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网络终端抽取管理办法辽宁省综合评标专家库是辽宁省人民政府统一建立的综合性评标专家库,在辽宁省招标投标协调管理办公室领导下,由辽宁省评标专家综合管理办公室负责全面管理。为了建设和管理好各网络终端,使评标专家的抽取确定工作标准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辽宁...;项目简介:[招标单位:招标代理机构:辽宁省招标投标协调管理办公室]740)this.width=740"border=undefined>辽宁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网络终端抽取管理办法辽宁省综合评标专家库是辽宁省人民政府统一建立的综合性评标专家库,在辽宁省招标投标协调管理办公室领导下,由辽宁省评标专家综合管理办公室负责全面管理。为了建设和管理好各网络终端,使评标专家的抽取确定工作标准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辽宁..." />
综合评标专家库网络终端抽取管理办法招标公告
综合评标专家库网络终端抽取管理办法招标公告
[招标单位: 招标代理机构:辽宁省招标投标协调管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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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网络终端抽取管理办法
辽宁省综合评标专家库是辽宁省人民政府统一建立的综合性评标专家库,在辽宁省招标投标协调管理办公室领导下,由辽宁省评标专家综合管理办公室负责全面管理。
为了建设和管理好各网络终端,使评标专家的抽取确定工作标准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辽宁省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辽宁省评标专家综合管理办公室所确认的所有计算机网络终端(以下简称网络终端)。
第二条 各网络终端必须配备与辽宁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系统所需的硬件设备和Internet网络环境相匹配的计算机和打印机等,具有在相对封闭的房间进行评标专家抽取的条件。
第三条 各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各自所属网络终端进行行业监管,各级发展改革委负责对本级各网络终端进行综合监管。
第四条 网络终端按各自职责分工负责评标专家的抽取。国家和省属项目,其评标专家可以在设立于对应省或市各行政主管部门的网络终端抽取;市属项目在设立于各市对应的各行政主管部门的网络终端抽取。
第五条 评标专家的抽取由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负责。评标专家抽取前,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派人参加。到指定的网络终端办理抽取评标专家手续。
评标专家抽取全过程应在指定的网络终端对应的行政主管部门指派的行政监督人员监督下进行。如无行政监督人员到场,网络终端操作人员不得抽取评标专家。
第六条 评标专家抽取原则上应在开标前2小时内进行。若有特殊原因需要提前抽取,须经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同意,否则任何网络终端不得提前进行评标专家的抽取,但提前抽取时间最多不能超过48小时。
第七条 网络终端应要求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如实填写辽宁省综合评标专家库抽取回避单位并存档备查。
第八条 评标专家的确定,一般采取随机抽取的保密方式进行,当辽宁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满足条件的专家不足时,经辽宁省评标专家综合管理办公室或各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在优先抽取辽宁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评标专家的同时,可聘请符合规定条件的评标专家。网络终端不得接受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的特定要求。
对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代表要求指定或排斥随机抽取确定的专家等行为,经劝阻无效,网络终端可终止专家抽取,并向辽宁省评标专家综合管理办公室书面报告。
第九条 网络终端凡按规定随机确定出的评标专家,除评标专家自身的原因外,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代表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否则评标无效。
参加同一项目的评标专家,如所在单位相同的,原则上只能确定一名。
第十条 网络终端应使用普通话或语音方式,现场对确定的评标专家进行通知,负责通知评标专家参加评标工作集合的时间、地点和相关要求。如抽取的评标专家确因故无法参与评标,可再次抽取直至符合确定的人数。
对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评标的专家,网络终端应书面告知辽宁省评标专家综合管理办公室研究处理。
第十一条 网络终端完成评标专家的抽取工作后,应打印《辽宁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专家抽取结果》,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代表,现场监督人员、网络终端操作人员签字确认。该表必须由网络终端操作人员密封并加盖骑缝章后现场交由负责本次评标专家抽取的监督人员保管。
第十二条 网络终端办理评标专家抽取事宜,不得收取费用。网络终端发生的通讯、办公等费用由各行政主管部门自行解决。
第十三条 评标专家抽取应按照先到先抽取的原则,不得对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
第十四条 网络终端必须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并报辽宁省评标专家综合管理办公室审查备案。
第十五条 评标专家网络终端应文明办公,网络终端操作人员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不得随意变更操作人员,确因工作原因发生人员变更必须向辽宁省评标专家综合管理办公室报告备案。
网络终端操作人员培训由辽宁省评标专家综合管理办公室统一组织。
第十六条 网络终端未按规定抽取评标专家,视情节轻重,暂停或取消网络终端抽取资格。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辽宁省评标专家综合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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