氨逃逸在线分析系统招标公告

氨逃逸在线分析系统招标公告

烟气脱硝工程
氨逃逸在线分析系统


技术规范书


河北吉藁化纤有限责任公司
2017年 10月

目 录

1 总则1
2 设计要求1
2.1 系统组成1
2.2 规范和标准2
2.3 技术要求2
2.4 设备的保护和仪器室4
3 设计条件4
4 系统数据4
5 供货范围6
6 技术服务7
7 工作安排7
7.1 设计联络7
7.2 文件方面7
8 备品备件及专用工具9
9 质量保证及检验10
9.1 检验10
9.2 检查11
9.3 保证12
10 包装、运输和储存12

1 总则
1.1 本规范书适用于河北吉藁化纤有限责任公司1#、2#锅炉烟气脱硝工程的氨逃逸在线分析系统,提供符合本规范书要求和现行中国或国际通用标准的优质产品,并满足需方所在国有关计量法规、环境保护法规和标准、以及电力行业提出的有关该系统在功能设计、结构、性能、安装和试验等方面的技术要求。
1.2 本规范书提出的是最低限度的技术要求,并未对一切技术细节作出规定,也未充分引述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条文,供方应满足有关规定的要求。对国家有关安全、环保等方面的强制性标准,必须完全按其执行。
1.3 供方提供的文件,包括图纸、计算、说明、使用手册等,均应使用国际单位制(SI)。所有文件、工程图纸及相互通讯,均应使用中文。不论在合同谈判或签约后的工程建设期间,中文是主要的工作语言。若文件为英文,应同时附中文译文。
1.4 如果供方没有以书面形式对本规范书条文提出异议,则意味着供方提供的设备(或系统)完全符合本规范书的要求。如有异议,不管是多么微小,都应在报价书中以“对规范书的意见和同规范书的差异”为标题的专门章节中加以详细说明。
1.5 凡在供方设计范围之内的外购件或外购设备,将由供方推荐产品供需方确认,但技术上均由供方归口协调,并对此负全责。
1.6 本规范书所使用的标准如遇与供方所执行的标准发生矛盾时,按较高标准执行。
1.7 本规范书经供需双方确认后作为订货合同的技术附件,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效力。在供方正式开始制造以前,需方有权因外界、客观条件的变化提出一些补充修改要求,供方应积极响应,具体款项内容由招、供需双方协商解决。
2 设计要求
2.1 系统组成
2.1.1 设备名称:脱硝氨逃逸在线分析系统。
2.1.2 型式: 直接抽取加热采样式。
2.1.3 安装位置: SNCR出口烟道。
2.1.4 安装套数:共2套。
2.1.5 监测项目:
SNCR出口:监测脱硝后净烟气的逃逸NH3。
2.1.6 系统应按上述监测项目(含控制及数据采集系统)采用模块化集成设计。
2.1.7 系统应能满足在至少90天运行中不需要非日常维修的要求(指系统运行维护手册中常规部分没有要求的任何维修活动的要求)。
2.1.8 输出单位:系统除在就地分析仪器面板上显示外还均以4-20mA标准模拟量信号输出。NH3含量单位为ppm。
2.1.9 系统中的分析仪器应具有自诊断功能,同时系统应具有主要部件故障报警功能,自诊断功能至少将包括测量元件/检测探头的失效、超出量程情况、以及没有足够的采样流量能力的情况。分析仪器应具有故障指示能力,并留有与脱硝控制室内DCS的硬接线接口。
2.1.10 系统的各部件安装位置应为运行维护提供良好的条件。
2.1.11 系统应具有输入标气进行系统标定的功能。
2.2 规范和标准
供方提供的装置应满足但不限于下列标准,本技术规范书涉及的标准在本规范书出版时所列版本均为有效。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
GB/T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47-1999 烟气采样器技术条件
HJ/T48—1999 烟尘采样器技术条件
HJ/T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碘量法
HJ/T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T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空气与废气监测分析方法 (国家环保局编写,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
HJ/T75-2007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T75-2007)
HJ/T76-2007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同时,供方提供的系统装置应严格遵守火力发电厂工程建设标准中相关的强制性条文规定。
2.3 技术要求
2.3.1系统有NH3参数监测子系统。通过在线连续采样(高温伴热)测定烟气中上述监测项目的实时数据,并能集中采集、处理、存储和输出。系统实现完整的工况控制及状态报警。
2.3.2供方提供的氨逃逸在线监测系统应是技术先进、长期稳定运行的产品。产品必须具备电力行业权威部门或机构出具的成果鉴定报告,证明所投产品为国际领先水平。
2.3.3系统具有现场面板操作和LED显示功能,监测方法采用可调谐激光吸收光谱法。
2.3.4采样方法:抽取法。
2.3.5技术性能参数:
1)、测量范围:0-10ppm(根据热电厂实际排放浓度情况与环保法规、标准的具体要求或脱硝设备工况并考虑一定的裕度而定)
2)、检测下限:0.1ppm
3)、重复性:1.0% F.S.
4)、零点漂移:无漂移。
5)、量程漂移:无漂移。
6)、线性误差:<1.0% F.S.
7)、模拟量输出:4~20mA
8)、报警输出:系统故障报警、浓度超限报警、环境温度报警、运行状态异常报警。
9)、背景干扰:不受背景气体交叉干扰。
10)、标定/验证:出厂完成标定,无需用户定期标定;可通标气进行验证。
11)、测量气室必须采用激光多次反射技术,光程30米,多次反射气室必须留有两个矩形观察窗口,用于光路调整和光学器件维护。
12)、激光发射、接收装置必须使用五轴光学调整架使得光学元件满足五维调整。
13)、仪表必须包含参比气室,实时锁定波长,保证测量过程中无波长漂移。
14)、光电转换后增益可根据透过率变化可自动调节。
15)、远程专家支持系统:通过GPRS无线网络模块实现即时技术支持和指导,包括远程调试,诊断,维护。
16)、自检及自恢复功能:可以通过软件自动探测分析仪的测量是否出现异常状态,可通过自恢复功能使分析仪重新恢复最佳测量状态。
17)、安装、维护和运行费用:如现场无仪表站房或站房距离监测点较远,氨分析系统可以就地安装。维护方便,响应时间快,运行费用低。
18)、反吹:定时反吹,防止取样系统堵塞,反吹气通过烟气预热。
19)、取样流量:10-20L/min。
20)、机柜尺寸小于:900mm(长)×500mm(宽)×1500mm(高),单套机柜可上下分体。
21)、滤芯:具有两级滤芯,过滤精度0.3um,两级取样滤芯必须内置于烟道,依靠烟气温度加热,滤芯不可置于烟道外。
22)、系统至少包含:取样、反吹、标定等工作状态。
23)、系统使用电磁阀组、调压阀、过滤减压阀(油水分离器)品牌需为SMC。
24)、样气切换使用耐高温气动球阀(此处不能够使用电磁阀)品牌需为BAR GMBH。
25)、系统使用抽气泵品牌需为AIR-VAC。
26)、漏电保护器、空开厂家需为施耐德。
27)、接线端子厂家需为魏德米勒。
28)、气路含有样气流量测量装置,可随时查看样气流量。
29)、系统全程高温伴热,无冷点,伴热温度>230℃。
30)、测量气室的加热包括主加热器、辅助加热器。
31)、系统预处理逻辑由仪表控制,不得使用PLC。
32)、系统应具备国家级法定计量机构出具的产品测试报告,且报告出具的测试结果证明系统满足需方技术指标要求。
33)满足《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版》规定的氨逃逸类型和指标要求。

安装
供方应提供所有用于烟道上安装采样探头所需的部件,包括:管套、安装用法兰和/或接头、安装用托架和/或固定件以及设备部件连接定位的安装图。
供方应介绍采样管线的安装方法。合同签订后,供方应提供详细的安装说明,包括所有在烟道上的设备如探头、脐状线和采样线,及用于需方土建工程师的有关支架设备的设计和安装。
使用的材料
凡是与烟气接触的探头等部件应满足在电厂运行工况的烟气成分、温度条件下能连续可靠地运行的要求,一般由以下材料构成:聚四氟乙烯、玻璃、能承受400℃温度的不锈钢、耐腐蚀和耐高温合金等。
校正设备和标准
供方应提供系统的零点、满点校正服务。
在系统启动时需要各种校正气,供方应满足下列要求:
供方提供的所有校正气应按照供方所在国环保要求储存,一般储存在钢瓶内。
反吹扫空气保护
对于加热采样系统,供方提供的系统应具有自动清扫功能,定期自动地清除取样探头和取样管路中的积灰。
探头和采样管线
供方提供所有用于在烟道上安装采样探头所需的部件和硬件定位设备,包括:管套、安装的法兰、安装的托架等。
采样管线的长度为从分析仪器至采样点。供方提供的采样线应是一个采样线包,它应包括采样线和其它管线。如需要加热,则应包括加热管线。供方提供的采样管线长度应充分满足现场实际需要用量。
每个采样管线包以一个连续长度供货,不允许单个采样管线内部拼接。对于加热采样管线,所有加热采样管线应具有自我调节功能,外套管能消除天气变化对测量的影响。
接地
所有设备应安全接地或有接地的措施。当某个设备无法安全接地时,设备应被双重绝缘,以防电击事件发生。
电源
若供方提供的氨逃逸监测系统对电源有特殊要求(包括电源频率、电压的稳定度、波形失真度、在失电时是否影响采样和分析及分析数据是否会丢失等),则供方应提供一个满足系统需要的电源设备和装置,以保证系统供电的稳定和高质量,供方如果认为必要,需要加装稳压等其它设备,应包含在合同总价中。
需方为每台氨逃逸监测设备提供一路220V单相交流电源,供方自带一个电源分配箱,接受AC220V电源,负责给设备供电。
2.5 设备的保护和仪器室
2.5.1 供方应提供一份详细的说明,介绍保护烟道上设备的方法。
2.5.2 校正气体的贮存
供方应提供校正气贮存设备和储存方法的要求。
2.5.3 供方提供的系统检测柜的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65,柜体油漆种类和颜色应由需方确认同意。
3 设计条件
3.1 测量范围:供方根据以下设计值选择合适的的仪表量程,并满足本技术协议的要求。
SNCR出口NH3 ≤ 10 ppm
SNCR脱硝率 ≥ 70 %
SNCR进口烟气流速 9.24 m/s
4 系统数据
供方首先对系统的原理、功能、组成进行描述,应对所提供的系统填写下述设备规范汇总表,供方还应根据各自产品的具体情况,对下列表格进行补充完善。
供方名称
系统型号
烟气温度限制(最高/最低)(℃)
设备对振动的要求
采样系统流速 m/s
整个系统压缩空气要求:
最大耗气量 m3/s
平均耗气量 m3/s
要求的最小压力 kPa
系统的功耗(KVA)
监测项目名称单位数 据
NH3含量监测
?制造厂: /
?型号: /
?测量范围:ppm
?采样方法:/
?分析方法:/
?采样流量:
?精度:%
?检出下限:ppm
?零点漂移:
?量程漂移:
?线性误差:%
?校准/
?报警输出(种类/点数): /
?模拟量输出:/
机柜
?制造厂: /
?尺寸:mm
?工作温度范围: ℃
?防护等级:/
?通讯接口/
总体性能
?可利用率:%
?烟气温度限制(最低/最高):℃
?采样系统流速m/s
?系统220VAC电负荷VA
?单套系统压缩空气消耗量m3/min

5 供货范围
5.1 供方所提供的每套氨逃逸监测系统都应是一套完整的硬件装置,并能满足本规范书的设计要求、技术要求和质量保证要求。供方应提供一份完整的供货清单。
5.2 供方应提供从采样点到分析仪器间的全部采样管线和电缆及所有需要的接口。
5.3 供方应提供所有用于在烟道上安装采样探头所需的部件,包括:管套、法兰、安装托架等。
5.4供方应提供零标气的整套处理设备。
5.5供方应提供全套控制和电气设备,它应包括就地设备、就地仪表室(柜)、校正系统设备、可编程控制器、操作面板、通讯接口、配电装置等。
5.6 供方应提供在烟道上安装设备的全部要求,包括数量、尺寸、采样孔的位置及设备定位的安装图以及与脱硝DCS接口端子图等。
5.7 供方负责整套系统的现场安装指导、调试、试运行。
5.8 供方应提供十份完整的操作维修手册, 它包括启动、运行、校正、日常调整和关闭的所有阶段。
5.12 除上述之外,分系统各设备及其仪器间的现场安装、土建工程量,系统与外部动力、信号(含通讯)电缆均属供货范围。
5.13 主要设备供货清单
名称规格型号数量
分析机柜
采样探头
安装法兰
高温伴热管线
储气罐
氨标准气体+减压阀+瓶
随机器备品备件
表2、设备分项价格表
序号设备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生产厂家单价价格备注
SNCR出口NH3分项价格表






表3、随机备品备件分项价格表
序号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制造厂家单价价格





单套合计
该装置与样品接触的部分全部采用316L不锈钢材料加工制成,高温条件下抗腐能力很强。配制防雨罩完全可以胜任室外工作环境。

6 技术服务
6.1 供方应按照本规范书对所有供应设备的组装和安装进行监督并保证其合理地开展。
6.2 供方应提供有经验人员对所有仪器的最初的检查和启动进行服务,以保证设备按规范要求运行。
6.3 供方提供的系统应有1年的保修期。在质量保证期内,供方应保证及时免费更换或修理任何并非由需方人员非正常操作而导致的缺陷或故障。
6.4 供方应提供在本规范书中要求的对需方人员在供应系统设备的运行、维护、故障排除和修理方面的国内培训。
6.5 供方应提供关于性能规范方面完整的测试,并应保证按现行规范和标准的要求通过由需方组织的验收。
7 工作安排
7.1 设计联络
为了保证氨逃逸分析系统设计工作的顺利开展,及时协调解决设计中的技术问题及其对外的接口设计,应组织至少一次设计联络会议,会议的时间、地点及主要内容在合同谈判中商定。需方及供热中心人员参加联络会所需的费用由供方支付。
7.2 文件方面
7.2.1 总的部分
7.2.1.1 所有最终的系统文件应提供 份(以光盘方式提供1份),格式应符合Microsoft Word 2000文字处理格式和Microsoft Excel 2000表格处理格式,所有最终图表应符合AUTOCAD 2000格式设计程序绘图要求。
7.2.1.2 需确认并作为合同一部分的资料包括:
(1)电气接线图,用于控制、电路和供电的详细设计资料。
(2)地基资料数据表(即设备重量)
(3)完整的出厂检验报告和汇总数据表,它提供供方所有部件的出厂检验的完整结果。
(4)供货设备清单
(5)推荐的备品备件表。
(6)仪表原理、安装接线图及端子排出线图
(7)系统的详细安装维修和操作手册。
7.2.2 用于认可的文件
7.2.2.1 如果需方早期没有以书面方式提出要求,供方应在签订合同后30天内将设计、制造 系统的所有图纸和资料及所有设备组合信息提交给需方进行审查和认可。
7.2.2.2 至少应包括下列信息
(1) 图纸
(2)材料清单
(3) 用以表达下列内容的描述性信息:
?部件设备和材料的种类、尺寸、布置和运行。
?外部连接
?固定设备及地基的要求
?性能特性
?需安装及与设备和材料联接的尺寸。
(4) 当供方设备包括分包商设备时,应提供描述所有部件之间关系的图纸。
7.2.2.3 采用的所有图纸和资料应得到需方的认可。
7.2.3 需方认可
7.2.3.1 除非需方没有在截止日期前以书面方式通知供方,需方应在接到供方用于认可的文件后30天内,作出认可或不认可的答复,如不认可应包含不认可的解释。
7.2.3.2 当出现不认可时,供方应在10天内对于需方不认可的解释作出答复。
7.2.3.3 需方认可的注释或文件不能减轻供方根据合同提供适用的和能完成预期目的系统的任何责任。该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供方负责合理的设计达到要求的性能和供方的保证。
7.2.4 修改
当在使用前对于供方设备作出认可的现场修改或供方进行修改时,与这些改变有关的全部图纸和资料应尽快得到修改,但修改应不迟于设备最终组装前一个月进行。修改后的图纸和资料应重新提交给需方认可。
7.2.5 需方提供的图纸
需方应为供方设计监测系统的需要提供图纸和其他技术资料。这包括相关的烟气管道安装图(平面图和剖视图)、脱硝岛总平面布置图,需方还将应供方请求提供有关完成系统设计、装配、安装工作所需的其他图纸。
7.2.6 所有权
根据购货合同,供方提供给需方的所有系统的文件,其所有权属于需方。
7.2.7 具体的技术要求
7.2.7.1 所有图纸上文字应采用中文,单位采用国际通用的法定计量单位。
7.2.8 操作和维护手册
操作和维护手册应包括下列内容:
(1)系统中每个分析仪器的运行和维护指导。
(2)规定的工作压力、温度、电压下线路和流程图。
(3)详细的预防性维护指导和例子清单。
(4)综合故障检修指导。
(5)备品备件清单。
7.2.9 系统配置文件
系统配置文件是一份完整的、高质量的、反映现场特点的文件。它反映所安装系统的配置情况。包括:用户手册、快速参考指南、例子指导、技术参考手册、诊断和故障排除手册、软件技术参考、安装手册、帮助文件。
7.2.9 设备标签
系统的所有主要设备应采用金属标签,每个设备的标识号码是唯一的,这些标识号码应包含在提供给供方的最终图纸中。
7.2.10 保密
供方准备的文件拷贝可由供方保存作为参考文件。然而在没有得到需方的书面认可前,供方不得向外透露任何由供方或需方准备的任何文件。
7.3 需方提供的项目和服务
下列项目和服务由需方提供:
(1)预留至所有采样孔和监测仪器的通道。
(2)预留所有采样孔和仪器安装孔位置。
(3)卸货、搬运、固定仪器所需劳动力、工具和绳索。
(4)预留从采样点仪器孔到分析仪器和从控室到分析仪器之间的连接管线的位置。
(5)在所有露天地点,运行人员所需的避雨设备。
(6)电源供应,按供方明确的系统总用电负荷。
(7)往DCS传输的信号线铺设至仪器附近。
(8)在仪器室和烟道采样点上使用的仪用空气。供方应在标书中明确仪用空气的流量,包括峰值、平均值和持续时间,需要的最小可接受的空气压力。
8 备品备件及专用工具
参见“表3”
9 质量保证及检验
9.1 检验
9.1.1 出厂检验和认证
9.1.1.1 出厂检验
完整的 系统应在装箱前由供方完成检验,这些检验是用于确定所有部件的合理配置和功能,以保证设备满足或高于规范书的要求。
(1) 出厂检验应满足需方代表的要求。
(2) 供方应在出厂检验前至少30天将检验计划的一份复印件提交给需方。供方应对需方关于检验计划方面的意见作出反应,并将这些意见纳入到检验工作中。
(3) 供方应在检验前至少10天通知需方明确的检验时间。
(4) 当需方决定不监督出厂检验时,这也不会减轻供方对于产品质量和检验工作的责任。
(5) 出厂检验应包括如下内容:
?证明整个设备能象一套系统一样工作。这包括对于所有部件和所有
供方设计到系统中的自动和人工操作的检验,供方应在需方检验前提供一份完整的这些功能的一览表。
?完成所有系统部件的渗漏检查
?整个 系统的反应时间测试
? 系统至少要连续运行15天
?在整个15天以上的检验期间,按供方所在国环保局的规定和本规范书的要求完成校正偏差测试。
?确认发光保护设备。
?说明无线电频率干扰的限制,需方应为供方提供这类测试所允许采用的特定无线电频率。所有分析仪器应完成四点线性校验工作。
9.1.1.2 出厂检验结果报告
(1) 在完成检验后10天内向需方提供出厂认证测试结果。
(2) 检验期间提供的数据应转换成本规范书2.1.10要求的单位。
(3) 在需方接受出厂认证测试结果后,供方应给需方提供完整的出厂检验报告。
(4) 当供方不能给需方提供能满足上述规定要求的出厂检验报告时,需方有权拒绝 系统。
(5) 出厂检验报告应包括供方用于出厂认证测试的所有电子测试设备的NBS可追朔性文件。所有校正结果应满足本规范书要求。
9.1.2 安装测试
9.1.2.1 供方负责在启动期间完成所有用于 系统调整的测试。
9.1.2.2 取消。
9.1.3 启动测试
在完成 系统安装后进行性能测试前,供方应开始进入一个30天启动调整阶段。在调整阶段, 系统应完成各种日常校正、一般地收集资料,但不需要超出日常操作手册范围的任何维护工作。启动调整阶段的后168小时应与规定要求的调整测试相结合。供方应提供启动工作帮助,以保证 系统在最初的30天启动期间合理的运行工况。
9.1.4 性能测试
性能测试内容包括出厂检验测试、准确度测试、校正误差测试、可用率和数据采集率的要求、长期质保要求及其他性能指标。
9.1.4.1 最初的性能测试
9.1.4.1.1 安装后,将由供方对组织对 系统进行测试,以满足本规范书有关条文的要求。
(1) 完成了本规范第9.1.3节中叙述的最初一周调整测试阶段后,才能开始最初的性能测试。
(2)供方应提供一份详细测试计划,以满足需方的要求。根据需方的意见,供方修改其测试计划,然后提出修改后测试计划给需方确认。
9.1.4.2 测试失败
(1) 当 系统不能满足本规范书的要求时,它应立刻被修理或更换,费用由供方承担。所有补救措施包括重新测试的费用将由供方承担,直到测试表明满足规定的性能要求。
9.1.5 对于有效修理的测试
除了上面叙述的测试之外, 供方还应完成下列测试,即由需方提出的要求验证修理或更换材料/零件后是否符合规范要求的测试。这些测试所需的费用,包括更换材料和取得测试机会,都将由供方承担。
9.1.6 测试结果的保密
在未得到需方书面授权以前,供方不得将测试结果透露任何个人或公司。
9.2 检查
9.2.1 需方或其指定代表有如下权利:
(1)在系统制造和装货前的任何合理时间检查和测试 系统,或在供方及其分包商进行测试和检查时进行监督。
(2)装货前或装货后,审查质量控制工作和记录。
(3)在 系统到达安装现场后进行检查,但不限于供方在本规范书中完成的测试内容。
9.2.2 当这些测试或检查显示出 系统的任何缺陷,或按规范书要求应由供方履行责任时,需方有权要求按购买合同得到相应的补偿。
9.2.3 需方是否对 系统作检查,不能削减需方对于不符合规范的设备或部件拒绝的权力。按照交易规则,需方有权要求供方作有利于需方的修补,以消除不符合规范的实质或因发现不符合规范所引起的不安。
9.3 保证
考虑到 系统和它的运行,供方应作出如下保证:
9.3.1 交货
供方按需方的要求保证交货,并按合同要求装货、打包和做标签。
9.3.2 适用性
供方应以书面方式表明,供方熟悉脱硝安装现场和 系统安装的目的。供方负有保证 系统可靠地运行的责任。
9.3.3 设计、质量、材料和加工
9.3.3.1 供方应保证所供 系统是新的和优质的,设备在设计上没有缺陷, 加工是在使用前12个月内完成的。
9.3.3.2 供方应进一步保证 系统投运后更换的部件材料没有缺陷,更换的部件加工在更换前12个月内完成,更换成这个部件证明是能运行的。
9.3.4 性能*
9.3.4.1 供方保证 系统的性能满足本规范书的要求。
9.3.4.2 当 系统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供方应保证延长它的期限,从 系统经修理并通过所需性能规范测试后,重新开始一个新的起始日期。
10 包装、运输和储存
供方应负责 系统的包装和运输,若因包装和运输过程发生 系统仪器设备的损毁,由供方负完全责任。
供方应以书面方式提出需方储存 系统时的要求,以防止 系统的任何损坏。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在线分析 氨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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