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山东圣佳建筑装配有限公司年产10万平方米装配式建筑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关于山东圣佳建筑装配有限公司年产10万平方米装配式建筑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费环管字[2017]97号

费县环境保护局

关于山东圣佳建筑装配有限公司年产10万平方米装配式建筑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山东圣佳建筑装配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山东圣佳建筑装配有限公司年产10万平方米装配式建筑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为新建项目,位于费县经济开发区许由路与兴达路交汇处东500米路南。项目总投资31000万元,环保投资40万元。项目占地面积为41127.4平方米,主要建设3座车间,1座研发楼,1座配件仓库等。主要设备包括2台立体养护窖、2台预养护窖、2台堆垛机等。

该项目在符合城镇规划、土地利用政策的前提下,通过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污染物可达标排放,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的规模、地点、生产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风险防范措施等进行建设。

二、你单位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必须严格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和本批复的要求:

(一)建设期

施工期间要注意保护施工作业现场周围的环境,文明施工,防止粉尘、噪声、震动等对周围环境的污染和危害;在建设中要加强对生态环境的保护,注重保护动植物及水生生态,严禁随意砍伐、破坏非施工影响区内的各种野生植被,严禁随意捕杀陆地野生动物、鱼类等,严格控制水中施工作业范围。工程竣工后,要修整、恢复受到破坏的周围环境。施工现场要及时洒水降尘,建筑垃圾要及时清运,运输车辆加盖篷布,避免扬尘等二次污染。

施工过程产生的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及时清运,日产日清,外运到指定的填埋场进行处理,不得随意堆放。施工过程应严格要求、文明施工,认真执行水土流失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尽量减小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和破坏。

(二)运营期

1、废气。水泥筒仓呼吸粉尘分别经各个仓顶设置的脉冲式除尘器处理后,经各自15米高排气筒(2#-5#)排放;搅拌楼物料混合搅拌粉尘经自带滤芯除尘系统处理后,经不低于15米的排气口(1#)排放。有组织粉尘排放浓度满足《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3)表2(第四时段)重点控制区标准要求;等效排气筒排放速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要求。锅炉燃烧废气经15米高排气筒排放(6#),外排废气满足《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3)表2(第四时段)重点控制区标准要求、《山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4-2013)和《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的通知》(鲁环函[2014]420号)相关规定要求。食堂油烟经油烟净化器处理后,由屋顶高空排放,满足山东省地方标准《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DB37/597-2006)小型规模要求。

厂界烟尘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的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工作场所化学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1-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中焊接烟尘的接触限值。

2、废水。生活废水经化粪池处理,满足《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中的B级标准和探沂镇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经市政污水管网排入探沂镇污水处理厂,达标后排入祊河。搅拌机清洗水、台模冲洗水和燃气锅炉排水经沉淀池处理后回用于混凝土拌合用水,不外排。

3、固体废物。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收集后统一处理;废弃的砂石料、废弃的混凝土,用于填充建设凹地和铺路;除尘器收集的粉尘和沉淀池的污泥回用于生产;钢筋加工过程产生的下脚料外售资源回收站;废离子交换树脂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理。危险废物的处理措施和处置方案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要求。

4、噪声。主要为搅拌机、风机等设备运行噪声。通过选择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采取隔声、减振等措施,厂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9-2008)2类标准要求。

5、环境风险。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加强劳动防护,制定环境管理规章制度和应急预案,设置事故应急小组,杜绝各类事故发生。

6、卫生防护距离。项目以1#、3#生产车间边界起,设置50米防护距离。在此防护距离围内禁止建设学校、医院及居民区等环境敏感保护目标。

三、该项目建设要落实环保投资和各项环保治理措施,认真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工程竣工后,必须向我局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四、若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应当重新向我局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若项目在建设、运行过程中不符合我局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情形的,应进行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我局备案。

五、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你单位自接到本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将批复后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本批复报呈所在乡镇(办事处)环保部门,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保部门的监督检查。

费县环境保护局

2017年7月28日

标签: 环境影响 装配式建筑 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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