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建30所市北区教育信息化应用创新示范学校项目合同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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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普通)

需方:青岛市市北区教育局

供方:青岛鑫雷音电子有限公司

市北区机关单位专用

供货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名称:青岛市市北区教育局 乙方名称:青岛鑫雷音电子有限公司

地 址:青岛市市北区洮南路93号 地 址:青岛市市北区威海路312号-105

电 话:******** 电 话:189*****810

传 真: 传 真:****-********

联 系 人:孙阳 联 系 人:高文杰

在甲方创建30所市北区教育信息化应用创新示范学校项目(项目编号【SDZFQD2017-1700】)采购中,经过合法采购流程,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合同双方就甲方采购创建30所市北区教育信息化应用创新示范学校事宜,经协商达成一致,确立本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确保合同双方共同执行。

【第一条】购销内容

1、合同内容:本合同所提供的货物、数量以及规格详见合同货物清单(同投标文件中投标货物明细表,下同)。

    合同总金额(人民币大写)伍佰玖拾贰万肆仟柒佰元整(*******.00元)。

    【第二条】交货方法、交货期限及到货地点

    乙方应在签订合同后20个工作日内,将甲方所订购的创建30所市北区教育信息化应用创新示范学校PAD 教室硬件设备交付甲方所指定地点。

    合同执行中的运输、保险、进关、安装调试全部工作及费用由乙方承担。

    到货地点: 指定地点

    【第三条】产品包装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全部产品,均应采用原厂家包装,使包装应适用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暴装卸,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到货地点。由于包装不善所引起的货物锈蚀、损坏和损失均由乙方全部承担。

    未经双方许可,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拆箱,否则将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一切损坏和遗失责任。

    【第四条】产品验收

    1、 产品到达甲方指定地点后5日内,甲、乙双方共同进行验收、测试,并填写相应的验收报告。有样品的,以样品作为标准进行验收。必要时邀请专家进行验收。

    2、 验收标准:

    产品外形、包装应完好;

    产品数量、型号、规格等应符合合同需要及标准;

    产品质量须符合国家标准,乙方应提供产品合格证或质量保证书及必要的、完整的技术资料;

    甲方、乙方应共同签署设备的安装、测试、验收确认单。

    验收应在双方确定的工作日内完成,若未能按双方计划完成则应当在经双方确定的延长期间内完成,但该延长期间除非双方一致认为必要外,最多不得超过双方原定工作日的一倍,否则若因甲方原因造成验收不能则视为验收合格,应及时支付乙方货款。

    若双方对验收所需工作日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或一方未适当地配合另一方共同完成验收,则除非存在合理的并可以证实的原因,验收最迟应当在货到后10天内完成。

    【第五条】对产品提出异议的时间和方法

    双方在验收中,如果发现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数量、质量与本合同附件规定不符,双方应签署书面文件,甲方有权拒付不符合规定部分的货款。对双方签署的书面文件中涉及到的与本合同附件不符的部分,即可视为甲方向乙方提出的书面异议,甲方也可单独提出书面异议。

    对书面异议涉及的与合同品种、型号、规格、数量不符的部分,乙方应立即对该部分产品进行调换,因此导致不能按期交货的,则乙方应承担逾期交货责任;但甲方有权就异议部分向乙方另行提出具体的处理意见。

    若甲方提出书面异议处理意见,则乙方应在收到之日七日内提出答复意见,否则,即视为默认甲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和责任。

    【第六条】付款方式及所有权与损失风险:

    到货验收付款:

    全部设备达到甲方指定地点,甲乙双方共同到现场进行合同设备的拆箱核对设备数量、型号正确无误,进行安装、调试,并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完毕财政拨款后,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95%,人民币:¥*******.00元(大写:伍佰陆拾贰万捌仟肆佰陆拾伍元整),质保期(3年)年后无产品质量问题,支付剩余合同价款。

    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合同权利、义务转移给第三方。

    【第七条】保修期、售后服务、备件支持和培训

    乙方向甲方提供(3)年免费保修服务,乙方根据厂商或国家规定进行质保,质保期自甲方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乙方负责提供备件的安装、调试、和技术支持服务。保修期内,乙方保证硬件设备保修由原厂商提供,乙方提供电话服务支持,产品出现非人为因素故障,乙方负责提供免费服务。

    免费保修期外,乙方和原厂商为甲方提供有偿服务,维修的零部件费用按保修期满后原厂商价格标准的成本价计算。

    【第八条】违约及处罚

    本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均无权单方面取消合同或更改合同设备的型号、数量,否则将视为违约。

    违约方需在违约事件发生的六十日内赔偿受损失方的直接经济损失,并需向受损失方一次性支付总金额10%的违约处罚。

    【第九条】不可抗力

    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严重的火灾、水灾、地震、战争、政府决定等双方同意的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双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的十日内取得有关机构的证明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双方对此互不提出赔偿责任。

    【第十条】开箱及索赔

    甲、乙双方共同到现场进行设备开箱,并按合同附件一之设备清单对合同设备数量、质量进行检查。若不符,乙方负责与原厂商办理赔偿事宜,乙方应征得甲方同意,按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进行索赔:

      同意退货或索赔规定的相应合同款。

      在规定时间内更换损坏设备并达到合同规定的质量。

      按设备损坏的程度折价赔偿。

      因此造成逾期交货的,乙方应承担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违约金

    甲方付款前三日内,乙方应给甲方提供合法有效的税务发票,否则甲方停止或拒绝付款,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若乙方不能按期交付货物的,则每延误一天,乙方以本合同总金额的0.5%向甲方计付违约金。逾期15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15%作为违约金。

    如乙方提供产品不符合约定,应向甲方承担合同总金额10%的违约金,并在甲方限定的时间内整改至合格,拒绝、怠于、延迟整改或经整改仍不合格,应向甲方承担20%的违约金,同时甲方拥有解除合同的权力。

    质保期内若乙方提供的产品质量存在问题,乙方应在接到甲方的通知之日起二十四小时内安排人员(包括原厂商)进行维修,并应在2天时间内维修完毕。若乙方未能按约及时履行保修义务,甲方有权自行委托他人进行维修,因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若有质保金的则甲方有权直接从质保金中扣除。

    如乙方拒绝或怠于履行保修义务,甲方可以找第三方代为履行,相关费用由甲方直接从保修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承担。

    如乙方提供产品侵犯第三人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由乙方承担责任,并赔偿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造成的影响不在此罚款范围内。

    【第十二条】其它

    按合同规定应该赔付的违约金、赔偿金和各种经济损失,应当在明确责任后十天内,按银行规定的结算方法付清,否则按逾期处理。但任何一方不得自行扣发货物或扣付货款来充抵。

    乙方同意并保证尊重任何他方的知识产权及其它合法权益,因甲方使用本合同项下的设备而造成对第三方或其他任何知识产权侵权,引起的相关责任均应当由乙方自行承担。

    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执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在甲方所在地法院管辖。

    本合同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本合同内容,以确保双方的商业机密。

    本合同一式七份,甲、乙双方各执三份,招标代理公司一份。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执行,也可经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双方签字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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