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

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功能区)财政局,市直各单位:

根据广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采购〔2008〕9号),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119号)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我市各行政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及驻珠单位采购进口产品应在编制政府采购计划时一并申报,具体流程另行通知。

附件:《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119号)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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