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迁建看守所、拘留所工程施工及监理招标公告
公安局迁建看守所、拘留所工程施工及监理招标公告
长宁县公安局迁建看守所、拘留所工程施工及监理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1.1本招标项目长宁县公安局迁建看守所、拘留所工程已由宜宾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宜发改办发[2008]206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长宁县公安局,建设资金来自自筹及其它,项目出资比例为100%,招标人为长宁县公安局。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1.2 本招标项目为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招标事项核准文号为宜发改办发[2008]206号)的招标组织形式为委托招标。招标代理机构四川普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是通过四川日报比选竞争(在指定媒介上的项目编号为 ********36)确定的。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工程名称:长宁县公安局迁建看守所、拘留所工程。
2.2建设地点:宜宾市长宁县。
2.3工程规模:修建看守所、拘留所项目主体及土石方工程,建筑面积5537平方米。
2.4工程总投资:844万元人民币。
2.5招标范围:长宁县公安局迁建看守所、拘留所项目主体及土石方工程施工招标。
2.6标段划分:本项目施工为1个标段。
2.7计划工期:210日历天。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施工报名资格:
3.2监理报名资格 3.2.1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 3.2.2具备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乙级及以上监理资质; 3.2.3拟派往本工程的总监理工程师必须是法人授权委托代理人,且通过本单位交纳连续最近6个月以上的社会保险; 3.3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3.4各投标人均可就上述标段中的/个标段投标。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凡有意参加施工和监理投标者,请于 4.1.1施工报名 (1)购买人有效身份证(验原件收加盖公司鲜章的复印件)及单位介绍信(原件)。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购买的,购买人应是投标人本单位人员,且为拟派往本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本人; (2)注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验原件收加盖公司鲜章的复印件); (3)资质证书副本(验原件收加盖公司鲜章的复印件); (4)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验原件收加盖公司鲜章的复印件); (5)若购买人为省外企业,须持《四川省省外企业入川从事建筑活动备案证》和《四川省省外建筑企业入川投标登记介绍信》到省政务中心办理单项投标许可,并在市规建局登记后,凭登记手续方可报名。 4.1.2监理报名 (1)购买人有效身份证(验原件收加盖公司鲜章的复印件)及单位介绍信(原件)。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购买的,购买人应是投标人本单位人员; (2)注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验原件收加盖公司鲜章的复印件); (3)资质证书副本(验原件收加盖公司鲜章的复印件); (4)组织机构代码证(出示原件,留存加盖印章的复印件); (5)总监理工程师身份证原件(出示原件,留存加盖印章的复印件); (6)总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总监岗位证书(出示原件,留存加盖印章的复印件)。 4.2 招标文件每套售价150元,售后不退。图纸押金2000元,在退还图纸时退还(不计利息)。 4.3 招标人不提供邮购招标文件服务。提供邮购招标文件的,需另加手续费(含邮费)/元。招标人在收到4.1款要求的证件和邮购款(含手续费)后/日内寄送。 5.投标文件的递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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