室: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招投标办、投资处
  联系人: 刘 敏、于雨花
  联系电话:****-**************(传真) ****-**************(传真)
  联系地址:长沙市天心区湘府西路8号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邮编:41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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