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7年9月1日—2017年9月14日期间作出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决定的公告
关于2017年9月1日—2017年9月14日期间作出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决定的公告
关于2017年9月1 日—2017年 9月 14日期间作出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决定的公告
关于2017年9月1日—2017年9月14日期间作出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决定的公告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审批时间 | 原文链接 |
1 | 关于湖州恒新商标制带有限公司年产1200万米商标带技改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意见的函 | 浔环管验〔2017〕56号 | 2017年9月4日 | 170*****041********.pdf">56pdf |
2 | 关于浙江丽象木业有限公司废旧木材回收与综合利用示范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意见的函 | 浔环管验〔2017〕57号 | 2017年9月6日 | 170*****042********.pdf">57pdf |
3 | 关于湖州久立电气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年产20万吨3-8mm电工用铜杆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意见的函 | 浔环管验〔2017〕58号 | 2017年9月11日 | 170*****043********.pdf">58pdf |
4 | 关于浙江技鸣电工器材有限公司年产5000吨新能源及信息产业配套用高效节能环保特种线材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意见的函 | 浔环管验〔2017〕59号 | 2017年9月12日 | 170*****045********.pdf">59pdf |
公告时间:2017年9月14日至2017年9月22日(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州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三个月内直接向南浔区人民法院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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