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巡回审判车单一来源采购的公示
关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巡回审判车单一来源采购的公示
一.采购人名称: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采购项目名称: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巡回审判车采购项目
四.采购组织类型:单位自行采购
五.采购项目概况:
序号 | 项目名称 | 数量 | 单位 | 预算金额 | 简要规格描述 | 备注 |
---|---|---|---|---|---|---|
1 |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巡回审判车采购项目 | 1 | 辆 | 31.92万元 | 全顺牌巡回审判车(柴油) |
(除备注外其他为必填项)
六.拟采用的采购方式: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七.申请理由:
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省配备巡回审判车的通知》【浙高法办(2017)37号】的要求,我院结合审判执行工作实际需求,拟采购全顺牌巡回审判车一辆。该类巡回审判车由省高院通过委托省政府采购中心,以公开招标方式实施政府集中采购,各中级法院(包括各基层法院)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择入围供应商,并按政府集中采购价格结算。
八.拟定供应商:
1、拟定供应商名称
浙江康顺汽车有限公司
2、拟定供应商地址
浙江杭州
九.论证专业人员信息及意见:
专业人员姓名 | 专业人员职称 | 专业人员工作单位 |
---|---|---|
魏小焕 | 技师 |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王笑跃 | 车队长 |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王靖政 | 技师 |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专业人员对供应商因专利、专有技术等原因具有唯一性的具体论证意见
为确保采购单位工作的正常开展,建议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
十.其它事项:
1、供应商对该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及其理由和相关需求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限内(本公示发布之日后的第5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及同级财政监管部门提出异议。
2、供应商对该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及其理由和相关需求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限内(本公示发布之日后的第5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及同级财政监管部门提出异议
十一.联系方式
1、采购人名称: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联系人:张明昌
联系电话:****-********
地址:温州市市府路512号
2、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名称:温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处
联系人:黄和丹
监督投诉电话:****-********
地址:
附件信息:
********82/ffc1a750-a4aa-4ec8-939d-91b66477e870">专家论证04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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