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田县2017年城镇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建设项目购买服务合同公示

和田县2017年城镇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建设项目购买服务合同公示


和田县2017年城镇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建设项目购买服务合同公示

和田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采购人)采用单一来源方式,对以下项目按规定程序实施了单一来源采购,现就采购和同公示如下:

合同名称:《和田县2017年城镇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建设项目政府购买服务合同》

二、服务购买方(甲方):和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服务提供方(乙方):和田县和融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四、购买服务内容:1、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2、规划设计方案制定及施工图设计等;3、项目建设;4、总承包商服务;5、监理服务;6、配套基础设施建设;7、质量检验及验收服务;8、其他。

五、服务期限:甲乙双方确认,在任何情况下,除非甲方另行书面同意,乙方完成本项目规定的所有服务的期限为: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2032年12月31日。

六、合同签订时间:2017年8月30日

七、采购人、财政部门的联系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采购单位:和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点:和田县人民政府

联系人:姚强文 联系电话:136*****699

采购机构:和田县政府采购中心

地点:和田县屯垦路39号

联系人:柏杨 联系电话:153*****567

附件:《和田县2017年城镇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建设项目政府购买服务合同》

2017年8月31日

编号:HTXZFGMFWHT*******

和田县2017年城镇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建设项目政府购买服务合同

购买主体:和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承接主体:和田县和融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时 间:2017年8月30日


和田县2017年城镇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建设项目

第一部分 政府购买服务合同

购买主体:和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承接主体:和田县和融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政府采购法》、《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为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充分发挥合同双方各自的优势,严格控制工程建设规模和投资,确保建设项目的质量、安全和工期,经购买主体、承接主体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就和田县2017年城镇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建设项目购买服务有关事宜,签订本合同。

一、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和田县2017年城镇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建设项目

项目总投资:暂定为15465.09万元,最终以项目决算结果为准。

建设地点:本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和田县巴格其镇北部。

建设规模及内容:根据《和田县2017年城镇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本项目棚户区改造户数为606户。

本项目主要包括以下工程:

(1)棚户区搬迁居民住房安置点建设工程

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巴格其镇北部(北侧为上海西路,南侧为重庆路,西侧为成都路,东侧为规划纵二路),计划安置棚户区搬迁居民606户,规划新建住房总建筑面积45450 m2,总用地面积5.76公顷,建筑密度25%,绿地率40%。

(2)棚户区改造住房安置点配套基础设施工程

本次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工程配套基础设施包括小区红线内道路硬化、道路电气工程、绿化工程、给排水管网工程、电力工程、燃气工程、电信工程、供热工程、环卫设施工程等。

二、项目管理范围:规划部门出具的红线范围(以最终批复的施工图范围为准)。项目管理工作内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1、承接主体作为全面组织工程的实施,以本项目作为载体,项目所需资金由和田县财政局筹措,其中项目资本金以综合财力资金解决,确保建设资金及时、足额到位,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同时根据原材料、财务成本等变化进行调整。

2、按批准的工期以及购买主体提出的各项目标(包括质量、进度、投资、安全、环保、廉政等目标),在工程实施过程中负责对参与本工程建设的设计、监理、施工、设备材料供应商等相关单位的日常管理和具体控制。

3、负责进行施工图报审,根据工程需要负责解决施工中出现的矛盾,并负责办理与施工有关的各项审批手续。

4、按工程进度拟定招标方案和设备材料的采购计划,负责组织招标代理单位进行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标工作,对招标代理单位及工作进行管理。

5、根据工程管理的要求并结合工程特点制订相关管理制度。

6、严格控制工程造价,无条件配合由购买主体明确的审计单位、纪检组等对工程全过程进行跟踪审计、纪检监督,协助购买主体组织试运行、进行工程竣工决算和工程审计。

7、负责组织工程中间验收、编制竣工文件、提报工程竣工决算报告。

8、负责涉及到项目建设实施的关联工作。

9、购买主体根据本项目实际情况提出的其他服务内容。

三、项目管理目标

(一)质量目标:承接主体应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规范组织建设,竣工验收合格率达到100%,确保县级优质工程。

(二)进度目标:自承接主体进驻现场开展工作始,按照计划工期完成。

(三)安全管理目标:承接主体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它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和和田县制定的有关安全的规章、规定和标准,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监督检查承包人落实安全生产措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管理负总责。

(四)技术管理目标:承接主体应严格执行国家技术政策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范,加强技术管理。

(五)环保目标:通过项目设计范围内的环评验收。

(六)廉政目标:遵守廉政合同要求,廉洁自律、满足廉政建设要求。

四、项目投资及回收

(一)项目资本金

本项目总投资15465.09万元。其中:申请银行贷款12000万元,占项目总投资77.59%;资本金3465.09万元由和田县财政筹措,占项目总投资22.41%。项目资本金由和田县财政局解决并纳入和田县财政当年财政预算管理和中期规划,确保先期到位或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同比例到位。若本项目投资超概算,由和田县政府安排和田县财政局筹措解决。

1、项目资金支付

购买主体将本项目政府购买服务费(包含扣除资本金后项目总投资、服务费及财务成本)合计29990万元,纳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管理支出。待项目建成后,购买主体拟分18年将政府购买服务费拨付给承接主体,拨付比例明细如下表:

政府购买服务资金明细表

合计

第1年

第2年

第3年

第4年

第5年

第6年

第7年

第8年

第9年

第10年

第11年

第12年

第13年

第14年

第15年

政府购买服务合同款

29990.00

0.00

0.00

2790.00

2700.00

2650.00

2550.00

2500.00

2400.00

2300.00

2250.00

2200.00

2100.00

2000.00

1900.00

1650.00

占比

1.13

0.00

0.00

1.14

1.14

1.15

1.11

1.12

1.12

1.11

1.13

1.14

1.14

1.13

1.12

1.12

因工程变更或项目情况需要进行调整计算基数的,应当按经有权部门批准或购买主体书面确认的变更计取。

10、本合同由以下文件组成:

(一)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双方共同认可的有关工程的变更、洽商等书面文件或合同修正文件;

(二)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及其补充合同;

(三)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四)通用合同条款;

(五)设计图纸、文件及其审查批复文件;

(六)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七)双方协商确定的各项工程和财务管理办法,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管理办法、计量支付管理办法、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财务管理办法等;

(八)由承接主体提交并得到购买主体认可的项目管理实施方案;

(九)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有效文件。

构成本合同的文件若存在歧义或不一致时,则按上述排列次序进行解释。

六、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七、购买主体承诺,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项约定,遵守廉政合同要求,为承接主体提供项目建设的必要条件。

八、承接主体承诺,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项约定,遵守廉政合同要求,按照项目管理工作范围和内容,承担代建任务。

九、对上述未尽内容,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合同。

十、本合同在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本合同上签字并加盖双方公章后生效。

十一、双方同意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产生争议应按照合同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协调解决。

工程建设过程中遇有重大事项,且双方对重大事项的解决有不同意见时,双方通过专题会议协商解决。若双方就上述重大事项仍有分歧时,承接主体应服从购买主体的决定,在此情况下,购买主体应将解决的方式书面通知承接主体。

十二、本合同壹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

购买主体:和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

承接主体:和田县和融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

签订时间:2017年8月30日

签订地点:和田县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第一章 词语定义、适用的法律法规、语言

第一条 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 “购买主体”是购买工程项目工作的一方。

(2) “承接主体”是指承担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业务及其责任的一方及其合法继承人。

(3)“一方”:购买主体或承接主体。

(4)“双方”: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

(5)“第三方”:与本项目建设有关的其他当事人。

(6)“项目经理”是指经购买主体同意,承接主体派到项目管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7)“工程项目管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购买主体购买服务项目工作范围和内容。

(8)“工程项目管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购买主体购买项目管理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合同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购买主体原因,使项目管理工作受到妨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9)“工程项目管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由于购买主体原因而暂停或终止代建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代建业务的工作。

(10)“项目管理”是指项目工程实施的管理,包括施工前期准备、施工期项目管理及缺陷责任期项目管理。

(11)“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12)“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13)“专业工作单位”是指由招标代理单位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承担本项目拆迁、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和设备供应及安装等工作,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

(14)“不可抗力”是指购买主体与承接主体均不能预见、或不能采取措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或社会政治因素等。

(15)“书面形式”是指手写、打字或印刷的合同、信件、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6)重大设计变更、一般设计变更的规定,参见由承接主体制订、购买主体批准的有关设计变更的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 本合同中的标题只是为了查阅方便,不应作为本合同本身的内容予以理解,也不应用于对本合同进行解释。

第四条 为了文字简练,本合同中有些名词或用语可能会有多种含义,阅读时应视上下文的实际需要而定义。

第五条 组成本合同的各个文件应该认为是一个整体,彼此相互解释,相互补充,如出现相互矛盾的情况,应以[第一部分 政府购买服务合同.五]所列组成文件次序在先者为准。

第六条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第二章  双方的权利

购买主体权利

第七条 购买主体有权对项目进行稽查,对违规行为予以纠正。

第八条 购买主体有对招标办、招标代理单位的选择确定权,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等要求的认定权,以及按约定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第九条 购买主体有权根据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及需要,调整项目工作量,并根据实际工作量调整与支付项目资金,有权要求承接主体赔偿因擅自变更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工程质量不合格所造成的损失。

  第十条 购买主体有权要求承接主体更换不称职的项目部工作人员,未经购买主体同意,承接主体不得调换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等主要骨干人员。

  第十一条 购买主体有权对项目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进行监督,并参与工程验收工作,对承接主体提出的资金计划进行审核批准,对项目的合同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 购买主体有权对承接主体组织的工程竣工结算进行监督,有权委托相应的审计单位、纪检组等对工程全过程进行跟踪审计、纪检监督,并及时进行工程财务决算。

承接主体权利

第十三条 承接主体根据购买主体授权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有以下项目建设的组织、管理及协调权:

  (1)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的程序组织购买主体指定的招标代理单位选择专业工作单位。

  (2)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施工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有向购买主体的建议权。

  (3)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承接主体有权要求设计人更正。

  (4)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审核并批准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同时上报购买主体。

  (5)主持工程建设有关的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事先向购买主体协商。

  (6)承接主体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

  (7)承接主体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施工方停止使用;对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的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施工方停工整改、返工。施工方得到承接主体批准,并经监理单位下达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8)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9)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结算工程款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定权。

  (10)对项目建设资金的使用进行合理计划。

(11)与有关单位商定处理保修、返修内容和费用。

  第十四条 承接主体有权拒绝购买主体提出的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要求。

  第十五条 承接主体有权取得 29990万元政府购买服务费。

第十六条 承接主体处理项目业务时,因购买主体原因受到损失的,可以向购买主体要求赔偿损失;因承接主体原因使购买主体受到损失的,承接主体应当向购买主体赔偿全部损失。

第三章  双方的义务

购买主体义务

  第十七条 购买主体应协助承接主体协调与项目有关的各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关系及其他依法属于购买主体应办理的相关报批文件。

  第十八条 购买主体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承接主体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与项目相关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

  第十九条 购买主体协助承接主体办理各项建设手续,并根据承接主体申请,经双方与有关部门交涉认可后,由承接主体先行支付各种相关政策性费用。

  第二十条 购买主体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承接主体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项目管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第二十一条 购买主体应在项目建成、承接主体组织竣工验收合格后,在双方协商确定的时间内与承接主体办理项目移交手续并组织对承接主体进行客观、全面、公正的绩效评价。对于具备移交条件而购买主体无法办理移交手续等所产生的代管费用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第二十二条 购买主体应与承接主体共同进行国家质量奖的申请和重大科研项目的立项申请和管理工作,应协助承接主体办理与本项目相关的其他事宜。

  承接主体义务

  第二十三条 承接主体对建设工程全权负责,负责协调与项目有关的各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关系及办理其它的相关报批文件。承接主体在履行本合同义务期间,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维护购买主体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 承接主体应严格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项目工作范围和内容完成项目建设工作,并按月向购买主体汇报项目建设工作进展。

第二十五条 承接主体应按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实施组织管理,严格控制项目投资、确保工程质量,按期交付使用。

第二十六条 承接主体不得在实施过程中利用洽商或者补签其他合同随意变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和投资额。因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必须进行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单位填写设计变更单,并经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签署意见后,由承接主体按经购买主体批准的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承接主体按工程进度拟定招标方案和设备材料的采购计划,负责组织招标代理单位进行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标工作,并经购买主体委托对招标代理单位及工作进行管理。

  第二十八条 承接主体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组织工程竣工结算,接受购买主体的监督并配合购买主体做好工程财务决算工作。

  第二十九条 承接主体应在项目建成后,会同购买主体组织竣工验收,并将验收合格的项目在规定时间内向购买主体办理移交手续。经购买主体要求提前投入使用的项目,在使用期间需完善竣工验收移交手续。承接主体不能转让、出租、抵押、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委托项目资产。

  第三十条 承接主体应建立完整的项目建设档案,在项目完成后将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相关资料向购买主体和有关部门移交。未征得有关方面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有关的保密资料。

第三十一条 项目建设过程中,承接主体应无条件配合由购买主体明确的审计单位、纪检组等对工程全过程进行跟踪审计、纪检监督,应全面负责项目建设范围内的安全管理工作。若发生因承接主体工作失误造成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接主体应付全部责任,同时负责处理并做好善后工作,并及时通知购买主体。

第三十二条 承接主体应及时进行与项目建设内容有关的国家质量奖的申请和由承接主体参与的重大科研项目的立项申请和管理工作。

第四章  双方的责任

购买主体责任

第三十三条 购买主体应全面实际地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承接主体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第三十四条 若购买主体未按本合同有关规定及时对重大事项进行批复或购买主体工作拖延时间过长已经严重影响承接主体履行合同义务,购买主体应及时调整计划、方案,并根据实际情况对承接主体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

第三十五条 若购买主体未按时拨付资金,每延误一天,应当承担应付款金额2%的违约金,同时对承接主体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

第三十六条 由于购买主体失职、渎职给承接主体造成重大损失,购买主体应赔偿承接主体相应损失。

第三十七条 购买主体向承接主体要求的赔偿,应在赔偿事件发生后的28日之内以书面形式提出索赔。如果该事件具有持续性,则应在事件首次发生后7日之内提出索赔意向,并每隔7日提供一次该事件仍在持续发展的证明材料,直到该事件结束后28日之内提出正式的索赔文件。

第三十八条 购买主体有权就因其他方原因造成的损失提出索赔,承接主体须协助购买主体追溯责任,向其他方索取赔偿。如果该索赔要求未能成立,则索赔提出方应补偿由该索赔给他方造成的各项费用支出和损失。

第三十九条 发生自然灾害、重大事故、公共卫生、社会治安和动荡、战争等突发事件和非常时期,购买主体指导、帮助、配合承接主体实施应急预案,保证委托项目正常运转。

承接主体责任

第四十条 承接主体应全面实际地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任何未按合同的约定履行或未适当履行的行为,应视为违约,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赔偿给购买主体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四十一条 承接主体应自行办理和处理工程实施过程中的人身保险和自备财产保险。如果承接主体不办理上述保险,则应对有关风险及后果负责。承接主体应督促施工、监理单位办理有关保险,否则承接主体应对有关风险及后果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二条 因承接主体责任造成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发生变化,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其它经济损失的,承接主体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 因承接主体失职、渎职给购买主体造成损失,购买主体有权要求承接主体赔偿全部损失。

第四十四条 承接主体向购买主体要求的赔偿,应在赔偿事件发生后的28日之内以书面形式提出索赔。如果该事件具有持续性,则应在事件首次发生后7日之内提出索赔意向,并每隔7日提供一次该事件仍在持续发展的证明材料,直到该事件结束后28日之内提出正式的索赔文件。

  第四十五条 承接主体有权就因其他方原因造成的损失提出索赔,购买主体须协助承接主体追溯责任,向其他方索取赔偿。如果该索赔要求未能成立,则承接主体应补偿由该索赔给他方造成的各项费用支出和损失。

第四十六条 发生自然灾害、重大事故、公共卫生、社会治安和动荡、战争等突发事件和非常时期,承接主体配合购买主体指导、帮助,保证委托项目正常运转。

第五章  合同生效、变更、暂停与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合同上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八条 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购买主体对项目委托管理服务的形式、范围和内容可书面要求变更。上述变更或经批准的工程变更导致增加或减少的项目管理工作量,其有关的项目利润率和项目管理目标亦应做相应的调整。

第四十九条 因购买主体或第三方的责任,阻碍或延误了承接主体履行项目管理服务,承接主体应及时将该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书面通报购买主体,如有必要,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对本合同进行相应的变更。

第五十条 没有另一方的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合同规定的义务、责任和权利予以转让。

第五十一条 未经购买主体同意,承接主体不得将项目委托管理服务的任何部分予以分包。承接主体因项目管理服务的需要,聘用专业技术人员和辅助工作人员不属于分包。

第五十二条 出现根据本合同的规定不应由承接主体负责的情况,且该情况已使承接主体不能继续履行全部或部分项目管理服务时,承接主体应立即书面通知购买主体。并且:

(1)不得不暂停或减缓某些项目管理服务时,则经购买主体书面确认,上述服务的完成期限予以延长;

(2)全部项目管理服务已无法继续履行时,承接主体在书面通知购买主体之日起28日内,如果购买主体没有做出任何回应,承接主体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合同;

(3)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或只能部分履行时,双方互不担责。

第五十三条 购买主体因公共利益需要,需要变更或者终止政府购买服务合同的条件和程序时,必须在28日之前发出书面通知。承接主体在接到通知后,应立即安排停止全部或部分项目管理服务并将相关费用开支减至最小,否则,购买主体将停止支付承接主体项目资金。如果该情况的出现,根据本合同的规定不应由承接主体负责,购买主体应在1个月内向承接主体支付投资损失及相应的利润。

第五十四条 承接主体无正当理由,未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履行全部或部分项目管理服务,购买主体可书面要求承接主体予以解释。若承接主体在28日内未能根据本合同给予合理的答复,购买主体可在进一步发出书面通知之日起14日后,单方面终止本合同,并停止支付承接主体的项目资金。

第五十五条 承接主体办理完成项目移交手续,并经购买主体审核通过工程决算,承接主体收到项目资金尾款后,本合同即终止。本合同的终止,不得损害或影响双方根据本合同应有的义务、责任、权利和利益的履行和享有。

第六章  其他

第五十六条 合同双方互为权利和义务主体,双方应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履行本合同。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均应按照本合同公正地行使权力和全面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五十七条 承接主体不得参与损害购买主体利益的任何活动。反之亦然。

第五十八条 承接主体驻地管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工程项目任何参建方的任何报酬或经济利益。承接主体不得参加与购买主体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第五十九条 隐蔽工程的验收。进行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施工、隐蔽工程验收及使用功能试验时,承接主体应事先书面通知购买主体及跟踪审计单位到场,在验收合格后才能进行其它施工。

第六十条 工程变更(含设计变更)。

单项工程变更费用变更总额在50万元以内(含50万元)的由承接主体及跟踪审计单位审查确认、并填写备忘录报购买主体备案; 单项工程变更费用超过50万元的由承接主体及跟踪审计单位审查确认后,报购买主体审批,并填写备忘录,购买主体按现行规定会同有关部门批复后实施。

未经审查批准的工程变更不得实施。

工程变更累计原则上不得突破批复概算。凡涉及技术标准、使用功能、结构类型和累计突破批复概算的工程变更,由购买主体复核并上报有权部门审批。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本规定,不得擅自变更已经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肢解工程变更规避审批。购买主体有权复查并追究承接主体错误变更的赔偿责任。

  经批准的工程变更一般不得再次变更。

第六十一条 建设工程项目所必要的购买主体、承接主体、设计人外出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购买主体同意的,在预算范围内经购买主体书面同意,从建设费用中支出。其他任何费用未经购买主体书面同意并经审计认可,不得从建设费用中支出。

第六十二条 在工程项目管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承接主体聘用的,其费用由承接主体承担,由购买主体聘用的,其费用从建设费中支出。

第六十三条 承接主体在工程项目管理过程中,不得泄露购买主体提供、申明的秘密,不得泄露设计人、施工方提供并申明的秘密。

第六十四条 对于承接主体拥有版权并己用于本项目管理服务中的所有文件,购买主体有权在本合同项目中使用或复制。但未经承接主体的同意,购买主体不得将上述文件直接或间接用于其它项目、工程或服务之中。未经购买主体同意,承接主体不得出版与本项目有关的任何资料。

第六十五条 除另有规定外,在本合同中所指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发出或发布的任何通知,或予以批准、确认、认证,或表示同意、否定,或做出决定、任命,或提出要求和意见等均应是书面的,都不应被无理扣压或拖延。收件方应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特殊情况下难以以书面形式通知时,一方可先以口头进行通知,但必须在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进行确认。

第六十六条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接主体应在24小时内书面通知购买主体,受现场情况限定无法及时通知也应在事件结束后24小时内书面补报购买主体,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如不及时通知购买主体,产生任何损失均不得免责。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损失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购买主体承担;

(2)购买主体、承接主体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接主体工具设备、其他财物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接主体承担。

第六十七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并另行签订补充合同。

第七章  争议的解决

第六十八条 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引起的争议,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问题,争议或索赔,或者违约、终止合同或使之无效的解决原则为:

(1)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2)如调解不成,双方约定由项目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解决。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第一条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标准及工程项目管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及其他有关工程建设管理、技术标准、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试验规程等法律、行政法规。

(2)本工程项目属政府购买服务合同。

(3)购买主体依据本合同文件和双方商定的其他文件及与中标单位签订的施工、监理、设备材料供应等合同及文件。

(4)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各工程最新计价表。

(5)其它与本项目有关的文件。

第二条 项目建设管理服务的形式、范围、目标和项目建设工作内容

(1)项目管理服务的形式

承接主体在履行项目管理服务过程中,必须按照本合同的要求,在本项目的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提供全过程管理服务。

承接主体承担合同约定的项目管理职责。具体项目管理架构和部门职责以承接主体在项目建设实施计划中的承诺和购买主体的审批意见为准。

主要项目管理人员的数量和资质条件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满足项目管理的要求。

(2)项目管理服务的范围

项目管理范围:规划部门出具的红线范围(以最终批复的施工图范围为准)。

(3) 项目管理目标

详见[项目政府购买服务合同“三、项目管理目标”]。

(4) 项目管理服务的内容

详见[项目政府购买服务合同“二、项目建设管理范围和内容”]。

  第三条 购买主体应在7个工作日内对承接主体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与项目相关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否则,视为认可。

  第四条 购买主体同意按以下的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购买服务费:

项目竣工后,购买主体确保18年内足额支付本项目购买服务费(包含扣除资本金后项目总投资、服务费及财务成本)。支付的总金额根据最终审计结果确定。

第五条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承接主体应将完整的竣工决算资料报购买主体审核;购买主体收到承接主体递交完整的竣工决算资料后三个月内完成审核。否则,以代建方单方提交的结算结果为结算依据。

第六条 若本合同解除或支付购买服务费项等重大内容发生变更,应报批有关部门批复,合同双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 双方同意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产生争议应按照[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协调解决。

第八条 本合同壹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


标签: 改造建设 棚户区 和田

0人觉得有用

招标
业主

-

关注我们可获得更多采购需求

关注
相关推荐
 
查看详情 免费咨询

最近搜索

热门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