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路灯管理处钦州市市区路灯节能改造项目—合同能源管理(第二期)项目其它公告
钦州市路灯管理处钦州市市区路灯节能改造项目—合同能源管理(第二期)项目其它公告
钦州市政府采购中心受钦州市路灯管理处 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钦州市市区路灯节能改造项目—合同能源管理(第二期)项目进行其他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钦州市市区路灯节能改造项目—合同能源管理(第二期)项目
项目编号:QZZC2017-G3-0011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黄谦、陈启梅
项目联系电话:****-*******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钦州市路灯管理处
采购单位地址:钦州市龙墩一巷41号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周恒邦 ****-*******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钦州市政府采购中心
代理机构联系人:黄谦、陈启梅****-*******
代理机构地址: 钦州市金海湾东大街8号市民服务中心二楼
一、采购项目内容
质疑人:深圳新阳蓝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和平社区久阳工业园6栋301B/东莞市常平镇横江厦村
法定代表人:袁修庭/陈永洪
委托代理人:徐国斌
电话: 189*****279
深圳新阳蓝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贵公司关于钦州市市区路灯节能改造项目—合同能源管理(第二期)项目(编号:QZZC2017-G3-0011)的质疑函,我中心于2017年8月23日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贵公司提出的关于“广东洲明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表人因检测报告造假而被处罚”的质疑事项,经评标小组复核,认定广东洲明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负责经营浙江市场的经理李良军因对投标文件的编制把关不严、工作失误被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记黑名单一次,属于个人不良记录。该质疑事项不能证明广东洲明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投标资格。
二、贵公司提出的关于“根据国家质量监督官方网站报道,广东洲明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路灯产品质量不达标,其生产制造能力有严重问题,质量能力不具有信用度”的质疑事项,经评标小组复核,认定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的被抽检不达标产品未在本次投标的产品之列。该质疑事项不能证明广东洲明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标产品不符合本项目招标要求。
三、贵公司提出的关于“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上榜信用中国黑名单,广东洲明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具备合格的投标人资格”的质疑事项,经查询,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因“未按《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项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上榜信用中国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未在财政部文件《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第二点第(三)项:信用记录的使用“1.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供应商信用记录进行甄别,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应当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要求范围内,且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并不是本项目投标供应商。因此,该质疑事项不能证明广东洲明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投标资格。
四、贵公司提出的关于“怀疑广东洲明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标联合体的检测报告造假,特别是投标路灯样品驱动电源防水IP 等级与标书检测报告防水IP 等级不符合;要求贵中心重新审定广东洲明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联合体投标本项目的路灯样品与投标检测报告。”的质疑事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的规定,我中心不对该公司的投标样品进行检测,且采购文件中未要求投标人提供投标产品驱动电源防水IP等级检测报告。经评标小组复核,认定广东洲明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检测报告原件与投标文件的检测报告一致。
五、贵公司提出的关于“我中心凭广东洲明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质疑认定贵公司不具备供应商资格,没有评委专家和采购人评委签字,取消贵公司中标资格的程序不合法”的质疑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三条“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根据本法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及第五十四条“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供应商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或者质疑,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就采购人委托授权范围内的事项作出答复。”的要求。采购人认定贵公司因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有重大违法记录,取消贵公司中标资格。我中心依据采购人的意见作出答复,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贵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质疑缺乏事实依据的,驳回质疑”,我中心驳回质疑人的质疑。
如贵公司认为本答复不满意,可在质疑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投诉。
感谢贵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关心与支持!
特此复函。
钦州市政府采购中心
2017年8月31日
二、开标时间:2017年07月25日 09:30
三、其它补充事宜
四、预算金额:
预算金额:0.0 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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