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旧市2009年度行政事业单位车辆统保公开招标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云南省政府采购条例》的规定,个旧市政府采购中心受个旧市财政局委托,依法组织对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统一定点保险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采购,欢迎具有相应资格和实力的保险公司参加投标。
此次招标活动全过程由个旧市公证处进行现场公证。
1、招标编号:GJZC 2008-10004
2、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于2008年11月5日在云南省政府采购网上发布并在个旧市青路31号(个旧市财政局一楼)发售(节假日除外),每份150元(不办理邮购),售后不退。
3、投标截止时间:
2008年11月26日(星期三)上午8:30 (北京时间)
超过投标截止时间的投标,个旧市政府采购中心不再受理。
4、开标时间和地点:
开标时间:2008年11月26日9:00(北京时间)。
开标地点:个旧市财政局七楼会议室
5、供应商在投标前务必认真阅读本招标文件全部内容;招标文件如有变更,将主要以网上公告形式发布,请在投标前经常访问“云南省政府采购网”(www.yngp.com.cn)“红河财政网”(www.hhcz.cn)以获取最新信息。
6、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可到个旧市政府采购中心购买招标文件。
7、凡对本次投标提出询问,请按下面所列内容与之联系:
单位名称:个旧市政府采购中心
联 系 人:胡 萍 王 榕 电 话:****-*******
邮政编码:661100传 真:****-*******
地址:个旧市青年路31号
开 户 行:中国工商银行个旧支行 帐 号:****************994
招标项目及需求描述
一、车辆保险范围
招标后,个旧市所有行政事业单位(含各乡镇单位)的在编和非编车辆全部纳入中标保险公司保险,属于市级财政统一投保“第三者责任险”和“车上人员责任险” 并由财政统保专户直接支付保险费,非财政供养车辆 ,由中标保险公司直接承保。
投保人为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含各乡镇单位)
二、车辆统一保险的险种及标准
(一)财政供养车辆统一保险的险种及标准
1、第三者责任险:按10万元计算;
2、车上人员责任险:按每座2万元计算
(二)非财政供养车辆统一保险的险种及标准
1、车辆损失险:按25万元购置三年的车计算(全年车损);
2、第三者责任险:按10万元计算;
3、车上人员责任险:按每座2万元计算;
4、不计免赔特约险。
以上车型按5座机关自用车测算。
注: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由中标保险公司承保,保期一年。
三、保险服务期限
1、本次统一定点保险服务期限为壹年,即从2009年1月1日0时至2009年12月31日24时止。新购置车辆为办理投保手续之日起保期一年。
2、保险费按年计算,按年支付(调整期除外),保险公司可在投标文件中明确第二年续保优惠条件。
3、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及各乡镇车辆保险调整期统一至2009年12月31日24时。
四、定点保险公司的确定
为贯彻政府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诚信的原则,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中标保险公司。
五、保险服务要求
1、考虑到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的特殊性,中标保险公司应安排专职工作人员、专门办公室和办公电话等,实现从承保、报案、查勘、定损、理赔的“一站式”服务。
2、提供24小时全天候受理服务,并配备出险专用车辆,及时处理全省境内突发事件的现场查勘和定损。车辆出险报案后,保险公司应保证第一时间到达现场查勘并协助处理受损车辆及伤员,及时做好定损工作。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应明确出险、查勘、定损、理赔等服务承诺。
3、其它服务原则按保监会和保险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监督管理
1、如在合同期内,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确认有一次有效投诉的,扣除该投诉车辆全年保险;合同期内有二次有效投诉,将扣除全年应付保费的2%,合同期内有三次有效投诉的,取消定点保险服务资格,三年内不得参加个旧市区州级政府公务用车统一定点保险招投标采购活动。
注:有效投诉是指中标人未履行在投标书或保险合同中的保险服务承诺,被保险人向有关监督部门投诉,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确认投诉事实成立的,即为一次有效投诉。
2、中标人应在合同签订后20个工作日内将各项保险承诺(含监督管理部门投诉电话等)印制成《 2009年个旧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保险服务手册》,经个旧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发至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及各乡镇。
3、中标人应采取必要技术措施,保证个旧市财政局、个旧市政府采购中心和有关部门可通过计算机网络及时准确地查询到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及各乡镇机动车辆承保及理赔信息。
5、中标人应于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向个旧市政府采购中心提交《个旧市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机动车辆承保及理赔信息报表》及本季度承保情况书面材料。
6、合同的签订:机动车辆保险总合同由个旧市财政局委托政府采购中心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云南省政府采购条例》与中标人签订,统保车辆由市财政局签订,非统保车辆由市属各行政事业单位及各乡镇在规定时间内与中标人签订投保协议。
7、出险定损按有关规定办理。
七、保费结算
1、 市级财政供养车辆保费从2009年1月1日起计算,
并由财政统保专户直接支付,具体支付时间和手续按相关规定办理。
2、 非财政供养车辆保费由各行政事业单位及各乡镇直接向保险公司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