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迁建看守所、拘留所工程施工及监理招标公告

公安局迁建看守所、拘留所工程施工及监理招标公告

长宁县公安局迁建看守所、拘留所工程施工及监理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1.1本招标项目长宁县公安局迁建看守所、拘留所工程已由宜宾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宜发改办发[2008]206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长宁县公安局,建设资金来自自筹及其它,项目出资比例为100%,招标人为长宁县公安局。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1.2 本招标项目为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招标事项核准文号为宜发改办发[2008]206号)的招标组织形式为委托招标。招标代理机构四川普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是通过四川日报比选竞争(在指定媒介上的项目编号为 ********36)确定的。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工程名称:长宁县公安局迁建看守所、拘留所工程。

2.2建设地点:宜宾市长宁县。

2.3工程规模:修建看守所、拘留所项目主体及土石方工程,建筑面积5537平方米。

2.4工程总投资:844万元人民币。

2.5招标范围:长宁县公安局迁建看守所、拘留所项目主体及土石方工程施工招标。

2.6标段划分:本项目施工为1个标段。

2.7计划工期:210日历天。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施工报名资格:

3.1.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3.1.2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同时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2005年以来三年内已完的2个类似项目业绩,拟派往的建造师具有房屋建筑专业贰级或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3.1.3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2监理报名资格

3.2.1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

3.2.2具备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乙级及以上监理资质;

3.2.3拟派往本工程的总监理工程师必须是法人授权委托代理人,且通过本单位交纳连续最近6个月以上的社会保险;

3.3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3.4各投标人均可就上述标段中的/个标段投标。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凡有意参加施工和监理投标者,请于2008年10月 15日至2008年10 月21日(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9时至11:30时,下午14:30时至17:30时(北京时间,下同),在宜宾市南岸叙府路西段7号1单元四楼5号持下列证件(证明、证书)购买招标文件:

4.1.1施工报名

  (1)购买人有效身份证(验原件收加盖公司鲜章的复印件)及单位介绍信(原件)。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购买的,购买人应是投标人本单位人员,且为拟派往本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本人;

  (2)注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验原件收加盖公司鲜章的复印件);

  (3)资质证书副本(验原件收加盖公司鲜章的复印件);

(4)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验原件收加盖公司鲜章的复印件);

(5)若购买人为省外企业,须持《四川省省外企业入川从事建筑活动备案证》和《四川省省外建筑企业入川投标登记介绍信》到省政务中心办理单项投标许可,并在市规建局登记后,凭登记手续方可报名。

4.1.2监理报名

(1)购买人有效身份证(验原件收加盖公司鲜章的复印件)及单位介绍信(原件)。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购买的,购买人应是投标人本单位人员;

(2)注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验原件收加盖公司鲜章的复印件);

(3)资质证书副本(验原件收加盖公司鲜章的复印件);

(4)组织机构代码证(出示原件,留存加盖印章的复印件);

(5)总监理工程师身份证原件(出示原件,留存加盖印章的复印件);

(6)总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总监岗位证书(出示原件,留存加盖印章的复印件)。

  4.2 招标文件每套售价150元,售后不退。图纸押金2000元,在退还图纸时退还(不计利息)。

  4.3 招标人不提供邮购招标文件服务。提供邮购招标文件的,需另加手续费(含邮费)/元。招标人在收到4.1款要求的证件和邮购款(含手续费)后/日内寄送。

5.投标文件的递交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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