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环境保护局委托第三方社会检测机构开展污染源监督监测、比对监测入围项目(B包)采购需求公示
济宁市环境保护局委托第三方社会检测机构开展污染源监督监测、比对监测入围项目(B包)采购需求公示
 
济宁市环境保护局委托第三方社会检测机构开展污染源监督监测、比对
监测入围项目(B包)采购需求公示
一、采购人
名称:济宁市环境保护局
地址:山东省济宁市市中区琵琶山北路
联系方式:(0537)Tel:*******;Fax:*******;Email:jnhbjghcwk@126.com
项目联系人:杨站长
联系电话:*******
二、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济宁市环境保护局委托第三方社会检测机构开展污染源监督监测、比对监测入围项目(B包)
项目背景:为保证环境监管的需求,同时弥补我市环境监测力量严重不足的状况,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指导意见》(环发[2015
20号),采取政府采购委托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提供服务的方式。本项目分两个包,本次采购为B包。
项目预算:313.00万元,其中:预算资313.00万元,借贷资金0万元,其他资金0万元
三、拟采购标的
品目代码 | 品目名称 | 计量单位 | 数量 | 备注 |
G03 | 其他服务 | 项 | 1 | B包共有254个监测点位,包括企业废水56个监测点,污水厂进出口35个监测点,废气监测点163个。 本包拟入围数量:4家供应商。 |
四、项目需求
(一)供应商资格要求
(Ⅰ)《采购法》要求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Ⅱ)其他法律、法规要求
无。
(Ⅲ)采购人规定的特定条件
1、在中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须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三证合一从其规定),并在人员、资金、技术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服务能力;
2、投标人须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22条规定;
3、投标人必须具备的资格:
   投标单位须通过计量认证(CMA)且在山东省环保厅登记备案列入《山东省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目录》且无因环境检测数据弄虚作假被环保主管部门通报记录;
4、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须提供上一会计年度或本年度的经审计的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或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以上文件需提供原件);
5、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须提供开标前一段时间的依法缴纳税收的凭证和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凭证或当地社会保障局出具的缴纳明细原件);
6、截止到开标当日,投标人(含法定代表人)未被各地人民法院、税务等国家行政机关列入失信名单或诚信黑榜(投标人不必提供证明);
7、投标人近三年存在行贿犯罪记录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8、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9、一个报价单位只能提交一个响应文件。如果报价单位之间存在下列互为关联关系(国有控股公司除外)的情形之一的,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报价;
9.1 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
9.2 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50%及以上的被投资公司;
9.3 均为同一家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50%及以上的被投资公司;
10、未被暂停或取消济宁市范围内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
11、开标之日起前三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评审小组通过“信用中国”及“中国政府采购网”查询);
12、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13、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
(二)技术要求
品目代码 | 品目名称 | 详细技术要求(实质条款用★标示) | 实质条款 | 实质条款原因说明 |
G03 | 其他服务 | 1、检验检测机构能够符合正常开展环境监测工作的标准,至少具备本服务招标的污染源废水和废气监测指标的资质。投标单位必须提供《质量手册》、《程序文件》、监督监测(现场采样与项目分析)、比对监测作业指导书等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得到有效实施的材料、文件等; 2、拥有保质保量独立完成合同内工作内容的检测仪器设备、标准物质,且仪器设备按规定检定或校准,全部在有效期内。实验室及现场监测的设施和环境条件能足够保证监测质量并有详细记录; 3、投标的社会化检测机构必须提供投标项目的拟投入人员数量、名单及仪器设备车辆目录; ★4、投标单位需提供电厂(废气)监督监测和比对监测方案、污水处理厂(废水)监督监测和比对监测方案各一份; ★5、投标的社会化检测机构必须通过低浓度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资质认定,且DB37/T 2537、DB37/T 2704、DB37/T 2705必须通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CMA);必须具备对应低浓度废气监测仪器设备; ★6、承担检测任务的社会化检测机构必须配备低浓度监测仪器设备,建议配备紫外法烟气(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分析仪,严格按照《固定源废气低浓度排放监测技术规范》(DB37/T2706-2015)、《固定源废气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DB37/T2537-2014)、固定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吸收法》(DB37/T2704-2015)、固定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紫外吸收法》(DB37/T2705-2015)执行。     ★7、中标检测机构中标后不得参于中标包区域内企业在线设备的销售、维护、运营,不得接受中标包区域内企业其他相关环保监测委托;     8、必须执行环境违法行为的报告制度; 9、为确保监测结果的科学、真实、可靠,投标方须无条件地接受招标方旨在规范监测行为、提高监测质量所提出的监测工作全过程监督与控制措施。中标单位需承诺采取科学有效的技术手段,确保样品采集、样品运输、样品分析等监督监测过程的有效控制,内容包括现场采样照片或录像,运输样品的运行轨迹,接收样品的照片或录像等,以杜绝在采样、运输、分析过程中的营私舞弊现象的发生。 | 有 | 确保检测 质量效率   |
(三)服务要求
品目代码 | 品目名称 | 详细技术要求(实质条款用★标示) | 实质条款 | 实质条款原因说明 |
G03 | 其他服务 | 1、济宁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和县市区监测站对承担检测任务的单位的现场检测工作进行抽查抽测,抽查抽测结果作为考核管理的重要依据之一。督促其严格执行监测技术规范,保证监测数据的代表性、可靠性。 济宁市环境保护监测站负责国控污染源企业的抽查抽测;县市区环境监测站负责单纯省控和单纯市控的污染源企业的抽查抽测。 ★2、承担检测任务的单位在上报季度数据时,需把水质监测内、外控措施及结果和大气监测仪器设备校准措施及结果、标气测定及仪器设备检定状态的管理等关系数据质量的情况报济宁市环境保护监测站。 ★3、济宁市环境保护监测站每年度组织县市区监测站至少一次对环境检测机构质量体系运行情况检查。组织相关技术人员对合同单位的质量体系运行情况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内容:①实验室质量管理体系是否健全,实验室现场设置、原始记录、实验室质量记录、实验室分区、仪器设备配置和检定、正式监测报告等;②发放水质标样、标气进行现场考核,并于当天上报考核结果;③调阅检测机构实验室省级资质认定方面相关档案材料(工作流程、质保方案、数据审核、认定项目、方法选择、仪器检定等),确认检测机构监测能力范围、核查质量体系运行情况;④环境检测活动是否符合规范,是否遵守各领域监测技术规范,是否使用标准规定分析方法。 ★5、承担检测任务的单位接到检测任务后在规定时间内向济宁市环境保护监测站提报检测任务的质量控制方案(备案,内容包括机构名称,检测项目,检测时间,数据用途,现场检测联系人、联系电话),便于随时跟踪监督。 6.招标方对监测全过程的监督控制要求。 为确保监测结果的科学、真实、可靠,投标方须无条件地接受招标方旨在规范监测行为、提高监测质量所提出的监测工作全过程监督与控制措施。中标单位需承诺采取科学有效的技术手段,确保样品采集、样品运输、样品分析等监督监测过程的有效控制,内容包括现场采样照片或录像,运输样品的运行轨迹,接收样品的照片或录像等,以杜绝在采样、运输、分析过程中的营私舞弊现象的发生。 | 有 | 确保服务质量  |
(四)安全要求(标准)
文件中涉及的所有规范、标准或材料规格(包括一切有效的补充或附录)以国家颁布的现行有效的最新版本为准。遵循的标准和规范主要有:
1、《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环发〔2009〕88号)
2、《山东省环境质量和污染源监督监测管理办法(试行)》(鲁环发〔2012〕65号)
3、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技术规定(试行)
4、《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 75-2007)
5、《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试行)》(HJ/T 354-2007)
6、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发布《山东省社会环境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鲁环函【2015】1058号)
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 397-2007)
8、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2-2002)
9、《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HJ/T 92-2002
10、《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T 373-2007)
11、《固定源废气低浓度排放监测技术规范》(DB37/T 2706-2015)
12、《固定源废气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DB37/T 2537-2014)
13、《固定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吸收法》(DB37/T 2704-2015)
14、《固定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紫外吸收法》(DB37/T 2705-2015)
五、公示期限(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自2017年8月8日至2017年8月10日
六、提修改建议的途径
通过采购人预留的联系方式向其提交修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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