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第二人民医院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资产转让
营口市第二人民医院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资产转让
挂牌公告信息 | |||
公告标题 | 大连产权交易所公告(2017年第139号) | ||
公告内容 | 中央、省、地方三个资质国有产权交易平台 大连产权交易所 营口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公告 (2017)第139号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现对营口市第二人民医院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资产转让进行公告,上述标的整体转让,转让底价为人民币41018.2754万元。欲了解项目详细情况,请登录大连产权交易所网站(网址:www.daee.cn)查询。 项目咨询:王先生、李女士****-******** 项目报名:王先生****-******** | ||
挂牌价格 | 41018.2754万元 | ||
挂牌日期 | 2017-09-01 | 截止日期 | 2017-09-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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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基本情况 | |
项目类别 | 实物资产 |
项目名称 | (2017第139号)营口市第二人民医院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资产转让项目 |
展示时间 | 2017年09月20日至21日,集中展示时间为2017年9月21日10:00 |
展示地点 | 营口市营东新城欢心大街北,新东路西 |
详细信息 | 营口市第二人民医院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标的包括如下内容: 1、1幅土地,地号201G/101-1,土地出让金8407.4310万元; 2、地上建筑物(在建),评估价格32610.8444万元; 以上标的整体转让,转让底价总计41018.2754万元,标的状况以现场展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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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介绍 | |||
转让方名称 | |||
经济类型 | 机关 | 负责 | 张瑞 |
注册地址 | 老边区龙山大街148号 | ||
批准单位(部门) | 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政府 | ||
批准文件类型 | ? | 批准日期 | 2017-08-31 |
批准文件 | 《老边区人民政府业务会议纪要》(第13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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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标的情况 | |||||||
标的名称 | 营口市营东新城一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 | ||||||
土地使用权人 | 营口市第二人民医院? | ||||||
座落 | 老边区营东新城纬二路西、欢心大街北、环城河东 | ||||||
使用权面积 | ?84074.31㎡ | 使用权类型 | 划拨 | ||||
地类(用途) | ?医卫 | 地号 | 201G/101-1 | ||||
标的评估核准或备案情况 | 评估机构 | 辽宁隆丰土地房地产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
评估报告文号 | 辽隆评报字【2017】1470号 | ||||||
评估核准(备案)机构 | 营口市老边区财政局 | ||||||
核准(备案)日期 | 2017-08-31 | 评估基准日 | 2017-08-12 | ||||
标的对应评估值 | 32610.8444 | ||||||
交易内容 | |||||||
保证金金额 | 5000万元 | 保证金交纳截止时间 | 2017年9月29日17:00 | ||||
保证金交纳方式 | 银行转账,以银行提供的到帐时间为准,交款人名称须与意向受让方名称一致,现金不予受理。 | ||||||
保证金保证事项 | 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转让方和大连产权交易所均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在扣除大连产权交易所组织本项目的产权交易费用后,其余作为对转让方的损失补偿),且转让方和大连产权交易所均有进一步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①意向受让方办理受让手续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②产生两个及以上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③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或应价低于挂牌价格的;④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或未按约定时限足额支付产权交易相关款项的(包括但不限于交易价款和交易费用);⑤意向受让方存在影响正常转让、竞价公正性或其他违反竞价程序要求的情形的;⑥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 | ||||||
交易方式 | 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挂牌终结。 挂牌期满后,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方式成交,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 挂牌期满后,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自动转为竞价保证金。 | ||||||
网络竞价时间 | 2017年10月09日14:00 | 加价幅度 | 500万或其整数倍 | ||||
交易条件 | |||||||
成交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交款人名称须与受让方名称一致,现金不予受理。 | ||||||
与转让相关的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在2017年09月29日17:00前支付人民币5000万元的交易保证金,至大连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帐户(以银行提供的到帐时间为准,交款人名称须与意向受让方名称一致,现金不予受理),账户相关信息如下: 户名:大连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 开户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大连分行。 2、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不得改变标的原规划建设用途。 3、交易成交后,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直接转为交易价款的等额部分(竞价未成功的意向受让方,其交易保证金在成交之日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无息退还),剩余交易价款受让方须在成交之日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大连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一次性支付完毕。 4、受让方须在成交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转让方将在受让方交纳了全部转让款项、签订完毕《产权交易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与受让方进行交接。 5、本项目交易费用,按照大连产权交易所收费办法执行,全部由受让方承担。 6、本次转让的土地性质目前为划拨用地,正在办理划拨土地协议出让手续,本次转让价款中已包含土地出让金(参考价值:土地评估报告营方圆【2017】(估)字第0093号,今朝土估字第2017-15号),交易成交后受让方需配合转让方办理土地变更相关手续,鉴于本次土地出让金由政府相关部门确定,土地面积:84074.31平方米,预期出让年限:50年,土地出让金总额:8407.4310万元。 7、本次标的以现状进行转让,大连产权交易所对标的瑕疵等情况不承担保证责任。为使意向受让方充分了解标的情况,请意向受让方在办理受让登记前对转让标的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意向受让方一经交纳保证金,即视同完全接受、认可公告内容及要求,且表明已对标的的相关情况充分了解并接受该标的的一切现状(包括瑕疵),成交后所发生的一切相关问题均与大连产权交易所无关。 8、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提交的所有资料真实、完整、合法、有效。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意向受让方须为中国境内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 | ||||||
其他披露事项 | 其他披露事项详见《评估报告》(辽隆评报字【2017】1470号),《土地估价报告》(营方圆【2017】(估)字第0093号、今朝土估字第2017-1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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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
联系人 | 王先生 | 部门负责人 | 臧先生 |
联系电话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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