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M2016050431:昆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电子警察后台数据处理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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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服 务 合 同 书

项目名称:昆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电子警察后台数据处理项目

甲方:昆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法定代表人:黄忠伟

地址:昆明市塘双路9号

电话:****-********

乙方:昆明畅和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俊鸿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星都总部基地049幢1单元3层写字楼49室

电话:****-********

2017年08月14日

甲方的“昆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电子警察后台数据处理项目”项目,于2017 7 14 日通过公开招标,确定乙方为中标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标通知书》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在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甲乙双方根据《昆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电子警察后台数据处理项目公开招标文件》项目招标结果(招标编号:YNTTCG********),经过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签订以下内容:

一、项目名称

昆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电子警察后台数据处理项目

二、合同金额及结算方式

1、由乙方具体负责“昆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电子警察后台数据处理项目”专项工作,经甲方确认,每审核通过一起违法行为,计取服务费:¥3.80元/起(大写:叁元捌角零分/起)

2、合同价款按甲方确认的乙方在服务期内实际审核通过的违法行为数量乘以3.80元核算。

3、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一次性缴纳履约保证金¥150,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合同履行完毕,乙方无违约行为,甲方在5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

三、合同期限

本合的服务期限为年,自2017 8 21 日起至2018 8 20 日止。

四、付款方式

1、乙方每月将审核通过的违法行为数量统计表报给甲方,由甲方审核认可,按甲方审核书面认可的数量结算支付服务费用,乙方在收到甲方支付的服务费用后开具同等金额正式发票给甲方。

五、项目内容

1、合同结构

1.1、以下附件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果附件的条款与本合同条款有冲突,则以本合同条款为准。

1.2、本合同附件:

附件一:中标通知书

附件二:乙方营业执照复印件

2.定义

2.1、昆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电子警察后台数据处理服务:是指对甲方辖区范内管理的电子警察前端设备采集到的各类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复查,主要复核违法行为的类型、违法地点、违法车辆号牌等主要信息的准确性,复核通过后由甲方统一上传公安部系统。

3、服务内容

3.1、服务目标:

以甲方辖区范内管理的电子警察前端设备采集到的各类交通违法行为为服务中心,以信息能及时、准确、快速处理为服务目标。

3.2、服务时间:交通违法行为数据生成后,在8小时内处理完毕。

3.3、服务数量:以实际审核通过的违法行为数量为准。

4、服务说明

4.1、为使甲方能顺利地获得乙方提供的服务,在乙方提供服务之前,甲方提供以下:

4.1.1及时提供所需要处理的电子警察前端设备采集到的各类交通违法行为数据给乙方。

4.1.2甲方若对违法数据的处理方法及程序有改变,应及时通知乙方。

5、服务费用

5.1、在合同执行期间双方不得更改服务费。

6、服务承诺

6.1、场所要求:

6.1.1乙方承诺负责接入甲方的专用网络提取违法数据;

6.1.2网络接入符合甲方安全方面的要求,并通过甲方认可后,才能投入使用;

6.1.3数据处理现场有180㎡,每个工作台席3㎡,及相关设备,具有严格、有效的安保制度与措施,以保证数据、设备安全,场地符合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

6.1.4数据处理场所安装全覆盖的全高清监控、录音设备,接入甲方的监控平台,实现甲方对数据处理场所的实时监控,监控录像保存时间为180天;

6.1.5“电子警察违法数据”属于公安专属的保密数据,乙方已具备“国家秘密载体复制许可证(数字化加工)”及相应的保密机制,地点不对外公开,不设置明显标识,不接待来访;

6.1.6乙方为工作场所安装指纹电子门禁系统,严格控制进出工作场所的时间和人员,只允许录入数据的专门工作人员,在规定的时间段进入工作场所,进入工作场所后未经请示批准不允许随意离开工作场所。在规定允许进出的时间以外,将关闭工作场所,任何人不允许随意进出;

6.1.7乙方为工作场所配备4人的专业安保人员,实行7×24小时安保制度与措施,负责管理人员的进出,场所、设备的安全及防火、防盗等日常安全护卫工作;

6.1.8乙方所设立的数据处理场所,经过甲方的全面验收评测,验收一次性通过,验收内容单项不符合甲方要求的,不得开展数据处理工作,且甲方有权更换投标人。

6.2、人员要求:

6.2.1数据处理员及管理人员为38人,保证全年每天早7:00至22:00的工作时间。所有人员具备使用计算机及数据录入的技能,通过甲方组织的信息安全、保密职责等相关考试后方能上岗开展数据录入工作;

6.2.2乙方每天根据甲方提供的交通违法告知清单对交通违法人进行电话告知,乙方在接到清单后8小时内完成电话告知任务,所有电话告知进行电话录音,录音内容保存时间不少于24个月;

6.2.3乙方确保数据处理员无犯罪记录;

6.2.4乙方确保数据处理员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不得少于总人数的50%,管理岗位人员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

6.2.5所有人员经过甲方组织的相关法律、法规、信息安全的考核,考核通过后方能上岗开展工作;

6.2.6乙方向甲方所在地派驻一批工作人员,协助甲方进行数据后台维护,派驻人数不少于8人,根据招标人要求可随时增加人员。

6.3、设备要求:

6.3.1乙方自行解决接入网络所需的相关设备及网络铺设的费用,网络安全必须通过甲方的全面评测,符合甲方网络安全接入的标准;

6.3.2乙方自行采购用于处理数据的计算机,且符合甲方信息化设备管理要求,乙方备有备品备件,硬件故障超过8小时无法维修的,乙方将更换备品备件。

6.3.3所有用于数据处理的计算机和网络设备,需经过甲方的全面评测,一次性评测通过,评测内容单项不符合甲方要求的,不得开展数据处理工作,且甲方有权立即更换投标人。

6.4、质量要求:

6.4.1违法数据采集后,乙方在8小时内处理完毕,超时未处理的则向甲方缴纳罚金(当月服务费的15%),一个月内出现三次逾期未处理数据情况发生的,则向甲方缴纳罚金(当月服务费的60%),一年内累计出现三次因超时处理数据被扣除60%服务费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扣除履约保证金并更换服务供应商;

6.4.2数据录入差错率小于1/10000,每上升1/10000,扣除当月服务费的20%,以此类推。如在合同期间差错率达到1‰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更换服务投标人;

6.4.3由于乙方原因造成数据处理错误,导致甲方被行政相对人起诉或进入其它司法程序的,甲方有权一次性扣除所有履约保证金,并不再支付未支付的服务费,同时更换服务供应商。如应数据处理错误造成损害后果的,乙方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和法律责任;

6.4.4未按甲方要求完成电话告知任务的,扣除当月服务费的15%,累计扣除三次(含)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扣除履约保证金并更换服务供应商;

6.4.5乙方每月需对数据处理的结果进行统计、分析、核对,并制作报表、台账、定期向甲方提供数据处理分析报告。

6.4.6乙方在进行电话告知时,当编制规范用语,全力维护采购人形象,使用文明用语,不得与被告知人争执、争吵或是辱骂被告知人;否则,每发生一起扣除履约保证金20%(扣除部分当月补齐),一个月内发生三起,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更换服务供应商。

6.5、其它要求:

6.5.1乙方制定严格、有效的保密制度与措施,保证数据安全、不外泄、不被随意修改,否则一经发现,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更换服务供应商;

6.5.2乙方发生“一机两用”情况或泄露甲方秘密,甲方有权立即终止合同更换投标人,且乙方归还所有款项,并根据情况追究乙方和直接责任人相应的法律、行政及赔偿责任;

6.5.3乙方提供7×24小时电话值守服务,接到工作任务后,乙方在20分钟内组织人员赶到指定现场,协助甲方进行工作;

6.5.4用于数据处理的软件因法规政策变动需要修改升级或甲方要求修改升级的,由乙方负责升级修改且自行承担相应费用,软件完全满足甲方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7、一般条款

7.1、双方可通过法律所允许的电子通讯方式进行联络。以电子文件中包含的认证码(称为"用户ID")证实发送者的身份。

7.2、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而导致本合同项下的义务不能被履行,双方对此均不承担责任。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当及时通知相对方,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7.3、未经对方书面许可,任何一方均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义务转让予第三人,任何此种企图均属无效。

8、保证

8.1、乙方保证将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认真负责地为甲方提供服务,上述保证是对甲方所作的全部保证,它取代所有其他明示或暗含的保证或条件。

8.2、乙方保证服人员均为通过甲方组织的信息安全、保密职责等相关考试,经培训合格的人员。

8.3、本合同的任何条款,并不因双方各自的法人的更换而变更。

9、变更

对本合同条款的任何变更须经双方协商签订书面补充协议后方能生效。

10、解除/终止

10.1、除本合同中明确的单方解除情况,甲、乙双方不得擅自单方解除本协议。

10.2、一方没有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相对方有权终止本合同,但应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对方。

10.3、服务对象不再使用乙方在本合同项下提供的服务,甲方可提前一个月发出书面通知,要求乙方终止对其继续提供服务,并无须支付额外费用。如果服务被终止,甲方已付款项的剩余部分乙方应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全部予以退还。

11、违约责任

11.1、如由于乙方的过失或其他责任,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

11.1.1人身伤害(包括死亡)的损害及对不动产和有形动产的损害;

11.1.2因乙方原因造成的甲方业务的停顿、数据的丢失及其他间接的或后果性的经济损失。

前列乙方应赔偿的损失,应由甲方指定第三方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或鉴定机构予以确认,赔偿损失金额一旦确定,甲方可以直接从乙方支付的项目服务费中扣除。

11.2、乙方对下述事项不承担责任:

11.2.1第三方对甲方的与本合同项下服务内容无关的索赔要求(上述11.1项索赔除外);

11.2.2因甲方自身的原因甲方的记录或数据的丢失或损坏;

11.2.3非因乙方原因造成的甲方业务的停顿、数据的丢失及其他间接的或后果性的经济损失。

12、适用法律

12.1、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

12.2、本合同的任何规定均不影响双方拥有的、而且不得以合同形式加以限定或免除的法定权利。

13、争议的解决

由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应首先通过双方友好协商予以解决。如果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提交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如果双方不能达成一致,应将争议提交到昆明仲裁委员会按其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所使用的语言应为中文。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14、合同生效

14.1、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后生效。

14.2、除非双方另有协议,甲、乙方履行合同全部义务,本合同期限届满即告终止。

14.3、本合同书一式陆份,甲方执肆份,乙方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为合同签署页)

甲方:昆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乙方:昆明畅和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

经办人: 经办人:

2017年8月14日 2017年8月14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数据处理 电子警察 交通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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