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1、T2、D、J11、L5滑行道道面病害整治工程监理服务单一来源采购
T1、T2、D、J11、L5滑行道道面病害整治工程监理服务单一来源采购
项目编号:********-****1
截止日期:2017年09月13日 12时17分52秒
项目联系人:邓凯生
联系人电话:185*****019
招标内容:
T1、T2、D、J11、L5滑行道道面病害整治监理竞价文件
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飞行区管理部(以下简称飞行区管理部)对其认可的供应商进行国内竞价,邀请合格供应商就以下内容提交竞价文件。
一、竞价项目说明
1.项目名称:广州白云国际机场T1、T2、D、J11、L5滑行道道面病害整治工程监理项目
2.项目地点:白云机场
3.项目最高限价:5.1万元(含税价,增值税专用发票)
4.评定成交的标准:满足项目要求且报价最低。
5.报价期限:2017年6月5日至2017年6月9日在wz.gamc.cn的竞价系统中报价(以竞价系统服务器时间为准)。在竞价过程中如有不明的地方可与竞价单位联系,联系人:邓先生,联系电话:********。
6.竞价方式:报价人用注册的施工单位用户名和密码登陆后即可进行报价及上传电子资料,每次报价后即可看见自己的报价排名,报价人可在系统提示的调价幅度、次数和截止时间范围内修改自己的报价和电子文档。
7.监理单位的选择:竞价系统默认按价格由低到高的顺序排名,经审核所有报价文件资料符合竞价文件要求排名最前的报价人为最终选定监理单位。
8.上传的报价文件必须按照指定格式,全部文件(详见报价文件的组成)必须加盖公章,加盖公章的文件资料需扫描后上传,需确保文件清晰。(每次报价修改后需再次提交修改后的加盖公章的相关文件扫描版,如不提交视为无效)
9.所有的报价人需在wz.gamc.cn主页中“采购信息”或“招商指引”页面上的施工单位注册页面,按规定格式填写正确的施工单位登记信息,登记为合格的候选监理单位。
10.上传的报价资料必须符合竞价公告要求的相关资料电子文档。
11.报价人需在竞价期限截止后1个工作日内将加盖法人单位公章的所有报价文件送至项目联系地点(广州白云国际机场空港二路飞行区管理部)。
12.报价人的以下行为:未按照公告要求上传报价文件、上传报价文件不清晰、上传的报价文件与公告要求不一致、报价文件中的资料与实际情况不符、纸质报价文件资料与上传至采购平台资料不符的,飞行区管理部有权将其报价作废。
13.对于报价人不符合竞价公告要求而参与竞价,飞行区管理部视其情节轻重而将报价人不良记录到此采购平台合作商信息中。
二、工程施工内容:
(一)道面整板断裂和沉陷错台及基础维修整治
1、病害情况及处理方案
目前白云机场飞行区T1、T2、D、J11、L5滑行道道面范围内,局部板块整体出现基础脱空、道面下沉、面板严重断裂的严重病害。
滑行道道面结构分为两种结构型式,其中T2东西联络滑行道,T1东西联络滑行道,D站坪调度道,L5(C滑以西)机坪滑行道为第一种结构型式:42cm水泥混凝土面层及36cm水泥碎石基层;J11(D滑以东)机坪滑行道为第二种结构型式:38cm水泥混凝土面层及40cm水泥碎石基层。原道面水泥混凝土28天抗折强度采用5.0Mpa,水泥稳定碎石上基层7天浸水抗压强度设计值为4.0Mpa,水泥稳定碎石底基层7天浸水抗压强度设计值为2.5Mpa,重型击实法压实度均不小于0.98。结合调研中和报告中对道面病害情况的了解,对病害形成的主要原因初步判断为经过长时间的荷载作用出现基层不均匀的结构变形,从而导致道面板出现局部沉陷并形成错台。另外,由于基层的不均匀压缩导致道面板块受力不均匀,在飞机荷载作用下出现板块断裂。根据现场情况,滑行道多为胀缝两侧道面错位,此类情况是因为胀缝受两侧混凝土面板热胀冷缩的影响易产生裂缝,表面水容易沿缝下渗,在轮载作用下造成唧泥,错台等病害。
滑行道上出现上述病害的板块一共98块。
根据上述局部道面板沉陷错台,并伴随板块断裂的情况,本次对出现此类病害的98块道面板采取以下处理方式:
(1)采用镐头机等道面破碎设备对病害板块进行破除,并清理破碎后的垃圾;
(2)清理基层顶面残留垃圾,用人工配合机械的方式对基层进行夯实或碾压,使基层压实度达到97%以上,并对碾压后的基层顶面进行整平。(道面胀缝处面层以下有垫板的基层不需要碾压,直接浇筑混凝土至与旁边的混凝土道面相接。)
(3)基层顶面铺设隔离土工布,再重新浇筑混凝土道面板至与旁边的混凝土道面相接,新浇筑的道面板采用双层钢筋网补强。
2、道面结构设计
机场现状滑行道道面厚度为42cm(38cm),道面破碎后需对基层进行压实,并对碾压后的基层顶面进行整平并浇筑混凝土面板。由于板底脱空面积无法估计,最终实际混凝土面板厚度以土工布顶面到周边无损坏板块的顶面齐平为准。
新浇筑的水泥混凝土道面,采用双层钢筋网补强。
新浇筑道面与基层之间设置隔离土工布,其技术指标要求详见图纸。
3、道面材料设计
根据飞行区管理部的要求,本次道面病害整治采取不停航和夜间作业的方式进行,严格按照《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CCAR-140)制定切实有效的技术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
鉴于上述情况和飞行区管理部的要求,本次重新浇筑的道面板块,采用普通水泥混凝土加早强剂的方法。拌制该混凝土所采用的水泥、砂、碎石、外加剂、水等原材料质量指标及混凝土配合比应满足《民用机场水泥混凝土面层施工技术规范MH5006-2015》中的相关技术要求。
在拌制水泥混凝土前,应进行室内配合比试验,并对其各项指标进行测定,最终要求混凝土28天抗折强度不小于5.0MPa,水泥稳定碎石上基层7天浸水抗压强度设计值为4.0Mpa,水泥稳定碎石底基层7天浸水抗压强度设计值为2.5Mpa,重型击实法压实度均不小于0.98。
早强剂可采用硫酸盐早强剂,如无水硫酸钠,掺量一般为水泥的3~6%,可减水5~12%,使用后水泥混凝土早期强度可提高2.5倍,7天强度可达设计值的80~100%。
水泥混凝土硬化后,应采用保温湿养护。考虑硫酸盐早强剂具有低碱性,对钢筋有轻微锈蚀作用,宜与水泥厂家进行沟通,考虑加入适量阻锈剂。
4、接缝设计
在新旧道面相交处传力杆设置方法(原来没有的情况下):在旧面板板厚处,每隔30cm(29cm)钻一直径为38mm,深25cm的水平孔。用压缩空气清除孔内混凝土碎屑,向孔内灌入高强砂浆。在旧混凝土板侧涂刷沥青,将长50cm的光圆钢筋,插入老混凝土面板中。
在新旧道面相交处拉杆设置方法:在旧道面板板厚中部打直径为20mm,深50cm拉杆孔,用压缩空气清孔,灌高强砂浆,将长100cm的螺纹钢筋插入老混凝土面板中50cm。
新浇筑的道面分块,要求与原有板块尺寸一致,并与周边道面接缝对齐。
道面高程按周边现有道面高程控制。
填缝料采用性能满足规范要求的改性聚硫类,具体技术要求见《民用机场水泥混凝土面层施工技术规范MH5006-2015》。
5、道面钢筋网补强及其它特殊处理
本次新浇筑的道面,全部采用双层钢筋网补强。
道面破除时,注意保护现有助航灯光设施,在重新浇筑道面时应注意保护。
6、道面标志设计
所有受本项目影响的道面标志,均在恢复通航前按照原状进行恢复。
7、道面拉毛
按《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要求,对新浇筑的道面板进行拉毛,其拉毛后的平均纹理深度宜不小于0.4mm。
8、不停航施工
(1)严格按照《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CCAR-140)制定切实有效的技术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
(2)开工前应由机场当局会同有关单位组成的现场安全指挥协调机构,负责机场的正常运营和安全管理;施工期间还应成立日常飞行安全监督小组,负责对飞机在跑道上起飞和滑行情况进行监视,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通报和处理。
(3)施工中应加强安全培训,始终把飞行安全放在首位,并制定完善的施工组织计划,以及各种应急措施。
(4)施工期间进入作业区的工作人员必须佩带明确标志,施工车辆按规定路线行驶,行驶路线应明显的交通标志。
(5)每日施工完毕应及时清理现场,并做好开放飞行前的安全检查。
(6)保证消防设施处于工作待命状态,满足机场突发事故的处理要求。
(7)施工中应加强与气象部门联系,做好施工过程的天气预报。
(8)对于道面材料应妥善放置,避免大风或飞机喷气吹散,导致空气扬尘污染飞行区,影响飞行安全。
工程总投资:约155万元
三、监理范围:
本项目监理范围为广州白云国际机场T1、T2、D、J11、L5滑行道道面病害整治工程的全部施工工作内容,包括所有工程项目的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竣工结算决算阶段以及缺陷责任期(保修期)全过程监理。
监理单位应全程监督施工单位施工材料、工艺是否符合机场场道施工规范及标准,施工全过程是否符合白云机场不停航施工流程和安全要求,工程造价是否在预定范围内,施工进度及竣工质量是否达标。
四、监理工作内容
1、审查施工单位各项施工准备工作,协助委托人审批、下达开
工报告;
2、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及临时工程的设计方案、
分部分项的施工技术方案,提出改进意见,并检查督促实施;
3、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和健全施工管理制度和安全文明施工、质量
保证体系,并检查其实施情况;
4、审核施工单位提出的分包工程项目及分包单位的资格;
5、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规范标准和程序施工,控制工程质量;
6、巡视工地各个部位,发现问题立即督促施工单位改进,并检查
其执行情况。重要部位旁站监理;
7、每道工序完毕,监理工程师必须及时检查验收,并做好隐蔽工
程的验收签证;
8、协助组织施工单位对工程进行阶段验收及竣工初验,做出评估
意见并督促整改。跟踪检查工程施工质量,协助业主组织竣工验收;
9、督促施工单位完善工程施工测量,并进行抽查;
10、审查材料和设备供应商的资质,审查工程使用的设备、原材
料、半成品、成品的质量;
11、审查用于本工程的材料和设备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对用于工
程的材料和设备的出厂合格证、化验(试验)报告等进行核定并存档;
12、协助委托人组织由委托人自行采购材料、设备向施工单位作
移交检验的工作;
13、审查施工中出现的质量事故,分析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
提出处理意见,督促施工单位及时处理事故;
14、分阶段协调施工进度计划,及时提出调整意见,控制工程进度;
15、计量并确认已完工程量,及时审核现场签证;审核月施工进度
工作量,签署工程付款凭证;
16、督促施工单位执行承包合同,协助业主处理合同纠纷和索赔
事宜,协调与施工单位间的争议;
17、督促施工单位整理合同文件及施工技术资料、竣工资料的整
理、归档;
18、编写监理阶段月报和最终总结,及时做好施工过程质量计录、
验收等记录,并做好分类归档工作;
19、工程结算。督促施工单位按施工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编制好
工程结算和结算资料,同时在收到施工单位结算后28日内完成审核审定,送交给委托方审定;
20、与本工程有关的变更项目报价,应于收齐资料后14日内进行
完成审核,并送交委托方审定。
五、供应商资格要求
1、报价人必须是具备本项目履约能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的企业法人;
2、报价人注册资金≥500万元人民币;
3、报价人具备白云机场场道道面工程施工监理业绩;
4、报价人具备航天航空工程监理资质;
5、报价人不允许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本项目。
六、报价文件的组成及要求
1.加盖公章的报价表
序号 | 内容 | 项目名称 | 总报价 (单位:元) |
1 | 报价 | 广州白云国际机场T1、T2、D、J11、L5滑行道道面病害整治工程监理 | |
2 | 报价文件有效期 | 竞价期限截止起90个日历天 |
报价单位(盖章):
报价人签字:
注:总报价超过最高限价,视为无效报价。
2.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3.公司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4.报价方项目负责人授权委托书、项目负责人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5.报价人符合要求的监理业绩。
6.报价人须保证报价文件内容的真实、准确,所有资料须加盖法人单位公章,所有资料均须统一采用A4纸。
七、合同
合同编号: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工程名称:广州白云国际机场T1、T2、D、J11、L5滑行道道面病害整治工程监理
委托单位: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
合同订立地点:广州市
合同订立时间:二○一七年月日
<tbody>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 制定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tbody> |
</br二○○○年二月
第一部分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委托人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与监理人__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广州白云国际机场T1、T2、D、J11、L5滑行道道面病害整治工程监理
工程地点:广州白云国际机场飞行区
工程规模:
广州白云国际机场T1、T2、D、J11、L5滑行道道面病害整治,共98个存在问题道面板块维修
总投资:约155万元
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①本合同标准条件;
②本合同专用条件;
③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本合同监理期限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本合同一式陆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人执肆份,监理人执_贰_份。
<tbody>委托人:(签章)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 | 监理人:(签章) |
住所: | 住所: |
法定代表人:(签章) | 法定代表人:(签章) |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联行号: | |
邮编: | 邮编: |
电话: | 电话:</tbody> |
本合同签订于:_2017年__月__日
第二部分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2)“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6)“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
(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9)“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根据第三十八条规定监理人必须完成的工作,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
(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11)“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第二条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一、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监理人义务
第四条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
第五条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
第七条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人义务
第八条委托人在监理人开展监理业务之前应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
第九条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
第十条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第十二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
第十三条 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四条 委托人应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
(1)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第十五条 委托人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办公用房、通讯设施、监理人员工地住房及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对监理人自备的设施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补偿金额=设施在工程使用时间占折旧年限的比例╳设施原值十管理费)。
第十六条 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
监理人权利
第十七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
(1)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
(2)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
(3)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
(4)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以及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
(5)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6)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7)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10)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
第十八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委托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
第十九条 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法把人所在地法院诉讼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
委托人权利
第二十条 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第二十二条 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
第二十三条 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 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
监理人责任
第二十五条 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
第二十六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累计赔偿总额(除本合同第二十四条规定以外)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除去税金)。
第二十七条 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但对违反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委托人责任
第二十九条 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监理人处理委托业务时,因非监理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补偿损失。
第三十条 委托人如果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一条 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并得到附加工作的报酬。
第三十二条 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42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报酬。
第三十三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收到监理报酬尾款,本合同即终止。保修期间的责任,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42日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三十五条 监理人在应当获得监理报酬之日起30日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委托人又未对监理人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或根据第三十三条及第三十四条已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六个月的,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发出通知后14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发出后42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六条 监理人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报酬。
第三十七条 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21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日内发出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八条 合同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
监理报酬
第三十九条 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第四十条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四十条 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报酬,自规定之日起,还应向监理人支付滞纳金。滞纳金从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起计算。
第四十一条 支付监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第四十二条 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报酬项目的支付。
其他
第四十三条 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委托人同意的,在预算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
第四十四条 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四十五条 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人应按专用条件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
第四十六条 监理人驻地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
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第四十七条 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监理人亦不得泄露设计人、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的秘密。
第四十八条 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
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九条 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发包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
第三部分专用条件
第二条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
适用法规
1、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及其有关法规;
2、建设部颁布的《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建监[1995]737号)及《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国家物价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号)及其它有关的建筑法规和条例;
监理依据
1、工程批复文件。
2、本监理合同。
3、委托人和承包人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委托人与材料设备供应商签订的材料设备购买及安装合同,以及委托人及其他方签订的有关本项目的协议书、合同、备忘录。
4、经委托人审查并经认可的本工程正式的施工图纸、说明以及会审记录、有关工程洽商的技术洽商记录、设计修改的变更文件。
5、民航和广东省现行的有关预算定额和文件。
6、国家及民航现行的设计规范(程)及标准、建筑工程施工和验收规范。包括民航局颁布的《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MH5001-2013)、《民用机场飞行区场地维护技术指南》(民航局机场司咨询通告2010)、《民用航空运输机场水泥混凝土道面设计规范》(MH/T5004-2010)、《民用机场水泥混凝土面层施工技术规范》(MH5006-2015)、《民用机场飞行区土石方与道面基础施工技术规范》(MH5014-2002)等。
7、委托人按实际需要提出的正当要求。在不超出合同职责范围的前提下,监理单位应最大限度地满足委托人的正当要求。
第四条 监理范围、监理工作内容和监理机构:
监理范围:
本项目监理范围为广州白云国际机场T1、T2、D、J11、L5滑行道道面病害整治工程的全部施工工作内容,包括所有工程项目的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竣工结算决算阶段以及缺陷责任期(保修期)全过程监理。
监理单位应全程监督施工单位施工材料、工艺是否符合机场场道施工规范及标准,施工全过程是否符合白云机场不停航施工流程和安全要求,工程造价是否在预定范围内,施工进度及竣工质量是否达标。
监理工作内容
1.审查施工单位各项施工准备工作,协助委托人审批、下达开工报告;
2.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及临时工程的设计方案、分部分项的施工技术方案,提出改进意见,并检查督促实施;
3.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和健全施工管理制度和安全文明施工、质量保证体系,并检查其实施情况;
4.审核施工单位提出的分包工程项目及分包单位的资格;
5.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规范标准和程序施工,控制工程质量;
6.巡视工地各个部位,发现问题立即督促施工单位改进,并检查其执行情况。重要部位旁站监理;
7.每道工序完毕,监理工程师必须及时检查验收,并做好隐蔽工程的验收签证;
8.协助组织施工单位对工程进行阶段验收及竣工初验,做出评估意见并督促整改。跟踪检查工程施工质量,协助业主组织竣工验收;
9.督促施工单位完善工程施工测量,并进行抽查;
10.审查材料和设备供应商的资质,审查工程使用的设备、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的质量;
11.审查用于本工程的材料和设备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对用于工程的材料和设备的出厂合格证、化验(试验)报告等进行核定并存档;
12.协助委托人组织由委托人自行采购材料、设备向施工单位作移交检验的工作;
13.审查施工中出现的质量事故,分析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督促施工单位及时处理事故;
14.分阶段协调施工进度计划,及时提出调整意见,控制工程进度;
15.计量并确认已完工程量,及时审核现场签证;审核月施工进度工作量,签署工程付款凭证;
16.督促施工单位执行承包合同,协助业主处理合同纠纷和索赔事宜,协调与施工单位间的争议;
17.督促施工单位整理合同文件及施工技术资料、竣工资料的整理、归档;
18.编写监理阶段月报和最终总结,及时做好施工过程质量计录、验收等记录,并做好分类归档工作;
19.工程结算。督促施工单位按施工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编制好工程结算和结算资料,同时在收到施工单位结算后28日内完成审核审定,送交给委托方审定。
20.与本工程有关的变更项目报价,应于收齐资料后14日内进行完成审核,并送交委托方审定。
监理机构
1、监理人委派(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为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是监理人驻现场的全权代表,有在现场处理紧急事务的决定权。在本工程上有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的任何文件及来往信函能代表监理人的意见和决定。如编入档案资料,要按档案之规定加盖公章。
2、监理机构以委托人确认的监理规划中说明的为准。
第十条 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
1、施工图一套(蓝图)。
2、施工承包合同一份(副本)。
3、材料设备购买及安装合同一份(副本)。
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在五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
第十二条 委托人的常驻代表为____另行通知_____。
第十五条 监理人自行安排如下设施:
1、办公条件:办公地点、办公桌椅、照明设施等;
2、生活条件:生活用房及相关生活设施。
第二十六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或提供的监理与相关服务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提供的监理服务人员、执业水平和服务时间未达到监理工作要求的,不能满足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等要求的,监理人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赔偿损失[累计赔偿额不超过监理报酬总数(扣税)]:
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2.5%(扣除税金)
第三十九条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监理人的报酬:
监理酬金:
1、本合同监理工作酬金(即合同价款)为人民币元整()。
2、监理工作酬金中已包括了为实施和完成本项目全部监理咨询工作所需的全部费用:监理成本、税金和利润(包括办公及检测仪器费、工资、加班费、食宿、通讯、交通及其后勤保障等)。
监理酬金支付: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工作报酬:
1、合同生效并且工程开工7日内,支付合同监理酬金30%;
3、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结清合同内全部监理酬金;
4、监理人每次请款时提供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四十一条 双方同意用_人民币_支付报酬,按____/____汇率计付。
第四十九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可向发包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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