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汽车使用端减排招标公告
新能源汽车使用端减排招标公告
项目名称 | 基于碳积分及碳配额交易的深圳新能源汽车使用端减排激励机制研究 | 采购类型 | 非协议采购 | ||||||||||||||||||||||||||||||||||||||||||||||||||||||||||||||||||||||||||||||||||||||||||||||||||||||||||||||||||||||||||||||||||||||||||||||||||||||||||||||||||
采购人名称 |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采购方式 | 公开招标 | ||||||||||||||||||||||||||||||||||||||||||||||||||||||||||||||||||||||||||||||||||||||||||||||||||||||||||||||||||||||||||||||||||||||||||||||||||||||||||||||||||
财政预算限额(元) | ******* | ||||||||||||||||||||||||||||||||||||||||||||||||||||||||||||||||||||||||||||||||||||||||||||||||||||||||||||||||||||||||||||||||||||||||||||||||||||||||||||||||||||
项目背景 | “十一五”开始中国政府出台相关政策,扶植引导企业进行新能源汽车研发。“十二五”期间,在政府各项政策支持下,中国新能源汽车在2015 年取得重大进展。由市场导入期向快速成长期发展的,局部地区出现集中爆发式增长,全年新能源汽车生产340471辆,销售331092 辆,同比分别增长3.3倍和3.4倍,已占汽车整体销量的1.35%,产销量大幅增长,跃居全球第一。当年新能源汽车销量已占汽车整体销量的1.35%,市场份额比2014年增长了3倍。 2016年以来政府对新能源汽车产业政策进行了一系列重大调整,集中表现为政府购车补贴力度的退坡。毋庸置疑,政府补贴是撬动新能源汽车市场的最主要杠杆,在以往发展过程中,政府补贴对新能源汽车产业的拉动作用是第一位的、是根本性的,补贴退坡后,新能源汽车发展收到较强冲击,2017年1月份产销量骤降,2月份虽有回升,但开年前两个月的产销合计依然同比下滑30%左右,从具体的政策层面看,经历过前期的“试错”阶段,2016年的一系列政策调整对解决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过程中积累的矛盾、暴露的问题是有帮助的。同时,有了前期的经验,2017年新能源汽车产业政策如何继续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保证其持续健康发展,是后补贴时代政策制定过程中应该重点关注的问题。 2016年,国家发改委办公厅下发了《新能源汽车碳配额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新时期新能源汽车碳配额管理工作做出总体部署,但未提出具体的管理办法。2017年,工信部公布了《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为贯彻落实国家各部委关于新能源汽车发展的指导意见,考虑到深圳地方的实际情况,加快深圳市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建立促进深圳新能源汽车产业健康发展的市场化、法制化长效机制,加强对机动车温室气体排放的控制与管理,本课题针对深圳市新能源汽车减排激励机制,从碳积分和碳配额两个方面进行研究,建立完善促进深圳新能源汽车从购置补贴向使用补贴转换的市场化、法制化长效机制,加快深圳市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 | ||||||||||||||||||||||||||||||||||||||||||||||||||||||||||||||||||||||||||||||||||||||||||||||||||||||||||||||||||||||||||||||||||||||||||||||||||||||||||||||||||||
投标人资质要求 |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提供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等法人证明扫描件,原件备查);(2)投标供应商必须已在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注册;(3)投标文件中必须签署《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详见 招标文件 第三章 投标文件格式、附件 第四条 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4)近三年内无行贿犯罪记录(由采购中心定期向市人民检察院申请对政府采购供应商库中注册有效的供应商进行集中查询,投标文件中无需提供证明材料);(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允许分包、转包。 | ||||||||||||||||||||||||||||||||||||||||||||||||||||||||||||||||||||||||||||||||||||||||||||||||||||||||||||||||||||||||||||||||||||||||||||||||||||||||||||||||||||
服务类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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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技术要求 | (一) 工作内容 本项目研究工作至少应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一、基于积分交易机制的深圳市新能源汽车推广激励机制研究 1、研究问题分析 对新能源汽车相关政策进行梳理,并比较北上广深各地新能源汽车政策的异同,对后补贴时代新能源汽车市场进行分析。 2、积分核算理论基础。 从新能源汽车的需求端着手,根据汽车全生命周期成本理论与分析模型,提出以碳排放量为基准的碳积分核算方法,将碳积分核算与新能源汽车使用过程中的电量消耗相结合,以新能源汽车用电量作为补贴发放标准,从而建立市场化激励机制,鼓励消费者购买及使用新能源汽车,培养消费习惯,培育新能源汽车市场。 3、积分补贴机制。 重点关注新能源出租车、新能源乘用车、新能源物流车和新能源分时租赁汽车等新能源汽车四大应用领域,研究不同车辆使用类型的积分核算公式、碳减排量。 4、积分补贴核算方法。 综合考虑新能源汽车全生命周期过程中的各项成本费用和碳减排效益,拟定新能源汽车用电量、积分及补贴金额之间的换算规则,并分析说明相应的理论及其信息依据,为未来深圳市新能源汽车使用补贴发放方案提供备选方案。 二、基于碳配额交易的深圳市新能源汽车推广激励机制研究 1、研究问题分析 (1)分析新能源汽车发展趋势及现状; (2)分析补贴退坡政策对新能源汽车市场的影响; (3)分析碳配额政策对于新能源汽车推广的意义。 2、深圳市新能源汽车市场概况 搜集深圳市新能源汽车的产销量、保有量数据,对比补贴退坡之前和退坡之后的市场数据,为碳配额政策的出台提供现实依据。 3、新能源汽车相关政策梳理 梳理国家及北上广深等主要新能源汽车推广城市已出台的相关政策,总结新能源汽车推广政策的阶段性特征,并对比各城市推广政策的异同点。 4、机动车碳配额管理体系 明确机动车碳配额概念、碳配额管控主体及对象,进一步根据机动车排量、续航里程等设定配额核算方法,在此基础上建立机动车碳配额报告、核查、清缴、交易及调节机制,并制定相应的违约惩罚措施。 5、机动车碳配额管理工作分工 机动车碳配额管理工作涉及法律法规、技术、经费、交易平台、人员组织等多方面的问题,需要相关机构和部门通力合作,本课题针对碳配额管理工作所涉事项及各管理主体的职能特点,提出管理主体分工协作的方案。 6、机动车碳配额管理方案影响评估 由于机动车碳配额管理工作涉及范围较广,影响范围较大,实施之前需要对其影响有一定认识,本研究要从节能环保、汽车产业发展、消费者权益、城市形象等方面对碳配额管理方案的影响进行了预估,客观、全面地分析碳配额管理工作方案可能带来的影响。 (二)工作要求 1、研究工作全面开展之前,应当围绕项目目标,拟定工作计划,明确技术路线,剖析重点难点; 2、研究工作应遵循思路开阔、方法科学、手段先进、观点明确、结论可操作性强等原则; 3、研究报告/工作方案内容应当文字流畅、思路清晰、逻辑严密、数据详实可靠、图表规范清晰。 (三)成果清单 中标供应商提交的项目成果包括: 1、项目执行报告 2、专家评审意见 3、项目研究报告: 《基于碳积分及碳配额交易的深圳新能源汽车使用端减排激励机制研究》 (四)后期服务 本项目最终成果提交采购方并通过评审后即进入后期服务期,中标供应商需提供1年的后期服务。 后期服务内容为提供相关政策资讯更新、相关培训咨询、协调组织等支持:1、中标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应提供详细的后期服务承诺书;2、投标人在深圳有专业团队负责后期技术、研究支持,,并提供其联系手机、电话、传真、Email;如人员需要调整应及时通知采购方;3、按采购方要求完成其他后期服务。 | ||||||||||||||||||||||||||||||||||||||||||||||||||||||||||||||||||||||||||||||||||||||||||||||||||||||||||||||||||||||||||||||||||||||||||||||||||||||||||||||||||||
商务需求 | (一)合同期限 本项目合同预计工期为1年。 (二)验收及支付 1、中标供应商在签署合同后1个月内向采购方提交工作计划,采购方将修改意见反馈给中标供应商后,中标供应商须依据审查意见认真修改、补充; 2、中标供应商在签署合同后6个月内向采购方进行初步成果汇报,中标供应商须根据审查意见认真总结、修改、补充、完善初步成果; 3、中标供应商应在签署合同后的12个月内向采购方提交项目最终成果,参加并通过项目评审。 项目总金额为人民币1,300,000元,按合同相关规定进行分期付款。签订合同之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服务费用的50%;验收通过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尾款。 (三)项目组织与人员 1、为确保本次项目投标工作管理规范、实施有力,投标供应商应成立项目组,由项目组按照采购方的投标要求提交投标书及相关文件,并在中标后按采购方要求提交项目成果并通过项目评审会评审,完成项目; 2、投标供应商拟投入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及项目团队成员应具有相关工作经验,其职称、学位、获奖、资历等相关情况将作为评分的重要因素,详见评标信息; 3、中标供应商不得随意更换项目负责人和项目团队成员,如不经采购方同意擅自更换,则采购方有权解除合同或根据情节对其处以5000元/次的罚款。 (四)保密要求 中标供应商应当对其在项目开展过程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负有保密责任,建立并实施相应的保密措施,具体保密要求如下: 1、中标供应商不得利用所获取、掌握的采购方及其他政府部门的任何保密内容从事采购方及其他政府部门授权工作以外的任何事情,不得披露、允许第三方使用; 2、中标供应商按照采购方要求完成项目后,须立即将项目成果提交采购方存档,未经采购方许可,不得向第三方披露; 3、中标供应商应建立相应的保密制度,明确项目开展过程中各环节的保密性要求,确保相关资料和信息的保密性。 | ||||||||||||||||||||||||||||||||||||||||||||||||||||||||||||||||||||||||||||||||||||||||||||||||||||||||||||||||||||||||||||||||||||||||||||||||||||||||||||||||||||
评标信息 | 评标方法: 综合评分法 平均价格下浮比例: 5% 评标方法说明: 价格分计算方法可分两种: 方法一:价格分=[1-(投标报价-最低价)/最低价]×价格权重×100 当价格分<0时,取0。 方法二:价格分= [1-A×│1-投标报价/Z│] ×价格权重×100 Z---即本次招标的最佳报价,即对所有通过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且报价不超过预算控制金额的有效投标报价取算术平均值,并对算术平均值下浮5~15%作为本次招标最佳报价。 A---价格调整系数,当投标报价低于本次招标最佳报价时,A=0.5;当投标报价高于本次招标最佳报价时,取A=1。 当价格分<0时,取0。 方法二仅适用于工程和服务类项目,且通过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且报价不超过预算控制金额的投标供应商数量应不少于7家。当选用此方法不满足上述条件时,方法一应作为备选方法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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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
附件 | *******&dateType=FILE" target="_blank">基于碳积分及碳配额交易的深圳新能源汽车使用端减排激励机制研究-采购需求.doc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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