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氏宅院修缮工程招标公告

黄氏宅院修缮工程招标公告

(GF—2013—020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政府碧鸡街道办事处
承包人(全称):丽江大觉园林古建筑有限公司
业主单位: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政府碧鸡街道办事处富善社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承包双方及业主单位就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政府碧鸡街道办事处黄氏宅院修缮工程项目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政府碧鸡街道办事处黄氏宅院修缮工程。
2.工程地点: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政府碧鸡街道办事处富善社区。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西山区政协2016年重点提案项目

4.资金来源:财政
5.工程内容:黄氏宅院主人房、仓房揭顶修缮,院落修缮。
6.工程承包范围:
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所包括的全部内容(根据工程实况其他增减项目另计)。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2017年 4 月 15 日。
计划竣工日期:2017年 8 月 15 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120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合同工期是指从开工之日起到完成本工程全部工作内容,达到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总工期。
本合同约定工期为绝对工期,除发包人原因、设计变更、不可抗力外,工期一律不顺延。
如非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且只是局部工程受影响,承包人应先考虑采取补救措施予以弥补,若无法弥补再考虑推迟总工期;
延期的工程项目如不在工程进度网络计划的关键线路上,在非关键线路的关键工序上的工程项目(如增加项目)应考虑延长总工期。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古建筑修建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及其他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和相关国家标准及规范的要求,同时满足施工设计图纸及合同对相关工程质量条款的规定,一次性验收合格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合同暂定总价:¥:*******.84元 (大写:人民币贰佰玖拾壹万叁仟壹佰捌拾陆元捌角肆分)。投标报价清单中碧鸡街道办事处登陆文物“黄氏宅院”修缮工程-建筑周边环境单位工程分部分项第16项、项目编码:********7001、项目名称: 围墙墙帽及第17项、项目编码:********1001、项目名称: 筒瓦屋面(此部分计材需重新购买)列为合同外部分。
其中:
(1)安全文明施工费:
人民币:大写:柒万玖仟贰佰捌拾陆元贰角叁分(¥:79286.23元)
(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伍万元正(¥:50000.00元)
(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 元)
(4)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贰拾玖万壹仟元正(¥:291000.00元)
最终合同总金额以实际工程量结算并经政府相关部门审计后确定的合同总金额为准。
合同暂定造价说明:综合单价包干,工程量按实际结算。
2.合同价格形式:固定单价合同。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按本合同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3.2项目经理的约定执行。
六、合同文件构成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本合同专用条款
4.本合同通用条款
5.招标文件、招标补充文件及其附件
6.投标文件及其附件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8. 勘察设计方案
9. 工程量清单
10、工程报价清单
11、洽商、变更等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纪要、书面协议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2017年 月 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 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 生效。
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六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贰份,业主执贰份,承包人执贰份。
(本页以下无合同条款)

(此页无正文)

发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账 号:


业主: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XQ
地 址:丽江市古城区花明小区商住楼B段13-14号
邮政编码:674100
电 话:****-********
传 真:****-********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建设银行丽江古城支行
账 号:********138*****5268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执行GF-2013-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通用合同条款。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合同
其他合同文件包括:工程变更通知、工程签证单、设计变更通知。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1监理人:
名 称:云南世博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监理资质类别和等级:甲级
联系电话:131*****368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昆明市湖畔之梦41栋B区三层。
1.1.2.2 设计人:
名 称: 云南含辉古建园林有限公司
资质类别和等级:乙级
联系电话:159*****530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昆明市西山区马街新渔村106号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黄氏宅院院落外空场地。
1.1.3.2 永久占地包括:无。
1.1.3.3 临时占地包括:无。
1.3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云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昆政发[2012]87号)及国家现行相关法律、法规、文件。
1.4 标准和规范
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符合设计文件要求及施工图纸说明要求,执行《古建筑修建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及其他相关的施工及验收规范,一次性验收合格。前述施工及验收规范包括但不限于:
《古建筑修建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南方地区)》(CJJ 70-1996);
《古建筑木结构维护与加固技术规范》(GB 50165-1992);
《古建筑修建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JGJ 159-2008);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附条文说明)》(JGJ 46-2005);
《古建筑保护工程施工监理规范》(WW/T 0034-2012)。
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无;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无;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无。
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以设计方案要求为准。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效力高低按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第六条的顺序执行。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发包人于开工前7个工作日提供2套(含工程施工图),标准图集由承包人自行解决;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贰套;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执行通用条款。
1.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1、各类施工标准图集;2、《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及安全、文明施工的保证措施;3、其他应当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各 3 套;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纸质和电子版;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签收上述文件 5 天内。
1.6.5 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1.7 联络
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本合同签署之日起 7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蒋艳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碧鸡街道办事处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和振飞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碧鸡街道办事处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何启云
1.10 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由发包人配合承包人按要求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房屋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
1.10.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本项目以施工通道及施工现场大门为界。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1.11 知识产权
1.11.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著作权归发包人所有。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未经发包人书面许可不得翻印
外借,或以电子文档等其他形式提供给本合同以外的第三方。
1.11.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著作权归发包人所有,承包人享有署名权。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执行通用条款。
1.11.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由承包人承担。
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完整的,发包人对招标文件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因偏差而造成的综合单价及合同价款的偏差由发包人承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包人予以修正相应清单项的综合单价,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
(1)招标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的;
(2)招标工程量清单工程量偏差超出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量偏差范围的(工程量偏差超过15%);
(3)未按照国家现行计量规范规定计量的。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工程量偏差超过15%,按实际发生工程量签证进行调整。
2. 发包人及业主
2.2发包人代表
2.2.1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碧鸡街道办事处
姓 名:李毅
身份证号:
职 务:西山区碧鸡街道办事处主任
联系电话:135*****988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督促指导监理工程师行使职权,协调施工现场各方面的关系,协调工程质量,进度和安全文明施工中存在的问题,监督材料、设备的定样、协调解决有关设计和技术签证,办理、签认现场经济技术签证,审核工程进度报表。但发包人代表的前述签认和审核,仅用于工程进度款支付,不作为最终结算的依据,本项目的最终结算价以政府相关部门审计的结果为准。
2.2.2业主代表
业主代表:富善社区居委会
姓 名:李金祥
身份证号:
职 务:富善社区党委书记
联系电话:138*****771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业主对业主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 负责协调施工现场及周边各方面的关系,监督现场施工及参与审查已完工程量,协助发包人代表履行职责,按发包人的要求履行业主的其他职责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合同签订时已满足施工条件,发包人已经移交施工现场。
2.4.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三通一平。施工场地内的管、线由发包人协调、完善,承包人据实用量和相应的耗损交纳水电费,并负责看管和维护相应水电设备及设施,发生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如承包人未能履行《通用合同条款》第3.1款各项义务,并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由此给发包人有关造成的直接及间接经济损失,并同意在工程款中扣除;如应付工程款不足以抵扣的,由承包人直接赔付。
(1)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按发包方及相关单位要求提供竣工资料。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按发包方要求提供(不少于三套)。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由承包人承担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4天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按相关规范标准提供书面及电子档,确保齐全有效。
(2)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①承包人应于开工前一周提交《施工组织设计》(含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的保证措施),每月25日提交下月进度计划、当月已完成工程量报表。
②承包人按国家和云南省、昆明市相关规定自行办理有关施工场地交通和施工噪音、环卫管理等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
③承包人应对本工程建筑物周围的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进行妥善保护,所产生的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如造成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④若本工程使用零散用工行为,视为承包人直接用工,承包人必须依法与每个工人签订劳动合同,并对施工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对于承包人非法用工侵犯农民工权益,农民工的劳动生活条件没有得到依法保障的,如出现克扣拖欠工资,农民工上访事件等行为,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乙方承担。对于甲方支付的工程款,乙方须优先用于支付工人劳动报酬。
⑤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严格按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八十二号《云南省建筑施工现场管理规定》执行,施工完成任务后做到人场清,现场布置,机械材料堆放等问题以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为准。并按环评要求做好环境保护工作,避免防止扬尘废水废渣污染,费用已包括在工程合同总造价中。竣工验收后十天内,做到料净场清。承包人车辆经过的路面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不扬尘。弃土问题由承包人负责,费用已包括在合同总造价中。施工中管理不善造成的罚款及不良后果一律由承包人承担。
⑥工程正式移交发包人之前,承包方自行保护已完工程成品,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⑦承包方应根据政府有关规定要求,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护栏、警示标志等),为公众通行提供安全保障(具体实施方案须报发包方批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
⑧夜间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由承包人自负并承担费用。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
姓 名:李丽昆
身份证号:****************11
责任工程师执业资格等级:
责任工程师证书号:ZRGC********5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ZRGC********5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云建安A(2014)*******-07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代表承包人全面履行本合同。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项目经理每月驻施工现场不得少于25日,否则每少于一日需支付违约金1000元,且不得兼任其他工程职务。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需支付违约金 10000 元,同时需按发包人的要求在3日更换与承包人签订劳动合同的其他符合条件的项目经理派驻工地。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擅自离开现场的时间连续超过2天,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1000元/人?天的违约金;如造成工程逾期或损失由承包人负责 。
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2万元∕人?次的违约金,且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如造成工程逾期或损失由承包人负责 。
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适用前述《专用合同条款》第3.2.3款的约定。
3.3 承包人人员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自接到开工通知之日起7天内。
3.3.2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2万元∕人?次的违约金;如造成工程逾期或损失由承包人负责 。
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适用前述《专用合同条款》第3.3.3款的约定。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1000元/人?天的违约金。
3.5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按照招标文件执行。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无。
3.5.2分包的确定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按照招标文件执行。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自施工现场移交承包人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正式移交发包人之日止。
4. 监理人
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工程质量、进度、施工安全等,详见监理合同及实施细则,并配合跟踪审计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工程质量控制、施工进度控制及现场组织协调、安全文明施工监督、审核工程签证。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工程变更、工期顺延、开工、停工、复工和工程计量、工程款支付、工程索赔的决定均应通过发包人确认同意才能执行。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按监理合同约定。
4.2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云南世博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姓 名:何启云
职 务:监理工程师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联系电话:131*****368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无。
5. 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
(1)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不按设计图和规范要求施工, 达不到一次性验收合格,除返工费用自理外,还需向发包人支付合同价款的5%作为质量违约金,工期不予顺延。
(2)若其中分部分项工程达不到一次性验收合格,承包人需向发包人支付10000元/项的违约金,并承担全部返工费用。
(3)竣工验收时,如发现存在不可修补的缺陷,请有权部门对缺陷进行综合评估,并折成相应的费用,此费用为承包人向发包人的赔偿金额;若该不可修补的缺陷造成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尚未支付的工程款不再予以结算并支付,承包人应退还已支付的工程款并在发包人规定的时限内退场,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未按发包人规定的时限内退场的,发包人有权委托第三方进行清理,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项目所在地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5.3 隐蔽工程检查
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应在共同检查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24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
所有隐蔽工序和影响安全的部位必须验收,按照相关国家规范标准执行。
发包人对隐蔽工程若有质量疑问时,可委托专业测量机构检测,如检测结果符合质量验收要求,检测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如检测结果不能满足验收要求,检测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无论发包人和监理是否已经验收,当其提出对已隐蔽工程重新检验的要求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露或复测,并在检验后重新进行修复。检验合格后,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并承担不合格工程造成的责任。
隐蔽工程完工后,由承包人发出隐蔽工程验收通知,由监理组织相关人员验收。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安全文明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施工,开工前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施工过程中做好各项安全防护措施,要求达到《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标准。承包人为实施合同而雇用的特殊工种的人员应受过专门的培训并已取得政府有关管理机构颁发的上岗证书。
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
承包人严格按安全管理条例及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施工,本合同履行期间,如发生任何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安全事故,由承包人负责处理并赔偿所造成的一切直接及间接经济损失。
承包人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安全生产、安全施工的相关规定组织施工,如发现无安全防护违章作业,每人次支付违约金1000元,承包人完全承担由此引发的安全事故责任。本项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执业资格证,并确实做到持证上岗,以备随时查验。
6.1.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乙方负责施工场地范围内的安全保卫工作和自身施工人员的安全,注意处理行人、车辆关系,不得与之发生争执、打斗。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承包人负责编制并向发包人报备。
6.1.5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若经监理、发包方单独或联合检查认定文明施工不达标,责令限期整改,若限期整改仍不达标的,每次向发包人交纳违约金5000元。竣工验收后十天内,做到料净场清。
承包人应执行省、市及当地行政主管部门对施工现场管理的相关规定,且服从发包人的相关管理要求。
6.1.6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纳入合同总价款中支付,按合同进度款支付进度及比例支付。
7. 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
(1)施工方案;
(2)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
(3)施工进度计划和保证措施;
(4)劳动力及材料供应计划;
(5)施工机械设备的选用;
(6)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
(7)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
(8)环境保护、成本控制措施;
7.1.2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本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收到施工组织后7个工作日内。
承包人对施工技术、质量、安全、工期、管理等方面的责任和义务,并不因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施工组织设计提出修改或审核批准而减轻或免除。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收到施工组织后7天。
若承包人修订后的施工进度计划不能满足合同对工期的约定的,由此产生的赶工费用、延误工期及增加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的确认,不作为对工期变更的认定依据,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合同签订后7天内。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开工日期前5天。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开工日期前7天。
7.4 测量放线
7.4.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开工前7天。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或所提供图纸不符合合同约定的;
(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许可、批准等开工条件的;
(3)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
(4)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款的;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工期每延误一天,按工程合同总价款的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超过10天仍未完工的,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尚未支付的工程款不再予以结算并支付;承包人应退还已支付的工程款并在发包人规定的时限内退场,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未按发包人规定的时限内退场的,发包人有权委托第三方进行清理,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并向发包人支付1万元/日的逾期违约金;由发包人另行找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建。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地震、雨雪(降雨量大于50mm连续3天;降雪量大于10mm连续3天)。
8. 材料与设备
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无。
8.6样品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
(1)所有工程材料由承包人自行采供(规格及品牌符合设计要求和发包人招标要求);进场前,承包人需附材料证明文件(承包人必须提供生产厂家相关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强制认证书、质量保证书和产品材料清单,如需检测的还应提供相应的检测报告),经发包人、监理方看样,书面认可报验合格后方可订货使用,由于工程(材料)质量导致的返工维修损失及安全责任由承包人全权负责。
(2)对不符合设计和质量标准要求的工程材料,发包方代表可拒绝验收,并由承包人按发包方代表要求的时间退出施工现场,承包人应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工程材料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3)承包人采购工程主材及设备时,厂家及价格须报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认可,方可与供货单位签订供货合同。
(4)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承包人不能因与发包人在材料价格审核,进度款审核等方面存在争议而拖延材料采购及工程施工,否则造成的工期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5)对材料设备供应商,承包人未按材料设备供货合同支付相应款项的,影响工程进度和结算的,发包人有权从工程款中直接支付相应价款给材料设备供应商(承包人必须出具付款委托给发包人)。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9. 试验与检验
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执行通用条款。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执行通用条款。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执行通用条款。
9.2 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法定必须进行的工艺试验,承包人应根据要求实施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10. 变更
以设计院出具并经发包人确认的设计变更通知书为准。
10.1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认定。
(3)投标报价中没有适用的综合单价,则由承包人按投标报价同等原则组价后经发包人确认的方式结算。重新组价的综合单价不能高于按云南省和昆明市现行工程造价计价规则,并按中标时审定预算价和中标价间的下浮幅度下浮。
(4)变更工程量按实际发生并经发包人确认的工程量进行结算。
(5)由于清单项目中项目特征或工程内容发生部分变更的,应以原综合单价为基础,仅就变更部分相应定额子目调整综合单价。
(6)其他计价方式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云南省2013版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中定额人工费的通知》、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调整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14]第16号)、云南省建设厅《关于发布施行云南省2013版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通知》(云建标[2013]918号)、《云南省建设厅关于将意外伤害保险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费用列入建安工程造价的通知》(云建标[2005]661号)、《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若干意见〉和〈关于商务造价合理构成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云建标[2005]5号)、云南省建设厅关于停止征收工程定额测定费有关事项的通知》(云建标〔2008〕713号)、《云南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材料价格波动风险条款约定及工程合同价款调整等事宜的通知》(云建标〔2008〕201号)、《云南省建设厅关于调整建安工程造价税金计算系数的通知》(云建标[2011]454号)的有关规定及现行相关配套文件执行。
10.4 变更估价
10.4.2 变更估价程序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变更估价申请有异议,通知承包人修改后重新提交。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后14天内审批完毕。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或未提出异议的,不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
10.7 暂估价
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工程量清单。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按通用条款执行。
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按通用条款执行。
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10.8 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暂列金额应按照发包人的要求使用。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1)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综合单价方式确定。 工程量以实际发生的并经政府审计部门审定后的数量结算,在材料、工艺与项目特征描述相符的情况下,综合单价不作调整;出现实际施工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任一项目的特征描述不符,且该变化引起该项目的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应按照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重新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计算调整的合同价款。投标文件的完整性及准确性导致工程量偏差超过15%,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综合单价不变,按实际工程量进行结算。本工程措施费为包干使用,不因工程的增减变更而调整。
招标及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固定综合单价已包含为完成本项目招标范围规定的全部施工内容和相关文件规定的全部费用,所报的每项综合单价已包括但不限于实施和完成合同工程所需人工、材料、机械、质检(自检)、材料试验、施工排水、雨季施工、交通疏解、安装、缺陷修复、废弃物处置、管线保护、周边建筑物保护、安全文明施工、环保、管理费、利润、保险,并综合考虑风险等全部费用,以及合同明示或暗示的所有责任、义务和一般风险。
(2)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在施工过程中,出现因设计变更、原工程量清单漏项、施工条件变更、签证等原因而导致的新增及变更项目,投标文件中已有适用于新增、变更等项目综合单价的(暂定项目及暂定价材料除外),参照相应价格执行,不另组价;投标文件中没有适用项目综合单价的,但有类似项目综合单价可以参照的,参照相应价格执行,不另组价;没有适用或类似项目综合单价可以参照的,则由承包人依据本合同要求,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云建标【2016】 208号文及云南省建设厅截止投标日前发布的配套计价文件新组综合单价,并按投标价与招标控制价的优惠比例进行下浮后经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全过程造价咨询单位审核及审计部门审计后作为最终结算价。
新增及变更等项目综合单价中主材价格的确定:如果投标书已有相同的材料,价格按投标报价执行;如果投标书中没有相同的材料,按2017年1期的昆明市《建设工程价格指导》计取,如昆明市《建设工程价格指导》中没有的材料,参照同期云南省《价格信息》中材料单价进行组价;如昆明市《建设工程价格指导》、云南省《价格信息》均没有相同的材料,以承包人、监理方、发包人共同询价后审核认定的材料价作为计价的依据,最终结算时以经审核确定后的单价执行。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承包人进场10日内,发包方支付工程暂定总价的30%,即¥:873956.05元(大写:人民币捌拾柒万叁仟玖佰伍拾陆元零伍分)。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量计量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量、图纸及变更指示和发包方要求进行的工程项目等进行计量。工程量计算规则以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云南省2013版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等为依据。
12.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按月进行。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1)承包人应于每月25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20日至当月19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7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但此审核仅作为拨付工程进度款的依据,最终双方结算的依据以审计结果为准。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1)按照工程量清单,工程量过半时,由发包方和监理核实后支付工程暂定总价20%,即¥:582637.36元(大写:人民币伍拾捌万贰仟陆佰叁拾柒元叁角陆分)的工程进度款;
(2)按照工程量清单,工程维修项目完成至80%由发包方和监理核实后,支付工程暂定总价20%,即¥:582637.36元(大写:人民币伍拾捌万贰仟陆佰叁拾柒元叁角陆分)的工程进度款;
(3)整个维修工程全部完成.并通过验收合格后,支付工程暂定总价20%,即¥:582637.36元(大写:人民币伍拾捌万贰仟陆佰叁拾柒元叁角陆分)的工程进度款;
(4)剩余的工程款经过工程结算并经审计部门审定后20个工作日内,发包人支付至工程审定总价的95%(含已支付的预付款和工程进度款)给承包方。
(5)剩余工程审定总价的5%作为质量保修金,待工程保修期满后根据质保情况无息返还。
乙方每次收款前7个工作日,应向甲方开具符合要求的有效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
根据发包人资金情况按工程进度部分支付银行转账支票或部分支付6个月期限的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息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承诺根据融资的资金结构,尽量降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工程款的比例(控制在50%以内)。
根据《昆明市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审减费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昆审发〔2010〕1号)文件精神,承包人须承诺报送的工程结算金额实际审减率误差控制在15%以内,审减率超出15%的,由建设单位按《昆明市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审减费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昆审发〔2010〕1号)文件中相关规定代扣代缴。
本项目工程款所涉及的税费由发包人代扣代缴。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按发包方要求进行编制。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按进度款支付的约定提交。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无。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无。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收到申请后7天内。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收到申请后7天内。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或未提出异议的,不视为已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自发包人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并收到发票之日起14天内。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无
12.4.6 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无。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按发包方要求进行编制。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在验收前24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
13.2 竣工验收
13.2.2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13.2.3工程竣工验收后15天内,承包方需向发包方提供一式贰份完整的、经核验签证后的竣工资料。
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7日内。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执行通用条款。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执行通用条款。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工程移交后7天内。
14. 竣工结算
14.1 竣工付款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
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
(1)竣工结算合同价格;
(2)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项;
(3)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
(4)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
14.2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 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核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核并提交审计部门。监理人或发包人、审计部门对竣工结算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竣工结算申请单。
本工程的竣工结算以政府相关审计部门最终的审核结果为准。
15.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2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12个月。
15.3 质量保证金
扣留5%工程审定价作为质保金;质量保证金在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15.4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执行国家规定、通用条款及双方约定。
15.4.3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48小时内。
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1)甲方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
(2)甲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导致工程无法进行;
(3)甲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变更款;
(4)甲方不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竣工结算款;
(5)甲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16.1.2 发包人违约及业主违约的责任
16.1.2.1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如发包人拖欠工程款,应向承包人支付拖欠金额的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16.1.2.2业主违约
业主违约的情形:
(1)业主不按合同约定协调施工现场各方面的关系;
(2)业主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业主违约的责任:
如因业主原因造成工程无法顺利推进,导致工期顺延。业主按工期顺延时间以3000元/天向承包单位支付违约金。
16.2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1)未经发包人允许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2)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
(3)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
(4)承包人违反专用合同条款第8.9款〔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的约定,未经批准,私自将已按照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或设备撤离施工现场的;
(5)承包人未能按施工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
(6)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发包人要求进行修复的;
(7)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8)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每延误一天,承包人按合同总价款的千分之一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累计计算,工期提前不奖。由于承包方延误工期给发包方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方承担。
(2)在进行工程竣工验收中,如发现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乙方应负责无偿修理或返工,并在双方议定的措施和期限内完成。经验收合格后,再行移交。由此造成工程逾期交付的,每逾期一天,乙方应按工程合同总价款的千分之一向甲方支付逾期违约金,违约金累计计算。由于承包方延误工期给发包方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方承担。
工程竣工验收后,保修期内由于乙方采购的工程材料、设备或因乙方施工质量导致的质量安全事故,由乙方负责。
(3)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乙方履行合同义务行为达不到国家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的标准和条件,或者乙方擅自终止、解除合同,或者乙方擅自将本合同项目转包或分包的,或者工程质量不能通过相关部门审查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书面通知乙方后收回工程,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甲方有权在支付给乙方的任何款项中扣款补偿。
由于乙方原因导致甲方解除合同时,甲方将对乙方处以合同暂估价30%的违约金,且甲方有权决定是否接收属于乙方在现场的一切设施、设备、材料使用于本工程,并有进一步要求向乙方索赔的权利。
(4)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以及工程移交后,由于乙方责任出现质量问题、安全事故或者其他原因,受到报纸、电视等媒体的曝光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通报批评,均会给本工程的社会形象造成损失,每次由乙方向甲方支付5万元违约金,从乙方工程进度款或质量保证款中扣除。
(5)如承包人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擅自分包本工程项目的,发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发包人将对承包人处以合同暂估总价款 10 %的违约金,从工程进度款中扣除,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还需继续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因本约定解除合同的,承包人需在 5 日内撤出施工场地,否则,发包人有权自行清场,所产生的后果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同时,发包人有权不再退还承包人履约保证金。
(6)如承包人违反本合同对材料和设备的采购标准和约定或未经批准,私自将已按照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或设备撤离施工现场的,发包人将对承包人处以合同暂估总价款10%的违约金,从工程进度款中扣除,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还需继续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因本约定解除合同的,承包人需在5日内撤出施工场地,否则,发包人有权自行清场,所产生的后果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同时,发包人有权不再退还承包人履约保证金。
(7)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响应修复要求或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完成修复或拒绝按发包人要求进行修复的,每发生一次,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2万元,同时,发包人有权委托第三方进行修复,并从质量保修金中扣除相应金额的修复费用支付给第三方,累计发生三次,发包人有权不再向承包人支付质量保修金。如在质量保修期内,质量保证金不足以支付第三方修复费用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并承担因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16.3.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合同解除后,因继续完成工程的需要,发包人有权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扣除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无。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 15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但由于承包人违约在先的除外。
18. 保险
18.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无。
18.3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无。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无。
18.7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无。
20. 争议解决
20.4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意一方均可向工程项目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页以下无合同条款)

附件
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附件1:工程质量保修书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政府碧鸡街道办事处
承包人(全称):丽江大觉园林古建筑有限公司
业主单位: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政府碧鸡街道办事处富善社区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工程施工图纸所示及其工程量清单所包括的全部内容,以及合同约定的其他项目。 
二、质量保修期
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为两年;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12 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质量保修期届满后,发包人根据质量保修状况无息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2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所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在质量保修金中扣除。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在质保期满前,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或其授权的管理人)提出工程质量回访函,在保修期内,对工程质量存在的问题进行维修整改,对存在的质量问题处理完后,发包人根据质量保修状况退还剩余的质量保修金,所退还的质量保修金不计利息。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项目合理使用期限届满。
(以下无合同条款)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地 址: 地 址: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建设银行丽江古城支行
账 号: 账 号:********138*****5268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674100

业主单位: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政府碧鸡街道办事处富善社区
负责人(签字):
电话:
传真: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修缮 街道办事处 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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