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财政局行政处罚撤销决定书
嘉峪关市财政局行政处罚撤销决定书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1、当事人:南京金长江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有宝
地址:南京市栖霞区静安镇太平桥北
2、当事人:武汉洁力环卫汽车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国喜
地址:武汉市汉南区经济开发区兴二路248号
二、事实情况
南京金长江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和武汉洁力环卫汽车设备有限公司参加嘉峪关建设局污水管理处2016年建设项目第三次公开招标。在2017年3月30日上午9:30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时,两公司提交的投标报价单所盖公章均为武汉洁力环卫汽车设备有限公司,构成了串标行为。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三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七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决定书》(嘉财函〔2017〕126 号)公示后,以上两公司反映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处罚决定书中的串标行为属他人私刻其公司公章参加投标所致。我局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2017年6月12日对南京金长江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武汉洁力环卫汽车装备有限公司作出的《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决定书》。
嘉峪关市财政局
2017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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