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受委托,对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海市药品安全监管和信息服务平台建设采购项目进行国内公开招投标采购,特邀请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一、合格的投标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 2、根据《上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登记及诚信管理办法》已登记入库的供应商。 3、其他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投标。3.2本项目面向大、中、小、微型等各类供应商采购。3.3本项目采购预算为*******元人民币,超过采购预算的投标不予接受。3.4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海市药品安全监管和信息服务平台建设 2、招标编号:SHXM-00-********-****(代理机构内部编号:shcg17-11139) 3、预算编号:00-16-27161 4、项目主要内容、数量及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本项目的建设内容主要包括: (1)建立“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信息共享应用系统,满足对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一户一档”和“一品一档”管理和信息服务需求。包括: 实现现有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相关应用系统的数据汇聚,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形成“一户一档”和“一品一档”的信息管理,建立信息资源目录管理,统一对外提供数据服务等。 (2)升级12331投诉举报系统,拓展投诉举报渠道,规范数据采集工作,实现业务报表统计管理,加强对投诉举报数据的统计分析应用。包括: 实现12331业务数据采集规范化,对重复的投诉举报数据进行清理,并建立数据备份管理机制;实现投诉举报数据动态分析;建立与市12345热线系统的数据对接机制;搭建12331移动客户端应用软件平台,推进12331热线app应用,并对公众发布预警信息。 (3)建立药品生产和监管信息直报系统,提供药品企业的网上数据填报功能,并可对接国家总局网上直报系统。包括: 采用多种方式,实现对药品生产企业报送数据的获取需求,完善本市药品生产企业“一户一档”的数据管理,建设数据查询等功能,并实现与国家总局药品生产和监管信息直报工作。 (4)建立针对药品的数据分析应用,满足药品管理的年报工作要求。包括: 数据建模、主题数据分析、数据动态分析等。 (5)基于现有的“上海市食品安全监管和信息服务平台”的应用支撑平台,提供本项目平稳运作所必须的基础支撑应用,进一步完善本项目所需要的功能,包括单点登录,系统管理、数据处理(整合、比对、关联)、数据交换管理等功能。 5、交付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大沽路100号821室 6、交付日期:本项目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的6个月内完成应用系统开发、集成、调试及系统和数据迁移工作,嗣后开始进行为期三个月的试运行。试运行至少连续三个月无重大缺陷、无重大故障方可进行正式验收。 7、采购预算金额:*******.00元(国库资金:*******.00元;自筹资金:0.00元) 8、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情况:促进中小企业、监狱企业、福利企业发展。 三、招标文件的获取 1、合格的供应商可于2017-08-03 16:00:00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17-08-25 10:00:00截止,登录“上海政府采购网”(http://www.zfcg.sh.gov.cn)在网上招标系统中上传如下材料: 如需报名审核填写相关材料 2、凡愿参加投标的合格供应商可在2017-08-03 16:00:00至2017-08-25 10:00:00的时间内下载(获取)招标文件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参加投标。 3、获取招标文件其他说明: 注:投标人须保证报名及获得招标文件需提交的资料和所填写内容真实、完整、有效、一致,如因投标人递交虚假材料或填写信息错误导致的与本项目有关的任何损失由投标人承担。 四、投标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 1、投标截止时间:2017-08-25 10:00:00,迟到或不符合规定的投标文件恕不接受。 2、开标时间:2017-08-25 10:00:00。 五、投标地点和开标地点 1、投标地点:上海政府采购网(http://www.zfcg.sh.gov.cn)电子招投标系统网上开标 2、开标地点:上海政府采购网(http://www.zfcg.sh.gov.cn)电子招投标系统网上投标。届时请投标人代表持投标时所使用的数字证书(CA证书)参加开标。 3、开标所需携带其他材料: 无 六、发布公告的媒介: 以上信息若有变更我们会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通知,请供应商关注。 七、其他事项 1、根据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上海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招投标系统正式运行的通知》(沪财采[2014]27号)的规定,本项目招投标相关活动在上海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简称:电子采购平台)(网址:www.zfcg.sh.gov.cn)电子招投标系统进行。电子采购平台是由市财政局建设和维护。投标人应根据《上海市电子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投标人在电子采购平台的有关操作方法可以参照电子采购平台中的“培训平台”和“联系我们”等专栏的有关内容和操作要求办理。 八、联系方式 采购人: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采购代理机构: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 | 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大沽路100号821室 | 地址:上海市大连路515号 | 邮编:200000 | 邮编:200082 | 联系人:穆晓东 | 联系人:陈宏轩 | 电话:******** | 电话:***-******** | 传真: | 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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