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纸质登记档案清点移交整理招标公告

房屋纸质登记档案清点移交整理招标公告

济宁市兖州区国土资源局房屋纸质登记档案清点移交整理项目需求公示

  一、采购人
    名称:济宁市兖州区国土资源局
    地址:济宁市兖州区九州方圆行政办公中心
    联系方式:(0537)Tel:*******;Fax:*******;Email:yzsgtjcwk@163.com
    项目联系人:邱实
    联系电话:186*****211
  二、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济宁市兖州区国土资源局房屋纸质登记档案清点移交整理项目
    项目背景:

为适应目前不动产登记档案建设及档案信息化建设工作要求,济宁市兖州区国土资源局在不破坏济宁市兖州区房产档案数字化管理平台的基础上,对原保管于兖州区房产服务中心的房产档案向兖州区不动产登记中心迁移。同时,为了保证档案迁移的准确性和时效性,在档案迁移过程中需要对兖州区房产档案通过软件系统实现逐卷核对。
    项目预算:40万元,其中:预算资金40万元,借贷资金0万元,其他资金0万元
  三、拟采购标的
品目代码品目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备注
G03其他服务1
  四、项目需求
   (一)供应商资格要求
(Ⅰ)《采购法》要求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Ⅱ)其他法律、法规要求
(Ⅲ)采购人规定的特定条件
   (二)技术要求
品目代码品目名称详细技术要求(实质条款用★标示)实质条款实质条款原因说明
G03其他服务(1)工作内容

软件开发设计:在济宁市兖州区房产档案数字化管理平台的数据库基础上设计开发档案迁移核对软件,迁移核对采用条形码形式进行。

档案下架与核对:在兖州区房产服务中心完成档案的下架与逐卷核对,并自动生成档案下架与核对清单,经双方签字后以作为档案迁移凭证。

实施档案搬迁:通过档案迁移核对软件,按照批次逐箱生成档案迁清单,并根据档案迁移箱清单进行有序搬迁。

对迁移至兖州区不动产登记中心的房产档案逐卷核对,并按照新盒规格进行重新装盒,并通过软件生成盒条形码和卷条形码,并根据软件生成的电子库房位置在新的档案库房上架,自动生成电子档案虚拟库房。

对房产档案数字化系统中的缺失档案扫描图像的档案进行扫描和信息录入,以完善房产数字化数据。

(2)技术原则

为确保能有效支撑本系统的业务运行,系统设计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兼容性原则: 由于本次房产档案迁移是在房产档案数字化系统平台上完成的,同时要兼顾不动产登记中心对档案库房的规范化需求,因此要求档案迁移与电子库房管理系统具有兼容性,即兼容已有的房产档案数据规范,又要满足不动产登记中心档案规范化管理的需求。

实用性原则:坚持实用性原则,在实用的基础上考虑先进性和前瞻性,切实满足实际工作需求。

安全性原则:采用相关安全机制和技术手段保障系统的应用及数据。

可靠性原则:系统满足应用7×24小时可靠运行的要求,系统关键环节软硬件资源设计采用高可靠性方案,保证系统运行的高度稳定性和可靠性。

(3)接口要求

投标方自行与房产档案电子化系统软件平台供应商协商数据接口方案。

投标方在投标时必须出具房产档案电子化系统平台软件供应商对数据接口的技术支持承诺函或授权文件。
   (三)服务要求
品目代码品目名称详细技术要求(实质条款用★标示)实质条款实质条款原因说明
G03其他服务

(1)实施地点:本项目在招标方指定场所实施。

(2)实施工期:签订合同后90日历天内完成全部工作。

   (四)安全要求(标准)
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
  五、公示期限(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自2017年9月4日至2017年9月7日
  六、提修改建议的途径
⒈通过采购人预留的联系方式向其提交修改建议;
⒉点击链接提建议:提交采购需求修改建议

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
   ⒈第十五条规定: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除因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外,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
   ⒉第二十条规定,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二)《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采购人在正式开展采购活动之前,应当将采购需求予以公示,公开征求社会各界和潜在供应商的意见建议。公示期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采购人在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或提交采购建议书时,应当将经公示完善后的采购需求和征求的意见建议一同交付采购代理机构。
发布人:济宁市财政局发布时间:2017年09月04日 22时31分07秒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整理 档案 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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