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承诚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关于交通违法非现场执法系统电子警察工程项目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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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承诚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招标公告032 项目编号:2008-CCZB051G 福建省承诚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2008-08-14福建省承诚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受长乐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委托将对下列政府采购项目长乐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进行公开招标(招标方式)
1、招标文书编号:2008-CCZB051G(2008长财购计[032]号)
2、招标项目内容:交通违法非现场执法系统“电子警察工程项目
项目名称
项目类型
用途
数量
简要技术指标
采购单位
联系电话
地址
交通违法非现场执法系统“电子警察”工程项目监控设备非现场执法1批详见招标文件长乐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长乐市3、预算资金:99.5272万元 4、发售招标文件时间: 2008-08-14至2008-09-035、发售招标文件地点: 福州市鼓楼区东水路88号闽发大厦16层6、联系人: 郑小姐7、联系电话: 0591-********传真:****-********公司网址:www.cczb.netE-mail:fzcczb@163.com8、投标人资格: 资格标准: 1、凡有能力提供本招标文件所述货物及服务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境内供货商或制造商均可能成为合格的投标人,所提供的闯红灯自动拍摄系统(视频检测)应具有公安部安全与警用产品质量检测中心颁发的有效检验合格报告(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投标人应遵守中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3、一个投标人只能提交一个投标文件。但如果投标人之间存在下列互为关联关系的情形之一的,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投标: (1) 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 (2) 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50%及以上的被投资公司; (3) 均为同一家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50%及以上的被投资公司。 4、投标人不得与本次招标项下设计、编制技术规格和其它文件的公司或提供咨询服务的公司包括其附属机构有任何关联。 5、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投标人可以组成一个投标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投标。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要求规定的特定条件。联合体各方之间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在同一项目中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投标。联合体只能以其中一方具备的条件作为评标依据,并要求投标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必须明确以联合体的确定一方的条件参与商务部分的评标。 6、投标代理人在同一个项目中只能接受一个投标人的委托参加投标。 7、为证明投标人有足够的能力有效地履行合同,投标人还应符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条件:(1)投标人生产、经销的投标货物或服务资格必须得到有关行政部门的许可。(2)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具有良好的信誉。注:投标人对所有的指标参数及各类数据必须提供相应的原始材料(由设备制造商制作的与投标货物型号一致的技术参数彩页原件或技术资料原件,须能佐证投标文件中投标货物的技术参数。)而且真实有效,否则以虚假投标处理。签订合同时采购人可要求中标人出具相关证明(如生产厂家的书面证明文件,以证明投标人的指标参数及各类数据的真实性。),未能出具真实有效材料者取消其中标资格。9、投标截标时间:2008-09-04 09:00:00(北京时间)10、开标时间: 2008-09-04 09:00:00(北京时间)11、开标地点: 福州市鼓楼区东水路88号闽发大厦16层。12、标书售价及要求:招标文件(纸质版或电子版)售价为50元人民币;如需邮购,请另加50元人民币;招标文件售后不退。 13、开户银行: 福建省承诚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开户名称:中国工商银行福州市晋安支行银行帐号:140*****096********福建省承诚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代理机构)2008-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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