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酒泉市金塔县交通警察大队架设道路交通智能监控执法取证设备项目投诉处理决定的公告
关于对酒泉市金塔县交通警察大队架设道路交通智能监控执法取证设备项目投诉处理决定的公告
关于对酒泉市金塔县交通警察大队架设道路交通智能监控执法取证设备项目投诉处理决定的公告
酒泉东银信息化网络工程有限公司: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等相关规定,现将我机关对“关于对酒泉市金塔县交通警察大队架设道路交通智能监控执法取证设备项目(JTCB〔2017〕097号)”的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采购项目名称:酒泉市金塔县交通警察大队架设道路交通智能监控执法取证设备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JTCB〔2017〕097号
投诉人:酒泉东银信息化网络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解放北路22号(中天城苑14-1-3号一楼)
被投诉人:甘肃金诚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酒泉市宏兴嘉园9号楼3单元331室
投诉事项:2017年7月24日,收到投诉人(酒泉东银信息化网络工程有限公司)关于对“酒泉市金塔县交通警察大队架设道路交通智能监控执法取证设备项目(JTCB〔2017〕097号)”的投诉书。我机关于2017年7月24日依法进行了受理。投诉人认为:1.对本次评标活动的项目定性和评标办法提出投诉;2.代理机构代理人阻扰投标单位(酒泉东银信息化网络工程有限公司)参加招投标活动提出投诉;
我机关依法受理后进行了认真核查,依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第20号令)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现对投诉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对“对本次评标活动的项目定性和评标办法提出投诉”的诉求。经专家复审以及我机关核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B060104品目、金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架设道路交通智能监控执法取证设备项目及费用预算的请示》回执(金政办回字2017第123号)、金塔县发展和改革局《金塔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架设道路交通智能监控执法取证设备项目立项的批复》(金发改投资[2017]252号)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六条“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之规定。我机关认定,投诉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二、对“代理机构代理人阻扰投标单位(酒泉东银信息化网络工程有限公司)参加招投标活动提出投诉”的诉求。经专家复审以及我机关核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章、第三十六条“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以及《招标文件》第二章、第(五)款招标文件的提交及相关事宜、第1.3条中明确规定:“未按本章第1.1项或1.2项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造成投标文件被拒收的不利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之规定。我机关认定,投诉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60天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金塔县财政局
2017年8月17日
金塔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甘肃金诚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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