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上海新域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受委托,对上海红松农贸市场消防设备采购项目采购项目进行国内公开招投标采购,特邀请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一、合格的投标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 2、根据《上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登记及诚信管理办法》已登记入库的供应商。 3、其他资格要求: (一)具备住建主管部门颁发的“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总承包”资质三级及以上;(二)安全生产许可证经本市备案;(三)投标人若为福利企业,根据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落实政府采购优先购买福利企业产品和服务的通知》(沪财库〔2009〕19号)及闵财库〔2009〕15号的规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福利企业的产品和服务。(福利企业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并获得福利企业证书的企业。);(四)根据《上海市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的规定,本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小型、微型企业采购。(五)按照《闵行区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管理办法(试行)》(闵府办发[2011]32号)要求,投标人必须提交“投标单位”、“法人代表”及“项目负责人”近三年来有无行贿犯罪记录,并出具相关证明。(六)本项目不采购进口产品;(七)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八)按照《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投标人须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详见备注);按照《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投标人须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 二、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上海红松农贸市场消防设备采购项目 2、招标编号:SHXM-00-********-****(代理机构内部编号:) 3、预算编号:12-17-z88070 4、项目主要内容、数量及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本项目预算金额:总投资:60万元;招标控制价:50万元; 5、交付地址:闵行区 6、交付日期:合同签订之日起60日历天内完成消防设施的改造及验收工作。 7、采购预算金额:600000.00元(国库资金:0.00元;自筹资金:600000.00元) 8、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情况:本采购项目执行政府采购有关鼓励支持节能产品、环境认证产品以及支持中小企业、福利企业等的政策规定。 三、招标文件的获取 1、合格的供应商可于2017-09-01 16:00:00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17-09-08 16:00:00截止,登录“上海政府采购网”(http://www.zfcg.sh.gov.cn)在网上招标系统中上传如下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扫描件(三证合一);2)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总承包资质三级及以上证书原件扫描件;3)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扫描件;4)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授权书及被授权代表身份证;5)“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上投标人信用信息记录查询页面截图; 2、凡愿参加投标的合格供应商可在2017-09-01 16:00:00至2017-09-08 16:00:00的时间内下载(获取)招标文件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参加投标。 3、获取招标文件其他说明: *网上报名成功的投标人应在报名截止日前,携带网上报名扫描上传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一套(原件审核后退回)至上海市徐汇区蒲汇塘路123号2楼(上海新域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进行现场验证,验证通过的投标人方可领取及下载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工本费人民币伍佰元整,售后不退)。 注:投标人须保证报名及获得招标文件需提交的资料和所填写内容真实、完整、有效、一致,如因投标人递交虚假材料或填写信息错误导致的与本项目有关的任何损失由投标人承担。 四、投标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 1、投标截止时间:2017-09-22 14:30:00,迟到或不符合规定的投标文件恕不接受。 2、开标时间:2017-09-22 14:30:00。 五、投标地点和开标地点 1、投标地点:上海市徐汇区蒲汇塘路123号宏景商务楼2楼 2、开标地点:上海市徐汇区蒲汇塘路123号宏景商务楼2楼。届时请投标人代表持投标时所使用的数字证书(CA证书)参加开标。 3、开标所需携带其他材料: 自行携带无线上网的笔记本电脑、无线3G或4G上网卡及投标所用的数字CA证书及上传系统后装订成册的正本投标文件。 六、发布公告的媒介: 以上信息若有变更我们会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通知,请供应商关注。 七、其他事项 开标时,投标人若违反沪财采〔2012〕22号文第十七、十八、十九条的规定,其产生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1、 投标文件加密、上传、开标等相关要求按照《上海市电子政府采购暂行管理办法》(沪财采[2012]22号)规定执行。开标时,若投标人违反《上海市电子政府采购暂行管理办法》(沪财采[2012]22号)第十七、十八、十九条的规定,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2、按照《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投标人须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投标人须通过“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查询供应商信用记录。报名时需上传信用信息记录查询页面截图,截图须附系统时间,日期为招标公告发布之日后。 八、联系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