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嘉华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昭平中学校园超市租赁(项目编号:ZPC2017服字109号)质疑答复函

广西嘉华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昭平中学校园超市租赁(项目编号:ZPC2017服字109号)质疑答复函


公告概要:
公告信息:
采购项目名称昭平中学校园超市租赁
品目

服务/其他服务

采购单位昭平中学
行政区域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告时间2017年09月11日16:58
开标时间2017年08月23日15:30
预算金额¥153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周游
项目联系电话****-*******
采购单位昭平中学
采购单位地址贺州市昭平县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吴工 ****-*******
代理机构名称广西嘉华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地址贺州市贺州大道55号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周游****-*******

  广西嘉华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受昭平中学 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昭平中学校园超市租赁进行其他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昭平中学校园超市租赁

项目编号:ZPC2017服字109号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周游

项目联系电话:****-*******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昭平中学

采购单位地址:贺州市昭平县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吴工 ****-*******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广西嘉华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周游****-*******

代理机构地址: 贺州市贺州大道55号

一、采购项目内容

广西嘉华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昭平中学校园超市租赁(项目编号:ZPC2017服字109号)质疑答复函

一、质疑人基本情况:

质疑人:金秀县明鑫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卓明科

地址:广西金秀县金秀镇秀园小区2栋1楼

联系电话:139*****977

二、质疑项目名称:昭平中学校园超市租赁

质疑项目编号:ZPC2017服字109号

三、质疑答复书内容:

我公司于2017年9月4日收悉贵公司递交的关于《昭平中学校园超市租赁》项目的质疑函,针对贵公司提出的问题,我公司进行了认真审查,现对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一:相关评分依据根本没有执行到位,我司申请有关政府监督部门组织二次专家进行重新复审,以验证本次项目的公平性,评分依据是否真实执行到位,维护我司及各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答复一:1.经我公司核实,本项目采用的评标办法是综合评分法。该项目有效报价应在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前提下,按照价格分评标办法评定,并非所有报价均为有效报价。2.根据该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方法的规定,总得分是价格分、服务承诺和方案分及业绩和信誉分的总和。3.投标文件的厚度并不是比较投标文件优劣的标准。质疑人认为该项目评标结果使其权益受到损害的依据不充分。

质疑事项二:我司质疑本次项目的评标委员会的组成、评标过程及本次评标执行招标文件评分依据的真实性及评标的公正性,请贵司给出答复。

答复二:1.质疑人质疑本次评标过程的评分依据的答复可参考答复一。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我司代理采购的“昭平中学校园超市租赁(项目编号:ZPC2017服字109号)”项目,于2017年8月23日15时30分开标前半小时,招标人代表在昭平县采购办、昭平县发改局的监督下在昭平县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随机抽取评审专家,符合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相关规定。

质疑事项三:质疑本项目的重大串标嫌疑,请贵司给出答复。

答复三:我司于2016年8月代理昭平中学采购过昭平中学校园超市租赁项目,同比2017年昭平中学校园超市租赁项目,由于业主对项目要求以及项目采购内容基本不变,所以项目的评分办法的细则大致相同。质疑人认为的评分细则一致及串标的嫌疑等说法,均是质疑人毫无根据的臆断。

综上所述,贵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桂财采[2006]11号)第九条第(二)点规定,我公司驳回质疑人的质疑。

如贵公司对本答复不满意,可以在质疑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投诉。

感谢贵公司对政府采购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特此答复。

招标人:昭平中学

代理机构:广西嘉华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2017年9月11日

二、开标时间:2017年08月23日 15:30

三、其它补充事宜

四、预算金额:

预算金额:153.0 万元(人民币)

标签: 租赁 学校 项目管理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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