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标准农田建设施工监理定点招标公告
2017年标准农田建设施工监理定点招标公告
第十一条委托人对监理机构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决定并送达的时限:
一般文件7天;紧急事项3天;变更文件7天。
第十三条委托人无偿向监理机构提供的工作、生活条件为:无
监理人的义务
第二十条监理服务内容:宿松县小额工程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宿松县2017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施工监理。
第二十一条监理人应当在本合同生效后7天内组建监理机构,并进驻现场。
第二十七条需旁站监理的工程重要部位是:主体工程关键部位以及监理人根据工程重要程度、监理大纲约定的其他部位。
需旁站监理的关键工序是:砼浇筑、回填土方的压实以及监理人根据工程重要程度、监理大纲约定的其他工序。
第三十条委托人委托监理人主持的分部工程验收:所有分部工程验收。
第三十一条在本合同终止后 365天内,未征得委托人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合同业务有关的技术、商务等秘密。
监理服务酬金
第三十二条监理正常服务酬金支付方法:
一、监理费用
在本合同约定的服务期内,监理费用实行总价承包、分期支付的方法。由于监理服务酬金实行总价承包,合同实施过程中监理服务酬金不调整。
二、支付办法
在工程造价审计结束后30日内,由甲方向监理单位一次性付清监理费用。
三、监理服务所需辅助工作人员由监理单位自聘,其费用已包含在监理单位的监理服务费用的单价中,不另计算费用。
四、监理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监理服务费,是监理人从事该项目监理的唯一报酬。除此之外,不允许监理单位接受与合同有关的,或与其他承担义务的任何佣金、回扣、津贴,或任何非直接支付以及出于任何其他考虑的费用,特别是不能从承包人处获得任何奖金、实物等。
五、监理人参与工程财政评审、审计及竣工验收的费用已包含在监理单位的监理服务费用的单价中,委托人不另行支付。
第三十三条监理附加服务酬金的计取与支付方法:
本条款改为:“招标人不支付监理附加服务酬金。”
违约责任
第四十条无论发生什么情况,委托人均不给于补偿。
第四十一条因委托人延期支付监理服务酬金应向监理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为应付款项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
第四十二条监理人违约处理
一、无论何种原因,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的,应按0.5万元/人次支付违约金,更换主要监理人员(副总监和专业负责人)的,应按2000元/人次支付违约金。
二、总监理工程师月驻工地不足21天的,应按800元/人天支付违约金;主要监理人员月驻工地不足21天的,应按400元/人天支付违约金。
三、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履约担保将不予退还,并在监理人无法按委托人要求及时整改时,委托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监理人自负。
(1)合同执行期间,监理单位拒绝接受委托人管理,监理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而监理人又不能按委托人要求及时更换。
(2)监理人员严重失职造成重大工程事故或向承包人安插施工队伍、徇私舞弊等,给委托人造成损失。
(3)合同执行期间,由于监理人的原因不能使承包人正常施工,造成进度缓慢,工期延误,工程质量低劣,委托人有理由认为监理人不能胜任监理工作。
(4)监理人对在主要工程或工程主要部位施工期间未进行有效旁站或跟班检查,监理人在接到承包人要求检查的通知后十二小时内未到场且过后又没有进行复检而造成质量问题。
四、施工过程中,监理人因自己的原因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发出进一步工作需要的图纸或批示造成承包人进度延误或中断施工,致使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承担,如监理人拒绝,委托人有权扣除其履约保证金。
五、违约金的数额不超过监理合同价的15%。违约金不足以补偿委托人所受到的损失时,监理人还应当赔偿委托人的损失,补足违约金不足的部分。委托人的损失以直接经济损失为限,并且每次赔偿金额不超过监理合同总价的5%,累计赔偿总额不超过监理合同总价。监理人对第三方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交工)时限,不承担直接责任,但应承担监理人应承担的责任。
六、如监理人与委托人或第三方对有关经济损失共负责任时,应按责任比例计算赔偿。
七、委托人向监理人要求的赔偿,应在赔偿事件发生后的28日之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如果该事件具有持续性,则应在事件首次发生后7日之内提出索赔意向,并每隔7日提供一次该事件仍在持续发展的证明材料,直至该事件结束后28日之内提出正式的索赔文件。一旦发生应向监理人索赔的事由,委托人未按上述期限及方式提出索赔及任何沉默,都不意味着委托人索赔权利的放弃或丧失。
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三条争议调解、仲裁机构:
一、争议调解机构为:宿松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仲裁机构为:签定监理合同时双方商定。
其他
第四十五条委托人将根据监理人提出并落实的合理化建议所带来的成果予以适当奖励。
附加条款:
一、履约担保证件
监理人应按规定的格式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7天之内向委托人提交履约担保证件,担保证件的形式为监理资质证件和履约保证金,金额为中标价的10%。履约担保证件待工程审计后14日内予以退还。
二、本项目所有图纸、规范、设计、报表和其他应由监理人为提供监理服务而制备的文件资料均属委托人财产。监理人在协议书终止期满前应将此类文件、报表、签认的凭证、监理指令等资料按要求汇总,整理、装订成册,作为监理竣工资料交付给委托人,未经委托人事先书面批准,不得将以上资料用于与本协议无关的其他项目。
三、监理单位承诺中标后,独立设置现场监理机构,其生活和办公设施均由监理单位独立进行,招标人不承担为监理单位提供生活和办公设施的义务。
第四十六条暂列金使用:由发包人根据工程实际情况使用。
3.附件
本合同监理服务内容:(具体内容由招标人拟定)
(一)设计方面
1、核查并签发施工图,发现问题向委托人反映,重大问题向委托人做专题报告。
2、主持或与委托人联合主持设计技术交底会议,编写会议纪要。
3、协助委托人会同设计人对重大技术问题和优化设计进行专题讨论。
4、审核承包人对施工图的意见和建议,协助委托人会同设计人进行研究。
5、其他相关业务。
(二)采购方面
1、协助委托人进行采购招标。
2、协助委托人对进场的永久工程设备进行质量检验与到货验收。
3、其他相关业务。
(三)施工方面
1、协助委托人进行工程施工招标和签订工程施工合同。
2、全面管理工程施工合同,审查承包人选择的分包单位,并报委托人批准。
3、督促委托人按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落实必须提供的施工条件;检查承包人的开工准备工作。
4、审核按工程施工合同文件约定应由承包人提交的设计文件。
5、审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施工措施计划;审核工艺试验成果等。
6、进度控制。协助委托人编制控制性总进度计划,审批承包人编制的进度计划;检查实施情况,督促承包人采取措施,实现合同工期目标。当实施进度发生较大偏差时,要求承包人调整进度计划;向委托人提出调整控制性进度计划的建议意见。
7、施工质量控制。审查承包人的质量保证体系和措施;审查承包人的实验室条件;依据工程施工合同文件、设计文件、技术标准,对施工全过程进行检查,对重要部位、关键工序进行旁站监理;按照有关规定,对承包人进场的工程设备、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中间产品进行跟踪检测和平行检测,复核承包人自评的工程质量等级;审核承包人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处理方案,参与调查质量事故。
8、资金控制。协助委托人编制付款计划;审查承包人提交的资金流计划;核定承包人完成的工程量,审核承包人提交的支付申请,签发付款凭证;受理索赔申请,提出处理建议意见;处理工程变更,对工程变更引起的造价变动进行审核,协助招标人资金控制;确保监理审核后的决算价格不高于招标最高控制价。
9、施工安全控制。审查承包人提出的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并检查实施情况;检查防洪度汛措施落实情况;参与安全事故调查。
10、协调施工合同各方之间的关系。
11、按有关规定参加工程验收,负责完成监理资料的汇总、整理,协助委托人检查承包人的合同执行情况;做好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或者配合工作,提供工程监理资料,提交监理工作报告。
12、档案管理。做好施工现场的监理记录与信息反馈,做好监理文档管理工作,合同期限届满时按照档案管理要求整理、归档并移交委托人。
13、监督承包人执行保修期工作计划,检查和验收尾工项目,对已移交工程中出现的质量缺陷等调查原因并提出处理意见。
14、按照委托人签订的工程保险合同,做好施工现场工程保险合同的管理。协助委托人向保险公司及时提供一切必要的材料和证据。
15、其他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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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监理小额库.doc |
宿松县小额工程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宿松县2017年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施工监理定点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GC-AQSS-2017-161-6
发布日期:2017年9月4日
一、招标条件
1、项目名称: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宿松县2017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施工监理
2、项目审批机关名称:安徽省农业综合开发局
3、招标人(委托人):宿松县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4、资金来源:财政资金
二、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1、项目实施地点:
一标段位于五里乡区域范围内,二标段位于凉亭镇、破凉镇区域范围内。
2、建设规模:一标段投资规模约800万元,二标段投资规模约900万元。
3、建设工期(监理服务周期):210个日历天。
4、招标范围:五里乡、凉亭镇和破凉镇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施工监理(具体详见施工图)
5、标段划分:共 2 个标段。
一标段:五里乡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监理。项目编号:GC-AQSS-2017-161-6-1。
二标段:凉亭镇、破凉镇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监理。项目编号:GC-AQSS-2017-161-6-2。
一个投标人只能中一个标段,即一标段的中标人不参加二标段序号抽取及报价。
6、招标人要求:各投标人在开标时间之前必须向招标人递交响应服务项目承诺书。承诺书格式见附件2。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参与定点招标的投标人须是宿松县小额工程项目定点库内水利水电专业监理服务类,应具备住有效的水利水电工程监理丙级(含丙级)以上资质。
四、开标时间与活动安排
1、开标时间:2017年09月08日,15时00分;
2、开标地点:宿松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二开标室(宿松县东北新城政务服务中心4楼,龙井路与太白路交叉处)。
3、开标活动的组织:
(1)本次开标活动由潜山皖国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安徽皖国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主持。
(2)参加本次开标活动的投标人,只允许派1名已经备案的人员参与,参与人员应持本人身份证原件。
(3)投标人不能出示证件的,视同未参加开标会议,将自动放弃定点招标(抽签)资格。
4、中标单位的确定:
(1)首先确定一标段中标人:每个参与的投标人现场先抽取一个序号,再由招标人在投标人代表和现场监督人员的监督下,从所有序号中随机抽取三个序号,对应三个序号的投标人。则在现场采用独立密封方式再次报价(报价函格式文件由代理机构现场提供),报价低者为中标人,如最低报价相同的,则由其现场抽签确定。
(2)确定二标段中标人:由招标人在投标人代表和现场监督人员的监督下,从除一标段中标人余下序号中随机抽取三个序号,对应三个序号的投标人。则在现场采用独立密封方式再次报价(报价函格式文件由代理机构现场提供),报价低者为中标人,如最低报价相同的,则由其现场抽签确定。
当响应的投标人只有两家的,两家投标人现场先抽取一个序号,再由招标人在投标人代表和现场监督人员的监督下,从序号中随机抽取一个序号,对应序号的投标人为一标段中标人,余下一家为二标段中标人(该投标人报价不得高于规定标准)。
当响应本项目的定点单位仅为一家时,招标人可直接确定其为中标人(该投标人报价不得高于规定标准);当所有定点单位都不响应本次定点招标活动时,由招标人另行组织招标,不再邀请定点库内的单位参加。
5、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日内,中标人必须与招标人在宿松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订立书面服务合同。同时,招标人提交整套招投标资料向监管机构备案。
五、合同价的确定
1、本项目招标控制价(或费率):监理费用不超过实施监理的工程财政资金(竣工结算审计后价格)的2%。
2、本项目合同价(费率):中标人的报价(下浮率不得低于15%)。
六、注意事项:
1、请各投标人仔细查阅本公告,如有异议应在抽签前书面提出。
投标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的,中标后,招标人不接受因中标人对本项目的任何质疑,且不对本项目任何其他要求进行校对调整。投标人应当按照中标价完成抽签公告、项目需求规定的所有工程项目。
2、中标人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供服务方案和本项目专业注册服务人员;人员资格、数量等必须符合相关行业管理规定,并不得擅自变更。
3、本项目招标代理服务费按合同价的1%计取,由中标单位支付。
七、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网上发布。
八、联系方式
(一)招标人
招标人:宿松县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地 址:宿松县财政局二楼
联系人:胡女士
电 话:****-*******
招标代理机构:潜山皖国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安徽皖国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潜山县梅城镇桃园北路蓝鼎中央城东区商业街1号楼
联 系 人:涂先生
电 话:180*****955
宿松县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2017年9月4日
九、附件:
附件1:图纸
附件2:响应服务项目承诺书(格式)
附件3:合同文件
附件2:
响应服务项目承诺书(格式)
本公司自愿参与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宿松县2017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施工监理项目定点招标,如本公司中标后,除履行合同文件外,对响应服务项目郑重承诺如下:
①无论何种原因,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的,按0.5万元/人次支付违约金,更换其他监理人员(副总监或专业负责人或现场监理)的,按2000元/人次支付违约金。
②总监理工程师月驻工地不足21天的,按800元/人天支付违约金;每乡镇根据项目区范围大小及工作需要经招标人同意后设置1至2名有相应资质的现场监理,现场监理人员月驻工地不足21天的,按400元/人天支付违约金。监理人员的月驻工地天数由乡财政所(分局)受招标人委托负责考核计算。现场监理人员应住工地,离开工地需向招标单位负责人手机短信请假并得到其手机短信回复同意。监理人员如请假未获同意,在招标人或乡镇财政所(受招标人委托)巡查施工现场时每缺勤一次,且不能在20分钟内赶赴施工现场的,按200元/人天支付违约金。
③合同执行期间,监理人未按招标人要求的时间内提交以下相关监理资料、且不能在要求的时间后三天内补交的,按每迟一天支付1000元违约金。其中监理招标资料包括:公告,招标文件(含补疑),投标文件,公示资料,中标单位相应资质材料,中标通知书、合同,其他相关监理招标资料;其中监理过程资料包括:监理部组成人员文件,监理规划、监理大纲及实施细则,监理旬、月报,监理日志,质量评定表,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单项工程完工验收及质量评定表,材料性能试验报告,变更调整记录、建议、批复及往来资料,招标人督查、验收会议记录,监理报告,监理总结,监理工作照片、其他相关监理过程资料。
④协助招标人对投资进行控制。在开工前与施工方共同对各单项工程实际面上工程量现场核查,发现与招标工程量不一致或可能引起造价变动的,需书面报招标人研究审核;开工后对工程结构、设计方案、完善和调整工程等需要变更的内容,在书面向招标人上报前,严格审核其造价,在投资接近招标控制价时书面向招标人报告造价预警。未经招标人书面批复的变更一律不得实施。经监理审核后的施工决算价格不得高于招标控制价,如监理审核后的造价高于招标控制价,超出部分造价由监理单位支付给施工单位,直接从监理费中扣除,监理费不足以支付的由监理公司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在提交书面造价预警后招标人再同意的变更引起的造价增加与监理无关。
⑤在工程造价审计结束后30日内,由招标人向监理单位一次性付清监理费用。违约金由招标人直接从监理费中扣除。
承诺单位: 公司(公章)
承诺单位法人签字:
承诺时间:2017年 月 日
附件3:合同文件
合同协议书
委 托 人:
监 理 人:
项目编号:
合同名称: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委托人名称) (以下简称委托人),委托 (监理人名称) (以下简称监理人)提供 (工程名称) 工程 (监理项目名称) 监理服务,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建设地点:
3、工程等别(级):
4、工程总投资(人民币,下同): 万元
5、工期:
二、监理范围
1、监理项目名称:
2、监理项目内容及主要特性参数:
3、监理项目投资:
4、监理阶段: (施工期、保修期)
三、监理服务内容、期限
1、监理服务内容: 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2、监理服务期限: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四、监理服务酬金
监理正常服务酬金为(大写) 元,由委托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时间向监理人支付。
五、监理合同的组成文件及解释顺序
1、监理合同书(含补充协议);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报价书;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监理大纲;
7、双方确认需进入合同的其他文件。
六、本合同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名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生效。
七、本合同书正本一式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双方各执一份;副本 份,委托人执 份,监理人执 份。
委托人: (盖章) 监理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名) 法定代表人: (签名)
或授权代表人: (签名) 或授权代表人: (签名)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 话: 电 话: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1.通用合同条款
词语涵义及适用语言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约定外,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
一、“委托人”指承担工程建设项目直接建设管理责任,委托监理业务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
二、“监理人”指受委托人委托,提供监理服务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
三、“承包人”指与委托人(发包人)签订了施工合同,承担工程施工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
四、“监理机构”指监理人派驻工程现场直接开展监理业务的组织,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以及其他人员组成。
五、“监理项目”是指委托人委托监理人实施建设监理的工程建设项目。
六、“服务”是指监理人根据监理合同约定所承担的各项工作,包括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
七、“正常服务”指监理人按照合同约定的监理范围、内容和期限所提供的服务。
八、“附加服务”指监理人为委托人提供正常服务以外的服务。
九、“服务酬金”指本合同中监理人完成“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应得到的正常服务酬金和附加服务酬金。
十、“天”指日历天。
十一、“现场”指监理项目实施的场所。
第二条 本合同适用的语言文字为汉语文字。
监理依据
第三条 监理的依据是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有关技术标准;经批准的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及其相关文件;监理合同、施工合同等合同文件。具体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通知和联系
第四条 委托人应指定一名联系人,负责与监理机构联系。更换联系人时,应提前通知监理人。
第五条 在监理合同实施过程中,双方的联系均应以书面函件为准。在不做出紧急处理即可能导致安全、质量事故的情况下,可先以口头形式通知,并在48小时内补做书面通知。
第六条 委托人对委托监理范围内工程项目实施的意见和决策,应通过监理机构下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委托人的权利
第七条 委托人享有如下权利:
一、对监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提出撤换不能胜任监理工作人员的建议或要求;
二、对工程建设中质量、安全、投资、进度方面的重大问题的决策权;
三、核定监理人签发的工程计量、付款凭证;
四、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月报、监理专题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和监理工作总结报告;
五、当监理人发生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违约情形时,有权解除本合同。
监理人的权利
第八条 委托人赋予监理人如下权利:
一、审查承包人拟选择的分包项目和分包人,报委托人批准;
二、审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等各类文件;
三、核查并签发施工图纸;
四、签发合同项目开工令、暂停施工指示,但应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签发进场通知、复工通知;
五、审核和签发工程计量、付款凭证;
六、核查承包人现场工作人员数量及相应岗位资格,有权要求承包人撤换不称职的现场工作人员;
七、发现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影响工程质量或进度时,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八、当委托人发生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违约情形时,有权解除本合同;
九、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权利。
委托人的义务
第九条 工程建设外部环境的协调工作。
第十条 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数量、方式,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开展监理服务的有关本工程建设的资料。
第十一条 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机构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问题作出书面决定,并及时送达监理机构。超过约定时间,监理机构未收到委托人的书面决定,且委托人未说明理由,监理机构可认为委托人对其提出的事宜已无不同意见,无须再作确认。
第十二条 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中明确其赋予监理人的权限,并在工程开工前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通知承包人。
第十三条 提供监理人员在现场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具体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如果不能提供上述条件的,应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监理人补偿。
第十四条 按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监理服务酬金。
第十五条 为监理机构指定具有检验、试验资质的机构并承担检验、试验相关费用。
第十六条 维护监理机构工作的独立性,不干涉监理机构正常开展监理业务,不擅自作出有悖于监理机构在合同授权范围内所作出的指示的决定;未经监理机构签字确认,不得支付工程款。
第十七条 为监理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如要求监理人自己投保,则应同意监理人将投保的费用计入报价中。
第十八条 将投保工程险的保险合同提供给监理人作为工程合同管理的一部分。
第十九条 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监理人用于本工程监理服务的任何文件直接或间接用于其他工程建设之中。
监理人的义务
第二十条 本着“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原则,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监理服务内容为委托人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十一条 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组建监理机构,并进驻现场。及时将监理规划、监理机构及其主要人员名单提交委托人,将监理机构及其人员名单、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的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实施期间有变化的,应当及时通知承包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主要监理人员应征得委托人同意。
第二十二条 发现设计文件不符合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时,应向委托人报告。
第二十三条 核验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质量,检查、检验并确认工程的施工质量;检查施工安全生产情况。发现存在质量、安全事故隐患,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应按有关规定及时采取相应的监理措施。
第二十四条 监督、检查工程施工进度。
第二十五条 按照委托人签订的工程保险合同,做好施工现场工程保险合同的管理。协助委托人向保险公司及时提供一切必要的材料和证据。
第二十六条 协调施工合同各方之间的关系。
第二十七条 按照施工作业程序,采取旁站、巡视、跟踪检测和平行检测等方法实施监理。需要旁站的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第二十八条 及时做好工程施工过程各种监理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并保证现场记录、试验、检验、检查等资料的完整和真实。
第二十九条 编制《监理日志》,并向委托人提交监理月报、监理专题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和监理工作总结报告。
第三十条 按有关规定参加工程验收,做好相关配合工作。委托人委托监理人主持的工程验收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第三十一条 妥善做好委托人所提供的工程建设文件资料的保存、回收及保密工作。在本合同期限内或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终止后的一定期限内,未征得委托人同意,不得公开涉及委托人的专利、专有技术或其他需保密的资料,不得泄露与本合同业务有关的技术、商务等秘密。
监理服务酬金
第三十二条 监理正常服务酬金的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第三十三条 除不可抗力外,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由此引起监理工作量增加或服务期限延长,均应视为监理机构的附加服务,监理人应得到监理附加服务酬金:
一、由于委托人、第三方责任、设计变更及不良地质条件等非监理人原因致使正常的监理服务受到阻碍或延误;
二、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要求监理机构完成监理合同约定范围和内容以外的服务;
三、由于非监理人原因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时,其善后工作或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
监理人完成附加服务应得到的酬金,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法或监理补充协议计取和支付。
第三十四条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理酬金标准发生变化时,应按有关规定调整监理服务酬金。
第三十五条 委托人对监理人申请支付的监理酬金项目及金额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支付申请书后7天内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由双方协商解决。7天内未发出异议通知,则按通用合同条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约定支付。
合同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六条 因工程建设计划调整、较大的工程设计变更、不良地质条件等非监理人原因致使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内容和服务形式发生较大变化时,双方对监理服务酬金计取、监理服务期限等有关合同条款应当充分协商,签订监理补充协议。
第三十七条 当发生法律或本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时,有权解除合同的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书面通知对方;若通知送达后28天内未收到对方的答复,可发出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本合同即行终止。因解除合同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赔偿损失。
第三十八条 在监理服务期内,由于国家政策致使工程建设计划重大调整,或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时,双方协商解决因合同终止所产生的遗留问题。
第三十九条 本合同在监理期限届满并结清监理服务酬金后即终止。
违约责任
第四十条 委托人未履行合同条款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约定的义务和责任,除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监理人支付违约金外,还应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和责任。
第四十一条 委托人未按合同条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约定支付监理服务酬金,除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监理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外,还应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支付义务。
第四十二条 监理人未履行合同条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约定的义务和责任,除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外,还应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和责任。
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三条 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也可由工程项目主管部门或合同争议调解机构调解;协商或调解未果时,经当事人双方同意可由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争议调解机构、仲裁机构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第四十四条 在争议协商、调解、仲裁或起诉过程中,双方仍应继续履行本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
其 他
第四十五条 委托人可以对监理人提出并落实的合理化建议给予奖励。奖励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专用合同条款
监理依据
第三条 本合同的监理依据还应包括以下内容(但不限于):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3、《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
4、《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SL2888);
5、《安徽省中小型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导则》(DB34/T2025-2013);
6、安徽省水利厅关于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管理的规定;
7、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合同文件、会议纪要、备忘录等。
委托人的权利
第七条
五、当监理人发生下列违约情形时,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
1、监理人未履行合同条款中约定的监理人义务和责任;
2、监理人不再具有承担本工程项目监理业务能力而终止合同;
3、因监理事故而给委托人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
4、未经委托人批准总监理工程师连续两个月或累计五个月每月住工地不足21天的;
5、将本合同私自转包他人的。
监理人的权利
第八条
八、当委托人发生下列违约情形时,监理人有权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导致工程无法继续实施;
2、无正当理由连续三个月不能按计划支付监理酬金。
九、委托人赋予监理人的其他权利:
1、监理人在行使下列权力前,必须得到委托人的批准。
(1)批准非主体、关键工程的分包;
(2)确定延长完工期限;
(3)发布开工、停工、复工令;
(4)变更和索赔造成的工程延期;
(5)变更和索赔造成的费用增加;
(6)审查批准技术规范(规格)或设计的变更。
2、尽管有以上规定,但当监理人认为出现了危及生命、工程及毗邻财产等安全的紧急事件时,即使没有委托人的事先批准,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方实施为消除或减少这种危险所必须进行的工作,并通知承包方和抄送委托人。
委托人的义务
第十条 委托人向监理机构免费提供的资料为:
序号
资料名称
份数
提供时间
收回时间
保存和保密要求
1
监理范围内的所有合同文件
2
合同文件形成后7天内
监理工作完成后14日内
2
监理范围内的所有施工图纸
2
分部工程施工前7天内
3
监理范围内的所有设计变更资料
2
收到设计变更后3天内
4
监理工作必须的其他辅助资料
2
资料形成后3日内
临时借阅
第十一条 委托人对监理机构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决定并送达的时限:
一般文件7天;紧急事项3天;变更文件7天。
第十三条 委托人无偿向监理机构提供的工作、生活条件为:无
监理人的义务
第二十 条 监理服务内容:宿松县小额工程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宿松县2017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施工监理。
第二十一条 监理人应当在本合同生效后 7 天内组建监理机构,并进驻现场。
第二十七条 需旁站监理的工程重要部位是:主体工程关键部位以及监理人根据工程重要程度、监理大纲约定的其他部位 。
需旁站监理的关键工序是:砼浇筑、回填土方的压实以及监理人根据工程重要程度、监理大纲约定的其他工序 。
第三十条 委托人委托监理人主持的分部工程验收:所有分部工程验收 。
第三十一条 在本合同终止后 365 天内,未征得委托人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合同业务有关的技术、商务等秘密。
监理服务酬金
第三十二条 监理正常服务酬金支付方法:
一、监理费用
在本合同约定的服务期内,监理费用实行总价承包、分期支付的方法。由于监理服务酬金实行总价承包,合同实施过程中监理服务酬金不调整。
二、支付办法
在工程造价审计结束后30日内,由甲方向监理单位一次性付清监理费用。
三、监理服务所需辅助工作人员由监理单位自聘,其费用已包含在监理单位的监理服务费用的单价中,不另计算费用。
四、监理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监理服务费,是监理人从事该项目监理的唯一报酬。除此之外,不允许监理单位接受与合同有关的,或与其他承担义务的任何佣金、回扣、津贴,或任何非直接支付以及出于任何其他考虑的费用,特别是不能从承包人处获得任何奖金、实物等。
五、监理人参与工程财政评审、审计及竣工验收的费用已包含在监理单位的监理服务费用的单价中,委托人不另行支付。
第三十三条 监理附加服务酬金的计取与支付方法:
本条款改为:“招标人不支付监理附加服务酬金。”
违约责任
第四十条 无论发生什么情况,委托人均不给于补偿。
第四十一条 因委托人延期支付监理服务酬金应向监理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为应付款项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
第四十二条 监理人违约处理
一、无论何种原因,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的,应按0.5万元/人次支付违约金,更换主要监理人员(副总监和专业负责人)的, 应按2000元/人次支付违约金。
二、总监理工程师月驻工地不足21天的,应按800元/人天支付违约金;主要监理人员月驻工地不足21天的,应按400元/人天支付违约金。
三、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履约担保将不予退还,并在监理人无法按委托人要求及时整改时,委托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监理人自负。
(1)合同执行期间,监理单位拒绝接受委托人管理,监理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而监理人又不能按委托人要求及时更换。
(2)监理人员严重失职造成重大工程事故或向承包人安插施工队伍、徇私舞弊等,给委托人造成损失。
(3)合同执行期间,由于监理人的原因不能使承包人正常施工,造成进度缓慢,工期延误,工程质量低劣,委托人有理由认为监理人不能胜任监理工作。
(4)监理人对在主要工程或工程主要部位施工期间未进行有效旁站或跟班检查,监理人在接到承包人要求检查的通知后十二小时内未到场且过后又没有进行复检而造成质量问题。
四、施工过程中,监理人因自己的原因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发出进一步工作需要的图纸或批示造成承包人进度延误或中断施工,致使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承担,如监理人拒绝,委托人有权扣除其履约保证金。
五、违约金的数额不超过监理合同价的15%。违约金不足以补偿委托人所受到的损失时,监理人还应当赔偿委托人的损失,补足违约金不足的部分。委托人的损失以直接经济损失为限,并且每次赔偿金额不超过监理合同总价的5%,累计赔偿总额不超过监理合同总价。监理人对第三方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交工)时限,不承担直接责任,但应承担监理人应承担的责任。
六、如监理人与委托人或第三方对有关经济损失共负责任时,应按责任比例计算赔偿。
七、委托人向监理人要求的赔偿,应在赔偿事件发生后的28日之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如果该事件具有持续性,则应在事件首次发生后7日之内提出索赔意向,并每隔7日提供一次该事件仍在持续发展的证明材料,直至该事件结束后28日之内提出正式的索赔文件。一旦发生应向监理人索赔的事由,委托人未按上述期限及方式提出索赔及任何沉默,都不意味着委托人索赔权利的放弃或丧失。
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三条 争议调解、仲裁机构:
一、争议调解机构为:宿松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仲裁机构为:签定监理合同时双方商定。
其 他
第四十五条 委托人将根据监理人提出并落实的合理化建议所带来的成果予以适当奖励。
附加条款:
一、履约担保证件
监理人应按规定的格式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7天之内向委托人提交履约担保证件,担保证件的形式为监理资质证件和履约保证金,金额为中标价的10%。履约担保证件待工程审计后14日内予以退还。
二、本项目所有图纸、规范、设计、报表和其他应由监理人为提供监理服务而制备的文件资料均属委托人财产。监理人在协议书终止期满前应将此类文件、报表、签认的凭证、监理指令等资料按要求汇总,整理、装订成册,作为监理竣工资料交付给委托人,未经委托人事先书面批准,不得将以上资料用于与本协议无关的其他项目。
三、监理单位承诺中标后,独立设置现场监理机构,其生活和办公设施均由监理单位独立进行,招标人不承担为监理单位提供生活和办公设施的义务。
第四十六条 暂列金使用:由发包人根据工程实际情况使用。
3.附件
本合同监理服务内容:(具体内容由招标人拟定)
(一)设计方面
1、核查并签发施工图,发现问题向委托人反映,重大问题向委托人做专题报告。
2、主持或与委托人联合主持设计技术交底会议,编写会议纪要。
3、协助委托人会同设计人对重大技术问题和优化设计进行专题讨论。
4、审核承包人对施工图的意见和建议,协助委托人会同设计人进行研究。
5、其他相关业务。
(二)采购方面
1、协助委托人进行采购招标。
2、协助委托人对进场的永久工程设备进行质量检验与到货验收。
3、其他相关业务。
(三)施工方面
1、协助委托人进行工程施工招标和签订工程施工合同。
2、全面管理工程施工合同,审查承包人选择的分包单位,并报委托人批准。
3、督促委托人按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落实必须提供的施工条件;检查承包人的开工准备工作。
4、审核按工程施工合同文件约定应由承包人提交的设计文件。
5、审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施工措施计划;审核工艺试验成果等。
6、进度控制。协助委托人编制控制性总进度计划,审批承包人编制的进度计划;检查实施情况,督促承包人采取措施,实现合同工期目标。当实施进度发生较大偏差时,要求承包人调整进度计划;向委托人提出调整控制性进度计划的建议意见。
7、施工质量控制。审查承包人的质量保证体系和措施;审查承包人的实验室条件;依据工程施工合同文件、设计文件、技术标准,对施工全过程进行检查,对重要部位、关键工序进行旁站监理;按照有关规定,对承包人进场的工程设备、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中间产品进行跟踪检测和平行检测,复核承包人自评的工程质量等级;审核承包人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处理方案,参与调查质量事故。
8、资金控制。协助委托人编制付款计划;审查承包人提交的资金流计划;核定承包人完成的工程量,审核承包人提交的支付申请,签发付款凭证;受理索赔申请,提出处理建议意见;处理工程变更,对工程变更引起的造价变动进行审核,协助招标人资金控制;确保监理审核后的决算价格不高于招标最高控制价。
9、施工安全控制。审查承包人提出的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并检查实施情况;检查防洪度汛措施落实情况;参与安全事故调查。
10、协调施工合同各方之间的关系。
11、按有关规定参加工程验收,负责完成监理资料的汇总、整理,协助委托人检查承包人的合同执行情况;做好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或者配合工作,提供工程监理资料,提交监理工作报告。
12、档案管理。做好施工现场的监理记录与信息反馈,做好监理文档管理工作,合同期限届满时按照档案管理要求整理、归档并移交委托人。
13、监督承包人执行保修期工作计划,检查和验收尾工项目,对已移交工程中出现的质量缺陷等调查原因并提出处理意见。
14、按照委托人签订的工程保险合同,做好施工现场工程保险合同的管理。协助委托人向保险公司及时提供一切必要的材料和证据。
15、其他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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