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佛山市三水区中心工业园南部污水处理厂项目投诉事项的处理决定书

关于对佛山市三水区中心工业园南部污水处理厂项目投诉事项的处理决定书

佛山市三水区财政局

文号:三财采购决[2008]1号 颁布日期:2008-7-24

关于对佛山市三水区中心工业园南部污水处理厂BOT项目

投诉事项的处理决定书

广东三新能源环保有限公司:

贵司关于佛山市三水区中心工业园南部污水处理厂BOT项目(以下简称污水处理厂项目)的《投诉函》收悉。经审查,现对贵司的投诉事项认定如下:

一、关于污水处理厂项目是否适用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的问题

经查,污水处理厂项目采用BOT方式投资建设,是通过招标方式决定项目法人并授予其特许经营权,并由项目法人自行融资建设,其并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政府并非项目的投资者。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佛山市推进城市可经营项目投资多元化、市场化的指导意见》以及《佛山市城市可经营项目监管暂行办法》等文件的规定,政府在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BOT项目中只需要依法履行其对项目的监管义务并为项目提供必要的服务,不需要投入巨大的财政资金,其在该等项目地位、职责以及义务均已由上述规定予以明确。

因此,贵司仅根据《佛山市城市可经营项目监管暂行办法》赋予政府对BOT项目的监管职能,就认为污水处理厂项目是政府工程,不能适用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的规定的投诉事项不成立。

二、关于预中标单位投资报价的合理性问题

根据专家意见,预中标单位的招标文件中关于污水处理厂项目均按照招标文件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基本要求作出了响应,完全符合招标文件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要求,不存在对招标文件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大修改,其只是对可研进行了细化补充,故其报价与可研存在一定差异,但该差异是合理的,是实事求是的。因此,贵司对预中标单位投资报价合理性的投诉事项不成立。

至于贵司提到的关于专家意见遭到删减的问题,贵司没有提供任何事实依据,不符合《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八条第二项关于投诉书应当包括具体的投诉事项及事实依据的规定。

综上所述,贵司关于污水处理厂项目不适用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的规定以及对项目预中标单位投资报价的合理性的投诉事项均不成立、关于专家意见遭到删减的投诉未能提供事实依据,特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作出如下决定:

驳回贵司的投诉。

如对此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政府或佛山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佛山市三水区财政局

二OO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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