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贤局胡桥局房大修工程的施工服务施工招标公告

奉贤局胡桥局房大修工程的施工服务施工招标公告

项目编号:H-2016-招-293-424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奉贤电信局奉贤局胡桥局房大修工程的施工服务施工比选


比选文件


比选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奉贤电信局 (单位公章)
代理机构: 上海容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单位公章)
日期: 2017 年 9 月 30 日

目录
第一章 比选公告5
1.项目概况与比选范围5
★2.参选人资格要求6
3.资格审查方法8
4.比选文件的获取8
5.参选文件的递交8
6.发布公告的媒介9
7.联系方式9
第二章 参选人须知(适用按项目比选)10
参选人须知前附表10
1. 总则15
2. 比选文件18
3. 参选文件19
4. 参选22
5. 唱价23
6. 评选23
7. 中选24
8.合同签订25
9.代理服务费26
10. 纪律和监督26
11.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27
第二章 参选人须知(集中比选仅适用于通信配套)28
参选人须知前附表28
1. 总则36
2. 比选文件38
3. 参选文件40
4. 参选42
5. 唱价43
6. 评选44
7. 中选45
8. 合同签订46
9.代理服务费46
10. 纪律和监督47
11.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48
第三章 评选办法(综合评估法)49
评选办法前附表49
1.评选方法55
2.评审标准55
3.评审程序56
第四章 合同条款59
第一节 通用合同条款60
通用合同条款前附表60
1. 一般约定61
2. 发包人义务64
3. 监理人65
4. 承包人67
5. 施工控制网69
6. 工期69
7. 工程质量70
8. 试验和检验71
9. 变更72
10. 计量与支付73
11. 竣工验收75
12.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76
13. 保险76
14. 不可抗力77
15. 违约78
16. 索赔79
17. 争议的解决80
★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82
专用合同条款前附表82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116
第六章 图 纸117
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118
1. 施工技术标准及工程验收规范118
2. 网络和信息安全要求118
第八章 参选文件格式119
1.参选文件封面120
2.评选索引表121
3.参选函122
4.参选一览表124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126
6.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127
7.联合体协议书(如适用)128
8.资格审查资料129
9.企业情况介绍131
10.施工组织设计142
11.项目管理团队145
12.参选人须知偏离表151
13.合同条款偏离表152
14.技术标准和要求偏离表153
第一章 比选公告
本比选项目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奉贤电信局奉贤局胡桥局房大修工程的施工服务施工比选、项目编号: H-2016-招-293-424 ,比选人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奉贤电信局,代理机构为上海容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项目资金由比选人自筹,项目已具备比选条件,现进行公开比选,有意向的潜在参选人可前来参选。
1.项目概况与比选范围
1.1工程规模: 本项目为总投资估算 54.71 万元,工程编号: 170NSHFX0013-001 ,工程名称: 奉贤局胡桥局房大修工程的施工服务 ,预估施工费用 47.28 万元(不含税价格),建设地点 上海 。
1.2比选范围: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奉贤电信局奉贤局胡桥局房大修工程的施工服务施工,具体包括:奉贤局胡桥局房大修工程的施工服务工作。
★1.3工期要求: 按合同工期要求,具体开、竣工时间按中选后合同约定 (按合同约定/ 个日历日/按发包方要求分批完成,单项工程在接到建设单位开工书面通知后 个日历日内完成)
1.4本项目不划分包件。(适用不划分包件比选方式)
★1.5质量要求:一次性验收合格
★1.6技术要求:参选人施工技术要求必须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要求,详见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
★1.7承包方式:施工部分双包
★1.8本项目设置最高参选限价。最高参选限价为:施工费用折扣最高为100%(不含100%)。参选人参选报价高于最高参选限价的,其参选将被否决。
★2.参选人资格要求
2.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合格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2资质要求:
具有有效期内(此处有效期须覆盖本项目的参选有效期)的各省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核发《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三级及以上注:上文中所列出的“有效期”须覆盖本项目的参选有效期。
参选人还须提供企业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参选人还须提供企业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2.3 业绩要求:
2014年1月1日至参选截止时间已签订的同类型工程 (房屋修缮类)施工业绩,提供相应的业绩证明材料【合同关键页复印件,关键页包括项目名称、金额、签字盖章页等;若提供框架合同,则需提供合同加相关专业订单(不能仅提供订单,若仅提供订单,视作为未提供证明材料);若提供单项合同,则仅需提供合同】至少3份。
2.4人员要求:
2.4.1项目负责人具备工程类中级及以上职称证书或二级建造师及以上证书;
2.4.2安全人员证书要求:
具备有效期内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A类)、项目负责人(B类)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C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2.5财务要求:提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15年度和2016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文字性报告)及报表(必须包含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报告正文及三个附表每一页均须加盖参选人单位公章);若参选人为2015年至参选截止时间成立的公司则需提供成立之日至参选截止时间的财务报表(必须包含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报告正文及三个附表每一页均须加盖参选人单位公章)。
2.6信誉要求: 参选人2014年1月1日至参选截止时间无不良经营行为,无重大安全事故及质量问题,无因参选人违约或不恰当履约引起的合同争议纠纷及仲裁和诉讼记录,须提供承诺函。
2.7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选。
2.8参选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比选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比选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3)为本比选项目的监理人;
(4)为本比选项目的代建人;
(5)为本比选项目提供代理服务的;
(6)与本比选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比选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比选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被责令停业的;
(10)被暂停或取消参选资格的;
(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2)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选、严重违约、重大工程质量或安全问题的;
(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注:参选人须提供不存在以上情形的承诺函。
2.9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包件参选或未划分包件的同一比选项目参选。
2.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必须符合的要求。
3.资格审查方法
本项目采用资格后审,资格审查标准和内容详见比选文件第三章“评选办法”,凡未通过资格后审的参选人,其参选将被否决。
4.比选文件的获取
4.1请参选人于2017年 10 月 9 日至2017年 10 月 10 日,每日上午9时至11时,下午13:00时至16:00时(北京时间,下同),在上海市打浦路443号荣科大厦20楼购买比选文件。
购买比选文件需携带下列资料:
(1)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2) 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3) 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若为三证合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无需提供(2)、(3)两项资料
(4) 开户银行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5) 有效的资质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6) 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
4.2 比选文件每套售价300元(叁佰元),售后不退。
5.参选文件的递交
5.1纸质参选文件的递交:递交纸质参选文件截止时间(即参选截止时间,下同)为2017年 10 月 13 日 10 时 15 分,参选文件递交地点:上海市打浦路443号荣科大厦20楼。
5.2本项目唱价将于上述同一时间、地点进行,邀请参选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5.3出现以下情形时,比选人/代理结构不予接收参选文件:
5.3.1逾期递交或者未递交指定地点的;
5.3.2未按比选文件要求密封的;
5.3.3未按本公告要求获得本项目比选文件的。
6.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比选公告同时在(http://),中国电信集团阳光采购网(http://42.99.33.233:8001/ESCM)上发布,其他媒介转载无效。
中选候选人公示将在(http://),中国电信集团阳光采购网(http://42.99.33.233:8001/ESCM)上发布。
除上述外,我公司不在其他任何网站、论坛等媒介上发布任何采购信息,其他任何媒介上转载的、以我公司为采购主体的采购信息均为非法转载,均为无效。
7.联系方式
比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奉贤电信局
比选人地址:上海
代理机构:上海容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业务咨询):金晶、魏丹丹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上海市打浦路443号荣科大厦20楼
邮编: 200050
开户银行:兴业银行上海徐汇支行 帐号:****************03
出售比选文件联系人(财务咨询):金晶、魏丹丹;联系电话:60932001
传真:***-********

代理机构:上海容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17年 9 月 30 日



第二章 参选人须知(适用单项比选)
参选人须知前附表
本参选人须知前附表是对参选人须知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有矛盾,以本前附表为准。
条款号条 款 名 称编 列 内 容
1.1.2比选人名称: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奉贤电信局
地址:上海
比选人联系方式: 189*****931
1.1.3项目名称项目名称: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奉贤电信局奉贤局胡桥局房大修工程的施工服务施工比选
项目编号:H-2016-招-293-424
1.1.5建设地点见第一章“比选公告”
1.2资金来源■比选人自筹
□使用财政资金
□银行贷款
□国家融资
□其他:
1.3.1比选范围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奉贤电信局奉贤局胡桥局房大修工程的施工服务施工
1.3.2★计划工期□计划工期: 日历天
  计划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计划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按合同约定
1.3.3★质量要求一次性验收合格
1.3.4包件划分■不划分包件
□划分包件,本项目划分包件数量: 个,允许参选人最多选择 包件进行参选(限参选),允许参选人同时中选的最多包件数为 个(限中)。
1.4.3比选方式■公开比选
□邀请比选
1.5比选组织形式□自行比选
■委托代理机构代理比选
代理机构名称:上海容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地址:上海市打浦路443号荣科大厦20楼
代理机构联系人: 魏丹丹
代理机构电话 : ***-********
1.6资格审查方式□资格预审
■资格后审,资格条件见第一章“比选公告”
1.7.1参选人不得存在的情形■本条款不增加规定
□本条款增加规定:
2.1.1比选文件的组成■本条款不替换
□本条款替换为:
2.1.3比选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标识及非实质性要求的偏离要求(1)比选文件中标识“★”的条款,均为实质性条款,任何不满足实质性条款的参选将被否决。
(2)非实质性要求的偏离要求:非实质性的一般性商务及技术条款允许最多偏差10项,超过10项,将由评选委员会否决其参选。
2.2.1踏勘现场■不组织
□组织,踏勘现场时间、地点:
2.3参选预备会■不召开
□召开,召开参选预备会的时间、地点:
2.4.1参选人提出澄清的截止时间和方式截止时间: 2017 年 10 月 11 日 16 时 00 分(北京时间)
提出澄清的方式:书面方式
2.4.2比选人发出比选文件澄清或修改的截止时间和方式截止时间: 2017 年 10 月 12 日
发出澄清或修改的方式:书面方式
2.4.4参选人确认收到澄清或修改的截止时间和方式确认收到澄清或修改的时间: 2017 年 10 月 12 日
确认的方式:书面方式
3.1参选文件组成参选文件必须按照以下顺序编制:
(1)参选文件封面
(2)索引表
(3)参选函
(4)参选一览表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6)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7)联合体协议书(如适用)
(8)资格审查资料
(9)企业情况介绍
(10)施工组织设计
(11)项目管理团队
(12)参选人须知偏离表
(13)合同条款偏离表
(14)技术标准和要求偏离表
3.2.2参选文件应答和编写■本条款不增加规定
□本条款增加规定:
3.2.4参选文件的盖章或签字本条款增加规定:
(1)比选文件第六章“参选文件格式”中有单位名称和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落款的参选文件必须逐页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逐页手签。
(2)除上述文件以外的其他参选文件组成部分必须加盖骑缝章(骑缝章必须覆盖所有参选文件),或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逐页手签。
3.3.1★报价方式□工程量清单报价
■按照国家和行业现行费用定额、预算定额等相关规定进行报价
□其他:
3.3.3★最高参选限价或其计算方法□不设置最高参选限价
■设置最高参选限价:施工费用折扣最高为100%(不含100%)。
3.3.5★参选报价具体要求本条款增加规定:
本工程在比选阶段不提供设计图纸,以比选公告中给定的预估投资规模及预估施工费用和参选人纳税人类型为参考,由参选人自报施工费用折扣、增值税税率及其他条件
(1)施工费用折扣以百分比表示,如8折表示为80.0%,精确到小数点后1位
(2)最终结算施工费=【(建安费—规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施工费用折扣+规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1+增值税率)【注:以上均为税前价,以审价为准。】
(3)材料质量违约金:按照合同相关约定执行。(若有)
(4)计价基准为建筑和装饰工程人工单价为100元/工日,安装工程人工单价为80元/工日;企业管理费及利润费费率:房屋建筑与装饰及房屋修缮类工程取人工费的25%、通用安装类工程取人工费的32.33%、园林绿化类工程取人工费的42.94%;材料价格不得超过发包当月的上海市建筑建材业网发布建设工程价格市场信息价;(仅适用2000定额项目;注意!)
3.4.1★参选有效期参选有效期: 90 天
3.5.1比选保证金金额比选保证金金额:无
3.6.1备选参选方案■不允许
□允许
3.7.1参选文件份数正本 1 份,副本 1 份,电子版 1 份
3.7.6参选文件的密封和
标记要求1、参选人应在每份参选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封面上明确标明“正本”或“副本”。
2、外层包封应当写明比选人名称和地址、项目名称、比选编号、并注明唱价时间以前不得开封。还应当写明参选人的名称与地址、邮政编码,以便参选出现逾期送达时能原封退回,具体样式如下:
3、为方便唱价时唱价,参选人应将“参选函”、“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参选一览表”原件除置于正本以外还需单独印制,并盖章签字后和比选保证金单独密封,作为内层包封,并在包封上标明“参选一览表”字样,与参选文件的正本和所有副本一起密封在外层包封内, 所有包封的粘接缝隙必须加盖单位章或由参选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人签字
4、其他要求
(1)所有纸质文件采用A4纸胶装或平装,可双面打印,不可活页装订或散装。所有参选文件(除报价文件外)应增加统一外层包封。
(2)参选文件电子文档(单独封装):所有参选文件的电子文档应存储于同一可移动的USB存储介质或光盘中,封装于独立的信封内(内层包封),信封上标明“电子文档”字样,并在封口处加盖单位章或参选专用章的骑缝章。电子文档中必须建立一个文件夹,文件夹名称为“xx公司参选文件”,“xx公司”为参选公司全称(同营业执照中的公司名称)。
4.1.1参选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2017 年 10 月 13 日 10 时 15 分(北京时间)
4.1.2参选文件递交地点上海市打浦路443号荣科大厦20楼
4.1.4参选文件退还■不退还
□退还
5.1唱价时间和地点同参选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和地点
6.1.1评选委员会组成人数 5 人
6.3.1评选方法□经评审的最低参选价法
■综合评估法
6.4推荐中选候选人原则(1)评选委员会按照各包件综合得分由高到低的排名顺序推荐中选候选人,各包件推荐3名中选候选人。
(2)允许参选人同时中选的最多包件数为1个,根据包件顺序评审,若某参选人在已评审的包件中被评选委员会推荐为第一中选候选人,则不再推荐其为剩余包件中的中选候选人,但仍参与剩余所参选包件的评分(如适用)
(3)有效参选人2人时 :
□按剩余有效参选人个数推荐中选候选人;
□重新比选;
■继续评选;
有效参选人1人时:
□由比选人直接与该参选人进行定向谈判;
□继续评选
■重新比选或询价。
7.1.2邀请比选中选候选人公示的其他媒体不适用
7.2.1中选人确定□评选委员会直接确定中选人,中选人数量: 人
■比选人确定中选人,中选人数量:若项目不划分包件且不划分份额,则项目的中选人数量为1名;若项目仅划分包件但不划分份额,则项目的中选人数量为包件的数量;若项目既划分包件又划分份额,则项目中划分份额的包件的中选人数量为该包件划分的份额数量,项目中不划分份额的包件的中选人数量为1名。
7.2.2中选原则比选人依据评选委员会推荐(各包件)的中选候选人顺序确定中选人
8.1.1履约保证金■不要求
□要求,履约保证金金额:合同金额的 %;履约保证金方式:(现金/银行汇票/银行支票/银行保函)
9代理服务费金额、交纳方式和时限1.服务费计取方式:
(1)本项目以 “预估施工费用×施工费用折扣”作为收费的计算基数。
(2)代理服务费收费费率标准见下表:
类型
费率
中选金额工程比选
100万元以下1.0%
100~500万元0.7%
500~1000万元0.55%
1000~5000万元0.35%
5000~10000万元 0.2%
10000~100000万元0.05%
代理服务收费采用差额定率累进计算方式,按照计算结果的6折执行,若服务费不足2000元人民币的,按照2000元进行收取;由中选人向代理机构支付。
(3)代理服务费币种与中选通知书中选价的币种相同。
2.服务费支付方式:
中选单位在收到中选通知书后,接到代理机构付款的通知时,一次性向代理机构缴清代理服务费。
11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非本市通信建设施工单位一旦中选,必须在“外省入沪通信建设单位信息登记系统”中做好相应的信息登记工作。

1. 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根据中国电信关于比选采购的相关规定,本比选项目已具备比选条件,现对本项目施工进行比选。
1.1.2 本比选项目比选人:见参选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比选项目名称:项目名称及项目编号见参选人须知前附表。
1.1.4本项目比选类型:项目比选。
1.1.5 本比选项目建设地点:见参选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本项目资金已落实,资金来源见参选人须知前附表本。
1.3 比选范围、计划工期、质量要求
1.3.1 本次比选范围:见参选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比选项目的计划工期:见参选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本比选项目的质量要求:见参选人须知前附表。
1.3.4 本比选项目的包件划分情况:见参选人须知前附表。
1.4 比选方式
1.4.1 公开比选:是指比选人以比选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选。
1.4.2 邀请比选:是指比选人以参选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选。
1.4.3 比选方式见参选人须知前附表。
1.5 比选组织形式
本次比选由比选人自行组织/委托代理机构采用代理比选的方式进行,比选组织形式、代理机构名称及联系方式见参选人须知前附表。
1.6资格审查
1.6.1资格预审是指在参选前对潜在参选人进行的资格审查。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资格条件已经在比选文件发出前的“资格预审文件”中做出规定。
1.6.2资格后审是指在唱价后由评选委员会根据比选文件的规定对参选人进行的资格审查。采用资格后审方式的,参选人应具备的资格条件见参选人须知前附表。
1.6.3采用资格后审的,比选人必须在比选文件中详细规定资格审查标准和方法。
1.6.4资格后审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1)资格要求;
(2)其他业绩要求;
(3)审查标准和方法。
1.6.5 资格后审不合格的参选人,评选委员会应否决其参选。
1.6.6资格审查方式见参选人须知前附表。
1.7 参选人不得存在的情形
1.7.1 参选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比选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比选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3)为本比选项目的监理人;
(4)为本比选项目的代建人;
(5)为本比选项目提供代理服务的;
(6)与本比选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比选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比选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被责令停业的;
(10)被暂停或取消参选资格的;
(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2)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选、严重违约、重大工程质量或安全问题的;
(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4)比选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见参选人须知前附表。
1.7.2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中同一包件参选或者未划分包件的同一比选项目参选。
1.8费用承担
不论结果如何,参选人自行承担所有参与准备和参与参选有关的费用。
1.9 保密
参与比选活动的各方应对比选文件和参选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10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11 语言文字
比选参选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组成部分。
2. 比选文件
2.1 比选文件的组成
  2.1.1 本比选文件一般由以下部分组成:
第一章 比选公告/参选邀请书
第二章 参选人须知
第三章 评选办法
第四章 合同条款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如有)
第六章 图纸(如有)
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包括网络与信息安全有关要求)
第八章 参选文件格式
第九章 其他:
比选人另有要求的,见参选人须知前附表。
2.1.2比选文件对同一内容的表述应当一致。第一章 “比选公告”或“参选邀请书”与比选文件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有矛盾或冲突时,以第一章 “比选公告”或“参选邀请书”为准;参选人须知前附表与正文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有矛盾或冲突时,以参选人须知前附表为准。
2.1.3比选人在比选文件中以显著的方式标明实质性要求、条件及不满足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参选将被否决的提示;对于非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规定允许偏差的最大范围、最高项数和调整偏差的方法。显著标识方式和具体要求见参选人须知前附表。
2.2 踏勘现场
2.2.1 参选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比选人按参选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参选人踏勘项目现场。
2.2.2 参选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2.2.3 除比选人的原因外,参选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2.4 比选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建设地点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参选人在编制参选文件时参考,比选人不对参选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2.3 参选预备会
参选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参选预备会的,比选人按参选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参选预备会,澄清参选人提出的问题。
2.4 比选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2.4.1参选人对比选文件有疑问的,应当按照参选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方式,要求比选人对比选文件进行澄清。
2.4.2比选人应当按照参选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将澄清或修改内容发给所有购买比选文件的参选人,但不指明问题的来源。
2.4.3如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参选文件编制的,应当在递交参选文件截止时间至少2日前发出,不足2日的,比选人应相应顺延递交参选文件的截止时间。
2.4.4参选人收到澄清或修改后,应当按照参选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通知比选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或修改。
2.4.5所有关于比选文件的澄清和修改均作为比选文件的补充部分。当比选文件文件、比选文件的澄清或修改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

3. 参选文件
3.1 参选文件的组成
参选人应当按照参选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制作并提交参选文件。参选文件组成见参选人须知前附表。
3.2参选文件的编制
3.2.1参选人应当按照比选文件的要求编制参选文件,参选文件应当对比选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3.2.2参选人应认真阅读比选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技术规范等。参选人没有按照比选文件要求递交全部资料,或者参选人没有对比选文件在各方面都作出实质性响应是参选人的风险,并可能导致其参选被否决。参选文件应答和编写的具体要求见参选人须知前附表。
3.2.3参选人提交的参选文件以及参选人与比选人就有关参选的所有往来函电均应使用中文。参选人提交的证明文件和印刷的文献可以使用另一种语言,但相应内容应译成中文,在解释参选文件时以中文译本为准。
3.2.4参选文件应当使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盖单位公章或者由参选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参选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参选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公章或由参选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参选文件盖章或者签字另有要求的,见参选人须知前附表。
3.3 参选报价
3.3.1参选报价方式,见参选人须知前附表。
3.3.2参选货币:人民币。
3.3.3 比选人设有最高参选限价的,参选人的参选报价不得超过最高参选限价,否则其参选将被否决。最高参选限价或其计算方法见参选人须知前附表。
3.3.4 比选人不接受参选人的任何低于成本报价的不正当竞争方式。
3.3.5 参选报价的具体要求见参选人须知前附表。
3.4 参选有效期
3.4.1参选有效期从递交参选文件截止日起计算,参选有效期的具体时间见参选人须知前附表,在此期间,参选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参选文件。参选有效期不满足比选文件要求的参选将被否决。
3.4.2在原定参选有效期满之前,如果出现特殊情况,比选人决定延长参选有效期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参选人提出延长参选有效期的要求,参选人须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参选人同意延长参选有效期的,不得修改其参选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但应当相应延长其比选保证金有效期;参选人拒绝延长参选有效期的,其参选失效,参选人有权收回其比选保证金。
3.5 比选保证金
3.5.1 比选人要求参选人提交比选保证金的,参选人必须在提交参选文件的同时,按照参选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提交比选保证金。比选保证金一般不超过项目估算价的2%,但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本比选项目的比选保证金金额见参选人须知前附表。
3.5.2 比选人可以规定比选保证金是以现金、支票、银行汇票、中国注册的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等方式递交。进行比选的项目的境内参选人,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比选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比选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参选有效期一致。比选保证金的形式见参选人须知前附表。
3.5.3 比选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选人和未中选的参选人退还比选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5.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比选保证金可不予退还:
(1)参选人在比选文件中规定的参选有效期内撤销参选的;
(2)中选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保证金或签订合同协议的;
(3)参选人有串通参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
(4)其他规定见参选人须知前附表。
3.5.5 未提交比选保证金或提交的比选保证金有瑕疵的参选将被否决。
3.6备选参选方案
3.6.1 除参选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参选人不得递交备选参选方案。
3.6.2若比选人在比选文件中邀请参选人提交备选方案时,则参选人除按比选文件规定的基本方案编制和提交参选文件外,可以附加提交备选参选方案。
3.6.3备选参选方案应当说明其对基本方案的改进意见和带来的效益,并附必要的图纸、设计计算、技术要求、价格分析和施工工艺及其它有关资料,在封面上应当注明“备选参选方案”字样。
3.6.4 允许参选人递交备选参选方案的,只有符合比选文件要求且评选价最低或综合评分最高而被推荐为中选候选人的参选人所递交的备选参选方案,可予以考虑。评选委员会认为其备选参选方案优于其按照比选文件要求编制的参选方案的,比选人可以接受该备选参选方案。
3.7 参选文件的式样、密封和标记(递交纸质文件适用)
3.7.1参选人应当编制一份参选文件“正本”和参选人须知前附表所述份数的“副本”和“电子版”,副本为正本复印件。参选文件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纸质版文件与电子版文件不一致时,以纸质版文件为准。
3.7.2每份参选文件的正本、副本及电子版应当分别装订,并于封面上明确标明“正本”、“副本”和“电子版”字样。
3.7.3参选文件应当按照比选文件规定密封包装,并于封装封面上明确标明“正本”、“副本”和“电子版”字样。密封的所有粘接缝隙必须加盖单位章或者由参选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3.7.4外层包封应当写明比选人名称和地址、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并注明唱价时间以前不得开封。还应当写明参选人的名称与地址、邮政编码,以便参选出现逾期送达时能原封退回。
3.7.5提交参选文件时,比选人应当对符合比选文件规定密封和标记的参选文件进行签收。
3.7.6比选人对于参选文件密封、标记另有要求的,见参选人须知前附表。
3.8电子比选的参选文件上传形式
参选文件应当按照参选人须知前附表要求的形式上传。
4. 参选
4.1 参选文件的递交
4.1.1参选文件递交截止时间:见参选人须知前附表。
4.1.2 参选人递交参选文件的地点:见参选人须知前附表。
4.1.3比选人收到参选文件后,向参选人出具签收凭证。
4.1.4除参选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参选人所递交的参选文件不予退还。
4.1.5出现以下情形时,比选人不予接收参选文件:
(1)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2)未按比选文件要求密封的;
(3)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递交的;
(4)未按比选公告或参选邀请书要求获得本项目比选文件的。
4.1.6 比选人采用电子比选参选方式的,参选文件递交异常的处理方式见参选人须知前附表。
4.2 参选文件的修改、撤回和撤销
4.2.1 在规定的参选截止时间前,参选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参选文件。
4.2.2参选人修改后的参选文件,应当在规定的参选截止时间前按比选文件的规定编制、密封、标记、提交和送达。
4.2.3 参选人撤回已递交的参选文件,应当书面通知比选人。比选人已收取比选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参选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
4.2.4 参选人在规定的参选截止时间后,不得在参选有效期内撤销其参选,否则比选人有权不退还其比选保证金。
5. 唱价
5.1 唱价时间和地点
比选人将按照参选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唱价,参加唱价的参选人代表应当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唱价。唱价时间和参选截止时间应当为同一时间。
5.2 唱价程序
5.2.1唱价会议由比选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组织并主持,邀请所有的参选人或其代表出席。参选人代表或比选人委托的公证机构对参选文件密封性进行检查。
5.2.2 比选人在递交参选文件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参选文件在唱价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但按照比选文件规定提交合格的书面撤回通知的参选文件不予开封。
5.2.3 唱价时,比选人应当当众宣布参加本次比选的参选人个数及参选文件的密封情况,并宣读有效参选的“参选一览表”中的内容,“参选一览表”一般包括:参选人名称、参选总报价、计划工期、比选保证金以及比选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内容。
5.2.4唱价内容填写在“唱价记录表”中,由主持人、唱价人、记录人、参选人代表、监督人签字确认,存档备查。
5.3 唱价异议
5.3.1参选人对唱价有异议的,应当在唱价现场提出,比选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5.3.2参选人认为存在低于成本价参选情形的,可以在唱价现场提出异议,并在评选完成前向比选人递交书面材料,比选人应当及时将书面材料转交评选委员会。
5.4 电子比选唱价的其他要求及异常处理
比选人采用电子比选参选方式的,唱价的其他要求及异常的处理方式见参选人须知前附表。
6. 评选
6.1 评选委员会
6.1.1评选由组建的评选委员会负责,具体人数见参选人须知前附表。评选委员会的专家应当从工程建设项目评选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
6.1.2评选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选的过程和结果;
6.1.3评选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选结果确定前保密。
6.2 评选原则
6.2.1评选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2.2评选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选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参选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选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选依据。
6.3 评选方法
6.3.1 比选文件中详细载明下述评选方法之一做为本次评选所采用的评选方法。评选方法见参选人须知前附表。
6.3.2 经评审的最低参选价法:能够满足比选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参选价格最低的参选人应当推荐位中选候选人,但是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6.3.3 综合评估法:最大限度地满足比选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参选人,应当推荐为中选候选人。需量化的因素和权重应当在比选文件中明确规定。
6.3.4 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选方法。
6.4 推荐中选候选人原则
评选委员会应当根据根据中国电信关于比选采购的相关规定推荐中选候选人,具体推荐原则见参选人须知前附表。
6.5 评选报告
评选完成后,评选委员会应当根据中国电信关于比选采购的相关规定及时向比选人提交评选报告和中选候选人名单。
7. 中选
7.1中选候选人公示
7.1.1采用公开比选方式的,中选结果按照内控管理规定审批通过后,比选人应在集团公司阳光采购网等公告媒体上发布中选人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其他的公示媒介见参选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7.1.2采用邀请比选方式的,中选结果按照内控管理规定审批通过后,比选人应在集团公司阳光采购网等公告媒体上发布中选人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其他的公示媒介见参选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7.1.3参选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比选的项目的评选结果有异议的,应在中选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
7.2确定中选人
7.2.1除参选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选委员会直接确定中选人外,比选人依据评选委员会推荐的中选候选人确定中选人,中选人数量见参选人须知前附表。
7.2.2比选人根据评选委员会推荐的中选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中选人,具体中选原则见参选人须知前附表。
7.2.3在签订合同之前,中选人放弃中选或者不能履行合同的,比选人可以按照评选委员会提出的中选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选候选人为中选人,也可以重新比选。
7.3 中选通知
7.3.1在中选通知书发出前,中选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中选候选人应当主动告知比选人。
7.3.2中选人确定后,比选人应自当行或委托代理机构向中选人发出中选通知书,同时通知未中选人。
7.3.3中选通知书是比选参选档案和合同的组成部分。
7.3.4中选通知书对比选人和中选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中选通知书发出后,比选人改变中选结果或者中选人放弃中选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8.合同签订
8.1 履约保证金
8.1.1在签订合同前,中选人应当按照“参选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履约保证金金额和方式向比选人提交履约保证金。
8.1.2 中选人不能按照比选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选,其比选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比选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比选保证金数额的,中选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8.2合同签订
8.2.1比选人和中选人应当自中选通知书发出之日后,根据比选文件和中选人的参选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比选人和中选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8.2.2中选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比选人取消其中选资格,其比选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比选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比选保证金数额的,中选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9.代理服务费
中选人应当按照比选文件规定交纳代理服务费,比选人和代理机构另有约定的从其规定。代理服务费的金额、形式及交纳时限见参选人须知前附表。
10. 纪律和监督
10.1 对比选人的纪律要求
比选人不得泄漏比选参选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参选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10.2 对参选人的纪律要求
参选人不得相互串通参选或者与比选人串通参选,不得向比选人或者评选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选,不得以他人名义参选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选;参选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选工作。
10.3 对评选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选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参选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选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选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选活动中,评选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选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选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选。
10.4 对与评选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选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参选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选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选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选活动中,与评选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选程序正常进行。
10.5 投诉
10.5.1参选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比选参选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10.5.2就比选文件内容、唱价、中选候选人公示投诉的,应当先向比选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11.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参选人须知前附表。

1. 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本集中比选项目已具备比选条件,现对本项目进行比选。
1.1.2 比选人:见参选人须知前附表。
1.1.3 集中比选项目名称:项目名称及项目编号见参选人须知前附表。
1.1.4项目比选类型:集中比选。
1.1.5 建设地点:见参选人须知前附表。
1.2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本集中比选项目资金已落实,资金来源见参选人须知前附表。
1.3 比选范围、计划工期、质量要求
1.3.1 本次比选范围:见参选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比选项目的计划工期/集中比选合同期限:见参选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本比选项目的质量要求:见参选人须知前附表。
1.4 集中比选类型
1.4.1 本次比选采用的集中比选类型见参选人须知前附表。
1.4.2 包件比选:是指比选人将集中比选项目划分为若干个包件进行比选。包件划分情况见参选人须知前附表。
1.4.3份额比选:是指比选人预估集中比选涉及的所有项目的总体规模,并将其分为若干份额,参选人对整个集中比选项目进行参选,根据评选排名顺序,依次中选相应份额。份额分配情况见参选人须知前附表。
1.4.4 混合比选:是指比选人将集中比选项目划分为若干个包件,并预估每个包件所包含项目的规模,将每个包件分成若干份额,要求参选人分别对每个包件独立参选,每个包件按照份额比选方式操作。包件划分及份额分配情况见参选人须知前附表。
1.5比选方式
1.5.1 公开比选:是指比选人以比选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选。
1.5.2 邀请比选:是指比选人以参选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选。
1.5.3 比选方式见参选人须知前附表。
1.6 比选组织形式
本次比选由比选人自行组织/委托代理机构采用代理比选的方式进行,比选组织形式、代理机构名称及联系方式见参选人须知前附表。
1.7资格审查
1.7.1资格预审是指在参选前对潜在参选人进行的资格审查。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资格条件已经在比选文件发出前的“资格预审文件”中做出规定。
1.7.2资格后审是指在唱价后由评选委员会根据比选文件的规定对参选人进行的资格审查。采用资格后审方式的,参选人应具备的资格条件见参选人须知前附表。
1.7.3采用资格后审的,比选人必须在比选文件中详细规定资格审查标准和方法。
1.7.4资格后审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1)资格要求;
(2)其他业绩要求;
(3)审查标准和方法。
1.7.5 资格后审不合格的参选人,评选委员会应否决其参选。
1.7.6资格审查方式见参选人须知前附表。
1.8 参选人不得存在的情形
1.8.1 参选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比选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比选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3)为本比选项目的监理人;
(4)为本比选项目的代建人;
(5)为本比选项目提供代理服务的;
(6)与本比选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比选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比选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被责令停业的;
(10)被暂停或取消参选资格的;
(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2)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选、严重违约、重大工程质量或安全问题的;(待查)
(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4)比选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见参选人须知前附表。
1.8.2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中同一包件参选或者未划分包件的同一比选项目参选。
1.9 参选费用
不论结果如何,参选人自行承担所有参与准备和参与参选有关的费用。
1.10 保密
参与比选参选活动的各方应对比选文件和参选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11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2. 比选文件
2.1 比选文件的组成
  2.1.1 本比选文件一般由以下部分组成:
第一章 比选公告/参选邀请书
第二章 参选人须知
第三章 评选办法
第四章 合同条款
第五章 图纸(如有)
第六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包括网络与信息安全有关要求)
第七章 参选文件格式
第八章 其他:
比选人另有要求的,见参选人须知前附表。
2.1.2比选文件对同一内容的表述应当一致。第一章 “比选公告”或“参选邀请书”与比选文件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有矛盾或冲突时,以第一章 “比选公告”或“参选邀请书”为准;参选人须知前附表与正文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有矛盾或冲突时,以参选人须知前附表为准。
2.1.3比选人在比选文件中以显著的方式标明实质性要求、条件及不满足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参选将被否决的提示;对于非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规定允许偏差的最大范围、最高项数和调整偏差的方法。显著标识方式和具体要求见参选人须知前附表。
2.1.4比选人可要求以某一单项报价核定是否低于成本,具体要求见参选人须知前附表。
2.2 踏勘现场
2.2.1 参选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比选人按参选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参选人踏勘项目现场。
2.2.2 参选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2.2.3 除比选人的原因外,参选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2.4 比选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建设地点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参选人在编制参选文件时参考,比选人不对参选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2.3 参选预备会
参选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参选预备会的,比选人按参选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参选预备会,澄清参选人提出的问题。
2.4 比选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2.4.1参选人对比选文件有疑问的,应当按照参选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方式,要求比选人对比选文件进行澄清。
2.4.2比选人应当按照参选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将澄清或修改内容发给所有购买比选文件的参选人,但不指明问题的来源。
2.4.3如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参选文件编制的,应当在递交参选文件截止时间至少2日前发出,不足2日的,比选人应相应顺延递交参选文件的截止时间。
2.4.4参选人收到澄清或修改后,应当按照参选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通知比选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或修改。
2.4.5所有关于比选文件的澄清和修改均作为比选文件的补充部分。当比选文件文件、比选文件的澄清或修改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
3. 参选文件
3.1 参选文件的组成
参选人应当按照参选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制作并提交参选文件。参选文件组成见参选人须知前附表。
3.2参选文件的编制
3.2.1参选人应当按照比选文件的要求编制参选文件,参选文件应当对比选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3.2.2参选人应认真阅读比选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技术规范等。参选人没有按照比选文件要求递交全部资料,或者参选人没有对比选文件在各方面都作出实质性响应是参选人的风险,并可能导致其参选被否决。参选文件应答和编写的具体要求见参选人须知前附表。
3.2.3参选人提交的参选文件以及参选人与比选人就有关参选的所有往来函电均应使用中文。参选人提交的证明文件和印刷的文献可以使用另一种语言,但相应内容应译成中文,在解释参选文件时以中文译本为准。
3.2.4参选文件应当使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盖单位公章或者由参选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参选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参选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公章或由参选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参选文件盖章或者签字另有要求的,见参选人须知前附表。
3.3 参选报价
3.3.1参选报价方式,见参选人须知前附表。
3.3.2参选货币:人民币。
3.3.3 比选人设有最高参选限价的,参选人的参选报价不得超过最高参选限价,否则其参选将被否决。最高参选限价或其计算方法见参选人须知前附表。
3.3.4 比选人不接受参选人的任何低于成本报价的不正当竞争方式。
3.3.5 参选报价的具体要求见参选人须知前附表。
3.4 参选有效期
3.4.1参选有效期从递交参选文件截止日起计算,参选有效期的具体时间见参选人须知前附表,在此期间,参选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参选文件。参选有效期不满足比选文件要求的参选将被否决。
3.4.2在原定参选有效期满之前,如果出现特殊情况,比选人决定延长参选有效期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参选人提出延长参选有效期的要求,参选人须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参选人同意延长参选有效期的,不得修改其参选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但应当相应延长其比选保证金有效期;参选人拒绝延长参选有效期的,其参选失效,参选人有权收回其比选保证金。
3.5 比选保证金
3.5.1 比选人要求参选人提交比选保证金的,参选人必须在提交参选文件的同时,按照参选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提交比选保证金。比选保证金一般不超过项目估算价的2%,但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本集中比选项目的比选保证金金额见参选人须知前附表。
3.5.2 比选人可以规定比选保证金是以现金、支票、银行汇票、中国注册的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等方式递交。进行比选的项目的境内参选人,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比选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比选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参选有效期一致。比选保证金的形式见参选人须知前附表。
3.5.3 比选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选人和未中选的参选人退还比选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5.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比选保证金可不予退还:
(1)参选人在比选文件中规定的参选有效期内撤销参选的;
(2)中选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保证金或签订合同协议的;
(3)参选人有串通参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
(4)其他规定见参选人须知前附表。
3.5.5 未提交比选保证金或提交的比选保证金有瑕疵的参选将被否决。
3.6备选参选方案
3.6.1 除参选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参选人不得递交备选参选方案。
3.6.2若比选人在比选文件中邀请参选人提交备选方案时,则参选人除按比选文件规定的基本方案编制和提交参选文件外,可以附加提交备选参选方案。
3.6.3备选参选方案应当说明其对基本方案的改进意见和带来的效益,并附必要的图纸、设计计算、技术要求、价格分析和施工工艺及其它有关资料,在封面上应当注明“备选参选方案”字样。
3.6.4 允许参选人递交备选参选方案的,只有符合比选文件要求且评选价最低或综合评分最高而被推荐为中选候选人的参选人所递交的备选参选方案,可予以考虑。评选委员会认为其备选参选方案优于其按照比选文件要求编制的参选方案的,比选人可以接受该备选参选方案。
3.7 参选文件的式样、密封和标记(递交纸质文件适用)
3.7.1参选人应当编制一份参选文件“正本”和参选人须知前附表所述份数的“副本”和“电子版”,副本为正本复印件。参选文件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纸质版文件与电子版文件不一致时,以纸质版文件为准。
3.7.2每份参选文件的正本、副本及电子版应当分别装订,并于封面上明确标明“正本”、“副本”和“电子版”字样。
3.7.3参选文件应当按照比选文件规定密封包装,并于封装封面上明确标明“正本”、“副本”和“电子版”字样。密封的所有粘接缝隙必须加盖单位章或者由参选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3.7.4外层包封应当写明比选人名称和地址、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并注明唱价时间以前不得开封。还应当写明参选人的名称与地址、邮政编码,以便参选出现逾期送达时能原封退回。
3.7.5提交参选文件时,比选人应当对符合比选文件规定密封和标记的参选文件进行签收。
3.7.6比选人对于参选文件密封、标记另有要求的,见参选人须知前附表。
3.8电子比选的参选文件上传形式
参选文件应当按照参选人须知前附表要求的形式上传。
4. 参选
4.1 参选文件的递交
4.1.1参选文件递交截止时间:见参选人须知前附表。
4.1.2 参选人递交参选文件的地点:见参选人须知前附表。
4.1.3比选人收到参选文件后,向参选人出具签收凭证。
4.1.4除参选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参选人所递交的参选文件不予退还。
4.1.5出现以下情形时,比选人不予接收参选文件:
(1)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2)未按比选文件要求密封的;
(3)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递交的;
(4)未按比选公告或参选邀请书要求获得本项目比选文件的。
4.1.6 比选人采用电子比选参选方式的,参选文件递交异常的处理方式见参选人须知前附表。
4.2 参选文件的修改、撤回和撤销
4.2.1 在规定的参选截止时间前,参选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参选文件。
4.2.2参选人修改后的参选文件,应当在规定的参选截止时间前按比选文件的规定编制、密封、标记、提交和送达。
4.2.3 参选人撤回已递交的参选文件,应当书面通知比选人。比选人已收取比选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参选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
4.2.4 参选人在规定的参选截止时间后,不得在参选有效期内撤销其参选,否则比选人有权不退还其比选保证金。
5. 唱价
5.1 唱价时间和地点
比选人将按照参选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唱价,参加唱价的参选人代表应当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唱价。唱价时间和参选截止时间应当为同一时间。
5.2 唱价程序
5.2.1唱价会议由比选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组织并主持,邀请所有的参选人或其代表出席。参选人代表或比选人委托的公证机构对参选文件密封性进行检查。
5.2.2 比选人在递交参选文件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参选文件在唱价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但按照比选文件规定提交合格的书面撤回通知的参选文件不予开封。
5.2.3 唱价时,比选人应当当众宣布参加本次比选的参选人个数及参选文件的密封情况,并宣读有效参选的“参选一览表”中的内容,“参选一览表”一般包括:参选人名称、参选总报价、计划工期、比选保证金以及比选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内容。
5.2.4唱价内容填写在“唱价记录表”中,由主持人、唱价人、记录人、参选人代表、监督人签字确认,存档备查。
5.3 唱价异议
5.3.1参选人对唱价有异议的,应当在唱价现场提出,比选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5.3.2参选人认为存在低于成本价参选情形的,可以在唱价现场提出异议,并在评选完成前向比选人递交书面材料,比选人应当及时将书面材料转交评选委员会。
5.4 电子比选唱价的其他要求及异常处理
比选人采用电子比选参选方式的,唱价的其他要求及异常的处理方式见参选人须知前附表。
5.5 不得唱价
参选人数量少于3个或者参选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人数的,比选人不得唱价,应当重新比选。
6. 评选
6.1 评选委员会
6.1.1评选由组建的评选委员会负责,具体人数见参选人须知前附表。评选委员会的专家应当从工程建设项目评选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
6.1.2评选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选的过程和结果;
6.1.3评选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选结果确定前保密。
6.2 评选原则
6.2.1评选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2.2评选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选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参选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选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选依据。
6.3 评选方法
6.3.1 比选文件中详细载明下述评选方法之一做为本次评选所采用的评选方法。评选方法见参选人须知前附表。
6.3.2 经评审的最低参选价法:能够满足比选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参选价格最低的参选人应当推荐位中选候选人,但是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6.3.3 综合评估法:最大限度地满足比选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参选人,应当推荐为中选候选人。需量化的因素和权重应当在比选文件中明确规定。
6.3.4 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选方法。
6.4 推荐中选候选人原则
评选委员会应当根据中国电信关于比选采购的相关规定推荐中选候选人,具体推荐原则见参选人须知前附表。
6.5 评选报告
评选完成后,评选委员会应当根据中国电信关于比选采购的相关规定及时向比选人提交评选报告和中选候选人名单。
7. 中选
7.1 中选候选人公示
7.1.1采用公开比选方式的,中选结果按照内控管理规定审批通过后,比选人应在集团公司阳光采购网等公告媒体上发布中选人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其他的公示媒介见参选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7.1.2采用邀请比选方式的,中选结果按照内控管理规定审批通过后,比选人应在集团公司阳光采购网等公告媒体上发布中选人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其他的公示媒介见参选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7.1.3参选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比选的项目的评选结果有异议的,应在中选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
7.2确定中选人
7.2.1除参选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选委员会直接确定中选人外,比选人依据评选委员会推荐的中选候选人确定中选人,中选人数量见参选人须知前附表。
7.2.2比选人根据评选委员会推荐的中选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中选人,具体中选原则见参选人须知前附表。
7.2.3中选人放弃中选或者不能履行合同的,比选人可以按照评选委员会提出的中选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选候选人为中选人,也可以对中选人的中选额度进行调整,具体调整规则见参选人须知前附表。
7.3 中选通知
7.3.1在中选通知书发出前,中选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中选候选人应当主动告知比选人。
7.3.2中选人确定后,比选人应自当行或委托代理机构向中选人发出中选通知书,同时通知未中选人。
7.3.3中选通知书是比选参选档案和合同的组成部分。
7.3.4中选通知书对比选人和中选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中选通知书发出后,比选人改变中选结果或者中选人放弃中选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8. 合同签订
8.1 履约保证金
8.1.1在签订合同前,中选人应当按照“参选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履约保证金金额和方式向比选人提交履约保证金。
8.1.2 中选人不能按照比选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选,其比选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比选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比选保证金数额的,中选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8.2合同签订
8.2.1比选人和中选人应当自中选通知书发出之日后,根据比选文件和中选人的参选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比选人和中选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8.2.2中选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比选人取消其中选资格,其比选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比选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比选保证金数额的,中选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9.代理服务费
中选人应当按照比选文件规定交纳代理服务费,比选人和代理机构另有约定的从其规定。代理服务费的金额、形式及交纳时限见参选人须知前附表。
10. 纪律和监督
10.1 对比选人的纪律要求
比选人不得泄漏比选参选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参选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10.2 对参选人的纪律要求
参选人不得相互串通参选或者与比选人串通参选,不得向比选人或者评选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选,不得以他人名义参选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选;参选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选工作。
10.3 对评选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选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参选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选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选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选活动中,评选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选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选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选。
10.4 对与评选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选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参选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选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选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选活动中,与评选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选程序正常进行。
10.5 投诉
10.5.1参选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比选参选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10.5.2就比选文件内容、唱价、中选候选人公示投诉的,应当先向比选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11.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参选人须知前附表。

第三章 评选办法(综合评估法)
评选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





准参选人名称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一致
参选文件签字盖章符合第二章“参选人须知”第3.2.4款规定
参选文件格式符合第八章“参选文件格式”的要求
参选函按照第八章“参选文件格式”中的格式及要求提供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按照第八章“参选文件格式”中的格式及要求提供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按照第八章“参选文件格式”中的格式及要求提供
参选文件装订符合第二章“参选人须知”第3.7款规定





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符合第一章“比选公告”第2款规定
资质符合第一章“比选公告”第2款规定
业绩要求符合第一章“比选公告”第2款规定
人员要求符合第一章“比选公告”第2款规定
财务要求符合第一章“比选公告”第2款规定
信誉要求符合第一章“比选公告”第2款规定
联合体符合第一章“比选公告”第2款规定
不得存在的情形符合第一章“比选公告”第2款规定
参选人间关系符合第一章“比选公告”第2款规定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必须符合的要求符合第一章“比选公告”第2款规定
响应性评审标准参选有效期符合第二章“参选须知前附表”第3. 4.1款规定
比选保证金符合第二章“参选须知前附表”第3.5.1款规定
工期要求符合第二章“参选须知前附表”第1.3.2款规定
质量要求符合第二章“参选须知前附表”第1.3.3款规定
技术标准和要求符合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的规定
其他★实质性条款偏离情况符合第二章“参选人须知前附表”第2.1.3款规定
非实质性条款偏离情况符合第二章“参选人须知前附表”第2.1.3款规定
条款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
2.2.1分值构成
(总分100分)商务部分:26分/权重26%
技术部分:34分/权重34%
价格部分:40分/权重40%
综合得分=商务部分+技术部分+价格部分
条款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分值
2.2.2商务部分1.企业业绩同类型工程施工业绩,得4-11分:
A.提供企业2014年1月1日至参选截止时间已签订的同类型工程(房屋修缮类)施工业绩证明材料(合同关键页复印件,关键页包括项目名称、金额、签字盖章页等,若提供框架合同,则需提供合同加相关专业订单(不能仅提供订单,若仅提供订单,视作为未提供证明材料);若提供单项合同,则仅需提供合同,数量以合同数量计算)3项者得4分,提供4-6项者得5分, 提供7-8项者得6分,提供9项及以上者得7分
(以附在“附表3 已签订的同类型施工业绩情况表”处的业绩证明材料为准。)
B.以上提供的企业2014年1月1日至参选截止时间已签订的同类型工程施工业绩证明材料中符合房屋修缮类施工业绩证明材料1-3项者得2分, 4-5项者得3分, 6项以上者得4分,未提供或证明材料有瑕疵者均不得分;
(注:A.如为单项工程合同须提供:单项合同;B.如为框架工程合同须提供:框架合同及任意一个符合房屋修缮类的相应订单,数量以合同数量计算;)11
2.实收资本情况 根据企业最新一期的财务审计报告中实收资本期末数情况进行排序,得1-2分:
实收资本由高到低排序,最高者得2分,以后每相差一个名次扣0.5分,扣到1分为止。2
3.财务状况及流动资金情况根据企业财务状况及流动资金情况,得0-1分:
(1)财务状况良好者得0.5分,财务状况一般者不得分;
(2)流动资金充裕者得0.5分,流动资金能基本满足本工程要求者得0.3分,无法满足本工程要求者不得分。1
4. 驻地机构参选人(包括注册在上海的企业)在上海应设置驻地机构,驻地机构证明材料日期须覆盖至2017全年 。
有驻地机构并提供符合要求的有效证明材料且完整齐备的,得3分;
若目前无驻地机构但承诺在中选后1个月内完成驻地机构设立工作的,得1分;
无承诺的或证明材料有瑕疵的,不得分。3
5. 履约表现及日常施工规范检查情况(1)履约表现,得0-5分:依据中国电信上海公司最新发布的施工单位的年度后评估评分进行核算:后评估分数60分以下的,此部分分值为1分;其余分值同比例折算,新供应商按有分值的参选人的均值的9折计算,小数点保留两位;若参选人均为新供应商,此部分分值统一为1分;若参选人出现重大违规情况(以行政监管部门通报情况为准),则此项不得分。(此处按照中国电信上海公司提供的最新发布的年度后评估结果进行打分,参选人无需提供证明材料)
(2)日常规范检查情况,得0-3分;依据参选截止日中国电信上海公司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平台内供应商违规行为公示栏中相关的违规记录进行扣分,每出现一次扣1分,扣完为止。(违规记录从问题通报之日起1年内有效期 )8
6.参选文件制作情况参选文件制作情况,得0-1分:
参选文件制作精良,内容图片清晰、目录页码对应准确者得1分;
参选文件制作良好,内容图片基本清晰、有目录页码者得0.5分;
参选文件制作一般,内容图片模糊、目录页码不准确者不得分。1
技术部分1.施工技术方案施工技术方案:1-3分:
各项措施及方案优秀、内容完善、阐述清晰,针对性强得3分;
方案良,内容齐全、针对性较强得2分;
方案一般,内容基本齐全,针对性弱得1分。3
2.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进度计划:1-3分:基本关键节点设置完整(施工前准备、施工中安排、竣工验收、工程资料交接等)得3分,有缺漏的每项扣0.5分,最低扣到1分。3
3. 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保证措施(含安全生产应急预案)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保证措施(含安全生产应急预案):1-3分:
各项措施及方案优秀、内容完善、阐述清晰,针对性强得3分;
方案良,内容齐全、针对性较强得2分;
方案一般,内容基本齐全,针对性弱得1分。3
4.案例应答情况案例应答情况:1-3分:
案例优秀、内容完善、阐述清晰,针对性强得3分;
案例良,内容齐全、针对性较强得2分;
案例一般,内容基本齐全,针对性弱得1分。3
5. 施工机械(含安全防护设施)及施工力量配备情况施工机械(含安全防护设施)及施工力量配备合理程度:0-3分:
施工力量及机械品种和数量完全满足得3分,基本满足得1-2分,不满足或未应答者不得分3
6.项目负责人的资格和业绩(1)项目负责人具有工程类高级职称或一级建造师得2分,具有工程类中级职称或二级建造师的1分,其余不得分。
(2)提供项目负责人唱价日期前三个月内(不含唱价当月)任意一个月的社保材料者得1分(须在社保材料中该人员信息处明确标记,未提供者或标记不明确均不得分)。
(3)提供项目负责人2014年1月1日至参选截止时间已完成的同类型工程(房屋修缮类)业绩证明材料3项者得2分,提供4-6项者得3分,提供6项以上者得4分;提供的证明材料不足3项或证明材料有瑕疵者均不得分。
(注:A.如为单项工程合同须提供:单项合同和开工报告和完工报告和验收单;B.如为框架工程合同须提供:框架合同及订单和开工报告和完工报告和验收单,业绩以订单数量计算;C.以上证明材料建设单位盖章有效且以上证明材料中订单、开工报告、完工报告和验收单均须体现项目负责人名字)
(4)以上提供的项目负责人2014年1月1日至参选截止时间已完成的同类型工程施工业绩证明材料中符合房屋修缮类施工业绩证明材料3项者得1分,提供4-6项者得2分,提供6项以上者得3分;提供的证明材料不足3项或证明材料有瑕疵者均不得分。10
7.项目组织管理机构人员配置情况(1)项目组人员数量充足并安排齐全(如:技术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料员等,不仅限于此),根据其数量和人员素质,得1-3分;有关键岗位缺漏或未应答的不得分。
(2)安全人员配置情况:提供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C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3人及以上得2分,1-2人得1分。
(3)提供企业专业施工人员特种作业证书:登高证、电工证、电焊证、有毒有害有限空间作业证,每持有 1类证书得0.5分,满分2分。
(4)以上(2)(3)项中的持证人员均须提供唱价日期前三个月内(不含唱价当月)任意一个月的社保材料,在社保材料中该人员信息处应明确标记,得2分,未提供者或提供不齐全或标记不明确均不得分。9
价格部分(1)评审价:评选委员会对各参选人的参选报价可能存在的计算或排列差错等按照比选文件的规定进行修正、调整,针对参选人不同纳税人类型根据报价评审调整系数表中的报价评审调整系数将其预估施工费用*施工费用折扣*(1+增值税率)与相应价格评审调整系数相乘,以两者之积作为相应参选人的经评审的评选价,参选人数量记为n,参选人经评审的评选价记为Pn’,【注:经评审的评选价Pn’=预估施工费用*施工费用折扣*(1+增值税率)*调整系数】。各参选人务必注意应税类型为建筑业,若未按照应税类型建筑业规定的增值税率报价或未按照比选文件要求进行报价,则价格部分得分为常数分20分。
(2)基准价:根据符合比选文件要求的经评审的评选价Pn’依次排序。
A.如参选人小于等于5家(n≤5),以所有经评审的评选价Pn’的平均值的90%为基准价P0’;
B.如参选人大于5家小于等于10家(5<n≤10),则去除所有报价中一个最高值和一个最低值后,取余下的所有经评审的评选价Pn’的平均值的90%为基准价P0’;
C.如参选人大于10家(n>10),则去除所有报价中一个最高值、一个次高值和一个最低值、一个次低值后,取余下的所有经评审的评选价Pn’的平均值的90%为基准价P0’;
(3)价格得分计算公式:基准价P0’得满分40分。经评审的评选价Pn’在基准价P0’的基础上每上升1%者扣0.5分,每下降1%者扣0.25分,按此比例类推,扣到20分为止。
若Pn’≥P0,则各参选人报价得分=40-( Pn’- P0’)/ P0’×100×0.5;
若Pn’<P0,则各参选人报价得分=40-( P0’- Pn’)/ P0’×100×0.25。40
报价评审调整系数表:
条款号条款名称内容
3.4.1综合得分相同时的处理原则综合评分出现得分并列时,参选报价低者排名优先;参选报价也相等的,商务部分得分高者排名优先;商务部分得分相等时,技术部分得分高者优先;技术部分得分相等时,依照技术部分的分项得分优先次序类推。
3.4.2中选候选人推荐原则详见第二章“参选人须知前附表”第6.4款规定
1.评选方法
本次评选采用综合评估法。评选委员会对满足比选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参选文件,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因素和评分标准进行评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选候选人,或者根据比选人授权直接确定中选人,但参选报价低于成本的除外。
2.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初步评审标准:见评选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分值构成:见评选办法前附表;
2.2.2评分标准:见评选办法前附表;
3.评审程序
3.1 初步评审
3.1.1评选委员会根据本章第2.1 款规定的标准对参选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选委员会应当否决其参选。
3.1.2 参选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选委员会应当否决其参选:
(1)第二章“参选人须知”第1.7(项目比选)/1.8(集中比选)款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2)不按评选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
(3)参选文件未经参选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4)允许联合体参选的,参选联合体没有递交共同参选协议;
(5)参选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比选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6)同一参选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参选文件或者参选报价,但比选文件要求提交备选参选的除外;
(7)参选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比选文件设定的最高参选限价;
(8)参选文件没有对比选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9)参选人有串通参选、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10)参选人以他人名义参选;
(11)没有按照比选文件要求提供参选担保或者所提供的参选担保有瑕疵;
(12)参选文件载明的比选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比选文件规定的期限;
(13)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
(14)参选文件附有比选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15)不符合比选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3.1.3评选过程中,评选委员会收到低于成本价参选的书面质疑材料、发现参选人的综合报价明显低于其他参选报价或者设有参选底价时明显低于参选底价,认为参选报价可能低于成本的,应当书面要求该参选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参选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选委员会认定该参选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选,评选委员会应当否决其参选。
3.1.4 参选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选委员会按照以下原则对参选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参选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参选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选委员会应当否决其参选。
(1)参选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根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2 详细评审
3.2.1 评选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
3.2.2 评分分值计算原则上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另有规定的见评选办法前附表。
3.2.3根据本比选文件的第三章的评分要求,通过对参选人的参选报价、工期、质量标准、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优惠条件、社会信誉及以往业绩等综合评价。
3.3 参选文件的澄清、说明
3.3.1 在评选过程中,评选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参选人对所提交的参选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选委员会不接受参选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3.3.2细微偏差是指参选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比选文件要求,但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正这些遗漏或者不完整不会对其他参选人造成不公平的结果。细微偏差不影响参选文件的有效性。
3.3.3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参选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参选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参选文件的组成部分。
3.3.4 评选委员会对参选人递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参选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直至满足评选委员会的要求。
3.3.5评选委员会必要时可以要求参选人提交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
3.4 中选候选人推荐原则
3.4.1除第二章“参选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选人外,评选委员会按照综合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选候选人。综合得分相同的,处理原则见评选办法前附表
3.4.2中选候选人推荐原则见评选办法前附表。
3.5 评选结果
3.5.1评选委员会完成评选后,应当向比选人递交书面评选报告。评选委员会分组评审的,应当形成统一、完整的评选报告。
3.5.2评选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基本情况;
(2)唱价记录和参选一览表;
(3)评选方法、评选标准或者评选因素一览表;
(4)评选专家评分原始记录表和否决参选的情况说明;
(5)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和参选人排序;
(6)推荐的中选候选人名单及其排序;
(7)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8)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9)评选委员会成员名单及本人签字、拒绝在评选报告上签字的评选委员会成员名单及其陈述的不同意见和理由。


第四章 合同条款

第一节 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前附表
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
1.1词语定义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2发包人义务详见正文内容
3监理人详见正文内容
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详见正文内容
4.2履约担保详见正文内容
6工期详见正文内容
7工程质量详见正文内容
8试验和检验详见正文内容
9变更详见正文内容
10计量与支付详见正文内容
11竣工验收详见正文内容
12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详见正文内容
13保险详见正文内容
14不可抗力详见正文内容
15违约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违约情况详见正文内容
16索赔详见正文内容
17争议的解决友好协商/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注:以上内容可按实际情况增加或减少
本表关于要采购的施工的具体资料是对通用合同条款的补充和修改,如有矛盾,应以本前附表为准。

通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选通知书、参选函及参选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指第1.5 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
1.1.1.3 中选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选的函件。中选通知书随附的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等,是中选通知书的组成部分。
1.1.1.4 参选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参选函。
1.1.1.5 参选函附录:指附在参选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参选函附录。
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的文件,以及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1.1.1.7 图纸:指包含在合同中的工程图纸,以及由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供的任何补充和修改的图纸,包括配套的说明。
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
1.1.1.9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1 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
1.1.2.3 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
1.1.2.4 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
1.1.2.5 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属于国家强制监理的,监理人应当具有相应的监理资质。
1.1.2.6 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 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仪器装置、运载工具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3 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4 日期
1.1.4.1 开工通知:指监理人按第6.2款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
1.1.4.2 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第6.2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
1.1.4.3 工期:指承包人在参选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6.3款、第6.4款约定所作的变更。
1.1.4.4 竣工日期:指第1.1.4.3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以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
1.1.4.5 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12.1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1.1.4.6 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指签定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的合同总金额。
1.1.5.2 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1.1.5.3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 暂列金额: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
1.1.5.5 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
1.1.5.6 质量保证金(或称保留金):指按第10.4款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 语言文字
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选通知书;
(3)参选函及参选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其他合同文件。
1.5 合同协议书
承包人按中选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发包人提供的图纸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图纸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提供给承包人。
1.6.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部分工程的大样图、加工图等,承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
1.7 联络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重要文件,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按合同约定应当由监理人审核、批准、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的承包人的要求、请求、申请和报批等,监理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未回复的,视同认可,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回复期限的,其相应期限均为收到相关文件后7天。
2. 发包人义务
2.1 遵守法律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2.2 发出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6.2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
2.3 提供施工场地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以及施工场地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等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须明确工程建设地点。
2.4 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
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2.5 组织设计交底
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
2.6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7 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2.8 其他义务
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 监理人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 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其所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监理人在行使某项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而通用合同条款没有指明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未经发包人批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
3.1.2 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
3.2 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
3.3 监理人员
3.3.1 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
3.3.2监理人员对承包人文件、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监理人的拒绝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
3.3.3 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在该指示发出的48小时内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
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3.5 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3.4 监理人的指示
3.4.1 监理人应按第3.1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施工场地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按第3.3.1 项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
3.4.2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第3.4.1 项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9条处理。
3.4.3 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示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收到书面确认函后24小时内未予答复的,该书面确认函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
3.4.4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3.3.1 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
3.4.5 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3.5 商定或确定
3.5.1 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
3.5.2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17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17 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
4. 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3.4 款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
4.1.2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按照合同完成工程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以及按合同约定的临时设施等。
4.1.3 承包人应对所有现场作业、所有施工方法和全部工程的完备性、稳定性和安全性负责。
4.1.4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4.1.5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
4.1.6 承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4.2 履约担保
4.2.1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28 天内把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
4.2.2如工程延期,承包人有义务继续提供履约担保。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延期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延期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3 分包
4.3.1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
4.3.2 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规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工程的其他部分或者工作分包给第三人。
4.3.3 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当与其分包工程标准和规模相适应。
4.3.4 按照参选函附录约定分包工程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
4.3.5 承包人应当与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4.4 联合体
4.4.1 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当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4.4.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4.4.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收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4.3 承包人项目经理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指派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3.4款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合同工程的实施。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授权的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章,并由承包人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4.4 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
4.5 不利物质条件
4.5.1 不利物质条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是指承包人在施工场地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下和水文条件,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4.5.2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通知应载明不利物质条件的内容以及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监理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9条约定执行。监理人没有发出指示的,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5. 施工控制网
5.1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上述基准点(线)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设施工控制网,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
5.2 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
6. 工期
6.1 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向监理人提交进度计划。经监理人审批后的进度计划具有合同约束力,承包人应当严格执行。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时,监理人应当指示承包人对进度计划进行修订,重新提交给监理人审批。
6.2 工程实施
监理人应在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承包人应在第1.1.4.3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程。实际竣工日期在接收证书中写明。
6.3 发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6.1款的约定执行。
(1)增加合同工作内容;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
(3)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
(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5)提供图纸延误;
(6)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
(7)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6.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由于出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异常恶劣气候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
6.5 承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逾期竣工违约金计算方法和最高限额,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7. 工程质量
7.1 工程质量要求
工程质量验收按照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执行。
7.2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监理人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
7.3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监理人应按时到场检查。监理人未到场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无论监理人是否到场检查,对已覆盖的工程隐蔽部位,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无论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7.4 清除不合格工程
由于承包人的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不符合合同要求造成的任何缺陷,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8. 试验和检验
8.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8.1.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8.1.2 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和检验,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
8.1.3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8.2 现场材料试验
8.2.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
8.2.2 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9. 变更
9.1 变更权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第9.2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
9.2 变更程序
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监理人应审查,并在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14天内,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商定此估价。在未达成协议的情况下,监理人应确定该估价。
9.3 变更的估价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9.4 暂列金额
暂列金额只能按照监理人的指示使用,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9.5 计日工
9.5.1 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的零星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计价子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
9.5.2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批:
(l)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
9.5.3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按第10.3款的约定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复核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列入进度付款。
10. 计量与支付
10.1 计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有合同约束力的进度计划,按月分解签约合同价,形成支付分解报告,送监理人批准后成为有合同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按有合同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分期计量和支付;支付分解表应随进度计划的修订而调整;除按照第9条约定的变更外,签约合同价所基于的工程量即是用于竣工结算的最终工程量。
10.2 预付款
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施工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预付款的额度、预付办法,以及扣回与还清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
10.3 工程进度付款
承包人应在第10.1款约定的支付分解表确定的每个付款周期末,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已实施工程的合同价款;
(2)根据第9条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3)根据第16条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4)根据第10.2款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5)根据第10.4款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6)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7天内完成核查,并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付款证书。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的14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执行。
10.4 质量保证金
监理人应从第一个付款周期开始,在发包人的进度付款中,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直至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
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承包人剩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发包人应在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缺陷责任,并将无异议的剩余质量保证金返还承包人。
10.5 竣工结算
10.5.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结算价格不因物价波动和法律变化而调整。
10.5.2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的7天内完成核查、准备竣工付款证书并送发包人审核,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提出具体意见或签认竣工付款证书,并在监理人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的28天内将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并提出具体意见或者签认竣工付款证书的,视为同意承包人提出的竣工付款金额。
10.5.3竣工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执行。
10.6 付款延误
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10.7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费率及支付
本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按照建筑安装工程费的1.5%计取(计取依据工信部通函[2012]213号),具体金额以具体合同或订单为准。专用合同条款中应明确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数额、支付方式及时限。
10.8 合同金额
专用合同条款中应明确合同金额,且应与中选金额保持一致。
11. 竣工验收
11.1 竣工验收的含义
11.1.1 竣工验收是指承包人完成了全部合同工作后,发包人按合同要求进行的验收。
11.1.2 需要进行国家验收的,竣工验收是国家验收的一部分。竣工验收所采用的各项验收和评定标准应符合国家验收标准。发包人和承包人为竣工验收提供的各项竣工验收资料应符合国家验收的要求。
11.2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当工程具备竣工条件时,承包人即可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11.3 竣工和验收
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提请发包人进行工程验收。发包人经过验收后同意接收工程的,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工程接收证书。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
11.4 试运行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进行工程及工程设备试运行,负责提供试运行所需的人员、器材和必要的条件,并承担全部试运行费用。
11.5 竣工清场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直至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竣工清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2.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2.1 缺陷责任
缺陷责任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缺陷责任期内,已交付的工程由于承包人的材料、设备或工艺不符合合同要求所产生的缺陷,修补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年。
12.2 保修责任
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保修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13. 保险
13.1 保险范围
13.1.1承包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等保险。具体的投保险种、保险范围、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
13.1.2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险,为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和人身意外伤害险费。
13.1.3发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险,为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和人身意外伤害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类保险。
13.2 未办理保险
13.2.1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13.2.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
14. 不可抗力
14.1 不可抗力的确认
14.1.1 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14.1.2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发生争议时,按第17条的约定执行。
14.2 不可抗力的通知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14.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
(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
(5)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5. 违约
15.1 承包人违约
15.1.1 如果承包人拒绝或未能遵守监理人的指示,或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误,或违反合同不顾书面警告,监理人可发出通知,告知承包人违约。
15.1.2 如果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通知后21天内,没有采取可行的措施纠正违约,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15.2 发包人违约
15.2.1 如果发包人未能按合同付款,或违反合同不顾书面警告,承包人可发出通知,告知发包人违约。如果发包人在收到该通知后14天内未纠正违约,承包人可暂停工作或放慢工作进度。
15.2.2 如果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28内未纠正违约,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竣工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承包人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同时发包人应为承包人的撤出提供必要条件,但承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发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16. 索赔
16.1 承包人索赔的提出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l)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14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2)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14天内,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承包人未在前述14天内递交索赔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16.2 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14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
(2)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14天内完成赔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17条的约定执行。
16.3 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
承包人按第10.5 款的约定接受了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16.4 发包人索赔的提出
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l)监理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14天内,向承包人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2)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监理人应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14天内,向承包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16.5 发包人索赔处理程序
(1)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14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监理人。
(2)监理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承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14天内完成赔付。监理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17条的约定执行。
17. 争议的解决
17.1 争议的解决方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l)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7.2 友好解决
在提请争议评审、仲裁或者诉讼前,以及在争议评审、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可共同努力友好协商解决争议。
17.3 争议评审
17.3.1 采用争议评审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争议评审的程序和规则,并在开工日后的28天内或在争议发生后,协商成立争议评审组。
17.3.2 发包人和承包人接受评审意见的,由监理人根据评审意见拟定执行协议,经争议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
17.3.3 发包人或承包人不接受评审意见,并要求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应在收到评审意见后的14 天内将仲裁或起诉意向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监理人,但在仲裁或诉讼结束前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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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
专用合同条款前附表
序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
1甲方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奉贤电信局
2乙方 中选人
3计划工期按发包方要求分批完成,单项工程在接到建设单位开工书面通知后
个日历日内完成。
(按合同约定/ 个日历日/按发包方要求分批完成,单项工程在接到建设单位开工书面通知后 个日历日内完成)
4建设地点上海
5试运行期无
6保修期本工程保修期为2年,防水工程5年,结构问题保修终身。本合同未详细部分按施工单位投标书为依据或双方协商解决 。(若使用)
7付款条款甲方按下表约定支付工程款,尾款竣工结算时一次结清 。
付款名称 付款%金额 (万元)
预付款(合同签订7日内且在开工前支付)[10 ]% (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环境保护、临时设施措施费为: 万元(暂估),该项费用已包含在预付款中,最终按实结算)(若适用)

进度款[ ]%(工程实际进度达到80%付款至合同价的70%)(若适用)

结算款[ ]% (付款至审定价的95%)(若适用)预留审定价的5%作为工程保修款至保修期满后支付。(若适用)
工程竣工验收后,乙方提出工程结算并将有关资料送交甲方。甲方自接到上述资料[15]天内审查完毕。经审计决算后在[30]天内,结算工程款。(若适用 )
最终结算金额以甲方审计机构或甲方委托的审计单位、监理单位(如有)审定或审核确认的金额为准。如最终结算金额超出预算价[20]%的,则双方应就超出部分签订补充合同,否则甲方对超出部分无需承担付款义务。(若适用)
本工程甲方负责采购供应的材料、设备,应为符合设计要求的合格产品,并应按时供应到现场。凡约定由乙方提货的,甲方应将提货手续移交给乙方,由乙方承担运输费用。甲方供应的材料,经乙方验收后,由乙方负责保管。由于乙方保管不当造成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凡由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如不符合质量要求或规格有差异,应禁止使用。若已使用,对工程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8发票及支付乙方须向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乙方应派专人或使用挂号信件或特快专递方式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后[30]日内 送达甲方,送达日期以甲方签收日期为准;逾期送达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逾期送达发票金额的万分之三支付违约金,若因逾期送达造成甲方无法抵扣的,乙方还应赔偿甲方由此遭受的损失,金额相当于逾期送达发票可抵扣金额。其他工作根据现场情况另定。(若适用)
如乙方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或本合同约定,或不能通过税务认证的,甲方有权拒收或于发现问题后退回,乙方应及时更换,如因此导致未能在上述约定时限内送达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乙方应当按照上述约定承担逾期送达的违约责任。
9严重违约情况处理由于甲方原因导致延期开工或中途停工,甲方应补偿乙方因停工、窝工所造成的损失。每停工或窝工一天,甲方支付乙方[/]元。甲方不按合同的约定拨付款,每拖期一天,按付款额的[/]%支付滞纳金。(若适用)
10其他……
本表关于要采购的施工服务的具体资料是对合同条款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有矛盾,应以本前附表为准。

通信项目施工框架协议
协议签订地:[上海]
甲方(委托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奉贤电信局
地址:[中国(上海)]
授权代表:[ ]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乙方(受托人):[ ]
地址:[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现就通信工程施工事宜达成一致,签订本协议并共同遵守。
第一条协议标的及业务安排
1.1甲方同意乙方作为甲方[ ]项目的供应商,在[ ]期限内按照本协约定的条件和具体合同或订单,承担具体通信工程(“具体项目”)的工程建设施工工作。
1.1.1工程编号:[ ]
1.1.2工程名称:[ ]
1.1.3承包方式:[ ]
1.1.4 具体实施地域为[ ]
1.2就乙方承担具体项目施工事宜,乙方须按照本协议约定以及甲方或其下属机构要求,与具体项目的业主(“具体项目业主”,可能为甲方或其下属机构)另行签订《通信项目施工框架协议订单》(“订单”)。
1.3乙方承担具体项目施工建设工作时,应当同时履行本协议及具体订单。其中:
1.3.1就具体项目的工期和进度以具体订单约定为准。
1.3.2就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条款,如具体订单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具体订单为准。
1.3.3就其他条款,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如具体订单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
1.4双方同意,未经甲方和具体项目业主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协议或具体订单违法分包或转包给第三方。
1.5如采取“订单”的方式约定具体项目中的工程建设施工事宜,双方约定按第1.5.1条的方式对订单的法律效力进行确认并由乙方传回具体项目业主,以确认订单信息。如乙方在订单发出后[24]小时内未传回订单,则视为乙方已确认订单并同意接受订单约束,除非具体项目业主撤销订单;如果乙方对传回的订单进行了任何修改,具体项目业主有权不同意修改内容、拒绝确认订单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1.5.1订单确认方式为以下第[1]种方式:
(1)具体项目业主与乙方签字盖章。
(2)其他方式:[/]。
1.5.2确认的订单对乙方具有约束力。未经具体项目业主同意,乙方不得再对确认的订单进行变更或撤销。乙方应将订单原件在[/]日内送达具体项目业主(否则具体项目业主有权拒绝付款)。
1.6乙方以任何方式违反本协议约定,包括但不限于下述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和/或订单(或具体合同),直至取消其供应商资格:
1.6.1乙方于本协议签订时及履行过程中不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
1.6.2乙方擅自将本协议或具体订单分包或转包给第三方的。
1.6.3采取“订单”的方式约定具体项目中的工程设计事宜时,未按照本协议约定确认订单,或不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时限传回订单。
1.6.4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
1.7本协议第1.1条约定的期限届满或甲方取消乙方供应商资格后,甲方及其下属机构不再向乙方下达新的订单/或签订具体合同,但双方仍应按照本协议约定继续履行已签署的订单/具体合同,直至该订单/具体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履行完毕。具体订单终止、解除的,不直接影响本协议效力。
第二条具体项目业主权利和义务
除本协议其他条款规定的工作外,具体项目业主还负责具体项目中的下述工作:
2.1负责具体项目内部相关协调工作。
2.2指定具体项目业主现场代表(更换现场代表应提前7日通知乙方),委托工程监理单位,检查工程质量,办理工程签证,协助乙方处理具体项目施工中出现的问题。
2.3向乙方提供具体项目所需的相关资料、数据、表格或系统要求。
2.4负责按时组织具体项目工程初验、终验。
2.5按本协议约定按时支付工程款。
第三条乙方权利和义务
除本协议其他条款规定的工作外,乙方还负责具体项目中的下述工作:
3.1办理具体项目中的一切施工手续。
3.2乙方承诺每个具体项目至少配备1名现场项目负责人。乙方在具体项目中的项目总负责人、现场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需合理配置,并以具体项目业主的要求为准。如乙方指派人员不符合要求,具体项目业主有权要求乙方立即进行增减或调换。
3.3乙方必须以公司正式在册、具备法定资质的施工人员参与工程施工,不得使用挂靠队伍。如乙方擅自分包、转包或使用挂靠队伍导致甲方被具体施工人员主张权利的,则乙方应负责解决,并承担全部责任。如因此导致甲方或其下属机构承担责任或遭受损失的,乙方并应予以赔偿。
3.4按审定的设计文件、设计批复和设计变更,遵循国家和部颁的施工及验收规范组织具体项目的施工,严格保证施工质量。
3.5负责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3.6凡具体项目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一切人身及财产损害(包括具体项目施工过程中造成甲方通信设备、设施损坏、通信阻断,或者造成第三方的人身或财产损害的),乙方应负责解决,并承担全部责任。如因此导致甲方或其下属机构承担责任或遭受损失的,乙方并应予以赔偿。
3.7具体项目施工过程中,乙方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中国电信、甲方及具体项目业主关于安全施工的相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3.7.1乙方应按照要求签订《工程施工安全协议和承诺书》(附件1),并在各具体项目的施工建设中严格履行《工程施工安全协议和承诺书》的各项约定。
3.7.2乙方应建立健全内部安全费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费用的使用和管理程序,建立安全生产费用预算,要保证具体项目中安全生产费用的专款专用,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及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安全生产管理的加强,不得挪作他用。
3.7.3双方约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1.5]%计取安全生产费,但不以国家标准定额作为计费依据的工程除外。安全费用支付方式:[安全生产费支付应不迟于最后一笔工程款支付]。
3.8基础设施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设备安装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2年;在保修期内若出现因施工造成的质量问题,乙方在接到具体项目业主的通知后在乙方所在地区(市)县6小时、其他区(市)县24小时内派人赶至现场处理修复并承担费用;且乙方应积极为设备供应商和维护部门提供必要的配合。
3.9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留置任何工作成果及其他资料。
第四条具体项目的工程验收
4.1初验/一次性验收
4.1.1具体项目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具体项目业主提交具体项目初验/一次性验收申请,并提交按具体项目业主要求编制完成的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具体项目业主于收到申请及资料后组织工程技术人员和代表与乙方共同进行初验测试,经测试符合本协议初验测试标准的,则由具体项目业主签署乙方提交的工程验收单。二次验收的具体项目自初验通过之日起进入试运行阶段。
4.1.2初验/一次性验收不合格的,乙方应立即进行重新调试,直至测试结果符合初验/一次性验收测试标准,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开始重新调试后10个工作日内仍不能达到初验/一次性验收测试标准的,具体项目业主有权解除具体订单。
4.2试运行和最终验收
4.2.1试运行期[ 3个月 ]。
4.2.2试运行期内,系统运行应当符合本协议规定的标准。如果出现不符情况,由乙方负责更正和修改,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同时试运行期间根据更正和修改期间做相应顺延。如果由于乙方原因造成整个系统瘫痪,并且不能在试运行期内一段合理时间内恢复,试运行期将自系统恢复之次日起重新开始。试运行阶段(含顺延和重新计算的试运行期)最长不得超过[180 ]日,超过该期间后仍不能达到本协议规定标准的,具体项目业主有权解除具体订单。
4.2.3试运行结束后,由乙方提出终验申请,具体项目业主在接到申请后组织终验。终验由具体项目业主指派的工程技术人员和代表与乙方共同进行。经终验测试符合本协议规定的终验测试标准,由具体项目业主签署终验合格证书。终验不合格,乙方应负责更正和修改。乙方更正、修改后必须再次按照本协议规定的终验标准进行终验。如果再次终验仍不合格,具体项目业主有权终止具体订单。
4.3因具体项目业主要求改变方案或其他非乙方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经具体项目业主书面确认,工期应按照甲方确认的延误期间作相应顺延,且乙方无需就已确认的延误期间承担延期的违约责任。
4.4具体项目的工程验收及系统运行适用以下标准:
4.4.1国家、地方、行业相关强制性标准。
4.4.2原邮电部、原信息产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电信以及本协议甲方发布的相关专业技术规范。
4.4.3招投标或竞价文件的相关约定。
4.4.4审定的设计文件、设计批复、设计变更,以及甲方/具体项目业主和乙方书面认可的其他资料。
上述标准不一致时,以要求较高者为准。具体订单中另有约定的,按具体订单执行。
4.5乙方应按《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信息工程部分)(建标[2000]259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及各专业施工规范(详见附件2)要求进行工程施工。在具体项目建设过程中如发现乙方未能按时、按质、按量提供服务的,具体项目业主有权提出限期整改的要求,整改期届满而乙方施工仍未能符合规范要求的,具体项目业主有权中止直至解除具体订单,并要求乙方承担相应赔偿及违约责任。
第五条材料供应
5.1、无论何种承包方式和计价方式,工程所需设备均由具体项目业主负责采购。
5.2、具体项目采用清包的承包方式时,全部材料(辅材除外)均由具体项目业主提供;采用双包的承包方式时,除具体项目业主统一组织采购的主材、特殊材料外,其它材料由乙方向具体项目业主指定的定点供应商采购。招投标文件规定不一致的,按招投标文件进行。
5.3、具体项目所需材料,如因需要变更材料的规格型号、追加(减)领料时,须由原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书,经具体项目业主签字同意后,方可到指定仓库办理领退料手续。
5.4、具体项目采用清包的承包方式时,乙方应将多领的工程余料在完工后经监理人员核准确认后及时退回具体项目业主指定仓库。对于未退的工程余料, 具体项目业主有权折算余料价款,将其从工程结算款中直接抵扣。
5.5、具体项目拆旧时,乙方应及时将拆下的材料、设备经监理人员核准确认后退回指定仓库。拆旧料应退未退库的项目不予办理工程结算。
第六条费用及支付
6.1就具体项目工程施工事宜,具体项目业主应向乙方支付工程款。
工程为[ ](招标、比选、询价、单一来源(定向))工程,预算总价(折前含税价)为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含安全生产费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增值税率为[ ]%;其中价款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含安全生产费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施工费用折扣为[ ]%,施工费用折扣不随市场变化、工程变更等因素而变动,其中[ ]不打折。合同费用税费款包括但不限于:
a.差旅费。
b.乙方应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增值税以及其他税费。
除另有约定外,甲方无需就本合同项下委托事项向乙方支付上述费用之外的任何其他费用及税费(包括但不限于营业税、增值税等)”
工程款取费依据和标准:[参照国家现行有效的各工程专业相应的定额标准,与招投标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以招投标文件为准。其中采用上海市2000定额计算规则进行结算的通信配套工程,企业管理费及利润按人工费为基数的[25%],建筑和装饰工程人工单价[100元/工日];安装工程人工单价[80元/工日];2000定额消耗量不作调整,工程量按实结算。]。
6.2支付方式
6.2.1具体项目工程开工且收到乙方提供的下列单据后,具体项目业主向乙方支付具体订单预算总价的[ / ]%:
(1)乙方开具的相应金额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发票。
(2)具体项目业主确认的开工报告。
6.2.2具体项目工程完工且收到乙方提供的下列单据后,具体项目业主向乙方支付具体订单预算总价[ / ]%的工程进度款:
(1)乙方开具的相应金额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发票。
(2)具体项目业主确认的完工报告。
6.2.3具体项目工程验收合格且收到乙方提供的下列单据后,具体项目业主以结算金额为基础、并扣除上述已支付款项后,向乙方支付剩余款项:
(1)乙方开具的相应金额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发票。
(2)具体项目业主签署确认的工程验收单和审价单原件。
6.2.4 本6.2各款中“工程”指单项/单位工程,“预算价”指单项/单位工程的预算价格。
6.3本协议第6.2条所列价格均为预算价,最终结算金额以甲方或具体项目业主的审计机构或其委托的审计单位、监理单位(如有)审定或审核确认的金额为准。如果最终结算金额超过预算价[10]%,则具体项目业主与乙方应就超出部分在本协议及具体订单之外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否则具体项目业主对超出部分无需承担付款义务。
6.4具体项目工程款总额(以最终结算金额为准)已包含甲方或具体项目业主就乙方为完成具体项目施工工作所应支付的全部报酬和全部费用。除另有约定外,具体项目业主无需就具体项目施工事宜向乙方另行支付上述费用之外的任何其他费用。
6.5因履行本协议及具体订单所发生的银行费用及与支付有关的其它费用,由各方自行承担。
6.6乙方须向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乙方应派专人或使用挂号信件或特快专递方式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后[30]日内送达甲方,送达日期以甲方签收日期为准;逾期送达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逾期送达发票金额的万分之三支付违约金,若因逾期送达造成甲方无法抵扣的,乙方还应赔偿甲方由此遭受的损失,金额相当于逾期送达发票可抵扣金额。
6.7如乙方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或本合同约定,或不能通过税务认证的,甲方有权拒收或于发现问题后退回,乙方应及时更换,如因此导致未能在上述约定时限内送达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乙方应当按照上述约定承担逾期送达的违约责任。若根据本协议及具体订单规定乙方应当支付违约金和/或承担赔偿责任,则具体项目业主有权从上述任何一笔付款中直接扣除相应金额。如乙方对上述款项的扣除有任何异议,应在接到具体项目业主通知后[5]日内提出,否则视为认可。
6.8具体项目实施过程中,若具体项目业主中途变更方案或发生设备及其他服务的调整变化,相应费用的变化由各方另行协商解决。
第七条技术支持与服务
7.1乙方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的方式包括每周七天、每天24小时的电话支持、现场服务、设备维修支持、电子邮件支持、因特网支持和提供系统应急策略等内容。具体项目的技术支持和服务的内容详见附件[/]。
7.2乙方提供的技术支持和服务应在具体项目工程初验通过后进入试运行(试运行期按照本协议第4.2条约定执行)。试运行期间如发现乙方所提供的技术支持和服务存在问题,乙方应无条件配合具体项目业主实施整改。
7.3自具体项目业主签署终验合格证书之日起,乙方提供为期不低于[ 12 ]个月免费技术支持和服务(即保修期),不得低于本协议第3.8条所列最低保修期限。
7.4保修期届满后,乙方为具体项目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收取服务费。
7.5如具体项目业主变更具体项目中的系统使用人、所有人或硬件所有人、持有人,通知乙方即可。前述变更事宜不影响乙方继续依据本协议及具体订单约定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
第八条具体项目的工程结算及资料移交
8.1具体项目的工程竣工结算:[乙方应在工程验收前按甲方和/或具体项目业主要求编制完成竣工图等工程验收资料。乙方在工程验收合格后28个工作日内,向具体项目业主提交工程结算。乙方在收到具体项目业主审计机构或甲方委托的审计单位、监理单位(如有)出具的审价结果时,应在10个工作日内给予同意或不同意的书面反馈,并在得到审价结论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开具相关发票。]。
8.2具体项目终验合格后[ ]日内,乙方应当向甲方和/或具体项目业主移交工程的全部资料文件。如乙方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完整资料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甲方和/或具体项目业主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九条培训
9.1乙方应对甲方或具体项目业主的技术人员进行培训,确保该等技术人员能够熟练地对系统进行运行、诊断、维护和管理。
9.2乙方应对甲方或具体项目业主的相关业务人员进行培训,确保该等业务人员能够熟练的操作和使用其使用的应用系统。
第十条违约责任
10.1任何一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本协议或具体订单项下的义务,构成违约。
10.2一方违约(包括但不限于擅自分包、转包等)给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守约方有权要求解除具体合同和/或订单直至解除本协议,并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甲方和/或具体项目业主根据本协议约定解除具体订单直至解除本协议的,乙方除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外,并应返还具体项目业主已支付款项以及自付款之日起至返还之日止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
10.3工作进度延迟违约金:如因乙方原因使得初验(含再次初验)、试运行(含顺延和重新计算的试运行期)、终验(含再次终验)等任一阶段工作延误的,乙方应就该等延误向甲方和/或具体项目业主承担违约责任。对于乙方在任一阶段工作的延误,甲方和/或具体项目业主均有权要求乙方按照下列比率支付违约金:延迟履行的第[1-4]周,乙方应每周按相当于具体合同最终结算金额[5]%的标准支付违约金;迟延履行的第[5-8]周,乙方应每周按相当于具体合同和/或订单最终结算金额[10]%的标准支付违约金;迟延履行[9]周以上,乙方应每周按相当于具体合同和/或订单最终结算金额[15]%的标准支付违约金。迟延履行不足1周时按1周计算。因任一阶段工作迟延而使具体项目业主额外增加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测试费用)由乙方承担。如乙方任一阶段工作迟延使甲方和/或具体项目业主遭受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
10.4迟延提供服务违约金:保修期内,如乙方未能及时向具体项目提供本协议及具体订单项下的服务(包括保修期服务),除本协议约定的不可抗力原因外,每迟延一次,乙方应按照具体合同和/或订单最终结算金额的[10]‰支付违约金。
10.5乙方应按实申报具体项目的工程结算费用,对乙方申报的工程结算费用,经甲方或具体项目业主的审计机构或其委托的审计单位、监理单位(如有)审查,审减额为具体合同和/或订单送审总额以下[/]%(含)至[/]%的,具体项目业主有权从应支付乙方的款项中扣除等同于审减额的违约金,如审减额超过具体合同和/或订单总额[/]%以上(含)的,具体项目业主有权从应支付乙方的款项中扣除双倍于审减额的违约金。
10.6乙方未能按时、按质、按量进行工程施工或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且经过限期整改仍未能达标的,甲方和/或具体项目业主有权解除本合同和/或具体合同和/或订单,乙方仍应支付上述违约金,并退还甲方已支付款项以及自付款之日起至返还之日止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同时赔偿甲方的相应损失。
10.7具体项目施工现场发生伤亡事故,除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具体项目业主报告外,乙方还应当及时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对伤亡事故不得隐瞒、故意迟延或者谎报。否则,除应按法律法规承担相关行政、刑事责任外,乙方还应向具体项目业主支付具体合同和/或订单最终结算金额[20]%的违约金。
10.8若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设备损坏、通信障碍或其他财产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由此给甲方带来的一切损失
10.9除非具体项目业主要求解除具体合同和/或订单,否则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并不免除其继续履行具体合同和/或订单的责任。
10.10工程验收复核不通过违约金:针对接入网配光缆工程如因乙方原因导致工程验收复核不通过的,每次扣具体项目施工结算款的5%。
10.11 若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8.1条如期提交工程结算、如期反馈审价结果,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每日支付预算总价[/]%的标准支付违约金。若甲方提交工程结算时未提供质量一次性合格证明文件或者材料合格证明的,乙方应支付相当于预算总价[/]%的违约金。
10.12 若乙方违反本合同材料供应要求,乙方应支付相当于预算总价[2]%/每起的违约金。(若有)
10.13若乙方在本合同执行期间发生有责安全生产违规行为的,依据《告知书》中“通信工程安全检查违规等级表”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10.14根据本条约定标准计算违约金时,如无最终结算金额依据,则违约金按具体合同和/或订单预算总价计算。
10.15双方一致确认,具体项目业主为甲方下属机构时,甲方有权代其下属机构直接向乙方主张上述权益;并且,如乙方具体项目的工程建设施工行为同时对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并应赔偿甲方损失。

第十一条权利归属及侵权处理
11.1具体项目成果的所有权益,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及所有权,归甲方所有。
11.2乙方依约在履行具体项目技术支持和服务的过程中,利用甲方和/或其下属机构提供的相关资料和工作条件完成的新技术成果的所有权益,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及所有权,归甲方所有。
11.3甲方和/或其下属机构依约利用乙方提供的工作成果完成的新技术成果的所有权益,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及所有权,归甲方所有。
11.4乙方保证具体项目施工和提供相关服务过程中以及最终完成的项目成果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如果有人提出法律或行政程序(合称“侵权指控”),声称甲方和/或具体项目业主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乙方应当负责解决,并赔偿甲方和/或具体项目业主就此所承担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上述侵权指控中所产生的诉讼费用、合理的律师费用、鉴定评估费用、调查费用、和解协议金额或生效法律文书中规定的赔偿金额等。
第十二条不可抗力
12.1不可抗力是指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以及其它各方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不能避免且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
12.2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具体订单义务时,受影响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其它方,并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其它方提供由有关部门出具的不可抗力证明。
12.3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受影响方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12.4 如果因不可抗力的影响致使具体订单中止履行[三十]日或以上时,甲方和/或具体项目业主有权决定是否继续履行或终止具体订单,并书面通知乙方。
第十三条保密
13.1乙方对甲方和/或其下属机构(“披露方”)所提供的资料、与具体项目工程有关的一切资料、本协议和具体订单的签订及履行过程中接触到的甲方及其关联公司的商业秘密、技术资料、客户信息等资料和信息,以及乙方依据本协议、具体订单编制的各种文件(统称“保密资料”)负有保密义务。未经披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不得将保密资料的部分或全部用于本协议及具体订单约定事项以外的其他用途。乙方有义务对保密资料采取不低于对其本身商业秘密所采取的保护手段予以保护。乙方可仅为本协议及具体订单目的向其内部有知悉保密资料必要的雇员披露保密资料,但同时须指示其雇员遵守本条规定的保密及不披露义务。
13.2乙方仅得为履行本协议及具体订单之目的对保密资料进行复制。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如软硬盘、图纸、彩样、照片、菲林、光盘等)留存保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素材、半成品、成品)。乙方应在完成各具体项目下的施工建设工作或本协议、具体订单终止或解除后[ ]日内,将相应保密资料原件全部返还披露方,并销毁所有复制件。乙方应当妥善保管保密资料,并对保密资料在乙方期间发生的被盗、泄露或其他有损保密资料保密性的事件承担全部责任,因此造成甲方和/或其下属机构损失的,乙方应负责赔偿。
13.3当出现下述情况时,本条对保密资料的限制不适用,当保密资料:
(1)并非乙方的过错而已经进入公有领域的。
(2)已通过该方的有关记录证明是由乙方独立开发的。
(3)乙方从没有违反对披露方保密义务的人处合法取得的。
(4)法律要求乙方披露的,但乙方应在合理的时间提前通知披露方,使其得以采取其认为必要的保护措施。
13.4如乙方违反本协议关于保密的约定,乙方应赔偿给甲方和/或其下属机构造成的一切损失。
13.5本保密条款自保密资料提供或披露之日起至本协议终止或解除后十年内持续有效。
第十四条风险转移
14.1具体项目工程初验合格之前,工程的所有意外风险均由乙方承担;初验合格后,工程的所有意外风险由具体项目业主承担。
所谓意外风险是指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的原因而致使工程设备或元器件等毁损灭失的客观情况。
第十五条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15.1本协议及具体订单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5.2所有因本协议以及具体订单引起的或与本协议以及具体订单有关的任何争议将通过各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各方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则任何一方均可采取下述第[2]种争议解决方式:
(1)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在[上海]进行。仲裁语言为中文。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2)向[上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15.3仲裁或诉讼进行过程中,各方将继续履行未涉仲裁或诉讼的其它部分。
15.4甲方有权代具体项目业主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方式解决争议。
第十六条协议生效及其他
16.1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16.2本协议一式[伍]份,甲方执[叁]份,乙方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6.3如果本协议或具体订单的任何条款在任何时候变成不合法、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而不从根本上影响本协议或具体订单的效力时,本协议或具体订单的其它条款不受影响。
16.4未得到本协议对方的书面许可,另一方不得以广告或在公共场合使用或摹仿对方的商业名称、商标、图案、服务标志、符号、代码、型号或缩写,任何一方均不得声称对本协议对方的商业名称、商标、图案、服务标志、符号、代码、型号或缩写拥有所有权。
16.5本协议或具体订单的任何内容均不应被视为或解释为甲方及其下属机构与乙方之间具有合资、合伙、代理关系。
16.6本协议替代此前甲乙双方所有关于本协议事项的口头或书面的纪要、备忘录、合同和协议。
16.7甲方与乙方因履行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通知都必须按照本协议中的地址,以书面信函或者传真或者电子邮件方式进行。如采用书面信函形式,应使用挂号信或者具有良好信誉的特快专递送达,接受方签收挂号信或特快专递的时间(以邮局或快递公司系统记录为准)为通知送达时间;如使用传真方式,传真到达接受方指定传真系统的时间为通知送达时间;如使用电子邮件方式,电子邮件到达接受方指定电子邮箱的时间为通知送达时间。如果因接受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接受方拒收书面信函、接受方传真机关闭或故障、接受方电子邮箱地址不存在或者邮箱已满或者设置拒收等)导致通知发送失败,视为通知已经送达(发送方侧载明的书面信函寄出时间或者传真发送时间或者电子邮件发送时间视为通知送达时间)。
甲方: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奉贤电信局
地址:[ ]
联系人:[ ]
电话:[ ]
乙方:[ ]
地址:[ ]
联系人:[ ]
电话:[ ]
上述任何信息发生变更的,变更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未及时通知而影响本合同履行或造成对方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6.8本协议附件是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协议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附件与协议正文有任何冲突,以协议正文为准。
本协议附件为:
1、工程施工安全协议和承诺书及廉洁协议
2、告知书
3、施工图预算、图纸(若有)
4、中标通知书、投标书、招标文件(仅适用招投标情形)
?
补充附页
经友好协商,对本协议条款补充、修改如下,本补充附页为协议正文的一部分,与协议正文冲突时,以本补充附页为准:
[/]

甲方: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奉贤电信局 乙方:[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签约代表: 或签约代表:
职务: 职务: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
合同签订地: 上海

甲方(发包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奉贤电信局
地址:中国(上海)
授权代表: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乙方(承包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1条 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
1.2、工程地点:[ ]
1.3、承包范围:[ ]
1.4、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包进度、包质量、包安全、包工期。 ]
1.5、工程计划于[]开工,[]竣工,工程工期共计 [ ]天(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如实际开工日期与计划开工日期不一致,则竣工日期和验收日期根据甲方认定的实际开工日期顺延。
1.6、工程质量: 一次性100%验收合格
1.7、合同价款(人民币):[]大写:[ 元整](,其中价款(工程暂估价人民币):[ ]大写:[ 元整],增值税率[ %] 最终价格按甲方审定为准),合同费用税费款包括但不限于:
(1)差旅费。
(2)乙方应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增值税以及其他税费。
除另有约定外,甲方无需就本合同项下委托事项向乙方支付上述费用之外的任何其他费用及税费(包括但不限于营业税、增值税等)。
上述合同造价为暂定合同造价,实际工程量均以工程正式施工图纸、经发包人、监理单位批准的承包人编制正式施工组织设计、设计变更及工程变更资料、双方确认的签证等依据,经审核后按实调整。本工程最终造价,由发包人在工程竣工后,根据承包人编制的工程造价结算书,由甲方审计机构或甲方委托的审计单位确定。
第2条 甲方工作
2.1、开工前[15]天,向乙方提供经确认的施工图纸或作法说明[4]份,并向乙方进行现场交底。全部腾空或部分腾空房屋,清除影响施工的障碍物。对只能部分腾空的房屋中所滞留的家具、陈设等采取保护措施。向乙方提供施工所需的水、电、气及电讯等设备,并说明使用注意事项。办理施工所涉及的各种申请、批件等手续。
2.2、指派[ ]为甲方驻工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对工程质量、进度进行监督检查,办理验收、变更、登记手续和其他事宜。
2.3、委托[ ]公司进行工程监理,监理公司任命[ ]为总监理工程师,其职责在监理合同中应明确,并将合同副本交乙方[1]份。
2.4、负责保护好周围建筑及装修、设备管线、古树名木、绿地等不受损坏,并承担相应费用。
2.5、如确实需要拆改原建筑物结构或设备管线,负责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应审批手续。
2.6、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现场保卫、消防、垃圾处理等工作,并承担相应费用。
第3条 乙方工作
3.1、承包人负责办理政府规定应由承包人办理的施工许可手续,报监手续等,参加甲方组织的施工图纸或作法说明的现场交底,拟定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交甲方审定。
3.2、指派[ ]为乙方驻工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按要求组织施工,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务,解决由乙方负责的各项事宜。
3.3、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签订合同后 5 天内提供施工总进度,每月25日前提交月工程施工进度表及下月进度计划表,并按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要求提供为掌握施工质量、进度、造价等情况所需的其他报表。
3.4、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安全操作规程、防火安全规定、环境保护规定。严格按照图纸或作法说明进行施工,做好各项质量检查记录。参加竣工验收,编制工程结算。
3.5、承包人应当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在开工前办理有关手续及承担费用。
3.6、向发包人和监理提供办公和生活用房屋及设施。
3.7、遵守国家或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管理的规定,妥善保护好施工现场周围建筑物、设备管线、古树名木不受损坏。做好施工现场保卫和垃圾消毒等工作,处理好由于施工带来的扰民问题及与周围单位(住户)的关系。
3.8、施工中未经甲方同意或有关部门批准,不得随意拆改原建筑结构及各种设备管线。
3.9、工程竣工末移交甲方之前,负责对现场的一切设施和工程成品进行保护。
3.10、负责按甲方档案馆要求编制竣工资料1套。
3.11乙方须向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乙方应派专人或使用挂号信件或特快专递方式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后[30]日内送达甲方,送达日期以甲方签收日期为准;逾期送达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逾期送达发票金额的万分之三支付违约金,若因逾期送达造成甲方无法抵扣的,乙方还应赔偿甲方由此遭受的损失,金额相当于逾期送达发票可抵扣金额。其他工作根据现场情况另定。
3.12如乙方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或本合同约定,或不能通过税务认证的,甲方有权拒收或于发现问题后退回,乙方应及时更换,如因此导致未能在上述约定时限内送达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乙方应当按照上述约定承担逾期送达的违约责任
3.13其他工作根据现场情况另定。
第4条 关于工期的约定
4.1、甲方要求比合同约定的工期提前竣工时,应征得乙方同意,并支付乙方赶工采取的措施费用。
4.2、因甲方未按约定完成工作,影响工期,工期顺延。
4.3、因乙方责任,不能按期开工或中途无故停工,影响工期,工期不顺延。
4.4、因设计变更或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停电、停水、停气及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导致停工8小时以上(一周内累计计算),工期相应顺延。
第5条 关于工程质量及验收的约定
5. 1、本工程以施工图纸、作法说明、设计变更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01)、《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10-2001)、《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2002)、《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2002、《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3-2002)、《综合布线系统工程验收规范》(GB 50312-2007)等国家制订的施工及验收规范为质量评定验收标准。
5.2、本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家质量评定合格标准。甲方要求部分或全部工程项目达到优良标准时,应向乙方支付由此增加的费用。
5.3、甲、乙双方应及时办理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的检查与验收手续。甲方不按时参加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验收,乙方可自行验收,但在验收工作开始前通知甲方,甲方应予承认。若甲方未参加验收并要求复验时,乙方应按要求办理复验。若复验合格,甲方应承担复验费用,由此造成停工,工期顺延;若复验不合格,其复验及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但工期也予顺延。
5.4、由于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质量不合格而影响工程质量,其返工费用由甲方承担,工期顺延。
5.5、由于乙方原因造成质量事故,其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顺延。
5.6、工程竣工后,乙方应通知甲方验收,甲方自接到验收通知[30]日内组织验收,并办理验收、移交手续。 如甲方在规定时间内未能组织验收,需及时通知乙方,另定验收日期。
第6条 关于工程价款及结算的约定
6.1、双方商定本合同价款采用第[ ]种:
(1)固定价格。
(2)固定价格加[/]%包干风险系数计算。包干风险包括[/]内容。
(3)可调价格:采用“上海市2000定额计算规则进行结算,企业管理费及利润按人工费为基数的[ %],建筑和装饰工程人工单价[最高限额100元/工日];安装工程人工单价[最高限额80元/工日];2000定额消耗量不作调整,工程量按实结算,机械、材料价格采取开工当月的市场信息价(不含税价)。涉及图纸变更,需甲方、设计、监理认可确认后作为结算依据,本工程总价下浮率(不含规费)为[ %]。
(4)招标项目可调价格:按照《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规定及中标的商务标投标综合报价为依据计算造价。工程量按实结算,涉及图纸变更的机械、材料价格投标书中包含的采用投标价,投标书中未包含的采用开工当月的市场信息价(不含税价),市场信息价中未包含的采用甲方认可的协商价,同时需甲方、设计、监理认可确认后作为结算依据,本工程总价下浮率(不含规费)为[ %]。
本合同第1.7条所列价格为暂估价,最终结算金额以甲方审计机构或甲方委托的审计单位、监理单位(如有)审定或审核确认的金额为准。如最终结算金额超出预算价[20]%的,则双方应就超出部分签订补充合同,否则甲方对超出部分无需承担付款义务。

6.2、甲方按下表约定支付工程款,尾款竣工结算时一次结清。
付款名称 付款%金额 (万元)
预付款(合同签订7日内且在开工前支付)[10 ]% (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环境保护、临时设施措施费为: 万元(暂估),该项费用已包含在预付款中,最终按实结算)

进度款[ ]%(工程实际进度达到80%付款至合同价的70%)

结算款[ ]% (付款至审定价的95%)预留审定价的5%作为工程保修款至保修期满后支付。
6.3、工程竣工验收后,乙方提出工程结算并将有关资料送交甲方。甲方自接到上述资料[15]天内审查完毕。经审计决算后在[30]天内,结算工程款。

第7条 关于材料供应的约定
7.1、本工程甲方负责采购供应的材料、设备,应为符合设计要求的合格产品,并应按时供应到现场。凡约定由乙方提货的,甲方应将提货手续移交给乙方,由乙方承担运输费用。甲方供应的材料,经乙方验收后,由乙方负责保管。由于乙方保管不当造成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7.2、凡由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如不符合质量要求或规格有差异,应禁止使用。若已使用,对工程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第8条 有关安全生产和防火的约定
8.1、甲方提供的施工图纸或作法说明,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防火设计规范。
8.2、乙方在施工期间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安装工人安全操作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其他相关的法规、规范。
8.3、由于甲方确认的图纸或作法说明,违反有关安全操作规程、消防条例和防火设计规范,导致发生安全或火灾事故,甲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
8.4、由于乙方在施工生产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操作规程、消防条例,导致发生安全或火灾事故,乙方应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9条 违约责任
9.1、由于甲方原因导致延期开工或中途停工,甲方应补偿乙方因停工、窝工所造成的损失。每停工或窝工一天,甲方支付乙方[/]元。甲方不按合同的约定拨付款,每拖期一天,按付款额的[/]%支付滞纳金。
9.2、工作进度延迟的违约责任:双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合同。如因乙方原因使得完工、验收等任一阶段工作延误的,乙方应就该等延误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对于乙方在任一阶段工作的延误,甲方均有权要求乙方按照下列比率支付违约金:任一阶段工作迟延的,则延迟履行的第[1-4]周,乙方应每周按相当于本合同预算总价[ 5 ]%的标准支付违约金;迟延履行的第[5-8]周,乙方应每周按相当于本合同预算总价[ 10 ]%的标准支付违约金;迟延履行[ 9 ]周及以上的,乙方应每周按相当于本合同预算总价[ 15 ]%的标准支付违约金。迟延履行不足1周时按1周计算。因任一阶段工作迟延而使甲方额外增加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测试费用等)由乙方承担。如乙方任一阶段工作迟延使甲方遭受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招标项目以招标文件约定的为准。
并且,如乙方任一阶段工作迟延,其迟延违约金金额累计达到本合同预算总价的[ 100 ]%时,甲方有权视情况解除本合同。该等解除并不免除乙方根据甲方要求应当承担的上述违约责任。
9.3、迟延提供服务违约金:保修期内,如乙方未能及时提供本合同项下的服务(包括保修期服务),除本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原因外,每迟延一天,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预算总价的[ 10 ]‰支付违约金。
9.4、乙方应妥善保护甲方提供的设备及现场堆放的家具、陈设和工程成品,如造成损失,应照价赔偿。
9.5、甲方未办理任何手续,擅自同意拆改原有建筑物结构或设备管线,由此发生的损失或事故(包括罚款),由甲方负责并承担损失。
9.6、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拆改原建筑物结构或设备管线,由此发生的损失或事故(包括罚款),由乙方负责并承担损失。
9.7、乙方未能按时、按质、按量进行工程施工或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且经过限期整改仍未能达标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应当返还甲方已支付款项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按照本合同预算总价的[20]%/每起支付违约金,同时赔偿甲方的相应损失。
9.8、因一方原因,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应通知对方,办理合同终止协议,并由责任方赔偿对方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9.9、施工现场发生伤亡事故,除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甲方报告外,乙方还应当及时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对伤亡事故不得隐瞒、故意迟延或者谎报。否则,除应按法律法规承担相关行政、刑事责任外,乙方还应向甲方支付本合同预算总价[20]%的违约金。
9.10、除非甲方解除本合同,否则乙方承担违约责任不免除其继续履行合同的责任。
9.11、乙方不得将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若有违反,乙方应支付相当于预算总价[20]%的违约金。
9.11、乙方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侵犯任何第三方的权利,不得有任何违法行为。如果发生侵权或违法行为致使甲方遭受损失的,乙方要对甲方的一切损失负赔偿责任,并承担甲方为此支出的合理费用。
第10条 保密
10.1乙方对甲方所提供的所有资料、与工程有关的一切资料、本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中所接触到的与甲方及其关联公司的商业秘密、技术资料、客户信息等资料和信息,以及乙方依据本合同编制的各种文件(统称“保密资料”)负有保密义务。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不得将保密资料的部分或全部用于本合同约定事项以外的其他用途。乙方有义务对保密资料采取不低于对其本身商业秘密所采取的保护手段予以保护。乙方可仅为本合同目的向其内部有知悉保密资料必要的雇员披露保密资料,但同时须保证其雇员遵守本条规定的保密及不披露义务。
10.2 乙方仅得为履行本合同目的对保密材料进行复制。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如软硬盘、图纸、彩样、照片、菲林、光盘等)留存保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素材、半成品、成品)。乙方应当在完成委托事项或本合同终止或解除时将保密材料原件全部返还甲方,并销毁所有复制件。乙方应当妥善保管保密材料,并对保密材料在乙方期间发生的被盗、泄露或其他有损保密材料保密性的事件承担全部责任,因此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负责赔偿。
10.3当出现下述情况时,本条对保密资料的限制不适用,当保密资料:
(1)并非乙方的过错而已经进入公有领域的。
(2)已通过该方的有关记录证明是由乙方独立开发的。
(3)乙方从没有违反对甲方保密义务的人处合法取得的。
(4)法律要求乙方披露的,但乙方应在合理的时间提前通知甲方,使其得以采取其认为必要的保护措施。
10.4如乙方违反本合同关于保密的约定,乙方应赔偿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10.5本保密条款自保密资料提供或披露之日起至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持续有效。
第11条 争议或纠纷处理
11.1、本合同在履行期间,双方发生争议时,在不影响工作进度的前提下,双方可采取协商解决或请有关部门进行调解。
11.2、争议的解决方式:所有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将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双方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则任何一方均可将该争议提交[ 上海 ]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在[ 上海 ]进行。仲裁语言为中文。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第12条 附则
12.1、 本工程保修期为2年,防水工程5年,结构问题保修终身。本合同未详细部分按施工单位投标书为依据或双方协商解决。
12.2、 本合同一式陆份,甲方执[叁]份,乙方执[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3、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对本合同的任何修改或更改,均须经合同双方书面确认。
12.4、本合同附件是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非本合同有特殊说明,若附件与合同正文有任何不一致,以合同正文为准。附件有:
(1) 工程建设项目廉政责任书
(2) 工程安全协议及承诺书
(3) 上海电信非通信工程供方安全告知
(4)中标通知书、投标书、招标文件(如有)
12.5 本工程采用商品砼和商品砂浆,施工现场禁止使用搅拌砂浆,违者依据《上海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施工单位予以处罚。
12.6 本合同所有条款有与招投标文件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招投标文件的约定。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签约代表(签字): 签约代表:
职务:
时间: 时间:
附件1
工程建设项目廉政责任书
为加强工程建设中的廉政建设,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承发包双方的各项活动,防止发生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特订立本廉政责任书。
第一条 甲乙双方的责任
(一)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项目招标投标、工程建设、施工安装和市场活动等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二)严格执行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三)业务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施工安装的规章制度。
(四)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
第二条 甲方的责任
甲方的领导和从事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向乙方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
(二)不准在乙方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准要求、暗示和接受乙方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不准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乙方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和健身、娱乐等活动。
(五)不准向乙方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甲方项目工程施工合同有关的设备、材料、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和相关单位推荐分包单位和要求乙方购买项目工程施工合同规定以外的材料、设备等。
第三条 乙方的责任
应与甲方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尤其是有关建筑施工安装的强制性标准和规范,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以任何理由向甲方、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接受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
(二)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准接受或暗示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提供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第四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二)乙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第五条 本责任书作为工程施工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第六条 本责任书的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时止。


附件2
工程安全协议及承诺书

为了明确安全责任、确保安全生产,特约定安全协议如下:
一、双方责任
1.施工前由甲乙双方组织施工人员召开安全教育会议,同时由甲方介绍有关本公司各项安全、防火等规章制度,施工人员应严格遵守。乙方施工人员不得擅自进入甲方与施工任务无关的台室、车间、部门及其他地方,甲方应教育职工,不得擅自进入乙方工作区。
2.施工期间,乙方应指派安全负责同志负责工程项目有关安全、防火事宜,甲方指派安全负责人协助联系有关安全、防火事宜,甲乙双方应经常联系,协助检查工程项目中有关安全工作、共同预防事故发生。
3.施工前甲乙双方应交接场地,甲方应将场地中的有关安全事项向乙方交代清楚,乙方发现场地内存在不安全的因素,应与甲方协商解决,一经施工,就表示乙方已经确认场地处于安全状态。
4.乙方在施工期间所使用的各种设备以及工具等均由乙方自备,如乙方因工程需要必须借用甲方设备时,应由双方办理借用手续,借出方应保证借出的设备和工具符合安全要求,但借入方必须检验。借入方一经接收就视设备为安全有效。设备和工具的维修与保养、以及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故障或造成伤亡事故均由借入方自行负责。
5.乙方在甲方区域内进行各种施工作业的人员,凡需运用特种作业的(例:电工、电焊工、架子工、抓斗等工种),需持有劳动安全部门核发的特殊工种操作证,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6.根据国务院75号令“谁主管、谁负责”的精神,安全协议订立后,在施工中由于乙方责任造成甲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应由乙方负责,甲方责任造成乙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应由甲方负责,乙方在施工中发生员工伤亡事故均由乙方自行负责,在抢救伤员上甲方应尽力协助提供方便。
7.施工期间如甲方安全管理部门检查人员发现乙方有违章操作、冒险作业,以及危及机房、员工人身安全和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等情节,视情节轻重由甲方按《上海市电信企业安全生产奖惩办法》和《上海市电信公司承发包工程安全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二、乙方承诺
1、乙方承诺将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杜绝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发生。如有违反将根据合同约定及时接受处罚,扣罚依据参考《安全告知》中“工程安全检查违规等级表”相关规定。。
2、乙方承诺在承接甲方的工程中所有施工作业人员经过安全生产教育并持证上岗和安全告知签约率100%;并能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操作规范;同时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设备和材料均符合相关质量、安全规定。乙方同意如在任何检查过程中每发现一次不符合规定扣罚该项目工程款的2—5%,扣罚依据参考《安全告知》中“工程安全检查违规等级表”相关规定。
附件3
上海电信非通信工程供方安全告知

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把建筑施工列入高度危险性行业之一,建筑施工具有流动性、强体力、手工操作等不利于安全生产的特性,特此向在电信内部非通信工程供方进行安全告知。
9.甲方要求供方要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明确施工单位在电信内部施工的安全责任:
 1、落实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达到投标时承诺和符合《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等标准要求。
 2、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3、三类人员应经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
 4、特种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
 5、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
 6、制定职业危害防治措施,提供并使用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
7、编制、审批及实施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
 8、建立和落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9、企业内部应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落实事故隐患整改措施。
 10、重大危险源必须登记、公示与监控。
 11、生产安全事故应统计、报告和调查处理。
参加施工作业的一切作业人员(包括学徒工、实习生、代培人员和民工),都要熟知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经过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培训、教育,并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参加施工作业的人员应经体检合格,有妨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者不得上岗作业。
施工现场的有关管理人员,应获得建设部规定的施工企业关键岗位执业资格证书。在施工管理过程中,应带头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及本省有关建设施工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严格执行本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不违章指挥,并监督、检查作业人员执行本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电工、金属焊割(气焊)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国家和行业规定的专门培训,考试合格并获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后,方准独立操作。
参加施工作业的一切人员,必须接受法律与法规及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年度安全生产培训教育。
参加施工作业的一切人员,必须遵守安全生产纪律,必须佩带工作证(卡)并戴好安全帽进入施工现场,在作业中严格遵守本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安全上岗,不违章作业,不擅离工作岗位,不乱串工作岗位,严禁酒后作业,并按规定穿衣着鞋,正确使用、保管个人安全防护用品。
据历年事故统计分析,建筑工程施工主要存在高处坠落、有毒有害伤害、触电、物体打击、机械伤害、塌方、火灾的危险和伤害的可能性,长期、艰巨、复杂是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的特性。
工程承包方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转包和违法分包定义如下:
转包: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以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让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
违法分包:
1、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
2、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3、总承包单位将工程主体结构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4、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的。
因此从事建筑工程施工的供方必须对上述危险告知清晰明白,高度重视,通过加强管理,落实各项措施来防止和降低事故风险。

工程安全检查违规等级表

考核等级对施工单位检查内容处理措施
一级经查实,违反国家建设工程施工企业资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操作规范等国家和行业安全标准或规范,后果严重的(如:未取得资质(资格)证书承揽工程(执业)或超越资质(资格)等级承揽工程(执业)的;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反规定进行分包的;有伪造业绩、资质、证书等行为的;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且情节、性质严重的并负有主要责任的,或者发生重大事故后瞒报、谎报、拖延报告、破坏事故现场、阻碍事故调查的等公司《上海公司工程建设项目黑名单制度》中相关规定的)。1、在SAP系统中冻结(视情节冻结1年及1年以上);
2、列入当年黑名单,在诚信系统中警示记录并扣除当年供应商后评估得分。
二级违反集团、公司工程建设流程、个人相关证书要求、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如:无三类人安全证书、未签合同而施工的、窨井操作未测试就施工的、未办理动火手续擅自动火、对公司各类安全生产检查发现问题不及时整改,或重复发现同类问题等)1、扣本项目施工款5%(按审定价,去除主材费用部分);
2、在SAP系统中冻结3个月;
3、纳入诚信系统中警示记录,在当年供应商后评估考核中予以扣15-20分;
4、情况通报,停工整改并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三级违反建设工程安全操作规范较轻微的(如在施工期间三类人证书过期、企业资质过期、对安全交底不落实等)违反规章制度的。1、扣本项目施工款3%(按审定价,去除主材费用部分);
2、在SAP系统中冻结1个月;
3、纳入诚信系统中警示记录中,在当年供应商后评估考核中予以扣5-10分;
4、情况通报,停工整改并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四级施工人员违反现场安全操作规范等行为的(如:无证上岗、有三违行为的、不正确穿戴安全用具的如安全帽安全带、有毒气体测试记录不齐全未定时通风换气、现场无安全员等)1、扣本项目施工款2%(按审定价,去除主材费用部分);
2、纳入诚信系统中警示记录中,在当年供应商后评估考核中予以扣2-5分;
3、情况通报、停工整改并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五级一般违规行为(如:施工人员证件过期三个月内、安全帽过期、施工铭牌信息不全、工具包扎不规范等)限期整改或当场整改,责成施工单位对违规责任人进行处罚并将结果上报。



3.合同协议书格式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名称) (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项目名称),己接受 (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 )对该项目 标段施工的投标。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l)中标通知书;
2)投标函
3)专用合同条款;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报价文件;
8)其他合同文件。
附件一: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附件二: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如有)
附件三:工程质量保修书
2.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
3.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 元(¥ )。
4.承包人项目负责人: 。
5.工程质量符合 标准。
6.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
7.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8.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指示开工,工期为 日历日。
9.本协议书一式 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
10.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11.本合同文件包含的所有内容从合同协议书双方签字时间开始生效。

发包人: (盖单位章) 承包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盖章)

日期: 年 月_日 日期: 年 月_日

注:如果发包人有合同协议书格式的,参照其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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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
(本项目不适用)

第六章 图 纸
(无)


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1. 施工技术标准及工程验收规范
符合国家、行业相关标准和规范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50210-2001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2001年修订) GB50222-95
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 GB50327-2001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溶剂型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 GB18581-2009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内墙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 GB18582-2008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胶粘剂量中有害物质限量 GB18583-2008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木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 GB18584-2001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壁纸中有害物质限量 GB18585-2001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聚氯乙烯卷材地板中有害物质限量 GB18586-2001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地毯、地毯衬垫及地毯胶粘剂有害物质释放限量 GB18587-2001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JGJ/T304-2013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程 DGJ08-2135-2013
2. 网络和信息安全要求
参选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须确保比选人的网络与信息安全,若存在安全风险造成比选人实际损失的,所产生一切费用由参选人承担。

第八章 参选文件格式
1.参选文件封面
2.评选索引表
3.参选函
4.参选一览表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6.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7.联合体协议书
8.资格审查资料
9.企业情况介绍
10.施工组织设计
11.项目管理团队
12.参选人须知偏离表
13.合同条款偏离表
14.技术标准和要求偏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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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参选文件封面

(项目名称) 施工比选
项目编号:H-2016-招-293-424

参 选 文 件

参选人: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2.评选索引表
评选索引表
条款号评审因素对应页码备注或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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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参选函
参选函
致: (代理机构名称) :
(参选人名称)(以下简称我方)已仔细研究了 (项目名称)(项目编号: )比选文件的全部内容,包括澄清、修改文件以及有关附件,愿意以《参选一览表》的价格、计划工期、工程质量,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承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
我方承诺如下内容:
1.我方的参选文件包含第二章“参选人须知”第3.1款规定的全部内容。
2.我方承诺在比选文件规定的参选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参选文件。
3.随同本参选函提交比选保证金一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 )。
4.我方在评选过程中根据评选委员会要求提供的符合相关规定的澄清文件,构成参选文件的组成部分。
5.我方同意提供贵方可能要求的与参选有关的一切数据或者资料,并完全理解贵方不一定接受最低价的参选。
6.我方承诺不向第三方透露与比选相关的所有信息。
7.如我方中选:
(1)我方承诺在收到中选通知书后,在中选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我方承诺按照比选文件规定递交履约保证金、支付代理服务费。
(3)按照比选文件的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相关责任和义务。
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参选文件以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第二章“参选人须知”第1.8款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如有弄虚作假,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8. 我方承诺一旦中选,在合同履行期间保证企业资质和人员资质有效,在到期前完成相关续办工作,否则由资质无效引起的相应责任和损失由我方承担。如果在本项目下的合同执行期间出现资质无效的情况,我方将自愿放弃剩余中选额度。
9. 我方承诺一旦中选,在合同履行期间若出现由于我方原因引起的重大安全事故,由此引起的相应责任和损失由我方承担。同时我方将自愿放弃剩余中选额度。
10. 我方承诺一旦中选,自行采购的材料应为符合行业及国家标准的合格材料,并提供相关产品近一年内的质量检测报告(检测报告应由国家认可的专业检测机构出具,例如:CMA、CNAS等机构),其中光电缆、配线、电源、终端类通信产品还需具备泰尔认证证书。
11. 我方承诺一旦中选,将全力配合比选人对所采购的产品进行抽样检测(产品质量检测标准按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发布的检测指导手册为准),若检测不合格,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2. 若我方为外省入沪通信建设单位,我方承诺一旦中选,将在“外省入沪通信建设单位信息登记系统”中做好相应的信息登记工作。
13. (其他补充说明) 。

参选人: (单位名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名称:
开户银行帐号:
开户银行地址:
日期: 年 月 日



4.参选一览表
参选一览表
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 项目编号:
序号包件号项目内容
纳税人类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税务局代开专票的小规模纳税人
1包件一施工费用折扣(%)
增值税率(%)
2包件二施工费用折扣(%)
增值税率(%)
3包件三施工费用折扣(%)
增值税率(%)
4施工工期按合同工期要求,具体开、竣工时间按中选后合同约定
5工程质量一次性验收合格
6误期违约金:延迟履行的第1-4周,乙方应每周按相当于具体项目合同预算价5%的标准支付违约金;迟延履行的第5-8周,乙方应每周按相当于具体项目合同预算价10%的标准支付违约金;迟延履行9周以上,乙方应每周按相当于具体项目合同预算价15 %的标准支付违约金。迟延履行不足1周时按1周计算。□满足
□不满足
7工程质量违约金:
乙方未能按质、按量进行工程施工或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且经过限期整改仍未能达标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应当返还甲方已支付款项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按照本合同预算总价的[20]%/每起支付违约金,同时赔偿甲方的相应损失。□满足
□不满足
8参选人其他说明
说明:
1、以上内容为实质性响应内容,参选人漏写或者错写,将导致被否决参选;
2、按照国家和行业现行费用定额、预算定额等相关规定进行报价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规费须全额计取。
3、施工费用折扣以百分比表示,如8折表示为80.0%,精确到小数点后1位。
4、最高参选限价: 施工费用折扣最高为100%(不含100%)。各参选人务必注意最高参选限价,若超出最高参选限价将导致参选无效。
5、材料质量违约金:按照合同相关约定执行。(若有)
6、 参选人可根据所参选段选填参选报价。
7、最终施工费结算:
合同施工费=【(建安费—规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施工费用折扣+规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1+增值税率)【注:以上均为税前价,以审价为准。】
参选报价中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规费不做折扣。

参选人: (盖单位公章)

参选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 (签字)

年 月 日

?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参选人名称:
单位性质: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参选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须附身份证复印件)



参选人: (盖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6.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系 (参选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全权处理 (项目名称)参选活动的一切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需同时提供正面及背面)




参选人名称: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表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7.联合体协议书(如适用)
联合体协议书
(所有成员单位名单) 自愿组成: (联合体名称) 联合体,共同参加(比选项目名称)施工参选。现就联合体参选事宜订立如下协议:
1.(成员单位名称)为(联合体名称)牵头人。
2.联合体牵头人合法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本比选项目参选文件编制和合同谈判活动,并代表联合体成员递交和接受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并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负责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
3.联合体将严格按照比选文件的各项要求,递交参选文件,履行合同,并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4.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以及资质等级如下:_________________。
按照本条上述分工,联合体成员单位各自所承担的合同工作量比例如下:

5. 参选工作以及联合体在中选后工程实施过程中的有关费用按照各自承担的工作量分摊。
6.联合体中选后,本联合体协议是合同的附件,对联合体各成员单位有合同约束力。
7.本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
8.本协议书一式____份,联合体成员和比选人各执一份。
注:本协议书由委托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
牵头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签字)

成员一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签字)

成员二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签字)
……
年 月 日


8.资格审查资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具有有效期内(此处有效期须覆盖本项目的参选有效期)的各省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核发《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三级及以上参选人还须提供企业有效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3.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A类)、项目负责人(B类)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C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若有效期过期,则必须附有效期续期证明页)
4.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15年度和2016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文字性报告)及报表(必须包含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报告正文及三个附表每一页均须加盖参选人单位公章);若参选人为2015年至参选截止时间成立的公司则需提供成立之日至参选截止时间的财务报表(必须包含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报告正文及三个附表每一页均须加盖参选人单位公章)。
5.2014年1月1日至参选截止时间已签订的同类型工程施工业绩(房屋修缮类),提供相应的业绩证明材料【合同关键页复印件,关键页包括项目名称、金额、签字盖章页等;若提供框架合同,则需提供合同加相关专业订单(不能仅提供订单,若仅提供订单,视作为未提供证明材料);若提供单项合同,则仅需提供合同】至少3份。(统一放置在 附表3 处)
6.近年无不良经营行为、无重大安全事故及质量问题、无诉讼或仲裁情况的承诺函(年份要求见比选公告“2.参选人资格要求”)(格式见附表7)
7.参选人不得存在情形的承诺函(具体要求见比选公告“2.参选人资格要求”)(格式见附表8)
8.比选文件中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格证明材料
注:以上要求提供的资格证明材料(除业绩证明材料外)均放于本目录处


9.企业情况介绍
1.企业简介
2.参选人基本情况表(格式见附表1)
3.参选人控股及管理关系情况申报表(格式见附表2)
4.已签订的同类型工程施工业绩情况表(格式见附表3)
5.已签订的同类型工程维护业绩情况表(格式见附表4)(若有)
6.财务状况表(格式见附表5)
7.驻地机构设置情况表(格式见附表6)
8.近年无不良经营行为、无重大安全事故及质量问题、无诉讼或仲裁情况的承诺函(年份要求见比选公告“2.参选人资格要求”)(格式见附表7)
9.参选人不得存在情形的承诺函(具体要求见比选公告“2.参选人资格要求”)(格式见附表8)
10.廉洁参选承诺书(格式见附表9)


附表1参选人基本情况表
单位名称:
企业名称
注册地址
通信代码电 话传 真
网 址邮政编码
成立时间
企业性质上级主管单位
组织机构代码证
法定代表人姓名出生年月职 称
技术负责人姓名出生年月职 称
企业资质等级或资质证明员工总人数(人)
三证合一新营业执照号或法人营业执照号其
中项目经理(人)
固定资产(万元)高级职称人员(人)
流动资产(万元)中级职称人员(人)
开户银行名称初级职称人员(人)
帐号技工(人)
地址
最近五年完成的营业额(万元)






能承担的年最大建安工作量(万元)

注:请于本表后附上企业近期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或税务局代开专票复印件。

参选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附表2参选人控股及管理关系情况申报表

致:(比选人名称)
我方参加 (项目名称) 包件的参选,根据法律法规维护参选公正性的相关规定,特就本单位控股及管理关系情况申报如下,并承担申报不实的责任。
申报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姓 名
身份证号
控股股东/投资人名称
及出资比例
非控股股东/投资人名称
及出资比例
管理关系单位名称管理关系单位名称
被管理关系单位名称
备注

注:1.控股股东/投资人是指出资比例在50%以上,或者出资比例不足50%,但享有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控制权的投资方(含单位或者个人);
2.管理关系单位是指与不具有出资持股关系的其他单位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关系的单位;
3.如未有相关情况,请在相应栏填写“无”。


参选人: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附表3已签订的同类型工程施工业绩情况表

已签订的同类型工程(房屋修缮类)施工业绩情况表
(具体年份要求见第一章比选公告第2款规定)
单位名称:
序号建设单位名称建设单位证明人及电话项目名称工程所在地合同金额(万元)在项目中承担的工作内容合同签订日期索引页码是否属于房屋修缮类
1
2
3
4
5
6



注:
1.提供相应的企业同类型工程施工业绩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复印件附在“附表3已签订的同类型工程施工业绩情况表”后。与项目负责人业绩证明材料分别放置。
2.提供的所有业绩证明材料须包括合同关键页复印件,关键页包括项目名称、金额、签字盖章页等。
3.提供相应的房屋修缮类工程施工业绩证明材料如为单项工程合同须提供:单项合同;如为框架工程合同须提供:框架合同及任意一个符合房屋修缮类的相应订单,数量以合同数量计算;
4.若需要,将对参选人提交的业绩证明材料原件进行核查。


参选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附表4 已签订的同类型工程维护业绩情况表(若有)
2014年1月1日至参选截止时间已签订的同类型工程(房屋修缮类)维护业绩情况表
单位名称:
序号建设单位名称建设单位证明人及电话项目名称工程所在地合同金额(万元)在项目中承担的工作内容合同签订日期索引页码









注:提供相应的同类型工程维护业绩情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复印件附在“附表4 已签订的同类型工程维护业绩情况表”后。

参选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附表5财务状况表
单位名称: (单位名称)
资产总额万元固定资产 万元
流动资产 万元
负债总额万元长期负债 万元
流动负债 万元
承担的年最大施工能力:

请附上企业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15年度和2016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文字性报告)及报表(必须包含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报告正文及三个附表每一页均须加盖参选人单位公章);若参选人为2015年至参选截止时间成立的公司则需提供成立之日至参选截止时间的财务报表(必须包含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报告正文及三个附表每一页均须加盖参选人单位公章)。


请附上今后两年的财务预测:


能够提供资信证明的银行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

注:如为联合体参选,请各成员分别填写。

参选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附表6驻地机构设置情况表

附表6-1参选人关于驻地机构设置情况表
驻地机构设置情况
本地驻地机构地址驻地人员驻地机构联系方式出租方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注:
1.若参选人在本地已有驻地机构(包括注册在上海的企业)须提供有效的本地驻地机构的房屋的所有权凭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具体要求详见评选办法,房屋租赁合同的签署人应为参选人,即参与参选的公司企业,而非个人)。证明材料复印件附在“附表6-1参选人关于驻地机构的设置情况表”后。
2.若参选人在本地还未设立驻地机构,可填写附表6-2设立驻地机构承诺书。
3.参选人一旦中选,比选人将对驻地机构进行核实,若发现弄虚作假等情况,比选人有权终止合同。

参选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
附表6-2设立驻地机构承诺书
设立驻地机构承诺书
比选人/代理机构:
我公司承诺,一旦在本项目中中选,中选后1个月内在本地完成驻地机构的设立工作。
注:参选人一旦中选,比选人将对驻地机构进行核实,若发现弄虚作假等情况,比选人有权终止合同。


参选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附表7 近年无不良经营行为、无重大安全事故及质量问题、无诉讼或仲裁情况的承诺函
单位名称: (单位名称)
参选人须承诺:
2014年1月1日至参选截止时间无不良经营行为,无重大安全事故及质量问题,无因参选人违约或不恰当履约引起的合同争议纠纷及仲裁和诉讼记录。


参选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附表8 参选人不得存在情形的承诺函
单位名称: (单位名称)
参选人须承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比选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比选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3)为本比选项目的监理人;
(4)为本比选项目的代建人;
(5)为本比选项目提供代理服务的;
(6)与本比选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比选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比选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被责令停业的;
(10)被暂停或取消参选资格的;
(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2)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选、严重违约、重大工程质量或安全问题的;
(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参选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附表9 廉洁参选承诺书
廉洁参选承诺书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奉贤电信局:
我公司自愿参加 比选项目,为保证招参选活动公开、公平、公正,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廉洁从业相关规定,现承诺如下:
1.不以他人名义参选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选;
2.不与其他参选人相互串通参选;
3.不与比选人或代理机构串通参选;
4.不以向比选人、代理机构或评选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选;
5.不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选;
6.不通过非正常渠道探听招参选信息;
7.不私下接触比选人、代理机构或评选委员会成员;
8.不以其他方式排挤其他参选人的公平竞争;
9.不非法干预、影响评选的过程和结果;
10.不诋毁招参选任何一方的名誉或进行虚假恶意投诉。
如发生任何违反本承诺的行为,除按法律法规接受处罚外,比选人有权否决我方参选、宣布中选无效、暂停甚至取消我方参加比选人后续比选项目的参选资格等。

参选人:_____________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__________(签字/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10.施工组织设计
参选人应提交完整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以包件为单位,每个包件填一份),说明对项目的理解,施工中使用的方法,项目实施中重点、难点以及相应措施,施工中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施工进度计划,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保护、技术组织、应急预案、服务响应、保修等主要措施,参选人可以从技术、经济、管理等各个方面对参选项目提出建议。

附表10:拟投入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配置
1、参选人计划用于本次比选的自有主要机械设备:
设备名称数 量型 号制造商购置年份用于施工部位









2、计划为本次比选购置的机械设备:






3、计划为本次比选租用的机械设备:






参选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附表11:拟投入的主要仪器仪表配置
1、参选人计划用于本次比选的自有主要仪器仪表:
设备名称数 量型 号制造商购置年份用于施工部位









2、计划为本次比选购置的仪器仪表:






3、计划为本次比选租用的仪器仪表:






参选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11.项目管理团队
项目管理团队设置、职责分工、项目负责人的配备、投入的技术人员、主要施工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情况。

附表12:项目管理机构人员组成表
附表13:项目负责人简历表
附表14:拟配备的主要人员情况表(含技术人员、主要施工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
附表15:唱价日期前3个月内(不含唱价当月)任意一个月的社保证明复印件
附表12:项目管理机构人员组成表
职务姓名在本次比选中担任职务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养老保险备注
证书名称级别证号专业



















注:须附证书复印件等证明文件。

参选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附表13:项目负责人简历表
姓 名年 龄学历
职称/建造师等级职 务拟在本合同任职
毕业学校 年毕业于 学校 专业
主要工作经历


时 间参加过的同类型工程是否属于
房屋修缮类担任职务发包人及联系电话











注:
1. 须附项目负责人身份证、职称证书、建造师证书、学历证书。
2.提供项目负责人2014年1月1日至参选截止时间已完成的同类型工程(房屋修缮类)业绩证明材料(须满足以下要求A.如为单项工程合同须提供:单项合同和开工报告和完工报告和验收单;B.如为框架工程合同须提供:框架合同及订单和开工报告和完工报告和验收单,业绩以订单数量计算;C. 以上证明材料建设单位盖章有效且以上证明材料须体现项目负责人名字。)
以上项目负责人证明材料复印件附在“附表13:项目负责人简历表”后。与企业业绩证明材料分别放置。
3.须附项目负责人唱价日期前3个月内(不含唱价当月)任意一个月的社保证明复印件(见附表15)
4.配备多名项目负责人员时,可以分别填写。

附表14:拟配备的人员情况表(含技术人员、主要施工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
序号姓名性别出生
年月职称资格证书名称职务专业业绩























注:1. 须附相关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证书与具备特种作业证书(具体要求详见评选办法)证明材料复印件,附在“附表14:拟配备的人员情况表”后。
2. 须附相关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与具备特种作业证书的专业施工人员唱价日期前3个月内(不含唱价当月)任意一个月的社保证明复印件(见附表15)

附表15唱价日期前3个月内(不含唱价当月)任意一个月的社保证明复印件
单位名称: (单位名称)
唱价日期前3个月内(不含唱价当月)任意一个月的相关人员的社保证明复印件
注:
1.须体现是由参选人为相关人员缴纳的社保证明
2.社保材料复印件须包含项目负责人、相关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与具备特种作业证书的专业施工人员,且在社保材料中该人员信息处应明确标记(具体要求详见评选办法)。


参选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12.参选人须知偏离表
参选人须知偏离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包件号: /包件
序号比选文件条目号比选文件的参选人须知内容参选文件的参选人须知应答说明


注:请针对第二章参选人须知进行应答,如有优于比选文件要求的条件或与比选文件要求有偏离的条目应填写“参选人须知偏离表”;如无偏离,则在“参选人须知偏离表”的“说明”处填写“无偏离”,并加盖公章。

参选人: (单位名称) (盖章)

参选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13.合同条款偏离表
合同条款偏离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包件号: /包件
序号比选文件条目号比选文件的合同条款及格式内容参选文件的合同条款及格式应答说明


注:参选人对照“第四章 合同条款”进行点对点应答后,如有优于比选文件要求的条件或与比选文件要求有偏离的条目应填写“合同条款及格式偏离表”;如无偏离,则在“合同条款及格式偏离表”的“说明”处填写“无偏离”,并加盖公章。


参选人: (单位名称) (盖章)

参选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14.技术标准和要求偏离表
技术标准和要求偏离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包件号: /包件
序号比选文件条目号比选文件的技术标准和要求参选文件的技术标准和要求应答说明


注:参选人对照“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进行点对点应答后,如有优于比选文件要求的条件或与比选文件要求有偏离的条目应填写“技术标准和要求偏离表”;如无偏离,则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偏离表”的“说明”处填写“无偏离”,并加盖公章。

参选人: (单位名称) (盖章)

参选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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