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养护工程项目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养护工程项目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公路管理处,扩权强县(市)公路管理段:
为加强公路养护工程项目环境保护工作,进一步明确责任和工作要求,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环境保护制度
要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和《吉林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规定》(吉办发〔2016〕57号)等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切实做好公路养护工程项目设计、施工等环节的环境保护工作。
二、明确环境保护职责分工
(一)公路管理机构承担养护工程项目法人职责,要制定符合实际的公路养护工程项目环保措施手册,与施工单位签订《公路养护项目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协议书》,并按协议履行双方责任和义务;在项目前期阶段,组织设计单位将环境保护要求严格落实到施工图设计,积极推行废旧沥青路面和水泥路面再生循环利用,推广粉煤灰、矿渣、废旧轮胎等工业废料综合利用以及隧道等设施节能设计。做好取、弃土场的环保报批工作,未获得环保部门批准的取、弃土场严禁使用;在项目建设阶段,督促施工单位提高生态保护意识,严格落实环境保护措施,按照批复的设计文件环保相关规定施工,切实规范施工单位的相关行为;在项目交竣工阶段,对环保措施落实情况进行严格把关,对取弃土场、施工驻地、材料场地、施工便道等的生态恢复要符合环保要求,否则不得组织交竣工验收;在项目投入运行阶段,要落实运营期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绿色、循环、低碳”的原则,把环境保护措施纳入公路养护项目设计,最大限度的保护和恢复生态环境。
(三)监理单位要监督公路养护施工过程中的环保措施落实情况,确保环境保护要求落实到位。
(四)施工单位要建立健全环境保护规章制度,依据法人单位(业主)制定的环境保护手册和《公路养护项目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协议书》,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细则并抓好落实;认真做好砂石材料的开采、取弃土、材料堆放、施工运输、驻地建设、生产生活垃圾和污水处理、临时施工便道修筑和恢复、拌合场站等环保问题,切实履行环境保护和恢复生态的责任。其中:
对施工驻地生活污水排放进行规划设计,根据需要设置机动车辆、设备冲洗设施,设置多级沉淀池,通过沉淀过滤达到排放标准。厕所污水要通过集中独立管道进入化粪池,封闭处理。设置垃圾堆积池,将各种垃圾分类存放,定期按环保要求处置。
拌合场地要设置在远离居民区处,建筑材料、配料机要采用大棚遮盖,避免粉尘飞扬。站内设置洗车池,控制运输车辆通过时的扬尘,并安排专人对场区内道路定期洒水、清扫,及时清洗车辆;地面要硬化,设置不低于2%横坡,控制水的流向不向低洼地带排放,保证硬化厚度和范围,避免地表水向下渗透;拌合设备选型采用封闭式,符合国家强制性环保要求,燃料尽量采用清洁能源,将产生的废气引入除污系统中进行环保处理,确保气体排放符合相关环保标准。
加强材料和施工现场管理,特别是雨天和大风天气,要加强机械设备保养,避免油类跑、冒、滴、漏,堆放或运输的水泥、石灰等易扬尘建筑材料采取遮盖措施、罐装或袋装方式运输,避免扬尘,防止污染物侵入河道或大气中。施工现场、材料场地、材料运输及进出料场的道路要经常洒水防尘。施工污水处理达标后方可排入污水管网或河流。施工过程中的废弃料要进行环保处理,严禁随意丢弃。临近居民区施工产生的噪声,要符合现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三、严格督查考核环境保护工作的落实和责任追究
省局将加大对公路养护工程项目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考核力度,对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的,省局将通报批评并计入年末行业绩效考核,造成生态环境破坏和污染事故的,还将请有关部门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吉林省公路管理局
2017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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