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移动吉林公司2017年车联网支撑能力系统公开招标项目_招标公告
中国移动吉林公司2017年车联网支撑能力系统公开招标项目_招标公告
本招标项目为中国移动吉林公司2017年车联网支撑能力系统公开招标项目(招标编号:G322-YDSH-ZB-*******),招标人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吉林有限公司,招标代理机构为公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项目资金由招标人自筹,资金已落实。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公开招标,有意向的潜在投标人(以下简称投标人)可前来投标。 | ||||||||||||
一、项目概况与招标内容 1.1招标内容: 本期车联网系统建设主要包括:面向个人客户的通用WEB和APP系统,面向经销商的通用WEB系统。支撑客户信息管理、号卡资源管理、实名制管理、套餐查询订购等车辆销售和个人业务受理和查询等相关能力。新建客户端WEB和APP系统,经销商WEB系统针对4S店销售支撑,个人用户APP&WEB针对购车用户进行业务办理和访问能力支撑,可以对支撑客户信息、号卡资源、实名制、套餐查询订购等服务能力,详见技术规范书。 采购执行期:自合同签订后90天内完成整体项目上线。 1.2本项目不划分标包。 1.3本项目不设置最高投标限价。 1.4主要技术参数:详细技术规范请参阅招标文件中的技术规范书。投标人必须对所有招标内容进行投标,不允许只对部分内容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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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投标人资格要求 本次招标采用资格后审方式,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人资质要求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对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参与后续评标工作,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将不参与后续评标工作。投标人须符合以下所有资格条件。 2.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公司只能有一家参加本项目的投标;单位负责人(就是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2.2、投标人须具备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证书四级及以上或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证书四级及以上; 2.3、投标人须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17%; 2.4、企业信誉良好,近3年无服务违约行为、违纪违法等不良行为记录,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选和严重违约及重大质量问题,须提供承诺书; 2.5、财务要求: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令和条例,依法缴纳税收的良好记录,财产没有处于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须提供承诺书; 2.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 ||||||||||||
三、资格审查方法 本项目将进行资格后审,资格审查标准和内容见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凡未通过资格后审的投标人,其投标文件将被否决。 | ||||||||||||
四、招标文件的获取 4.1电子招标文件获取(采用电子招标适用) 4.1.1招标文件获取时间:2017年08月17日17时00分至2017年08月23日17时00分。 4.1.2招标文件获取方式:凡有意参与的潜在投标人,请登录中国移动采购与招标网(http://b2b.10086.cn)进行项目报名(已在该系统注册过的投标人请直接登录系统进行项目报名,未在该系统注册的投标人请先注册,获取登录账号后登录系统进行项目报名)。 中国移动采购与招标网首页提供操作手册,投标人可以下载并根据操作手册提示进行信息注册、报名、下载招标文件及投标。 4.1.3招标文件费用:每套售价人民币叁佰 元(¥300.00 元)整,售后不退。支付要求:详见《附件6:微信购买文件操作指引》。 注意: 无论招标文件是否收费,经招标人审核报名通过的投标人,请务必在 标书售卖截止时间前 登录中国移动采购与招标网,进入“招投标操作”界面,选择招标项目进行招标文件购买操作;否则将无法正常投标。 4.1.4投标人针对投标人注册、报名、CA证书办理、网上应答操作等相关业务的咨询,请直接拨打中国移动采购与招标网技术支持联系电话,详见系统首页“技术服务”专区。 4.1.5投标人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办理CA证书,并使用CA证书进行加密后才能投标;否则将无法正常投标。CA证书具体办理流程参见中国移动采购与招标网首页下方下载专区“CA证书办理及安装”说明。 | ||||||||||||
五、投标文件的递交 5.1纸质投标文件的递交:递交纸质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即投标截止时间)为:2017年09月08日09时00分,投标文件递交地点: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大街4111号兆丰国际大厦307室。 出现以下情形时,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不予接收投标文件: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未按照本公告要求获得本项目招标文件的。 5.2电子投标文件的递交:电子投标文件通过中国移动采购与招标网递交,投标截止时间及投标文件递交地点同上。逾期提交或者未提交电子采购与招标投标系统的电子投标文件为无效投标,招标人不予受理。 5.3本项目将于上述同一时间、地点进行开标,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邀请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准时参加。 注意:当电子投标文件出现投标异常时,应及时联系系统支撑人员解决。若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仍未解决,在开标现场投标人须提供 在投标或应答截止时间之前进行投标操作出现异常的证明材料,如至少3张不同操作步骤(包含上传、加密、提交操作)的系统桌面的全幅截图(电子版),并经招标人确认,则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以纸质投标或应答文件为准,电子投标文件同时失效。招标人有权对投标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核实,如果发现投标人提供虚假信息,将追究提供虚假信息的责任。 | ||||||||||||
六、样品的递交 无 | ||||||||||||
七、电子招标投标规则 7.1投标人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在系统上递交电子投标文件,按5.1要求地点递交纸质投标文件。 7.2当供应商电子投标文件开标正常时,开标、评标以电子投标文件为准。 7.3当供应商电子投标文件开标解密异常(包括价格、技术、商务等)时,开标、评标环节该供应商以纸质投标文件为准。当供应商电子投标文件只有开标价格异常时,开标环节该供应商以纸质投标文件的报价为准,后续评标时该供应商以电子投标文件的技术、商务文件为准。 注1: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是经过CA证书加密后上传提交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法在投标截止时间(即开标时间,下同)之前查看或篡改,不存在泄密风险。 注2: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可以多次提交或撤回电子应答文件,提交新应答文件前需撤回前一次提交的电子应答文件,并且前一次提交的电子应答文件系统将彻底删除。 注3:投标人可以登录系统查看电子投标文件上传提交结果,了解和确认电子投标文件提交状态。 | ||||||||||||
八、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http://)、 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信息平台 (txzb.miit.gov.cn)、中国移动采购与招标网(http://b2b.10086.cn)、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cebpubservice.com)上发布,其他媒介转载无效。 | ||||||||||||
九、联系方式 招 标 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吉林有限公司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解放大路2899号 招标代理机构:公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大街4111号兆丰国际大厦305室 联 系 人1:袁先生 电话:137*****007 联 系 人2:李女士 电话:158*****616 电子邮件:gczbjl@163.com 开 户 名:公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广州花园支行 | ||||||||||||
十、免责声明 我公司发布本次项目招标采购信息的官方媒介包括:(http://)、 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信息平台 (txzb.miit.gov.cn)、中国移动采购与招标网(http://b2b.10086.cn)、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cebpubservice.com)。除上述外,我公司不在其他任何网站、论坛等媒介上发布任何招标采购信息,其他任何媒介上转载的、以我公司为采购主体的招标采购信息均为非法转载,均为无效。 | ||||||||||||
十一、附加项 11.1投标保证金 投标人在本项目投标时,在提交投标文件前应向招标代理机构提交不少于人民币0.7万元的投标保证金。 11.2本项目报名时须上传到系统的材料如下: 11.2.1最新年检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组织机构代码证扫描件(复印件须加盖公章); 11.2.2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四级级及以上或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四级及以上资质证书; 11.2.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证明扫描件(复印件须加盖公章)。 11.3外场测试 11.3.1本项目设置现场测试项目,投标人应根据《技术规范书》的要求及条件,自行准备测试相关设备及软件; 11.3.2测试时间:投标截止当天开始测试; 11.3.3测试地点:投标截止当天现场通知。 11.4请通过关注微信公众号“公诚招标”(微信号gcbidding),选择“微信报名”来完成项目的报名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购买,详细操作可见《附件6:微信购买文件操作指引》。 微信报名所需上传材料: (1)单位营业执照扫描件(加盖公章); (2)单位介绍信或法人证明书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扫描件; (3)移动采购与招标系统报名截图 11.5微信公众号“公诚招标”(微信号gcbidding)为本项目微信报名的唯一渠道,除此以外,我公司不在其他微信号上发布登记报名、支付购买文件的信息,其他微信号的报名、支付均属无效。 11.6关于异议和投诉国家相关管理规定 11.6.1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 11.6.2对开标的异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44条规定,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11.6.3对评标结果的异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54条规定,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 11.6.4提出异议的事项应具体,应提供真实有效线索及证明材料,可查证,如未提供真实可靠的证明材料,属扰乱评审秩序,可不予受理; 具体内容详见招标文件《附件5:关于异议和投诉国家相关管理规定》 | ||||||||||||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公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2017年8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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