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波县溪洛渡电站水库周边植被恢复四期工程(第二次)招标公告

雷波县溪洛渡电站水库周边植被恢复四期工程(第二次)招标公告




第一章 招标公告(未进行资格预审)

雷波县溪洛渡电站水库周边植被恢复四期工程(第二次)(项目名称)/标段施工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1.1本招标项目雷波县溪洛渡电站水库周边植被恢复四期工程(第二次)(项目名称)已由雷波县发展改革和经济商务信息化局(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以雷发改经信[2017]4号(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雷波县林业局,建设资金来自其他来源:2016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资金来源),项目出资比例为100%,招标人为雷波县林业局。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1.2本招标项目为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凉山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机关名称)核准(招标事项核准文号为凉发改招标函[2017]111号)的招标组织形式为委托招标。招标人选择(本招标项目在省发展改革委指定比选网站上的项目编号为HG********002)的招标代理机构是重庆大正建设工程经济技术有限公司。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建设地点:雷波县黄琅镇黄琅村、中田乡干池塘村;

2.2 建设规模:项目建设规划植被恢复造林有效面积768.3亩;造林树种主要有银杏、红枫、珙桐、香樟、红橘、栾树、小叶榕、刺桐。制作竖立项目徽标1个,500米扬程水泵一套,控制阀门110个,PPRΦ50水管3000米,PPRΦ25水管4000米 ;

2.3 招标范围: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纸范围内全部内容;

2.4 标段划分:施工一个标段;

2.5 计划工期:730日历天;

2.6 质量要求:符合国家现行《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2.7 其他:/。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 独立法人资格,营业执照包含“营林或造林”范围,具有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同时具备《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或《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 资质,近3(0-5)年已完成不少于2(0-3)个类似项目业绩,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3.2本次招标 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2)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3)联合体牵头人为具备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的单位,成员单位为具备《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或《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联合体牵头人或成员单位营业执照包含“营林或造林”范围均可。(4)联合体成员不超过2家;(5)递交投标保证金、投标文件等均由牵头人负责 。

3.3各投标人均可就上述标段中的1 (具体数量)个标段投标。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17年09月21日 00时00分00秒(北京时间,下同)至2017年09月25日 23时59分(不少于五日)在《四川建设网》通过《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投标系统》凭单位CFCA数字证书下载招标资料(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施工图纸等)(联系电话:***-********)。


4.2 招标文件获取手续费/元。

4.3 本次招标不提供其他任何报名和招标文件获取的方式。

5. 投标文件的递交

5.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17年10月12日 09时00分,地点为 凉山州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西昌市航天大道三段七号) 。

5.2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6.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在《四川建设网》和《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省公告发布指定网络媒介和其它发布公告的所有媒介名称)上发布。

7. 联系方式

招标人:雷波县林业局

地址:雷波县林业局

邮编:616550

联系人:欧贤康

电话:0834-*******

传真:0834-*******

电子邮件:

开户银行:

账号:



招标代理机构:重庆大正建设工程经济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成都市金牛区蜀西路399号中海海科大厦b座1008号

邮编:610010

联系人:邓先生

电话:028—********转609

传真:028—********转609

电子邮件:

开户银行:

帐号:

2017年08月21日

注:(1)招标人应对本招标公告不加修改地引用。招标人除在下划线空格处按规定和要求填写、以及选择项外,不得有任何的增加或改动,以及《省进一步要求》以外的删减。

(2)招标人要求投标人须具备的资质一个项目(标段)为一个,因特殊情况需要两个以上资质的,应允许(接受)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投标。

(3)招标人对投标人的资质要求,应是国家对投标人资质的强制性规定。不是国家规定的必须具备的资质,不得作为参加投标的条件,在评标时也不得作为废标处理。

(4)本项目只有一个标段(合同段)的,删除3.3。

条、款、项、目,在同一章内重复或引用的,不再标明“章”的名称,只直接写条、款、项、目,下同。

(5)招标文件中条、款、项、目编号完全一致的,为可选择项(条、款、项、目),招标人只能选择其中一个,下同。

(6)1.2、3.2中的选择(□表示可选择项)为单项选择。招标人必须在可选择项中任选其一(对选择有规定的要从其规定)。没有选择的项,删除。是单项选择的,以下都予以注明;注明“单项选择”的要求,下同。

1.2选择自行招标的,“招标人选择(本招标项目在比选指定媒介四川日报网的项目编号 )的招标代理机构是”一句删除。

3.2选择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句删除。

没有选择的项后面相应的内容删除,下同。

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下划线后括号内的填写说明可以删除,下同。

(7)《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期间20日的计算方法为:从发布招标文件公告的次日起算,期间开始的日(发布招标公告的当日)不算在期间内。如某项目招标公告发布的日期为2008年12月1日,期间届满的日期是2008年12月21日。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为2008年12月22日。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如某项目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为2008年12月22日,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应至少在2008年12月6日及之前。时间不够但招标人确需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招标人应延长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如某项目招标公告发布的日期为2008年12月1日,出售招标文件定为五日,从2008年12月2日就应当出售招标文件,出售招标文件的日期为2008年12月2日、2008年12月3日、2008年12月4日、2008年12月5日、2008年12月6日。

以日为期间的计算方法是指日历天,并不是指工作日,下同。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植被恢复 水库 电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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