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盟扎赉特旗至阿尔山旅游公路七家子至喇嘛洞大桥段旅游公路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招标公告

兴安盟扎赉特旗至阿尔山旅游公路七家子至喇嘛洞大桥段旅游公路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兴公资交易﹝2017﹞政采(竞争性磋商)0018号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兴安盟扎赉特旗至阿尔山旅游公路七家子至喇嘛洞大桥段旅游公路已完成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ublic-Private-Partnership,以下均简称:PPP)实施方案编制,通过了财政部门(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的物有所值及财政承受能力验证,并由扎赉特旗人民政府以扎政字以﹝2017﹞97号文件批准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实施。招标人是经扎赉特旗人民政府授权的项目实施机构扎赉特旗交通运输局。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对该项目的社会资本进行资格预审,资格预审通过后采用竞争性磋商的方式进行招标,特邀请有兴趣的潜在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提出资格预审申请。

本公告所称社会资本是指:按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可以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的市场主体。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概况

兴安盟扎赉特旗至阿尔山旅游公路七家子至喇嘛洞大桥段旅游公路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位于扎赉特旗西北部,路线起点位于巴彦扎拉嘎乡七家子东南与省际通道辅道相连,终点止于喇嘛洞大桥,全长110.743Km。

本项目按二级公路标准建设,设计车速60公里/小时,路基宽度采用10米,路面宽度采用8.5米,路面面层结构为沥青混凝土。

本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投资估算为5.23亿元,其中申请政府配套投入暂定1亿元。项目资本金共计1.569亿元(占总投资30%),全部由社会资本方投入自有资金。剩余资金共计2.661亿元(项目估算-投资人拟投入资本金-政府配套投入金额)由项目公司作为贷款主体向银行贷款融资,也可由社会资本方通过其他融资方式解决。

本项目计划于2017年开工建设,2018年底完工。

2.2 招标范围

2.2.1 本次招标范围为兴安盟扎赉特旗至阿尔山旅游公路七家子至喇嘛洞大桥段旅游公路的社会资本,具体操作模式见本公告2.2.2款。

2.2.2本项目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具体操作模式为建设—运营—移交(Build-Operate-Transfer,简称:BOT)。申请人中标后,政府将按法律、法规、政策及合同规定授予申请人投资、融资、建设、管理养护本项目的权力,包括投资建设权、管理养护权等。申请人作为社会资本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合同规定出资组建项目公司,由项目公司对项目的筹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管理养护、债务偿还、资产管理和项目移交等全过程负责,并在PPP项目合同规定的合作期满后,按照PPP项目合同的约定将公路(含土地使用权)、设备、工具、车辆、其他设施及相关资料等按合同规定无偿移交给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社会资本方与政府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合作期可提前结束,但合作期不得低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2.3政府以特殊股份参股项目公司(参与重大决策,但不参与项目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不负责项目公司的融资及还贷),政府出资方式为:实物出资或现金出资,出资额为:暂定1亿元。政府将与社会资本共同组建项目公司,项目资本金为总投资的30%,由社会资本完全出资,政府方不出资,政府持股10%,社会资本持股90%。

2.2.4政府付费

本项目采用政府付费的回报机制,包括可用性付费和养护服务费。可用性付费的付费金额确定方式为:按照审计报告确定的项目投资额以及中标人投标时的折现率按约定计算公式进行计算,经扎赉特旗财政部门核定后作为支付依据,付费形式为:现金,付费时间为:项目交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个月内,以后每年支付一次,15年付清(社会资本方与政府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合作期可提前结束,但合作期不得低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养护服务费的付费金额确定方式为:以具体的绩效考核为参考以实际发生数量为准,付费形式为:现金,付费时间为:按年度支付。

2.2.5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项目社会资本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本项目的施工、货物或勘察设计服务的,本项目相应的施工、货物或勘察设计服务可由社会资本自行承担,不再招标。上述施工、货物或勘察设计服务的价格将根据PPP项目合同约定的原则和方法确定。

3.申请人资格要求

3.1社会资本投资人具备的资格条件包括:

3.1.1 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外企业法人(不包括扎赉特旗所属融资平台公司及扎赉特旗所属其他控股国有企业),没有处于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等不良状态;

3.1.2年度财务报告应当经具有法定资格的中介机构审计,2016年末资产负债率不大于85%,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净资产不低于2亿元;近3年(2014、2015、2016年度)均为盈利,没有处于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或其他不良状态、无重大不良资产或不良投资项目;

3.1.3 具有不低于项目投资估算的投融资能力,其中投资能力不低于1.569亿元(作为项目资本金的自有资金,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需提供银行存款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社会资本投资人在项目公司设立时出资7569万元一次性注入项目公司,2018年5月1日前再到位8000万元;融资能力不低于:2.661亿元(项目估算-投资人拟投入资本金-政府配套投入金额)。

3.1.4 商业信誉良好,在经济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近3年内财务会计资料无虚假记载、银行和税务信用评价系统或企业信用系统中无不良记录,近3年内无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或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未被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取消项目所在地的投标资格或禁止进入该区域公路建设市场且处罚期未满的;

3.1.5 申请人应具有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业绩应满足:近5年内(2012年8月1日至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以交工验收时间为准)至少完成过累计长度不少于100公里二级及以上公路土建工程施工业绩(一级及以上全幅公路的土建工程且同时包含路基及路面工程的施工业绩里程按2倍计算)。

3.2 联合体投标的规定

3.2.1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的资格预审申请。否则,相关申请均不予通过评审。

3.4招标人将视具体情况,按照规定组织对符合条件的社会资本的资格条件进行考察核实,申请人应予以配合。

3.5凡被交通运输部或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内蒙古自治区境内公路工程投标资格的企业,或在处罚期内无资格参与投标的企业,不得参加本项目的资格预审申请。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公路工程从业企业资质名录的通知》(厅公路字[2011]114号文),对于具有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的申请人未列入“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的,或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载明的信息与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发布的信息不符,使得申请人的资格条件不符合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相关申请均不予通过评审。

3.6 申请人在2016年度“公路施工企业全国综合信用评价”或在2016年度“内蒙古自治区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中被评定为“D”级的企业,不得参加本项目的资格预审申请。首次进入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建设市场参加投标的申请人,若无不良信用记录,按“A”级对待。

3.7根据《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全面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通知》(高检会﹝2015﹞3号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及《关于在工程建设领域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通知》(高检会〔2015〕5号最高人民检察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发)文件中的规定,本次招标要求申请人、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近十年内(若投标单位自成立之日起不足10年,则投标单位以成立之日为查询起始时间即可,人员查询须查询近10年)不得存在行贿犯罪记录,否则相关申请均不予通过评审。申请人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正本中需附项目所在地或申请人注册地检察机关针对申请人(需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申请人法定代表人(需填写身份证号码)出具的“检查机关查询行贿犯罪档案结果告知函”原件(对于已开通“行贿犯罪档案网上查询平台”的省份,申请人提供检察机关网站下载打印的“查询结果告知函”视为原件)。

3.8 申请人不得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否则相关申请均不予通过评审。

4.评标办法

本次资格预审文件采用的评审办法为:合格制。

5.资格预审文件及资格预审文件的获取

5.1请申请人于2017年8月4日至2017年8月10日(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不受理)每日上午8时30分至11时30分,下午14时30分至17时30分(北京时间,下同),在兴安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一楼107室2号(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罕山中街83号,公铁立交桥北侧,原兴安盟公安局)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持申请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原件、项目所在地或申请人企业注册地检察机关出具的针对申请人(需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申请人法定代表人(需填写身份证号码)近十年的“查询行贿犯罪档案结果告知函”原件(对于成立时间不足十年的申请人,针对申请人查询开始日期可以是公司成立日期,但申请人法定代表人查询期限必须满足十年,可分别进行查询;对于已开通“行贿犯罪档案网上查询平台”的省份,申请人提供检察机关网站下载打印的“查询结果告知函”视为原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原件(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规范使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通知》建办市函[2016]462号规定,内蒙古自治区以外的投标企业提供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彩色扫描件和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中二维码扫描后的彩色扫描件即可)、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法定代表人亲自购买除外,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中必须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彩色扫描件或彩色复印件,正反面且在有效期内)、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上述资料的彩色扫描件或彩色复印件一套购买资格预审文件。同时还需要申请人提供采用A4纸打印的单位联系方式信息,包括申请人全称、联系人、联系电话(座机及手机号)、传真及邮箱等信息并加盖申请人单位公章。申请人还需自行携带U盘一个(考取本项目实施方案、工程可靠性研究报告等资料)。

5.2资格预审文件及参考资料每套售价1500 元,售后不退。

5.3申请人自购买资格预审文件之日起,应确保其向招标人提供的通讯手段(电话、传真、邮箱)一直有效,以保证往来函件能及时传达并及时反馈信息,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5.4资格预审文件确需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统一在兴安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ggzy.xam.gov.cn)上公布,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资格预审文件的组成部分,请申请人密切关注相关信息,未关注者后果自行承担。如投标人对公告内容有疑问或质疑,请与代理机构联系。

6.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递交

6.1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下同)为2017年8月29日15时00分,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应持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亲自到场,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经办人身份证原件于当日14时30分至15时00分将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递交至兴安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5楼第五开标室(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罕山中街83号,公铁立交桥北侧,原兴安盟公安局)。

6.2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或者未按要求密封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7.2本项目资格预审文件的关键内容(资格条件要求、资格审查办法)详见招标公告附件。

8.政府采购政策及投标担保、履约担保

8.1本项目对本国社会资本的优惠措施及幅度为:如有,执行相关政策。

8.2境外社会资本在项目建设、运营过程中应执行我国相关采购政策,采购本国货物和服务。

8.2参加本次资格预审申请无需提交投标担保,但参加本项目投标需按要求提交投标担保和履约担保,具体要求按后期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9、监督部门联系方式

监督机构:兴安盟扎赉特旗交通局纪检监察室

地 址: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扎赉特旗

电 话:****-*******

邮 编:137600

10、联系方式

招标人:扎赉特旗交通运输局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扎赉特旗

邮编:137600

电话:****-*******

传真:****-*******

联系人:齐福生

招标代理:内蒙古海维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海拉尔大街8号

邮 编:010051

电 话:178*****063****-*******

传 真:****-*******

联 系 人:刘 健

网 站:www.nm-highway.com

2017年8 月4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社会资本 公路 旅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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