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招标公告

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招标公告

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询价通知书

项目编号:NJZC-2008K131

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受采购人委托,对下列货物和相关服务进行询价,欢迎符合资格要求的供应商根据询价通知书要求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及服务承诺,并于2008年10月27日9:30之前将《报价表》一式二份(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密封送达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六楼报价接收人姚翠霞。

1、请报价人注明所供货物详细规格、配置,并按标准配置报价。(请列明配置清单包括赠品,若有不含在报价内的选配件请详细注明)该报价必须是最终成交价。货物的总价应包括交货前的所有费用:即总价须包括全部进口环节的关税、代理费、运输、安装、调试、培训、技术服务、必不可少的部件、配件。本采购文件所涉及设备及货物仅限于非进口产品

2、提供的货物应是全新、未使用过的原装合格正品,质保期限如果没有明确要求的应不低于原厂家的承诺,产品应至少提供1年以上的免费质保期,终身维修服务,若能提供其他更优质的服务,可在服务承诺中自行提供,该承诺将做为确定成交的参考依据(最佳技术支持和售后服务附报价单后)。并保证所提供货物的开箱合格率为100%,外观和内在质量都不得有任何问题。

3、供应商如果不是本中心网员或初次向本中心报价的单位,报价时应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开户银行和帐号等相关资格证明文件。

4、货物经使用单位验收合格后,由合同双方根据合同进行结算。

5、询价采购结果请在询价截止日后3日以后从本中心网站www.njzc.gov.cn的中标结果中查询。得知中标后,请及时与报价单接收人联系签订合同事宜。

6、提供相关技术手册、使用说明书,免费进行师资培训。

交货地点:南京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联系人:王淮滨 电话:025-********

交货日期:供应商自行填报

成交原则: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

地 址:南京市北京西路2-1号

邮政编码:210008

联 系 人: 马 健 电话: ***-******** 传真: ***-********

报价单接收人:姚翠霞 电话: ***-******** 传真: ***-********

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

日 期:2008年10月21日


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采购询价报价单

项目:环境监测设备 编号:NJZC—2008K121 项目负责人:马健

标段号

类别或品名

规格、型号、配置

单位

数量

单价

(元)

总价

(元)

交货期

备注

标段一

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

TU-1810D

2

供应商应承诺:1.负责设备送货上门并安装调试到位,确保正常使用。2。投标中必须包括厂家授权书。3。保修期至少1

报价单位(公章): 报价单位负责人(签章): 联系电话: 手机:

付款方式: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付全款

南京市政府采购合同

合同编号:NJZC-200

政府采购计划号:宁财购

采购人:(甲方)

供应商:(乙方)

第一条 货物名称及数量 乙方根据甲方需求提供下列货物:货物名称、规格及数量详见“报价表”第 号。

第二条 合同总价款 1、本合同项下货物总价款为XXXXX圆(大写)人民币,分项价款在“投标报价表”中有明确规定;2、本合同总价款是货物设计、制造、包装、仓储、运输、安装及验收合格前和保修期内备品备件发生的所有含税费用;3、本合同总价款还包含乙方应当提供的伴随服务/售后服务费用。

第三条 组成本合同的有关文件 下列关于南京市政府采购NJZC-200XXXXX号的采购文件及有关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这些文件包括但不限于:(1)乙方提供的报价文件(报价单);(2)技术规格响应表;(3)服务承诺;(4)甲乙双方商定的其他文件。

第四条 质量保证 1、乙方应保证货物是全新、未使用过的原装合格正品,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乙方应保证其提供的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内具有良好的性能。

第五条 交货和验收 1、乙方应在200X年XX月XX日前将货物交付甲方;2、乙方交付的货物应当完全符合本合同或者招投标文件所规定的货物、数量和规格要求;4、甲方应当在到货后的2个工作日内对货物进行验收,验收包括:型号、规格、数量、外观质量、及货物包装是否完好,安装调试是否合格,用户手册、原厂保修卡、随机资料及配件、随机工具等是否齐全。

第六条 伴随服务/售后服务 1、乙方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三包”规定以及合同所附的“服务承诺”提供服务;2、所有货物保修服务方式均为乙方上门保修,由乙方派员到货物使用现场维修,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 货款支付

第八条 履约保证金 1、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向采购中心交纳XX万元的履约保证金。2、验收合格后无息退还。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甲方无正当理由拒收货物、拒付货物款的,由甲方向乙方偿付合同总价的5%违约金;2、甲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向乙方支付货款的,每逾期1天甲方向乙方偿付欠款总额的5‰滞纳金,但累计滞纳金总额不超过欠款总额的5% ;3、如乙方不能交付货物,甲方有权扣留全部履约保证金;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4、乙方逾期交付货物的,每逾期1天,乙方向甲方偿付逾期交货部分货款总额的5‰的滞纳金。如乙方逾期交货达(10)天,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通知自到达乙方时生效;5、乙方所交付的货物品种、型号、规格不符合合同规定的,甲方有权拒收。甲方拒收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货款总额5%的违约金。甲方未拒收的,采购中心发现后将向有关部门反映,并责成乙方按照采购结果提供货物和服务,同时视情给予不退还部分或全部履约保证金、暂停一至三年参加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的政府采购活动的处理。;6、在乙方承诺的或国家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取两者中最长的期限),如经乙方两次维修或更换,货物仍不能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甲方有权退货,乙方应退回全部货款,并按第3款处理,同时,乙方还须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7、乙方未按本合同的规定和“服务承诺”提供伴随服务/售后服务的,应按合同总价款的 1 %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 1、因货物的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的,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对货物质量进行鉴定。货物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甲方承担;货物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鉴定费由乙方承担;2、因履行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争议,则采取以下第()种方式解决争议:(1)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向南京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申请仲裁。

第十一条 诚实信用 乙方应诚实信用,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和投标承诺履行合同,不向甲方进行商业贿赂或者提供不正当利益。

第十二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 1、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2、本合同一式四份;3、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进行解释。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姓名:

开户银行:

帐号:

联系人:

电话:

集中采购机构: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

项目负责人:

二〇〇X年XX月XX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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