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祥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电脑(二期)采购项目需求公示

嘉祥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电脑(二期)采购项目需求公示

嘉祥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电脑(二期)采购项目需求公示

  一、采购人
    名称:嘉祥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地址:呈祥街2号
    联系方式:(0537)Tel:*******;Fax:*******;Email:jxxwgxj@163.com
    项目联系人:王伟青
    联系电话:130*****656
  二、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嘉祥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电脑(二期)采购项目
    项目背景:

为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设备配置
    项目预算:74.4万元,其中:预算资金74.4万元,借贷资金0万元,其他资金0万元
  三、拟采购标的
品目代码品目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备注
A030104小型计算机230
  四、项目需求
   (一)供应商资格要求
(Ⅰ)《采购法》要求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Ⅱ)其他法律、法规要求
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同一标段
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nbsp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Ⅲ)采购人规定的特定条件
1、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三证合一的可只提供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2、开户许可证

所投计算机设备生产厂家针对本项目的授权函原件
3、检察院出具的检察机关查询行贿犯罪档案结果(未发现有行贿犯罪记录)告知函;查询时间范围为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含公告发布当日)前3年内;查询对象为投标单位、单位法定代表人
4、须提供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渠道查询投标供应商信用记录(查询日期为公告发布之日至投标截止之日内),打印网页版(截图)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根据财库【2016】125号文规定,若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应当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二)技术要求
品目代码品目名称详细技术要求(实质条款用★标示)实质条款实质条款原因说明
A030104小型计算机

CPU:intel双核处理器,主频≥1.6GHZ,内存:配置≥4G内存;硬盘:≥500G SATA3 7200rpm接口:6个USB接口(至少2个USB3.0),PS/2接口,串口,并口,HDMI-OUT输出接口,机箱:顶置固定提手,防盗锁孔,后I/0安全盖板,支持壁挂应用;显示屏:≥19寸;键鼠:键盘,光电鼠标;操作系统:正版Windows系统安全:原厂同品牌一键恢复操作系统(非WINDOWS自带功能),可保留出厂备份和用户自定义备份;配置BISO底层集成智能USB技术(实现对外接存储设备管理),满足数据安全需求,随机软件:出厂预装正版远程管理软件,支持USB端口管理,及时更新操作系统补丁,远程维护,限制网络带宽,软/硬资产统计等功能;售后服务:原厂商三年保修及上门。主机背面印刷:嘉祥县基层综合文化服务中心专用项目为交钥匙工程。必须提供原厂加盖公章的质保函。(所投产品不是强制节能产品的,按无效投标处理)

&nbsp
   (三)服务要求
品目代码品目名称详细技术要求(实质条款用★标示)实质条款实质条款原因说明
A030104小型计算机

符合国家级标准,满足采购人要求

&nbsp
   (四)安全要求(标准)
合格
  五、公示期限(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自2017年9月4日至2017年9月7日
  六、提修改建议的途径
⒈通过采购人预留的联系方式向其提交修改建议;
⒉点击链接提建议:提交采购需求修改建议

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
   ⒈第十五条规定: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除因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外,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
   ⒉第二十条规定,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二)《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采购人在正式开展采购活动之前,应当将采购需求予以公示,公开征求社会各界和潜在供应商的意见建议。公示期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采购人在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或提交采购建议书时,应当将经公示完善后的采购需求和征求的意见建议一同交付采购代理机构。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电脑 出版 文化广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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