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西医结合医院车辆定点维修招标公告
中西医结合医院车辆定点维修招标公告
根据《关于滁州市直及南谯区公务用车2016-2017年定点维修的通知》(财〔2016〕056号),我院在市财政局招标确定的六家中标企业中进行二次询价招标。
一、项目概况
1.招标单位:滁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
2.招标项目名称:滁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车辆定点维修项目
3.采购规模:13辆公务用车定点维修保养。其中,帕萨特2辆、别克商务1辆、东南牌救护车5辆、金旅牌救护车1辆、江淮救护车2辆、福特全顺救护车2辆。
4.招标项目资金来源:自筹资金。
5.投标报价包括:车辆维保所需的一切费用,同时须附各类车型有关维修保服务及材料的明细费用。
6.本项目最高限价不高于财〔2016〕056号文件6家中标企业各项平均报价,否则按废标处理。
7.标段划分:一个标段。
8.质量要求: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质量标准。
二、投标单位须知
1.参加投标的单位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须提交投标文件两份,一正一副,密封于一个档案袋中,封套上写明招标(采购人)名称、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投标文件组成内容如下:
(1)封面(须在格式文本相应位置签字或盖章);
(2)社会信用统一代码证书、营业许可证(原件、复印件)和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企业和企业法人代表资质证明的原件现场验证后带回,复印件用于比照),或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联系号码;
(3)投标报价函(须在格式文本相应位置签字或盖章);
(4)诚信投标承诺书和投标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近三年无行贿行为的承诺书(须在格式文本相应位置签字或盖章);
(5)服务及项目报价表(须在格式文本相应位置签字或盖章);
(6)履约服务承诺书(须在格式文本相应位置签字或盖章)。
以上资料以A4纸制作并装订成册,一式二份,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密封包装于档案袋中。若未按以上要求编制、装订成册、密封包装的,若对开评标造成影响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负。
2.成交原则
以费率为主要因素确定成交供应商,即在全部满足谈判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根据本文件定标原则确定中标人。
3.开标程序
(1)宣布投标人报价;
(2)根据定标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及成交价。
4.定标原则:评标基准值为各投标单位的(工时定额费率)+(工时单价费率)+(材料管理费率)总和的平均值。各投标人的各项费率报价《(工时定额费率)+(工时单价费率)+(材料管理费率)》的和与评标基准值相比,投标人费率总报价最接近评标基准值的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如出现三家及以上相同报价的,现场抽签确定两家单位为中标候选人),投标人费率总报价次接近评标基准值的为第二中标候选人(如出现两家及以上相同报价的,现场抽签确定一家单位为中标候选人)。本次确定二名中标单位入围,二家入围单位在进行本项目服务时,结算价执行二家入围单位(工时定额费率)、(工时单价费率)、(材料管理费率)每项报价的平均值。
5.合同见附件。
三、时间安排
本次邀请的六家单位为市财政局招标中标单位,本次招标未尽事宜执行市财政局招标文件及合同约定。凡参加投标的单位请于2017年8月28日至2017年8月31日上午11 时前密封递交至院办公室。
我院在收到投标文件后,将择日组织开评标事宜,确定中标候选人后,将在医院外网公布中标结果。
本次招标文件招标人具有解释权,各投标人如有疑问在2017年9月1日上午10时前提出书面质疑,招标人于9月1日下午统一回复,否则视同全面了解招标公告实质内容。
咨询电话:****-*******
监督电话:****-*******
滁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
2017年8月28日
滁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公务用车
2017-2018年定点维修合同
甲方(送修单位):
乙方(中标企业):
甲乙双方根据市直及南谯区公务用车2016-2017年定点维修项目(czcg201601-004)招标的结果和“招标文件”的要求,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送修车辆信息
1.甲方送修车辆为 辆,具体信息见下表:
送修车辆信息表
序号 | 车牌号码 | 品牌 | 型号 | 备注 |
2.甲方更改修理厂需经乙方同意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备案。
3.甲方车辆需要外修需经维修厂审核同意并报经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办批准。
二、车辆维修服务项目
一级、二级、三级车辆维护,大、中、小修理,车辆年审和其它有关的汽车维修服务项目。
三、车辆送修程序、费用标准及其结算方式
车辆送修及费用结算等管理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一)单位车辆送修程序
单位送修车辆时必须填写《滁州市单位公务车辆维修项目申请单》,按要求填写维修项目、费用概算等,并由送修单位分管、单位负责人及维修企业代表签字,双方盖章。
(二)维修费用标准必须严格按照招标承诺的价格收取
1.修理费=工时费+材料费。
工时费=(工时定额×工时定额费率) ×(工时单价×工时单价费率)。
材料费=材料进货价×(1+材料管理费率)。
2.工时单价费率为 %。
3.工时定额费率为 %。
4.材料费包括:材料进货费(指材料进货价格)和材料管理费。
5.材料管理费率收取比例为:
①从生产厂以厂价购进的材料管理费率 %。
②从经营单位以批发价购进的材料管理费率 %。
③从外地以零售价购进的材料管理费率 %。
(三)结算方式
根据市财政局财购﹝2006﹞228号《通知》规定,单位维修费用实行自行预算制。
1.乙方应在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与甲方进行维修费用结算,特殊情况随时结算。
2.乙方结算维修费用时,需提供全部《维修申请单》《滁州市市直单位公务用车定点维修结算清单》,送医院审核审核后,办理审批、付款手续。
3.车辆维修所需的送修、结算等表格样式由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办提供,双方自行印制。
四、维修质量标准
(一)乙方所维修的车辆出厂,要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要达到行业或部门标准,并对出厂车辆实行质量责任保障,即:一级维护车辆行驶2000公里或竣工出厂之日起十天内;二级维护车辆行驶5000公里或竣工出厂之日起三十天之内;大修车辆整车(总成)行驶20000公里或竣工出厂之日起一百天之内,主件:活塞、连杆、活塞环、缸套,大小瓦、气门和机油泵为一年。主要配件质量担保:发电机、马达、雨刮器、电喷车各传感器、电瓶、大灯、尾灯、组合开关、电动升降机、压缩机、音响、喇叭、自动天线、蒸发箱、冷凝器、鼓风机、空调电子扇、后灯座、减振器、方向机、助力泵、横拉杆球头、球笼万向节、消声器、刹车总泵、刹车分泵、离合器总泵、分泵、离合器压盘、离合器片、平面轴承、悬挂臂及球头、轮鼓轴承、刹车碟(鼓)、刹车片、散热器、时规皮带、化油器、水泵、机油泵、发电机皮带、空调皮带、涨紧轮、分电器、高压线、节气门。在上述质保期内,凡因修理质量问题造成车辆故障或机件损坏,经汽车维修行业管理部门认定,乙方要及时无偿地进行修复,对造成甲方单位车辆安全事故的直接损失,乙方要全部赔偿。(若乙方质保期高于上述标准的,按乙方的质保期执行)
(二)乙方所维修的车辆出厂(二级维护以上《含二级》),要经专门的质检技术人员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检测,并开具由省交通厅监制的《汽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和《质量保证卡》。
(三)乙方维修车辆所使用的零配件要使用正厂配件,确因特殊情况需使用专厂品牌件或副厂件的,应事先告知甲方并做好标注,在取得甲方同意并保证车辆能正常安全行驶的情况下,方可使用,但车辆的关键部位如:发动机、离合器、变速箱、转向系统、刹车系统、灯光系统等关键部位禁止使用副厂零配件。
五、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审核乙方结算的车辆维修费用情况。
(二)有权拒付超过送修概算而没有及时与单位联系并确认的维修费用。
(三)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出示材料进价货单发票。
(四)有权向有关部门反映乙方的违约行为。
(五)按乙方通知的时间及时对维修的车辆进行检查并接回。
(六)按时结清车辆维修费用。
六、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要求甲方递交《滁州市市直单位公务用车维修项目申请表》的权利。
(二)有权要求甲方按约定的时间结清车辆维修费用的权利。
(三)有权拒绝甲方提出的车辆维修服务以外的要求。
(四)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甲方的违约行为。
(五)优先为甲方的车辆提供维修服务。
(六)乙方不得将送修车辆转场维修。
(七)必须按约定的时间完成维修工作。
(八)保证维修质量和维修车辆的安全。
(九)保证所用配件是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全新原厂配件,不得以次充好或随意更换汽车配件。
(十)已竣工车辆,乙方应填写《滁州市市直单位公务用车定点维修结算清单》,注明竣工时间、维修材料项目及其进货价格、管理费、工时费及相关费用的折扣率等。
(十一)乙方应保存好所有的维修单据和资料,随时接受市直有关部门的检查。
七、违约责任
(一)甲方应在乙方提供完备的手续后7日内(节假日顺延)办理好费用支付手续,向乙方支付费用。甲方延迟支付,乙方可以按结算的修理费每日按1‰收取违约金。
(二)乙方逾期未能完成约定的维修工作,甲方可以按每日交付该车辆维修费的5%作为违约金,从应支付给乙方的维修费中扣减。
(三)送修车辆在乙方维修期间出现丢失或损毁,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如因乙方维修质量问题造成甲方损失,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五)乙方交纳的履约保证金的违约责任处罚见《滁州市市直单位公务用车2016-2017年定点维修服务承诺书》。
八、合同的修改与终止
(一)如遇国家和地方政策调整,可更改合同相关条款
(二)经甲、乙双方认可,可更改本合同,但不能违反市财政局财购﹝2006﹞228号《通知》的规定要求。
(三)任何一方如因发生不可抗拒事件而丧失履行合同能力,本合同可自行终止。
(四)如有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出现,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向乙方追究经济赔偿。
1.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将送修车辆交由他厂维修;
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使用非原厂配件或以旧件换到送修车辆零件。
3.因乙方维修质量问题,导致甲方车辆出现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
(五)甲方连续3个月未按期结算费用,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向甲方追究经济赔偿。
九、合同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十、争议的解决
如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纠纷,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通过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办进行投诉或反映,政府采购办按规定进行处罚或协调,再协调不成任何一方可向滁州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本合同未尽事宜,可以用补充合同或协议的形式予以补充和改动。补充合同或改动的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十二、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及财政、监察部门各一份。
甲方: 乙方:
单位名称(签章): 单位名称(签章):
法人代表(或委托人): 法人代表(或委托人):
2017年 月 日
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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