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中学屋面改造工程招标公告

初级中学屋面改造工程招标公告

编号:rgzb2017

如皋初级中学屋面改造


招 标 单 位(盖章): 如皋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建设中心

招标代理机构(盖章): 江苏建威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编 制 日 期 :2017年8月

目 录

招标文件备案表 ┄┄┄┄┄┄┄┄┄┄┄┄┄┄┄┄┄┄┄┄┄┄┄┄┄┄┄┄ 4
第一章 投标人须知 ┄┄┄┄┄┄┄┄┄┄┄┄┄┄┄┄┄┄┄┄┄┄┄┄┄┄ 5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 5
1、总则 ┄┄┄┄┄┄┄┄┄┄┄┄┄┄┄┄┄┄┄┄┄┄┄┄┄┄┄┄┄┄ 7
1.1 项目概况 ┄┄┄┄┄┄┄┄┄┄┄┄┄┄┄┄┄┄┄┄┄┄┄┄┄┄ 7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 7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 7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适用于资格后审)┄┄┄┄┄┄┄┄┄┄┄┄┄┄┄ 8
1.5 费用承担 ┄┄┄┄┄┄┄┄┄┄┄┄┄┄┄┄┄┄┄┄┄┄┄┄┄ 8
1.6 保密 ┄┄┄┄┄┄┄┄┄┄┄┄┄┄┄┄┄┄┄┄┄┄┄┄┄┄┄┄ 8
1.7 语言文字 ┄┄┄┄┄┄┄┄┄┄┄┄┄┄┄┄┄┄┄┄┄┄┄┄┄┄ 8
1.8 计量单位 ┄┄┄┄┄┄┄┄┄┄┄┄┄┄┄┄┄┄┄┄┄┄┄┄┄┄ 9
1.9 踏勘现场 ┄┄┄┄┄┄┄┄┄┄┄┄┄┄┄┄┄┄┄┄┄┄┄┄┄┄ 9
1.10 分包 ┄┄┄┄┄┄┄┄┄┄┄┄┄┄┄┄┄┄┄┄┄┄┄┄┄┄┄ 9
2、招标文件 ┄┄┄┄┄┄┄┄┄┄┄┄┄┄┄┄┄┄┄┄┄┄┄┄┄┄┄┄ 9
2.1 招标文件组成 ┄┄┄┄┄┄┄┄┄┄┄┄┄┄┄┄┄┄┄┄┄┄┄┄ 9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 ┄┄┄┄┄┄┄┄┄┄┄┄┄┄┄┄┄┄┄┄ 10
2.3 招标控制价 ┄┄┄┄┄┄┄┄┄┄┄┄┄┄┄┄┄┄┄┄┄┄┄┄┄ 10
3、投标文件 ┄┄┄┄┄┄┄┄┄┄┄┄┄┄┄┄┄┄┄┄┄┄┄┄┄┄┄┄┄ 11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 11
3.2 投标报价 ┄┄┄┄┄┄┄┄┄┄┄┄┄┄┄┄┄┄┄┄┄┄┄┄┄┄ 13
3.3 投标有效期 ┄┄┄┄┄┄┄┄┄┄┄┄┄┄┄┄┄┄┄┄┄┄┄┄┄ 13
3.4 投标保证金 ┄┄┄┄┄┄┄┄┄┄┄┄┄┄┄┄┄┄┄┄┄┄┄┄┄ 14
3.5投标文件的编制┄┄┄┄┄┄┄┄┄┄┄┄┄┄┄┄┄┄┄┄┄┄┄┄ 14
4、投标 ┄┄┄┄┄┄┄┄┄┄┄┄┄┄┄┄┄┄┄┄┄┄┄┄┄┄┄┄┄┄ 14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 14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 15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 ┄ 15
5、开标 ┄┄┄┄┄┄┄┄┄┄┄┄┄┄┄┄┄┄┄┄┄┄┄┄┄┄┄┄┄┄ 15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 15
5.2 开标顺序 ┄┄┄┄┄┄┄┄┄┄┄┄┄┄┄┄┄┄┄┄┄┄┄┄┄ 16
5.3 开标程序 ┄┄┄┄┄┄┄┄┄┄┄┄┄┄┄┄┄┄┄┄┄┄┄┄┄ 16
5.4 资格审查 ┄┄┄┄┄┄┄┄┄┄┄┄┄┄┄┄┄┄┄┄┄┄┄┄┄ 16
6、评标 ┄┄┄┄┄┄┄┄┄┄┄┄┄┄┄┄┄┄┄┄┄┄┄┄┄┄┄┄┄┄ 17
6.1 评标委员会 ┄┄┄┄┄┄┄┄┄┄┄┄┄┄┄┄┄┄┄┄┄┄┄┄ 17
6.2 评标原则 ┄┄┄┄┄┄┄┄┄┄┄┄┄┄┄┄┄┄┄┄┄┄┄┄┄ 17
6.3 废标条款 ┄┄┄┄┄┄┄┄┄┄┄┄┄┄┄┄┄┄┄┄┄┄┄┄┄ 17
6.4 商务标评审 ┄┄┄┄┄┄┄┄┄┄┄┄┄┄┄┄┄┄┄┄┄┄┄ 18
7、定标 ┄┄┄┄┄┄┄┄┄┄┄┄┄┄┄┄┄┄┄┄┄┄┄┄┄┄┄┄┄┄ 19
7.1 定标方式 ┄┄┄┄┄┄┄┄┄┄┄┄┄┄┄┄┄┄┄┄┄┄┄┄┄ 19
7.2 中标通知 ┄┄┄┄┄┄┄┄┄┄┄┄┄┄┄┄┄┄┄┄┄┄┄┄┄ 20
7.3 履约担保 ┄┄┄┄┄┄┄┄┄┄┄┄┄┄┄┄┄┄┄┄┄┄┄┄┄ 20
7.4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 21
7.5 签订合同 ┄┄┄┄┄┄┄┄┄┄┄┄┄┄┄┄┄┄┄┄┄┄┄┄┄ 21
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 22
8.1 重新招标 ┄┄┄┄┄┄┄┄┄┄┄┄┄┄┄┄┄┄┄┄┄┄┄┄┄ 22
8.2 不再招标 ┄┄┄┄┄┄┄┄┄┄┄┄┄┄┄┄┄┄┄┄┄┄┄┄┄ 22
9、纪律和监督 ┄┄┄┄┄┄┄┄┄┄┄┄┄┄┄┄┄┄┄┄┄┄┄┄┄┄┄ 22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 22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 22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 22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 23
9.5 异议和投诉处理 ┄┄┄┄┄┄┄┄┄┄┄┄┄┄┄┄┄┄┄┄┄┄ 23
9.6 其他 ┄┄┄┄┄┄┄┄┄┄┄┄┄┄┄┄┄┄┄┄┄┄┄┄┄┄┄ 23
附表(《企业基本信息情况登记表》)┄┄┄┄┄┄┄┄┄┄┄┄┄┄┄┄┄┄ 24
第二章 投标文件格式 ┄┄┄┄┄┄┄┄┄┄┄┄┄┄┄┄┄┄┄┄┄┄┄┄ 25
第三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 29

招标文件备案表

编制人:


技术负责人:


编制日期: 年 月 日

招 标 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招标代理机构(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如皋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备案)

日 期: 年 月 日


第一章 投 标 人 须 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序号条款号条款内容说 明 与 要 求
11.1.2招标人名称:如皋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建设中心
地址:如皋市如城街道
21.1.3招标代理名称:江苏建威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如皋市福寿西路1号电信大楼16层
联系人:王洁茹
电话:182*****728
31.1.4项目名称如皋初级中学屋面改造
41.1.5建设地点如皋市如城街道
51.2.1资金来源财政
61.2.2建设规模投资额约70万元
71.2.3承包方式专业承包
81.3.1招标范围详见本工程施工图及《工程量清单》
91.3.2计划工期计划工期:40日历天
101.3.3质量标准合格
111.4.1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等执行本项目招标公告。
121.9.1踏勘现场不组织,自行踏勘
132.2.3疑问、修改、补充的提出与获取执行本项目招标公告。
142.3.2招标控制价编制依据⑴本工程施工图及其工程量清单
⑵《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⑶ 人工单价执行苏建价[2017]8号文件
⑷材料价格执行《如皋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2017年第3期),缺项材料执行《南通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及市场询价。部分材料暂定价或专业工程暂估价为招标人确认的暂估价。
⑸江苏省、南通市现行的计价文件及补充计价定额规定
⑹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编制依据。
153.2.3工程报价方式固定单价报价
163.3.1投标有效期 45 天(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
173.4.2投标保证金执行本项目招标公告。
183.5.3投标文件份数资格审查原件壹份,商务标文件壹正贰副
194.2.1投标文件递交
方式及截止时间执行本项目招标公告。
205.1开标时间及地点开标地点:如皋市市民服务中心三楼C区开标室
开标时间:详见招标公告
215.4.1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
226.1.1评标委员会组建评标委员会组成:依法组建;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语音通知评委系统随机抽取。
236.4.4评标方法和标准详见招标文件
247.3.1履约保证金中标人提供的履约担保金额为为中标价的10%,其中:工期保证金5%(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工期按施工合同约定完成后无息退还),质量保证金5%(待缺陷期满后无息退还)。
257.3.2中标差额保证金若中标价比有效投标报价平均值低5%以上,则按照中标价与有效投标报价平均值之差向招标人保证金专用账户提交。
26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1.本项目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中的委托人代理人必须是投标人拟选派的项目负责人;该委托代理人负责办理投标、开标事宜。
2.各投标单位在投标前,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中关于资格审查方面的相关条款,并及时更新维护本企业诚信信息数据库,审核标准执行《南通工程建设网企业诚信信息数据库审核标准(如皋地区)》(衔接地址:http://www.rgggzy.cn/rgweb/infodetail/?infoid=91ce34d1-75d8-41f2-9817-de82e4e09615&categoryNum=008);
3、中标人应在开具中标通知书前提供《企业基本信息情况登记表》中①~⑥项资料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一式叁份给本项目招标代理机构。
27特别提醒本工程为小型项目,一次流标后直接转为竞争性谈判。


1总 则
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己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本招标项目的建设规模: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3 本招标项目的承包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质量要求和技术要求
1.3.1 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标段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本标段的质量标准: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4 技术标准和要求:执行本招标文件及设计图纸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适用于资格后审)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l)申请人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拟选派项目负责人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3)为本项目的监理人;
(4)为本项目的代建人; 
(5)为本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项目的监理人、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被责令停业的; 
(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2)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方式组织踏勘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 分包
1.10.1本项目不允许分包。
2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投标人须知;
(2)工程量清单;
(3)图纸;
(4)技术标准和要求;
(5)合同条款及格式;
(6)其他:
根据本章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同时,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应通过“如皋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工程建设-澄清答疑(控制价文件)”等栏目,随时查阅有关该工程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答疑、补遗、招标控制价等文件内容。投标人查阅如有遗漏,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
2.2.1 投标人从“如皋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工程建设”相关栏目中下载招标文件(含招标公告、清单图纸等)后,应仔细阅读和检查全部内容。如发现有缺页或附件不全,以及对清单、图纸等存在差异或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通过答疑邮箱提交招标人予以澄清。
2.2.2 如果招标人在检查投标人提交的工程量差异问题后认为没有必要对工程量清单进行补充和(或)修改,或者招标人根据投标人所提问题对工程量清单进行了补充和(或)修改,但投标人认为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依然存在差异,则此类差异不再提交招标人答疑和修正,而是直接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包括招标人已作的补充和(或)修改)进行投标报价。
2.2.3 对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经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备案后,在“如皋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澄清答疑”栏目向所有投标人公示,但招标人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
2.2.4 招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招标人、投标人均具有约束力。
2.2.5 本工程招标人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等均以“如皋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澄清答疑”中公示的内容为准。网上公示的内容前后相互矛盾时,以最新公示的澄清、修改文件为准。
2.2.6 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随时查看“如皋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澄清答疑”中有关该工程的答疑内容。因投标人疏忽导致遗漏澄清、修改等内容的,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其后果。
2.3 招标控制价
2.3.1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招标人将予以拒绝。
2.3.2 招标控制价编制依据执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3.3 各标段划分、规模标准、技术要求及最高限价等详见本项目招标公告。
3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投标文件包括资格审查文件、商务标文件两部分。
3.1.1资格审查文件包括:资格审查原件、诚信信息数据库资料
3.1.1-1资格审查原件包括:
⑴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必须为本项目拟选派项目负责人);
⑵投标保证金缴纳收据(请持银行汇票在市民服务中心C区三楼6号窗口现场换取);
⑶行贿行为档案查询证明(出具时间为投标截止时间前60天内);
⑷《企业基本信息情况登记表》原件(表中所填内容应与“南通工程建设网诚信信息数据库”中的内容一致,格式见本招标文件后附表)。
⑸报名费收据(开标前半小时至市民服务中心C区三楼9号窗口现场开取)
3.1.1-2 诚信信息数据库资料:各潜在投标人在“南通工程建设网诚信信息数据库”中的信息,应经招投标管理部门审核通过。以下附表内容为本项目资格审查必要内容:
序号“南通工程建设网”诚信信息数据库
栏目名称主要内容审查标准
1基本信息⑴营业执照
⑵企业银行开户许可证
⑶资质证书
(4)安全生产许可证

⑴扫描件为原件扫描,且清晰可辨,真实有效;
⑵所有证书扫描内容齐全,能体现变更、有效期(或延期)等内容;
2项目负责人⑴项目负责人证书
⑵安全生产考核B证
⑴扫描件为原件扫描,且清晰可辨,真实有效;
⑵所有证书扫描内容齐全,能体现变更、有效期(或延期)等内容;
⑶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3投标所需材料-项目经理相关附件⑴项目负责人劳动合同
⑵项目负责人养老保险证明⑴扫描件为原件扫描,且清晰可辨,真实有效;
⑵所有证书为有效证书,扫描内容齐全,能体现变更、有效期(或延期)等内容;
⑶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⑷劳动合同为有效劳动合同;
⑸养老保险需提供社保部门出具的在投标单位缴纳的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的缴费明细,有关部门或评标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时,项目负责人本人需能从当地社保部门官方网站上查询到养老保险的缴费明细。缴费明细应体现投标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名称,否则资格审查不通过。
⑹项目负责人劳动合同、养老保险必须在“投标所需材料-项目经理相关附件”中上传
特别提醒:项目经理劳动合同和养老保险证明的上传位置是:“投标所需材料-项目经理相关附件”,请务必按照诚信信息数据库中的标注位置上传,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3.1.1-3 所有拟参加本项目投标的企业均须通过“南通市工程建设网--投标企业诚信信息数据库”的网上审核。投标人可通过“南通市工程建设网(http://www.ntcetc.cn/ntztb/)--网上申报--网上招投标会员登录” 系统进入,自行维护并及时更新本单位的诚信信息数据库中的相关内容。对照上表,如有需要补充提交审核的,应最迟在投标截止之日前一工作日到企业注册地招投标监管部门申请审核(南通市外企业可到如皋市市民服务中心C区三楼3号窗口申请审核,审核标准见如皋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站“通告”栏)。
3.1.1-4 资格审查工作由评标委员会具体负责。评标委员会的组成按照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评标委员会根据本工程招标文件中关于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等方面的要求,通过查阅南通工程建设网企业诚信信息数据库中的内容,对投标人的资格作出是否符合要求的认定,并出具《资格审查汇总表》。
3.1.2 商务标
商务标应包括:
⑴法定代表身份证明书;
⑵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⑶投标函;
⑷工程投标报价表
⑸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材料。
上述⑴-⑸项内容均须电脑打印,不得手工填写。
3.2 投标报价
3.2.1本招标文件规定的工程范围、工程规模、工期要求、技术要求、工程量清单等是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基础,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重复。投标人在报价中所报的单价和合价,以及投标报价汇总表中的价格均包括完成该工程项目的成本、利润、税金、开办费、技术措施费、大型机械进出场费、风险费、政策性文件规定费用等所有费用。
3.2.2投标人应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列出的工程项目和工程量填报单价(合价)。每一项目(标段)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投标人未填报单价或合价的工程项目,在实施后,招标人将不予支付,并视为该项费用已包括在其他有价款的单价或合价内。
3.2.3投标报价方式:本工程项目采用 固定单价报价。投标人投标报价时必须充分考虑施工期间人工、机械、各类建材及施工期间国家政策等风险。所报投标价格包含主材费、施工费、安装费、管理费利润规费及税金等全部费用,结算时除发包人要求变更外,投标单价一律不作调整。
因发包人要求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项目或其工程数量发生变化时,按照下列规定调整:A、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按照投标固定单价执行。B、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项目增加由投标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依据 。
3.2.4投标人所报价格中包含本项目施工中的所有措施项目费用,提请投标人自主踏勘现场,按照桥涵施工的相关规范要求综合考虑本工程所需的全部措施项目,结算时不作调整。在施工过程中如因施工组织设计不符合实际需要、不完善、计算错误等原因导致修改,或是应监理工程师合理指令作适当调整时,结算时均不作调整。
3.2.5投标人报价应根据本单位掌握的材料价格信息,结合企业综合情况自主报价,同时要充分考虑材料价格升降等风险因素,竣工结算时不论增减,不予调整。

3.2.6本工程计税方式为一般计税方法,投标人必须在投标报价中根据自身管理水平、材料采购及机械配备等因素,考虑实际可抵扣进项税,合理确定增值税应纳税费率进行自主报价。营改增相关要求及内容详见财税【2016】36号文、建办标【2016】4号文、苏建价【2016】154号及附件。

4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装订、密封和标记
4.1.1 资格审查原件无须封装,在投标签到时由负责接收投标文件的工作人员核对后签收。
4.1.2商务标文件的装订、密封和标记:
⑴商务标文件应按照本招标文件3.1.2款的要求,按顺序装订成册;
⑵商务标文件必须用包装袋密封完好,包装袋上应标明所投工程名称、标段名称、投标人名称和“商务标”字样,并在包装袋封口处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印章。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的委托代理人(即项目负责人)应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递交投标文件。招标人延长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招标人与投标人在原投标截止期的全部权利、义务、责任将适用于延长后新的投标截止期。
4.2.2 投标人应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标准缴纳资料费。
4.2.3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将被拒收并退还给投标人:
⑴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递交资格审查原件或递交不全的;
⑵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递交投标保证金的;
⑶投标文件的装订、密封和标记不符合本章第4.1条要求的;
⑷投标文件逾期送达或未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送达至指定地点的;
⑸未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缴纳资料费的;
4.2.3 除本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4.3.2 投标截止时间后,投标单位不得修改或撤回投标文件。
4.3.3 违反前款第4.3.2要求的,将记入不良行为,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5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委托代理人(即项目负责人)参加开标。
5.2 开标顺序:
5.3 开标程序
5.3.1 投标人委托代理人(即项目负责人)本人应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到工作人员安排的开标室参加开标。
5.3.2 开标会议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单位主持,按下列程序进行:
⑴宣布开标纪律:
⑵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点名确认各投标人拟选派的项目负责人是否到场;
⑶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并宣布结果;
⑷宣布投标文件开启顺序:按照资格审查、商务标的顺序依次进行。没有通过上一个程序的投标人,不得参加下一个程序的评审;
⑸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对各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宣布审查结果;
⑹开启资格审查通过的投标人的商务标文件,公布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期等内容;
⑺打印开标记录,请各投标人委托代理人(即项目负责人)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⑻开标结束。
5.4 资格审查
5.4.1 本工程采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审查活动由依法组建的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组织实施。
5.4.2 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进入评标区,通过查阅“南通工程建设网企业诚信信息数据库”中的相关信息,对照本章第3.1.1-2的有关要求对各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审查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资格审查不合格的,退回其商务标。资格审查合格的可进入下一轮程序。资格审查结果在开标会议上当众宣布。
5.4.3 在资格审查(开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资格审查不通过,不得进入技术标、商务标评审程序:
⑴有本章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⑵注册建造师非本单位正式人员的;
⑶未按照本章第3.1.1项的要求提供资格审查文件或提供不全的;
⑷提供的资格审查文件经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认定有弄虚作假的;
⑸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或本项目招标文件要求的;
⑹投标保证金的递交不符合本章第3.5条的有关要求或投标保证金无法进账的;
⑺投标人提供的资格审查原件与诚信信息数据库中的内容不一致的;
⑻投标人提供的《企业基本信息情况登记表》中的内容与诚信信息数据库内容不一致的;
⑼现场投标的项目负责人与《企业基本信息情况登记表》不一致的;
⑽一个投标人出现多份授权委托书的;
⑾委托代理人非本项目拟选派项目负责人的;
⑿投标人被市纪委、市检察院列入行贿行为黑名单的;
⒀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5.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无效投标处理,并记入不良行为:
⑴应参加开标的委托代理人(即项目负责人)未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准时参加开标会议的;
⑵项目负责人由他人冒名顶替,一经查实的;
⑶开标过程中,投标人扰乱开标现场秩序的;
⑷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6评标
本招标工程项目采用价格单因素评标法
商务标全部评审结束后,按商务标得分由高到低排列中标候选人顺序。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等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⑴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⑵项目主管部门的人员;
⑶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⑷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废标条款
6.3.1 凡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偏差,视同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按废标处理。
⑴法人授权委托书或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或法定代表印鉴章的;
⑵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⑶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⑷多个标段同时投标时,投标文件错装、混装的;
⑸商务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未按照本招标文件3.1.2条的要求编制的;
⑹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⑺明显不符合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的要求;
⑻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最高限价(招标控制价)的;
⑼改变招标文件提供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的计量单位、工程数量;
⑽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⑾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质量标准、付款方式、工程验收、计量方式、结算方式、工期、工程款支付方式、违约责任、奖惩等实质性条款的;
⑿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出现了评标委员会认为不应当雷同的情况;
⒀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⒁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6.3.2 通过对各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经评标委员会评审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废标处理,并由监管部门调查其相互串通投标嫌疑:
⑴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制作;
⑵ 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⑶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⑷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⑸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⑹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⑺ 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
⑻ 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轮流以高价位或低价位中标;
⑼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相近,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措施费、管理费和利润部分或全部雷同;
⑽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错漏之处雷同;
⑾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出现了评标委员会认为不应当雷同的情况;
⑿开标前已有举报,开标后发现各投标单位的报价情况与举报情况相吻合的;
⒀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它串通投标行为。
6.3.3 凡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废标处理,并由监管部门调查其以他人名义投标嫌疑:
⑴ 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
⑵ 经评标委员会组织答辩,一致认为参加投标的项目负责人对投标项目不了解的;
6.3.4 凡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废标处理,由监管部门调查其弄虚作假嫌疑:
⑴ 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⑵ 提供虚假的业绩;
⑶ 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劳动合同和养老保险证明的;
⑷ 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6.4 商务标评审
6.4.1 投标文件计算错误的修正
6.4.1-1评标委员会将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校核,看其是否有计算或表达上的错误,修正错误的原则如下:
6.4.1-2 如果数字表示的金额和用文字表示的金额不一致时,应以文字表示的金额为准;
6.4.1-3 当单价与数量的乘积与合价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除非评标委员会认为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误,此时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6.4.1-4 按上述修正错误的原则及方法调整或修正投标文件的投标报价,投标人书面同意后,调整后的投标报价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如果投标人不接受修正后的报价,则其投标将被拒绝并且其投标担保也将被没收,并不影响评标工作。
6.4.1-5评标委员会依据本须知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6.4.2商务标评标方法和标准
6.7.2.1评标基准价的计算公式:L=[(H-C)×K+(G-C)×(100%-K)]×I+C
其中:H为最高限价,C为工程量清单中确定的暂定价和预留金总额;K值按30%、32.5%、35%、37.5%、40%、42.5%、45%,由招标人代表在开标现场抽取;G为通过商务标评审的投标人评标价的平均值;I为调整系数,本工程取 90 %。
6.7.2.2总分100分。
有效投标文件的评标价与评标基准价相比,等于评标基准价的得100分,每上浮1%扣1分,每下浮1%扣0.6分。直至扣完,不足1%按插入法计算(投标报价数据如以万元为单位则保留四位小数,第五位四舍五入;评分计算过程中的偏离率和分值计算结果均保留两位小数,第三位四舍五入)。
说明:
①评标价指经澄清、补正和修正算术计算错误的投标报价;
②有效投标文件是指未被评标委员会判定为无效标的投标文件;
③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后,评标基准价不因招投标当事人质疑、投诉、复议以及其它任何情形而改变,但评标过程中的计算错误可作调整。
④一个项目被分为多个标段时,某个标段产生质疑、投诉,除被投诉人不满足本招标文件第5.3.3条款且为其他标段的第一中标候选人外,不影响其他标段的评标结果;若被投诉人不满足本招标文件第5.3.3条款且为其他标段的第一中标候选人,则不受“一个投标人只能中一个标段”的限制。
6.4.3中标候选人
6.4.3.1按得分由高到低排列中标候选人顺序。
得分相同且报价相同的情况下,由业主抽签决定中标候选人顺序;得分相同,报价不同的情况下,报价低的投标人排名优先;
6.4.3.2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6.4.3.3在评标过程中,若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某一投标价格是否低于成本的意见不一致时,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进行表决,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评标结论。若该投标价中标,则应增加履约保证金数额,增加额为中标价的5%。

评标过程中,若发现疑异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项目负责人答辨。
7定标
7.1 定标方式
7.1.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1.2定标后,招标人在15日内向如皋市公共资源管理办公室提交施工招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7.1.2-1 施工招标投标的基本情况,包括施工招标范围、施工招标方式、资格审查、开标评标过程和确定中标人的方式及理由等。
7.1.2-2 相关的文件资料包括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应当附招标控制价组成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委托工程招标代理的,应当附工程施工招标代理委托合同。单独委托编制招标控制价的,还应当附招标控制价编制委托合同。
7.2 中标通知
7.2.1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7.2.2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
7.2.3 中标候选人公示期内无异议的,招标人应当7日内向中标人发放中标通知书并至如皋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备案。
7.2.4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除不可抗力情况外,中标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必须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⑴中标人无故放弃中标项目的;
⑵拒不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⑶按照本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中标差额保证金而不提交的;
⑷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要求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
7.2.5 当中标人放弃中标,或者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履约保证金,招标人将通过合法程序重新确定中标人,原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同时原中标人还应当赔偿招标人发包价与原中标价差额的等额违约金。
7.3 履约担保
7.3.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要求。
7.3.2 工程施工招标的中标人除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提交履约保证金外,若中标价比有效投标报价平均值低5%以上,则中标人还应当在合同签订之前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向招标人另行提交中标差额保证金(银行保函)。
7.3.3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3.1 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3.4 注册建造师及项目部主要人员在合同履行中的责任
7.3.4-1为了切实地维护招标投标的严肃性,杜绝合同履行过程中转包、变相转包、挂靠等现象的发生。本工程将对中标人注册建造师及项目部主要人员实行严格的现场签到考核制度。
7.3.4-2中标注册建造师或项目部主要人员需要离开施工现场4小时以上的,必须向业主提出书面申请,得到书面批准后方可离开。
7.3.5 若中标注册建造师或项目部主要人员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未能执行现场签到制度,出现无故离开施工现场的情况,中标人将承担如下责任:
7.3.5-1中标注册建造师未向业主派驻工地的工程师提出书面申请,或提出书面申请未能得到书面批准离开施工现场4小时以上的,每次对中标人处以人民币500元的罚款;
7.3.5-2中标项目部主要人员未向业主派驻工地的工程师提出书面申请,或提出书面申请未能得到书面批准离开施工现场4小时以上的,每次对中标人处以人民币200元的罚款;
7.3.5-3 中标注册建造师或中标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未向业主派驻工地的工程师提出书面申请,或提出书面申请未能得到书面批准离开施工现场连续两天,或累计五天的,业主保留行使如下措施的权利:
⑴没收中标人的建造师到场履约保证金;
⑵立即中止合同,勒令中标人限期撤出施工人员、施工机械、原材料、成品及半成品;
⑶拒绝中标人已完工程量的支付请求。
7.4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7.4.1招标人在中标公示期内将会同有关部门人员对中标候选人进行全面考察。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取消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⑴ 中标候选人允许他人挂靠或借用他人资质参加投标的;
⑵ 中标候选人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⑶ 中标后办理投标保证金退还手续时,要求将保证金转至其他单位或个人账户的,或者直接要求退现金的;
⑷ 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7.5 签订合同
7.5.1中标人必须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逾期视作中标人自动放弃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7.5.2 订立书面合同后7日内,中标人应按照皋公管办规[2014]1号《关于加强政府性投资工程合同备案管理的意见》要求,持施工合同、项目管理机构五大员证书原件等必备资料至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备案。并持《合同备案表》到施工许可管理部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7.5.3 合同当事人应当对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未经备案的合同,不能作为投标保证金退付、资金拨付、工程竣工结算审计、施工许可证发放等的依据。
7.5.4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5.5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7.5.6 中标人在中标后或施工期间不得随意变更中标项目负责人。如果出现特殊情况,确需更换的,应当经招标人同意,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报如皋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备案。
注:自备案之日起至原合同期满止,原中标项目负责人不得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接其他工程,如备案之日至原合同工期期满之日不足六个月,则限制其承接工程的期限为六个月。如皋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将在备案手续上注明限制承接工程的起止日期,并在办理备案手续之日起的三个工作日内将项目负责人变更情况、限制承接的期限在如皋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予以公布。

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8.1 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l)投标截止时间止,有效投标人少于3 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3) 符合本章第7.5.1条的情形。
8.2 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 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9纪律和监督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本工程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 异议和投诉处理
9.5.1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9.5.2 对招标文件有疑义的,应当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招标人(代理公司)提出。招标人(代理公司)应当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时间和方式作出答复。
9.5.3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向招标人(代理公司)提出,招标人(代理公司)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9.5.4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侯选人公示期间向招标人(代理公司)提出,招标人(代理公司)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9.5.5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如皋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联系电话:****-********)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如皋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如皋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应当予以驳回,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9.6 其他
本招标文件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附表:
企业基本信息情况登记表
填表单位(盖章):
拟投标项目名称 
企 业 名 称 
基 本 信 息 一 览在“南通工程建设网诚信信息数据库”中的上传栏目(位置)
①营业执照 法定代表人姓名: 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基本信息-扫描件-营业执照
②资质等级证书资质类别  资质等级 有效期至 年 月 日基本信息-扫描件-企业资质等级证书
③安全生产许可证 有效期至: 年 月 日基本信息-扫描件-安全生产许可证
④银行开户许可证开户行 帐 号 基本信息-扫描件-企业银行开户许可证
⑤拟选派项目负责人姓 名 资质类别 资质等级 有效期至 年 月 日项目经理-扫描件-建造师证书
安全生产考核B证 有效期至: 年 月 日项目经理-扫描件-项目经理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
⑥投标所需材料
项目经理劳动合同至 年 月 日项目经理养老保险缴至 年 月 日投标所需材料-项目经理相关附件-扫描件-项目经理劳动合同以及项目经理养老保险证明
填表说明:1.本表将作为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通过“南通工程建设网-诚信信息数据库”查阅相关扫描件的依据,请按表中指定的位置上传有关扫描件。不按指定位置上传扫描件所带来的后果,由投标人承担。 2.表中所填内容应以“南通市工程建设网中投标企业诚信信息数据库”中已审核通过的信息为依据填写,填表单位对填报内容的真实性负完全责任; 3.表中所填业绩必须是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类似业绩,且已通过诚信信息数据库网上审核,否则视为无效业绩。不够填写的可另附页。 4.本表必须加盖单位公章,否则无效。 5.本表在投标时作为资格审查原件递交,由招标人留存,不再退还给投标单位。6、本表下载地址:http://www.rgggzy.cn/rgweb/ReadAttachFile.aspx?AttachID=c05dc5cb-28c2-43a9-84ba-9889a0dd9391

第二章 投标文件格式


(封面) 工程

施工投标文件

投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投标人名称:
单位性质:
地 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 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投标人单位名称)
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投标人(盖法人章):

日 期: 年 月 日


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我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 (单位名称) (姓名)为我单位的合法代理人,以本公司的名义参加 (招标人名称)的 工程投标。代理人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我均予承认。
委托期限:
代理人无转委权,特此委托。

投标人(盖法人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授权日期: 年 月 日


三、投 标 函

(招标人名称):
(一)根据已收到的 (工程名称)工程的招标文件,我方经仔细研究招标文件全部内容并对现场进行踏勘后,愿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并愿以人民币 (大写)(¥ (小写))元的总价,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承包本次招标范围内的全部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
(二)我方保证在收到贵单位发出的书面开工令后立即开工,并保证在工期 天内竣工并移交整个工程及相关资料。
(三)我方保证本工程质量达到
(四)我方金额为人民币 元的投标保证金已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
(五)如果我方中标,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贵方签订合同,并将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数额提交履约保证金和中标差额保证金。
(六)贵单位的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和本投标文件将构成约束我们双方的合同。
投标人(盖法人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日 期:


第五章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2013—0201)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  
承包人(全称): 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 。
2.工程地点: 。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
4.资金来源: 。
5.工程内容: 。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6.工程承包范围:
见本工程施工图及《工程量清单》。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2017年月日。(以监理批准的开工报告日期为准)。
计划竣工日期:2017年月日。(以竣工验收日期为准)。
工期总日历天数:
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并以合同总价的5%作为本工程工期保证金。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合格标准,并以合同总价的5%作为本工程质量履约保证金。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 (¥ 元);
其中:
(1)安全文明施工费:
人民币(大写) (¥ 元);
(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4)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2.合同价格形式:固定单价合同 。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  。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 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生效。
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份,承包人执 份,分送有关部门。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地 址:  地 址:  
邮政编码:  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 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 账 号: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略)
具体详见(GF-2013-0201)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合同
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 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法人代表或项目负责人书面确认的对合同内容有实质性影响的会议纪要、签证、设计变更等资料。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监理人:
名 称: / 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  ;
联系电话: /  ;
电子信箱: / ;
通信地址:  / 。
1.1.2.5 设计人:
名 称: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 ;
联系电话:   ;
电子信箱:   ;
通信地址:  。
1.1.3 工程和设备
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 施工所需的水电,由发包人配合承包人办理,双方协商解决
1.3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七部委第 12 号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建设部第89号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七部委第30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
1.4 标准和规范
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颁发的有关标准、规范、强制性条款及省、市有关规定;建筑安装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以及相关各专业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当标准互相矛盾时,以最新的为准。
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不提供,由承包人自行收集;
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无 。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招标文件及答疑(含工程量清单);(4)投标书及其附件;(5)本合同专用条款;(6)本合同通用条款;(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资料;(8)施工图纸及发包人认可的设计变更;(9)工程量清单、工程报价或预算书;(10)发包人与监理单位签订的本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发包人于工程开工前向承包人提供全套图纸;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贰套 ;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本合同发包内容中的全部图纸。
1.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期限、数量及形式:由双方另行确定;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双方另行确定。
1.6.5 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使用。
1.7 联络
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 7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工程项目现场 ;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项目负责人及其委托人 。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工程项目现场;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项目负责人。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工程项目现场 ;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总监理工程师 。
1.10 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按本合同通用条款执行。
1.10.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以本工程施工围墙为界 。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现状,未具备部分由承包人自行负责,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内。
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 承包人自行负责,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内。
1.11 知识产权
1.11.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著作权属发包人。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不得进行复制,不得向承包人以外的人泄露有关图纸内容。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按通用条款执行。
1.11.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按通用条款执行。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按通用条款执行。
1.11.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已含在合同价中。
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 按通用条款 。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当工程量清单的误差幅度以15%为界,详见本合同第12.1条款。
2. 发包人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 名:  ;身份证号: ;
职 务: ;联系电话:  ;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代表发包方行使本合同约定的发包方的权力和监理人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的权力。处理与协调工程施工中的重大问题及外部工作联系等事宜。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开工前五天业主现场交验 。
2.4.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1) 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 : 已经具备施工条件。
(2) 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现场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由发包人配合承包人办理,双方协商解决。
(3) 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 已开通。
(4) 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 : 发包人于开工前向承包人提供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
(5) 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发包人于开工前办理施工所需证件、批件(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证件除外)。
(6) 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 按施工图由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现场交验。
(7) 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 发包人于开工前组织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8) 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按通用条款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9) 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它工作: 视具体情况协商处理。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 视具体情况协商处理。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3.1.1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 按照省、市及行业规定 。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 提供肆套完整的竣工图和竣工结算及其他资料。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 由承包人承担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工程竣工后一个月内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 按照如皋市城建档案馆要求整理提交。
3.1.2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1) 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 /
(2) 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进场后一周内提供材料计划、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承包人购材料清单、材料进场计划、劳动力及用款计划等资料。分项的施工组织设计在开工前向发包人提供。每月25日前分别向发包人及监理方提供已完工程量报表(含工程量变更及签证预算)及下月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发包人供材料清单、承包人购材料清单、材料进场计划、劳动力及用款计划等资料。如有甲供材料须提前15天提供计划,否则,引起的工期延误责任完全由承包人承担。
(3) 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 ①承包人应按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的要求,在施工场地设置安全施工、防火宣传标牌、标语以及设施,组织专门的保卫和值班人员,坚持昼夜巡视、检查。②承包人在进场前要制订对人员、机械设备的操作及安全用电等各方面的安全制度,增强全体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落实安全责任,保证做到绝对安全。③承包人应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所有责任,并承担费用。④承包人应在工地大门处设置交通警示灯及减速慢行标志。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环保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⑤根据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由承包人办理交通、环卫、环保手续,负责协调和处理因施工引起的周边地段民事纠纷,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包括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⑥施工过程中排污、环保、市容、消防、治安、人口管理等相关手续的办理以及因施工造成对临近居民的影响所引起的纠纷等,均由承包人负责协调处理(非承包人引起的纠纷由发包人负责协调处理)。现场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必须定期清运,施工现场内雨水、废水、污水必须排入指定的排水沟或排水井内;保持道路畅通整洁。若污染城市道路和下水管网,则所造成的一切责任和后果均由承包人承担。
(4) 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无 。
(5) 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①根据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由承包人办理交通、环卫、环保手续,负责协调和处理因施工引起的周边地段民事纠纷,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包括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②施工过程中排污、环保、市容、消防、治安、人口管理等相关手续的办理以及因施工造成对临近居民的影响所引起的纠纷等,均由承包人负责协调处理,需业主配合的,业主提供必要的配合。现场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必须定期清运,施工现场内雨水、废水、污水必须排入指定的排水沟或排水井内;保持道路畅通整洁。若污染城市道路和下水管网,则所造成的一切责任和后果均由承包人承担。
(6) 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负责已完成工程的保护工作,所需费用含在报价内。
(7) 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 负责做好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所需费用包含在报价内。因承包人的责任造成的财产和人身损失,由承包人承担相关费用。
(8) 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按如皋市文明工地标准。施工现场要求保证施工场地清洁,遵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交工前将所有建筑垃圾从施工场地清除,将所有剩余的建筑材料运走或运至指定地点堆放,将所有施工机械和设备从施工场地运走。
(9) 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①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1.按安全文明施工要求实施;2.现场施工人员正确使用安全帽等个人防护用品;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有规章制度,有培训记录等;4.工地四周必须设置连续、整齐、牢固的硬质围档;5.出入口要设置大门,并有门卫和门卫制度;6.出入口及主要制作加工场地做硬化处理;7.安装冲洗设备、工程车辆不带泥上路;8.渣土车加盖密闭;9.食堂及职工生活区干净卫生,费用由承包人承担。若承包人现场施工作业面、办公区、生活区满足不了上述要求,发包人有权安排其它单位或个人实施,具体发生的费用从工程进度款中扣除。②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在接到发包人书面通知后14天内拆除现场所有临时设施,并将所有的机械设备、材料及建筑垃圾全部清理、运出现场,并将场地平整好;清理范围和标准应征得发包人认可;否则,如发生相关费用由发包人在工程款中扣除。③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指令,完成发包人要求的对工程内容任何的增加和删减。发包人对与本合同相关的不可预见的但又是必要的工程增加,承包人必须接受并予以施工。如承包人拒不执行发包人指令或工程变更,发包人有权另选施工单位,由此造成发包人在项目中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同时承包人必须向发包人支付该变更项目造价费用10%的违约金。④对于施工过程中承包人不得因发包人前期手续而索赔或消极施工,需积极配合,保证工程按计划进行。⑤承包人应积极主动核对图纸中的标高、轴线等技术数据,充分理解设计意图。若由于明显的设计图纸问题(例如尺寸标注不闭合、文字标识相互矛盾等)和发包人(包括监理)不正确的指令,承包人发现后有书面告知义务,否则造成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损失,也不能免除承包人的责任。如未尽告知义务,图纸会审交底后不得以图纸设计存在缺陷等为借口,向发包方进行索赔并要求调整工期。⑥ 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必须为发包人另行发包的其他专业和现场施工提供配合,服从发包人、监理人的协调,积极进行现场调整。⑦已完成工程成品在正式移交发包人前,由承包人负责保护,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视具体情况协商解决。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
姓 名: ;身份证号:  ;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
通信地址:  ;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全权代表承包人对本工程施工和质量保修阶段的质量、安全、进度、造价,以及合同管理、信息管理、付款签证及工程签证、变更的认证及增加的工程量认证和施工现场的组织和实施、听从发包人和监理人的指挥,满足合同和招标文件要求。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工程开工(以开工令为准)起,项目负责人保证每周五天以上出勤,并且每天在施工现场工作不少于8小时,不满8小时视为缺勤一天,每缺勤一天扣违约金1000元,累计缺勤10天或连续缺勤5天(书面请假,发包人同意除外),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勒令退场,已完成工程量不予结算,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责任和损失 。同时符合《如皋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建设中心工程建设制度规范汇编》中对于施工单位检查考核办法的要求。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注册建造师未向业主派驻工地的工程师提出书面申请,或提出书面申请未能得到书面批准离开施工现场2小时以上的,每次处扣人民币500元的罚款,且承包人须承担上述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并按《如皋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建设中心工程建设制度规范汇编》中对于施工单位检查考核办法处理。
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必须指派投标书中承诺的项目负责人到施工现场负责施工管理,不得更换。并按《如皋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建设中心工程建设制度规范汇编》中对于施工单位检查考核办法处理。
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的 ,在结算时发包人直接在履约保证金中扣项目负责人到位保证金,同时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勒令承包人退场,已完成工程量不予结算,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责任和损失。并按《如皋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建设中心工程建设制度规范汇编》中对于施工单位检查考核办法处理,并由承包人承担上述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3.3 承包人人员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合同签订时提供;
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 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施工管理人员,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的 ,每发生一人在结算时发包人直接在合同款中扣违约金5000元,且承包人须承担上述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并按《如皋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建设中心工程建设制度规范汇编》中对于施工单位检查考核办法处理。
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项目部主要人员需要离开施工现场4小时以上的,由总监或发包人批准,经发包人认可后方可离开;
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必须指派投标书中承诺的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到施工现场负责施工管理,不得更换。若未经发包人批准,擅自更换的,则按更换每人次扣违约金壹万元。并按《如皋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建设中心工程建设制度规范汇编》中对于施工单位检查考核办法处理 。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从工程开工(以开工令为准)起,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保证每周六天以上出勤,并且每天在施工现场工作不少于8小时,不满8小时视为缺勤一天,每缺勤一天扣违约金500元,累计缺勤10天或连续缺勤5天(书面请假,发包人同意除外),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勒令退场,已完成工程量不予结算,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责任和损失。并按《如皋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建设中心工程建设制度规范汇编》中对于施工单位检查考核办法处理 。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本工程无分包 。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 由承包人负责照管并承担相关费用 。
3.7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 提供 。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 ①形式:转账或银行汇票;②金额:履约担保金额由以下1、2两部分组成: 1、合同价款10%的履约保证金,其中:工期保证金5%,质量保证金5%,保证金待基础分部验收合格后无息退还;2、差额保证金(若中标价比有效投标报价平均值低5%以上,则为中标价与有效投标报价平均值之差) 。②承包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将履约担保足额提供给发包人。③承包人如不能履行本合同或履行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按本合同约定以履约保证金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保证金不足以支付违约金时,承包人还应按本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4. 监理人
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 依据监理合同 。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 依据监理合同 。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依据监理合同。
4.2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 名: ;职 务: ;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联系电话:  ;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 。
4.4 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1) / ;
5. 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承包人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纸、工程技术要求及有关工程施工规范、规格和标准施工,并接受发包人及其委托的监理单位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督管理。无论监理工程师是否进行并通过了各项检验,均不解除承包人对自己承包的工程的质量所负的责任,除非质量问题是由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而此类质量问题承包人须及时通知监理工程师。
对造成质量未达到约定标准双方都有过错的,按各自责任大小承担损失。具体由双方友好协商,协商不成提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解或向南通仲裁委提出仲裁。
双方对质量评定意见不一致时,由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进行质量评定。
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 合格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 无 。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2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 提前48小时 。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 小时。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安全文明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满足江苏省、南通市等安监部门安全文明生产的要求,做好安全技术教育及交底,落实所有安全技术措施和人身防护用品。
建立安全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教育制度、工地班前活动制度、文明施工检查制度。
承包人应严格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采取安全措施、组织施工,如发生事故,责任概由承包人承担。但对由于发包人分包单位的责任造成的安全事故,总包单位负连带责任。
承包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责。承包人在工地现场必须配备专职安全员;安全员必须持证上岗。
工程施工前和施工中,承包人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技术进行交底; 承包人必须编制安全施工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施工现场周边及主要通道的安全防护措施及其它有关法规要求的专项施工方案,专项施工方案必须经本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报发包人代表和现场监理批准后实施。
工程施工前,承包人应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等要求,制定安全施工标准及要求,负责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的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工程施工前,承包人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经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后方可使用。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承包人对因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承包人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
承包人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
承包人负责施工期间施工区域内的安全保卫工作,包括在施工区域内提供和维护有利于工程和公众安全和方便的灯光、护板、格栅等警告警示信号和警卫。
无论发包人是否给予了批准或同意,承包人均应对现场作业、施工方法及所施工工程的完备性、稳定性和安全性承担全部责任,并负责承担对工程的稳定、完整、安全、可靠及有效运行所必需的全部工作及相关费用。
在施工期间,由于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事故,需承担全部责任及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发包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施工时,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减轻、消除对周围住户、农户的影响,遇到矛盾应主动协调,并向业主及监理汇报,不得以此为由,擅自停工。
施工过程中擅自损坏绿化的无条件照价赔偿,并按有关规定接受处罚
6.1.5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承包人必须按安全文明施工的要求做好场地清理及相关工作。施工现场的材料堆放要整齐,机械停放有序,做到工完料清;遵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符合清洁卫生要求;定期地将所有建筑垃圾从施工场地清除,自行落实堆放地点运出场外;交工前,将所有剩余的建筑材料运走或运至指定地点堆放,将所有施工机械和设备从施工场地运走。
6.1.6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 与合同款(进度款)同期支付 。
7. 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图纸会审及设计交底后一周内。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收到上述文件后3日内予以确认。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每周日之前将上周日到本周六的已完工的形象进度和本周日到下周六的周计划进度报监理部和发包人。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收到上述文件后3日内予以确认。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本合同签订并生效后五日内。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 。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开工前5日依据投标文件,结合施工现场情况,报施工总进度计划 。
7.3.2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90 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7.4 测量放线
7.4.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 开工前 。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 非承包人原因可能出现的特殊情况。不可抗力或由于设计变更、补充等原因影响工期的,承包人必须及时办理延期申请手续,否则视为不涉及工期顺延。由于发包人原因延误,工期顺延(但须得到发包人代表签字的书面认可,承包人同意因发包人原因的工期顺延,承包人不予索赔)。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实际开工时间以总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开工令为准,竣工日期以竣工验收报告日期为准。若承包人未按期开工或因其他原因延误工期七天以内,则按延期每天扣违约金 贰仟元;若超过七天,则从第七天起按延期每天扣违约金伍仟元;若超过十五天以上,则罚没全额工期履约保证金,并按延期1000元/天加罚,且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 /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双方在确定竣工日期、施工工期及各控制点工期时,已充分考虑可能出现的停水、停电、节假日、扰民和民扰、市政影响等不利因素及发包人分包工程的影响,因此施工过程中除本合同7.5.1规定的情况外,不管发生任何情况,均不顺延工期。
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 双方另行约定 。
7.9 提前竣工的奖励 7.9.2提前竣工的奖励: / 。
8. 材料与设备
8.2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
本工程主要材料,承包人应按招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编制说明规定、设计文件、施工验收规范要求进行采购与保管。。
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按甲供材料实际采购价的1%计取保管费。 (本工程无)
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1)本工程所用材料、设备,由承包人按设计文件及规范要求自行采购和保管。使用前要提供质保书或出厂合格证,并进行有关必要的检验或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在施工过程中甲方对承包人供材料进行不定期抽检,抽检合格的费用由甲方承担,抽检不合格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所报设备价、材料价如低于同期的省、市、县的造价信息或低于同期的市场价格信息,视为对发包人的优惠。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中列明的所有需要填写的单价和合价,承包人均应填写,未填写的单价和合价,视为此项费用已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的其他单价和合价中。承包人投标文件中所报设备、材料其规格、尺寸、等级不得低于图纸或清单的要求。承包人应根据施工图或清单确定的高标准、等级、规格组织施工。
(2)承包人自行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已推荐品牌、产地、质量等要求的,承包人应按投标报价时承诺的品牌自行采购。在相关材料进场时必须得到发包人及监理单位的认可,否则不得进场使用。施工过程中发包人及监理单位确认的材料品质只要不高于招标时的要求,承包人不得要求增加任何费用。因承包人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要求造成的一切责任和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投标时承诺使用的材料的品牌、规格、型号、厂家、质量要求等,如违反本条要求,结算时按在施工同期购买符合投标时承诺的品牌、规格、型号、厂家、质量要求等条件的该变更材料的市场价的的2倍扣回工程款。若实际确需更换品牌,应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否则竣工结算时发包人可不予结算,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负。
8.6 样品
8.6.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 按管理部门规定、发包人及监理人要求确定。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由承包人自行考虑,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款内。
9. 试验与检验 按本合同通用条款执行。
10. 变更
10.1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 (1)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错、漏项;(2)经发包人认可的设计变更;(3)具有完备手续的现场签证;(4)经发包人认可的其它变更:
其他可能在本项目中实施的专项工程及总承包范围之外与工程紧密相关的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并且该工作在承包人的工程资质范围内,发包人有权指令承包人去完成,承包人应予以接受并作为本工程的变更处理,费用计算按合同价款调整方法执行;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发包人要求的变更实施,否则按违约处理。变更需要延长工期时,应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相关的规定办理;若变更使合同工作量减少,发包人认为应予提前变更项目的工期时,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确定。
若承包人为了便于组织施工,或为了施工安全、避免干扰等原因需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而提出的局部变更设计,除应获得发包人、监理人的批准外,还须承担由此而增加的费用。
10.3变更程序
现场签证和变更若涉及合同价款变化的,承包人应在14天内提出价款变更报告;逾期不报导致合同价款增加的,发包人则视为是承包人的让利,不予增加;若涉及合同价款减少的,则属于发包人自行核减合同价款,承包人不得追诉。
发包人有权在发出变更指令前要求承包人提交一份有关该项变更的建议书,承包人应在2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回应,并在建议书中说明该项变更可能对本工程造成的影响。
设计变更及工程签证必须经发包人委托的设计单位及发包人书面确认认可后方可生效。同时必须按发包人规定的流程单进行实施与执行。
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A、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投标报价中有与原工程量清单相同项目综合单价的),按以下办法执行:
A-1、因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偏差在±15%(含15%)以内,参照投标综合单价(除税价格)执行。
A-2、因变更引起工程量偏差幅度超过±15%(不含15%),其增加或减少部分的工程量单价参照招标文件 “标底编制复核依据”的口径计算*(1-投标下浮率)执行。
B、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增加(没有与原工程量清单相同或类似项目综合单价的)按以下办法执行:
B-1、结算时工程量及组价参照本招标文件 “标底编制复核依据”的口径计算,并依据投标下浮率下浮,作为结算依据 。
注:投标下浮率为=(1-A1/A2)*100%
A1=投标(中标价-预留金-暂定价-规费-税金);
A2=招标(标底价-预留金-暂定价-规费-税金)。
C、因工程变更造成施工方案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时,承包人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并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的变化情况,双方确认后按下列原则调整:(1)单价措施项目变更同分部分项工程;(2)总价项目中以费率报价的,费率不变;(3)总价项目中以费用报价的,按投标时口径折算成费率调整;(4)原措施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按照本招标文件 “标底编制复核依据”的口径计算*(1-投标下浮率)执行或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措施费变更要求,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单价及总价措施项目费均为除税价格。
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3日内 。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7日内 。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 无。
10.7 暂估价
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附件11:《暂估价一览表》。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2 种方式确定。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见清单《材料暂估价格表》)及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承包人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发包人参与货物、设备及专业工程的招标决策,有关招标文件只有经发包人加盖法人印鉴后才能生效,发包人将派代表参加开标评标,否则中标结果对发包人没有约束力。招标有关费用由总承包人承担。
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1 种方式确定: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暂估价材料和设备及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材料和设备由承包人按通用条款约定提供,报发包人认质认价;专业工程由承包人按通用条款约定确定分包人,并经发包人确认分包的专业工程价格。
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 /
10.8 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 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为可能发生工程变更而暂列的金额,包括因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漏项、清单有误引起的工程数量增加和施工过程中设计变更引起新的清单项目或工程数量增加等需要增加的金额。暂列金额是招标人自行确定设立的,承包商无权使用此笔费用。此费用按实际发生经招标人签证后确定全部使用、部分使用或不使用。暂列金额不计入工程款付款的基数。
11. 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
本工程施工期间材料价格无论上涨或下降,其价差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或收益。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本工程投标报价的综合单价(除税价格)包括本招标文件中划分的由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范围及费用。投标报价中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中的单价项目,根据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中的特征描述确定;措施项目中的总价项目根据招标文件及投标时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自主确定,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按规定计取,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对招标人所列的措施项目,投标人可根据工程实际与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增补,但不应更改招标人已列的措施项目。结算时,除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外,承包人不得以招标工程措施项目清单缺项为由要求新增措施项目。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详见本招标文件第一章投标人须知中第3.2条及第3.3条相关条款。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详见本招标文件第一章投标人须知中第3.2条及第3.3条相关条款。
12.1.1承包人的投标报价必须承担自身的技术风险和管理风险(包括管理费和利润),除以下明示风险因素为可调整之列,但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除外,其余风险均由投标人综合考虑自主报价。本工程中的计价风险内容及范围如下:
(1)人工单价由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自行测算调整幅度,竣工结算时不作调整。投标人测算时可参照人工工资执行通建价[2017]8号文件,自主报价。
(2)材料价格(除税价格)风险:本工程材料价格风险由投标人控制,发包人不承担。投标人报价时应充分考虑施工期间各类建材的市场风险和国家政策性风险,竣工结算时不作调整。
(3)投标人报价时应充分考虑施工期间国家政策性风险,竣工结算时不作调整。
12.1.2因工程变更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其工程数量发生变化时,按照下列规定调整:
A、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投标报价中有与原工程量清单相同项目综合单价的),按以下办法执行:A-1、因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偏差在±15%(含15%)以内,参照投标综合单价执行。A-2、因变更引起工程量偏差幅度超过±15%(不含15%),其增加或减少部分的工程量单价参照本招标文件 “标底编制复核依据”的口径计算*(1-投标下浮率)执行。
B、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增加(没有与原工程量清单相同或类似项目综合单价的)按以下办法执行:B-1、结算时工程量及组价参照本招标文件 “标底编制复核依据”的相关条款计取,并依据投标下浮率下浮,作为结算依据 。
C、因工程变更造成施工方案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时,承包人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并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的变化情况,双方确认后按下列原则调整:(1)单价措施项目变更同分部分项工程;(2)总价项目中以费率报价的,费率不变;(3)总价项目中以费用报价的,按投标时口径折算成费率调整;(4)原措施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按照本招标文件 “标底编制复核依据”的口径计算*(1-投标下浮率)执行或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措施费变更要求,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注:投标下浮率为=(1-A1/A2)*100%
A1=投标(中标价-预留金-暂定价-规费-税金);
A2=招标(标底价-预留金-暂定价-规费-税金)。
注:(1)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工程量增减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变化时(如项目特征不符、工程量清单缺项或工程量偏差等),调整方法参照此条款执行。
(2)预留金及暂定价按除税价格计入。
(3)综合单价为除税价格。
(4)单价及总价措施项目费均为除税价格。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
预付款支付期限: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 。
12.2.2 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 / 。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 / 。
12.3 计量
12.3.1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等9本工程量计算规范即“2013版计算规范”、《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表》(2014版)、《江苏省安装工程计价表》(2014版)、《江苏省市政工程计价表》(2014版)、《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14)、“省住房建设厅关于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江苏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苏建价【2016】154号及附件、通建价【2016】11号“关于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我市建设工程材料指导价格信息发布工作调整的通知”、《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工程所在地省市有关计价文件规定。
12.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 每月25日前将当月完成的工程量送发包方和监理,其余依据通用条款。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工程量按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应予计量且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定 。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 。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1)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价的65%(同时无息退还工期质量保证金);
(2)审计结束后于2018年12月份给付至审计价(以审计局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准)的97%;余款3%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在缺陷责任期满后结清。
(3)本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为24个月(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4)每次支付前,承包人均应出具当地税务部门出具的正式增值税发票。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 小时。
13.2 竣工验收
13.2.2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竣工验收前, 承包人需提供完整的竣工验收资料。承包人提供的所有资料必须经发包人及城建档案馆验收合格。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依据通用条款 。
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 依据通用条款 。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合同价*0.1%/ 天 。
13.6.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承包人须在接到发包人书面通知后 7 天内拆除现场所有临时设施,包括所有的建筑垃圾及剩余材料全部清运出现场,清理标准应得到发包人认可,否则,如发生相关费用则由发包人在工程结算价款中扣除。
工程竣工验收后,承包人的管理、施工人员,材料、设备必须在 7 天内全部退出现场(发包人批准的除外);人员全部撤离现场后仍然有配合监理和审计工作的义务,并能及时处理现场事务。
14. 竣工结算
14.1 竣工结算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 依据通用条款 。
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 依据通用条款 。
14.2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28天内 。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 依据通用条款 。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 依据通用条款 。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 依据审计规定   。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 依据审计规定  。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期限: 委托如皋市审计局审计 。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 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 28 天。
15.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2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 / 。
15.3 质量保证金 /。
15.4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 /。
15.4.3 修复通知
在保修期内,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缺陷或损坏的,应书面通知承包人予以修复,但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的,发包人可以口头通知承包人并在口头通知后48小时内书面确认,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理期限内到达工程现场并修复缺陷或损坏。
15.4.4 未能修复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拒绝维修或未能在合理期限内修复缺陷或损坏,且经发包人书面催告后仍未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自行修复或委托第三方修复,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修复范围超出缺陷或损坏范围的,超出范围部分的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5.4.5 承包人出入权
在保修期内,为了修复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有权出入工程现场,除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外,承包人应提前24小时通知发包人进场修复的时间。承包人进入工程现场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且不应影响发包人正常的生产经营,并应遵守发包人有关保安和保密等规定。
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导致工程无法施工的,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项在延期时间内的贷款利息,工期相应顺延;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项在延期时间内的贷款利息。
16.2 承包人违约
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若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施工质量存在严重缺陷,则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勒令退场,除工程质量保证金不予退还外,还应承担赔偿发包人损失的责任,并且已完成的有效工程量只按50%计量结算。
如经验收达不到协议书中约定的质量标准,除返工合格后,质量履约保证金不退还,返工损失费自付外,承包人还应按合同总价的 20 %对发包人进行赔偿。
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必须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如在施工期间发生安全事故,则罚没全部安全履约保证金,并且,由此所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1)因承包人原因,致使质量(包括关键部位)达不到招标文件要求的;(2)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期拖延,节点工期滞后施工组织设计超过5天的;(3)暂估价材料或专业项目,经招标或发包人及监理单位确认价格后承包人拒不实施的;(4)违反招标文件其他实质性条款的。发包人有权针对以上情形另行组织施工,该部分工程结算价款以发包人与另行组织施工的施工方合同价为准,工程价款直接从承包人合同价中扣除。
本工程不得转包和违法分包,否则一经发现,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取消施工资格,已完工程量不予结算。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由市级以上有关部门正式发布和认定的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 28 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8. 保险
18.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 (1)发包人投保内容: 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生命财产险。
(2)承包人投保内容: 从事危险作业职工的意外伤害险、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的生命财产险、施工机械设备的财产险、第三人人员的生命财产险、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的财产险。
19.发、承包双方关于考核的约定
承包单位主动接受本中心对施工单位的考核,具体考核办法见《如皋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建设中心工程建设制度汇编》中对施工单位的考核。对考核汇总得分在90分以上的不扣履约保证金,对考核得分低于90分者,每低一分扣除履约保证金的1%。
20. 争议解决
20.3 争议评审 请监理机构出面调解,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20.4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
(1)向 南通市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如皋市 人民法院起诉。
21.补充条款 :
1、工程在审计过程中核减率在8%以上的部分审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该费用从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2、承包单位必须加强协调配合,做好与其他专业施工队伍各方面的总承包管理服务工作。
3、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基本费)费率为暂定,结算时以有关部门核定的结果为准,未经核定不得作为结算依据。
4、施工单位应自备发电机组,连续停电48小时以上的开机费用签证后进结算,停电造成工期延误及其他费用,甲方不予签证。
5、本工程的各类保证金一律不计息。
6、工程在审计过程中核减率在8%以上的部分审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该费用从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7、承包人必须严格执行如皋市人民政府皋政发[2006]29号关于《市政府关于在建筑领域建立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的意见》等有关文件规定,按合同及时支付经许可分包工程款,按规定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农民工工资及时足额兑付。承包人发工资必须直接发给农民工本人,也可以委托银行发放,但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同时企业还要编制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等工资支付情况,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如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发包人有权从承包人应得工程进度款中扣除相应款项直接发给农民工本人,并处以应发款项10%的罚款。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承包人承担。
8、发包人对承包人的各项经济处罚,经工程监理签证、书面告知承包人即生效,发包人直接在承包人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如履约保证金不足以扣除,则在工程款中扣除。

工程建设项目廉政责任书
工程项目名称:
项目地址:
建设单位(甲方):
施工单位(乙方):
为加强工程建设中的廉政建设,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承发包双方的各项活动,防止发生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特订立本廉政责任书。
第一条 甲乙双方的责任
(一)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项目招标投标、工程建设、施工安装和市场活动等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二)严格执行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三)业务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的规章制度。
(四)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
第二条 甲方的责任
甲方的领导和从事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向乙方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现金、代币购物券、礼仪储蓄单、债券、股票及其他有价证券、消费卡、购物卡、电话充值卡、商品提货单等各种支付凭证和高档耐用物品、金银制品等贵重物品。
(二)不准在乙方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准要求、暗示和接受乙方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不准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乙方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和健身、娱乐活动。
(五)不准向乙方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甲方项目工程施工合同有关的设备、材料、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和相关单位推荐分包单位和要求乙方购买项目工程施工合同规定以外的材料、设备等。
(六)不准在逢年过节、婚丧喜庆、工作调动、子女上学等方面收受乙方和相关单位的礼金、礼品。
第三条 乙方的责任
应与甲方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尤其是有关建筑施工安装的强制性标准和规范,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以任何理由向甲方、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接受或赠送现金、代币购物券、礼仪储蓄单、债券、股票及其他有价证券、消费卡、购物卡、电话充值卡、商品提货单等各种支付凭证和高档耐用物品、金银制品等贵重物品。
(二)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准接受或暗示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五)不准利用逢年过节、婚丧喜庆、工作调动、子女上学等机会向甲方或个人赠送礼金、礼品。
第四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二)乙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甲方有权终止监理合同,并报请主管部门取消参与本市范围内工程建设监理资格;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三)乙方有违反廉政合同内容的,需扣除中标价的2%作为廉政违约金。
第六条 本责任书作为工程施工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第七条 本责任书的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缺陷责任期满时止。
第八条 本责任书一式陆份,由甲乙双方各执叁份,送交甲乙双方的监督单位各一份。

甲方单位:(盖章)      乙方单位:(盖章)

代表人:           代表人:

年  月  日

附件3: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 (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本施工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程 。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 年;
3.装修工程为 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缺陷责任期计算。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个月,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 。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   承包人(公章): 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标签: 屋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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