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建设厅关于年度全省建筑节能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
海南省建设厅关于年度全省建筑节能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
海南省建设厅关于2006年度全省建筑节能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
(琼建设[2006]151号)
各市、县、自治县规划局、建设局,各勘察设计、房地产开发、施工、监理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设节约型社会,开展资源节约工作的精神,严格执行建设部《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海南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等法规、规范,推进我省建筑节能工作,根据建设部统一布署,我厅于2006年6月29日至7月7日,组织开展了全省建筑节能专项检查。现将检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次检查范围为海口、三亚、琼海、儋州等四个市的在建民用建筑工程,抽检了2005年初以来完成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居住建筑以及2005年7月1日以后完成审查的公共建筑,共计18个建筑工程项目。检查组采取听取汇报、查看有关文件和资料、深入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实地查看等方法进行检查。检查从两个方面进行,一是检查各市县建设主管部门贯彻执行国家建筑节能的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建筑节能技术规范标准及结合本地实际推进建筑节能工作的情况;二是检查抽查项目的设计文件和施工现场,检查建设项目各方责任主体,包括工程项目建设、设计、施工、监理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和质量监督部门,贯彻执行建筑节能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的情况。
从检查情况看,我省各地对建筑节能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有了一定的提高,建筑节能工作有了一定加强,特别是2005年底,建设部全国建筑节能专项检查组到我省进行建筑节能专项检查后,我厅加大了建筑节能政策法规、技术规范标准的培训宣传和行政的监管力度,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建设项目责任主体各方开始重视建筑节能工作,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推进建筑节能工作,形成了较好的工作局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主要表现在:一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建筑节能设计是否合格纳入施工报建的内容,严格把关;二是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按规定对建筑节能设计进行专项审查,建筑节能设计不合格的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不予审批;三是工程设计单位严格按建筑节能设计规范标准进行设计的主动性普遍提高,新设计的建筑工程基本符合建筑节能标准。四是多数质量监督部门、施工企业、监理公司、建设单位认真贯彻执行有关建筑节能政策法规和规范标准。从检查情况看,模范执行建筑节能政策法规、规范标准的单位有中元国际工程设计研究院海南分院、海南同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海南新世纪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等三家单位,这里特别提出,给予表扬。但从总体上看,我省的建筑节能工作刚刚起步,总体水平不高,存在不少问题亟待解决。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省建筑节能工作存在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一些单位建筑节能意识淡薄,建筑节能管理工作力度不够。一些单位的管理人员对建筑节能紧迫性和重要性的认识亟待提高,一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节能管理的措施亟待加强,如对建筑工程中违反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处罚不力,对违反建筑节能标准,未按设计进行施工、监理的项目予以验收等。
(二)一些建设单位不按照相应的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技术要求委托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和开工建设。有少数建设单位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建筑节能设计强制性标准,降低了工程建设质量。
(三)相当一些设计人员建筑节能设计技术不熟练,设计水平不高,节能设计概念不清。部分设计人员未严格执行建筑节能设计规范标准,热工计算不准确、不熟练,节能设计中建筑、空调、电气等各专业缺乏配合,外窗多数没有遮阳措施,有的外墙未采取隔热措施。抽查项目中,电气设计文件灯具效率均无说明,功率密度值大部分不符合标准。有的设计单位还没有节能计算软件。大部分建筑节能设计深度不够,对设计使用的建筑节能材料没有具体的构造做法、施工工艺要求。
(四)有些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对建筑节能审查不严格,把关不到位,造成经审查合格的图纸仍存在建筑节能不符合要求的情况。有些设计项目未填写建筑节能审查登记表或填写登记表但缺少建筑节能动态计算书。
(五)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少,可选择性不足。部分市县没有符合要求的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如没有符合建筑节能要求的墙体材料,要使用必须从海口、三亚购买,运输成本高。有的新型节能墙体材料,强度不足,收缩性大,容易产生裂、渗、漏等问题。同时,新型建筑节能材料没有相应的设计标准图集、施工技术与验收规程等,不利推广应用。
(六)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经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擅自变更外墙围护结构材料的现象较为普遍。由于项目投资制约和业主意愿,有的设计尽管使用新型墙体材料,但实际施工过程中仍使用红砖作外墙。有些监理单位没有严格按设计要求及规范进行监理,允许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强制性规范条文,擅自修改设计,降低工程质量标准。
(七)各级建设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对建筑节能政策法规、规范标准和新型节能建筑材料不了解、不熟悉,也影响了建筑节能工作的开展。尤其是施工企业施工人员对新型建筑材料的施工技术不熟练,采用新型建筑材料,施工质量难保证。
从检查情况看,执行建筑节能政策法规、规范标准不力的有三亚海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海南世嘉投资有限公司、海南云通房地产开发公司、海口市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服务中心、深圳市清华苑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海口市民用建筑设计院和海南华海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等七家单位,这里特别提出,给予批评。
三、加强建筑节能工作的意见
对这次抽查项目建筑节能存在的问题,我厅已以整改通知的方式反馈给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建设项目各责任单位,请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督促各责任单位按检查专家意见进行认真整改,保证整改后的建筑符合建筑节能标准。我厅将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复查,对整改不到位,建筑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责任单位进行依法处罚。现就建筑节能专项检查存在的带有普遍性的问题,提出如下加强管理意见。
(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要从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调整经济结构、建设节约型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建筑节能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管理措施,加大宣传培训和监管工作的力度,把推进建筑节能工作作为城乡建设实现可持续发展方式的一项重要任务,抓紧、抓实、抓出成效。
(二)请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2006年10月份之前对本市县在建建筑工程,开展一次建筑节能专项检查,对发现的问题采取措施认真整改,以扎实负责的工作迎接全国建筑节能检查。
(三)建设单位要遵守国家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的有关法律法规,按照相应的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技术要求委托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开工建设、组织竣工验收,并应将节能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报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备案。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将所售商品住房的结构形式及其节能措施、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指标等基本信息载入《住宅使用说明书》。
(四)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建筑节能工作中设计、施工、监理和竣工验收等的监督管理在查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出具的审查报告时,应查验对节能的审查情况,审查不合格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在建筑工程验收备案管理中,发现违反国家有关节能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应责令建设单位改正;改正后要责令其重新组织竣工验收。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房屋销售核准等环节的建筑节能监督管理。
(五)设计单位要遵循建筑节能法规、节能设计标准和有关节能要求,严格按照节能设计标准和节能要求进行节能设计,设计文件必须完备,深度要符合要求,保证设计质量。
(六)加强对新建建筑的施工图审查管理,严格执行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审查制度。各施工图审查机构要按照《关于严格执行建筑节能设计审查管理规定的通知》(琼建设[2006]5号)文件要求做好审查工作,严把节能关,确保建筑节能设计符合规范标准。将建筑节能设计做为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重要内容,审查报告中要将项目的建筑节能设计情况、是否符合节能标准单列注明。审查人员应有签字并加盖审查机构印章。对不符合国家和本省建筑节能设计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予通过审查。要求所有审图机构要不断完善内部管理,推行施工图审查标准化管理,提高审查质量,并加强对市县办事处的指导和监管。
(七)施工单位要按照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节能施工技术标准的要求进行施工,确保工程施工符合节能标准和设计质量要求。施工单位对技术工人要进行有针对性的建筑节能施工技术、新型墙体材料施工技术的培训,保证建筑节能技术和新型墙体材料的施工质量。
(八)监理单位要依照法律、法规以及节能技术标准、节能设计文件、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及监理合同,对节能工程建设实施监理。监理单位应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九)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设计、施工、监督、监理等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建筑节能、新型节能建筑材料等知识与技术的培训,把建筑节能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经核准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等作为工程技术人员、施工企业六大员继续教育的必修内容。工程质量监督站要组织施工企业开展对施工技术工人的建筑节能技术、节能建筑材料施工技术的培训,提高工人对节能施工技术、新型节能建筑材料的施工技术水平,确保建筑节能技术、新型节能建筑材料的施工质量。
(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执力度,对不执行或擅自降低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单位,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3号)、《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海南省建设厅
二○○六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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