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肥企业基础信息共享和应用系统项目的答疑函
关于“合肥企业基础信息共享和应用系统项目的答疑函
合肥市政府采购中心现对合肥企业基础信息共享和应用系统项目(项目编号:2008CGFZ0876)部分投标人的疑问答复如下:
一、问:附件2 评分指标表:资质实力中,省级(含以上)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1分,与招标文件17页提供信息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企业资质证书表述不符,请澄清。
答复:是两份不同的证书。
二、问:投标文件第十部分“有关证明文件”第11条“本地化服务的证明材料”及招标文件47页,“中标人必须有本地化服务能力,外省企业需在本地设立办事处。若设办事处,必须保证有5名以上技术人员在现场进行项目的实施。” 在评分指标表:售后服务项中,只有服务方案2分,没有本地服务单独分值,是否有遗漏请澄清。
答复:服务方案中应包括本地化服务内容。
三、问:在评分指标表:资质实力中,软件产权证明共3项,合计5分,信息共享系统、数据交换系统、桥接系统(或前置系统)都是基础信息共享和应用系统的组成部分,不是一定要单独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且此项目目前产品化程度低,可否调整?。
答复:招标文件第29页评分办法中“提供信息交换桥接系统具有产品登记证书2分”,该小项予以删除,2分增加到“现场演示及答疑”(即:由1-3分调整到2-5分),评标办法的相应部分对应做调整(即:技术和服务方案由45分调整到47分,资信由25分调整为23分,其中的资质实力由0-15分调整为0-13分。)
四、招标文件第28页评分办法的“售后服务方案(2-4分)”,具体描述中“售后服务方案2分”应该为“售后服务方案4分”。
招标文件其他内容不变。
如投标人对本函有疑问,请于3日内于我中心联系。
合肥市政府采购中心
二○○八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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