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珠海市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
关于印发珠海市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
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各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政府采购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广东省2006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广东省200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调整部分》的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珠海市200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我市以后年度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如有调整,则只公布调整部分,如无调整则不再每年重新公布。
附件:《珠海市200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二○○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附件:
珠海市200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一、通用类目录
编号
品目名称
备注
A
货物类
1.经公开招标已确定协议供货商的品目:
a.采购预算<20万元或交通工具采购数量<5台,由采购人在“珠海市政府采购网”电子化采购平台上采购;
b.采购预算≥20万元或交通工具采购数量>5台,由市政府采购中心按监管部门确定的采购方式组织采购。
2.未实行协议供货品目:
由市政府采购中心按监管部门确定的采购方式组织采购。
A03
一般设备
A0301
电器设备
A030101
电视机
A030102
电冰箱(包括冰柜)
A030103
洗衣机
A030104
吸尘器
A030105
摄影摄像器材
A030106
空气调节设备(包括空调器、中央空调、除湿设备)
A0302
办公自动化设备
A030201
计算机(含PC服务器、小型机)
A030202
打印机
A030203
电话机(含移动电话)
A030204
传真机
A030205
复印机
A030206
速印机
A030207
碎纸机
A030208
投影机
A030209
扫描仪
A030210
显示器(含触摸屏、大屏幕设备等)
A030211
UPS
A030212
Linux应用软件
A030213
市场上出售的成套操作系统软件、办公自动化软件
A0303
家俱
A030301
办公家俱(含文件柜、档案柜等)
A030302
宿舍家俱(含学生家俱、客房家俱等)
A04
办公消耗用品
A0401
纸张(含复印纸、打印纸)
A0406
硒鼓
1.经公开招标已确定协议供货商的品目:
a.采购预算<20万元或交通工具采购数量<5台,由采购人在“珠海市政府采购网”电子化采购平台上采购;
b.采购预算≥20万元或交通工具采购数量>5台,由市政府采购中心按监管部门确定的采购方式组织采购。
2.未实行协议供货品目:由市政府采购中心按监管部门确定的采购方式组织采购。
A0407
墨盒、墨粉
A0408
色带
A10
专用设备
A1002
印刷设备
A1004
网络设备
A100401
服务器
A100402
路由器
A100403
交换机(含程控交换机)
A100404
调制解调器
A100499
磁带库、磁盘阵列、防火墙、加密设备
A1005
发电设备
A1022
灯光、音响设备
A1023
文艺设备(含乐器、道具、演出用服装等)
A1024
体育设备(含体育器械、体育服装)
A1027
电梯
A1028
炊事设备
A1029
锅炉
A1030
多媒体系统设备
A11
交通工具
A110101
轿车
A110102
越野汽车(吉普车)
A110103
卡车
A110104
载客汽车(大、小客车)
A110105
专用汽车
警车
皮卡
A110106
摩托车
C
服务类
C01
印刷、出版
定点印刷
C0703
交通工具的维护保障
C070301
车辆保险
定点保险
C070302
车辆加油
定点加油
C070303
车辆维修
定点维修
C070304
车辆轮胎蓄电池
定点轮胎蓄电池
C11
公务出境服务
定点旅行社
二、部门集中类目录
编号
品目名称
备注
A
货物类
1.采购预算≤5万元,由采购单位按监管部门确定的采购方式自行组织采购;
2.5万元<采购预算<10万元,采购单位 可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按监管部门确定的采购方式组织采购;
3.采购预算≥10万元,采购单位须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按监管部门确定的采购方式组织采购。
A02
建筑物
A0201
办公用房
A0202
宿舍用房
A030399
教学用家具、科研用家具、医疗用家具
A06
物资
A0601
救灾物资
A0602
防汛物资
A0603
抗旱物资
A0604
农用物资
A0605
储备物资
A07
专用材料
A0703
图书资料
A0708
制服及相关用品(包括工作用制服等)
A10
专用设备
A1006
医疗设备、器械
A1007
计划生育设备
A1008
交通管理监控设备(含交通指示灯(牌)交通电子监控设备)
A1009
港口设备
A1010
农用机械设备
A1013
消防设备
A1015
警用设备
A1016
监控保安设备
A1018
档案保密设备
A1019
教学设备(指教学专用设备)
A1020
实验室设备
A1021
广播电视影像设备
A1030
水利专用设备
A1031
防震、防雷、地质勘察设备
A1099
气象专用仪器设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航测设备、税务专用物资装备、检察诉讼设备、法庭内部装备
A11
交通工具
A110105
专用汽车
工程汽车
工具汽车
消防车
救护车
通讯和广播用车
洒水车
道路清扫车
垃圾车
刑事勘察车
A1102
船只(指救助船舶、缉私船、港务监督巡逻艇等)
A1103
飞机(指直升飞机)
B
工程类
指不需经发改部门立项的工程项目。
B0101
公用房建设
1.采购预算≤5万元,由采购单位按监管部
门确定的采购方式自行组织采购;
2.5万元<采购预算<10万元,采购单位
可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按监管部门确定的
采购方式组织采购;
3.采购预算≥10万元,采购单位须委托采
购代理机构按监管部门确定的采购方式
组织采购。
B0102
住房建设
B0104
文教、卫生、音乐、体育等公益性设施建设
B0105
纪念性建筑设施建设
B0106
监控工程
B02
市政建设工程
B0203
自来水输水工程
B03
环保绿化工程
B0301
污水处理
B04
水利防洪工程
B05
交通运输工程
B06
油气工程
B07
电力工程
B08
电信工程
B09
修缮装修工程
C
服务类
1.采购预算≤5万元,由采购单位按监管部
门确定的采购方式自行组织采购;
2.5万元<采购预算<10万元,采购单位 可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按监管部门确定的采购方式组织采购;
C02
专业咨询、工程设计、监理
C03
信息技术、信息管理软件的开发、设计、监理(含信息工程监理)
C04
维修保养
C0402
专用设备
3.采购预算≥10万元,采购单位须委托采
购代理机构按监管部门确定的采购方式
组织采购。
C06
办公用房租赁、宿舍用房租赁、通讯线路租赁、网络租赁
C10
物业管理及保安清洁服务(包括机关、单位后勤管理、服务等)
C12
绿化养护
C14
网络集成
C15
中介、审计、评估服务
三、目录外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项目
限额标准
备注
货物类
预算金额5万元以上
含5万元
服务类
预算金额5万元以上
含5万元
工程类
预算金额25万元以上
不需经发改部门立项的工程项目(含25万元)
四、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项目
数额标准
备注
货物类
预算金额50万元以上
含50万元
服务类
预算金额50万元以上
含50万元
工程类
预算金额50万元以上
不需经发改部门立项的工程项目(含50万元)
五、相关问题说明及要求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珠海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下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均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必须依据法律法规按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规定的采购方式、组织形式和程序进行采购。
(二)采购人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必须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按部门预算的编制程序和管理权限进行审批。未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得进行采购。
(三)采购人应根据经人大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在每季度前15日内,向财政机关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编报政府采购计划,并按照核准的采购方式和组织形式实施采购。采购活动完成后,应当在采购合同订立后7个工作日内办理政府采购合同备案,备案合同是采购资金支付的必要条件之一。
(四)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包括通用类目录和部门集中类目录两部分。政府集中采购通用类目录的项目由市政府采购中心实施集中采购;部门集中类目录的项目以及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由采购人按规定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实行部门集中采购,采购代理机构应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确保采购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实行由采购人自行组织分散采购。
属于定点(协议)采购的,根据财政部门制定并颁布的协议供货目录及相关管理办法、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采购。
因需求特殊、技术专业性较强等情况,不能按本规定采购方式或组织形式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向财政部门提交特殊情况采购方式申请,按财政部门批复的采购方式和组织形式进行采购。
(五)集中采购预算及分散采购预算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市政府采购中心或采购代理机构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组织采购。
(六)在技术、服务等指标满足采购需求的前提下,政府采购应当优先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优先采购节能、环保和自主创新目录产品。财政部和发展改革委制订公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部分指定产品,实行强制采购。
(七)本文所称“工程类”,是指不需经市发展改革部门立项、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经市发展改革部门立项的工程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省、市有关建设工程管理规定执行。
(八)本文所称“货物类”,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九)本文所称“服务类”,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十)本文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十一)本文所称采购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和依法经认定资格并在我市财政机关登记备案的其他采购代理机构。
(十二)本目录及限额标准从发布之日起实施,《关于印发珠海市政府采购方式确定规程及限额标准的通知》(珠财采购〔2005〕3号)、《关于珠海市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招投标有关问题的通知》(珠财采购〔2005〕8号)同时废止。
(十三)本目录及限额标准由珠海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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