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县森亿木业有限公司处罚决定
费县森亿木业有限公司处罚决定
费 县 环 境 保 护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费环罚字〔2017〕123号
被处罚人(单位)名称:费县森亿木业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证号): ****************08
组织机构代码: 地址:费县南张庄乡保安庄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明学
2017年6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发现该厂年产1.2万立方米胶合板项目未依法报批环评文件,擅自建设,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未经验收,擅自投入生产。我局环境监察大队执法人员现场对该厂有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年产1.2万立方米胶合板项目未依法报批环评文件,擅自建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未经验收,擅自投入生产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已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责令停止生产;
2、罚款人民币贰万整。
其中未报批罚款壹万元,未验收罚款壹万元整。
上述罚款限于在接到本决定书起十五日内持此决定书将罚款缴至费县农业银行营业厅,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或费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费县环境保护局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
标签: 木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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